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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行业先锋混合(70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005176
基金代码 700001
公告日期 2018-03-24
编号 3
标题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0
五、基金的备案...................................................................................................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十一、基金的托管............................................................................................... 36
十二、基金的销售............................................................................................... 37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8
十四、基金的投资............................................................................................... 39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50
十六、基金的财产............................................................................................... 5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6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二十四、违约责任............................................................................................... 6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7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二十七、其他事项............................................................................................... 72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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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平安大华
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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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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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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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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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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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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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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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规律,把握
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
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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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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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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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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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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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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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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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
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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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5)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
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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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第(6)、(7)种情形除外),
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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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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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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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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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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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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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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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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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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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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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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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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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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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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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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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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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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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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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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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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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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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规律,把握
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
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
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除股
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为不同行业及其上市公司
提供了阶段性的可测投资机会。本基金在构建行业轮动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
有效结合宏观研究、行业研究、量化研究和个股研究成果,并转化为基金资产中
长期的资本增值成果。同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
性。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
规律,全面准确地判断大类资产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把握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
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同时,重点围绕有效结合宏观研究、行业研究、量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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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个股研究成果,转化为基金资产中长期的资本增值成果,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
制措施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从全球、区域的宏观层面(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利息
的预期)出发,依据工业增加值与 CPI 的变动划分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复苏、
扩张、滞涨、萧条)。同时,将行业非系统风险均值与其分布的 GINI 系数结合运
用,全面准确地判断大类资产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统筹考量短、中、长期资产
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机制如下图所示:


宏观经济周期



经济发展周期



经济周期界定



宏观因素分析



通货膨胀、利率


证券市场实证







证券市场趋势




中、长期资产配置策略





量化模型分析


政策导向


行业非系统风险






证券市场拐点 短期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比例


GINI 洗系数分布


具体包括:宏观因素分析和量化模型分析。
1)宏观因素分析
宏观因素分析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判定、经济发展阶段驱动因素分析、
通货膨胀及利率走势分析、证券市场盈利及估值因素分析和政府政策导向分析。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特征指标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和横向比较分析,
界定宏观经济所处经济周期和证券市场变动趋势,从而制定中、长期资产配置策
略。
2)量化模型分析
行业轮动与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密不可分,将行业非系统风险均值与其分布的
GINI 系数结合运用,可以有效判断证券市场拐点出现的可能性,从而制定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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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配置调整策略。
本基金还将结合对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的分析,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内,采用积极主动的策略,配置、调整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类
现金资产的构成比例,降低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时钟策略
投资时钟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
同的驱动因素,为不同行业及其上市公司提供了阶段性的可测投资机会。通过构
建行业轮动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有效结合产业链轮动逻辑、产业轮动周期及
速率、各行业轮动逻辑和各行业估值逻辑的研究成果,对行业的长期、中期、短
期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和预判。
投资时钟策略决策机制如下图所示:

产业链轮动逻辑
产业链配置建议

轮动周期及速率
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轮动逻辑


各行业估值逻辑



各行业配置建议


各行业调整建议



行业配置


投资时钟策略在具体决策中通过策略分析组、行业研究组、金融工程组采用
“时针、分针、判,基金经理综合“时针、分针”结果决定行业配置格局和比例,
并按照“秒针”提示进行主动调整。
1)投资时针
由投资研究部的策略分析组预判宏观经济周期阶段、演变趋势及其驱动因素;
预判产业链投资前景及持续期间;给出产业链的“高配、平配、低配”的投资建
议。
2)投资分针
由投资研究部的行业研究组基于行业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应用,预判各
行业景气程度和可投资性,给出行业的“高配、平配、低配”的投资建议。
3)投资秒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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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投资研究部的金融工程组所做出的行业短期动量(Momentum)分析,基
金经理对行业配置比例进行微调。
投资时针、投资分针和投资秒针是构成投资时钟策略的组成部分,在研究分
析和结果运用中三者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其内在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投资时针: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轮动规律










产业链传导逻辑线

投资分针:行业景气程度、行业可投资性



投资秒针:正 Alpha 优化策略

投资时针、投资分针通过产业链传导逻辑相互联系,其中投资时针关注大类
产业链在不同经济周期下的相对表现,投资分针关注产业链下不同行业传导顺序;
投资秒针与投资时针、投资分针通过行业估值特性相互联系,其中投资秒针关注
短期市场对行业估值偏好,投资时针、投资分针关注行业中、长期的估值水平。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是对投资时钟策略所确定的行业配置决策的具体落实和
优化。在具体个股选择中将秉持自下而上选股理念,精选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在获取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最大化行业内个股投资收益。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精
选个股。同时,注重选择成长性指标较高的个股,并分析其在各个子行业中所处
的地位及成长潜力,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对入选
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分析,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品质评估(Quality)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公司治理(Management):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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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Financial) :财务状况健康。包括较高的 ROE,低负债
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估值评级(Valuation)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合理价格:投资股票的策略持续有效的基础是,可以用合理价格买到有
吸引力的股票。如果买入一家优秀企业的股票而支付了过高价格,这将
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2)成长特性分析
采用 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将不同成长
类型的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优
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够
保持增长的公司。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②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
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
成长空间的公司。③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
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④成
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本基金通过上述分析方法在股票备选库中精选出成长能力突出、估值相对合
理的股票,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股票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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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资产的投资风险,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并显著提高债券投资组合债息收益。
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仓位,增加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因此,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目标久期管理和品种选择策略为主,以收益率利差策略、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构造能获取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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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1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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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沪深 300 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
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该指数的成
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2)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
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该指数从沪深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最大限度地涵盖了
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
市场的基准指标。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常状况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较高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中长期可能的股票仓位平均在 80%-90%之间。权益类资产和
固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 85%和 15%。
因此,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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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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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
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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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15)、(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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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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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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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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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
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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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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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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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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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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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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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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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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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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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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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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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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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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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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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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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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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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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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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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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七、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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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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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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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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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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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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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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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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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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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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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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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及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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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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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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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规律,把握
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
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
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除股
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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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金资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同的驱动因素,为不同行业及其上市公司
提供了阶段性的可测投资机会。本基金在构建行业轮动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
有效结合宏观研究、行业研究、量化研究和个股研究成果,并转化为基金资产中
长期的资本增值成果。同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
性。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中国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和趋势性
规律,全面准确地判断大类资产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把握不同行业在此变化趋
势中可行的投资机会。同时,重点围绕有效结合宏观研究、行业研究、量化研究
和个股研究成果,转化为基金资产中长期的资本增值成果,并采用有效的风险控
制措施增加投资组合收益的确定性。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从全球、区域的宏观层面(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利息
的预期)出发,依据工业增加值与 CPI 的变动划分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复苏、
扩张、滞涨、萧条)。同时,将行业非系统风险均值与其分布的 GINI 系数结合运
用,全面准确地判断大类资产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统筹考量短、中、长期资产
配置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机制如下图所示:


宏观经济周期



经济发展周期



经济周期界定



宏观因素分析



通货膨胀、利率


证券市场实证







证券市场趋势




中、长期资产配置策略


政策导向


资产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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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非系统风险

量化模型分析

证券市场拐点 短期资产配置策略


GINI 洗系数分布


具体包括:宏观因素分析和量化模型分析。
1)宏观因素分析
宏观因素分析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判定、经济发展阶段驱动因素分析、
通货膨胀及利率走势分析、证券市场盈利及估值因素分析和政府政策导向分析。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特征指标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和横向比较分析,
界定宏观经济所处经济周期和证券市场变动趋势,从而制定中、长期资产配置策
略。
2)量化模型分析
行业轮动与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密不可分,将行业非系统风险均值与其分布的
GINI 系数结合运用,可以有效判断证券市场拐点出现的可能性,从而制定短期
资产配置调整策略。
本基金还将结合对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相对投资价值的分析,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内,采用积极主动的策略,配置、调整投资组合中权益类资产和类
现金资产的构成比例,降低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时钟策略
投资时钟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宏观经济周期和经济发展阶段中不
同的驱动因素,为不同行业及其上市公司提供了阶段性的可测投资机会。通过构
建行业轮动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有效结合产业链轮动逻辑、产业轮动周期及
速率、各行业轮动逻辑和各行业估值逻辑的研究成果,对行业的长期、中期、短
期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和预判。
投资时钟策略决策机制如下图所示:

产业链轮动逻辑
产业链配置建议

轮动周期及速率
行业配置决策



各行业轮动逻辑 各行业配置建议



行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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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估值逻辑 各行业调整建议



投资时钟策略在具体决策中通过策略分析组、行业研究组、金融工程组采用
“时针、分针、秒针”方法对行业的长期、中期、短期的投资前景进行分析和预
判,基金经理综合“时针、分针”结果决定行业配置格局和比例,并按照“秒针”
提示进行主动调整。
1)投资时针
由投资研究部的策略分析组预判宏观经济周期阶段、演变趋势及其驱动因素;
预判产业链投资前景及持续期间;给出产业链的“高配、平配、低配”的投资建
议。
2)投资分针
由投资研究部的行业研究组基于行业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应用,预判各
行业景气程度和可投资性,给出行业的“高配、平配、低配”的投资建议。
3)投资秒针
参考投资研究部的金融工程组所做出的行业短期动量(Momentum)分析,基
金经理对行业配置比例进行微调。
投资时针、投资分针和投资秒针是构成投资时钟策略的组成部分,在研究分
析和结果运用中三者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其内在逻辑关系如下图所示:

投资时针:宏观经济周期、行业轮动规律










产业链传导逻辑线

投资分针:行业景气程度、行业可投资性



投资秒针:正 Alpha 优化策略

投资时针、投资分针通过产业链传导逻辑相互联系,其中投资时针关注大类
产业链在不同经济周期下的相对表现,投资分针关注产业链下不同行业传导顺序;
投资秒针与投资时针、投资分针通过行业估值特性相互联系,其中投资秒针关注
短期市场对行业估值偏好,投资时针、投资分针关注行业中、长期的估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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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是对投资时钟策略所确定的行业配置决策的具体落实和
优化。在具体个股选择中将秉持自下而上选股理念,精选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在获取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最大化行业内个股投资收益。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本基金将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精选
个股。同时,注重选择成长性指标较高的个股,并分析其在各个子行业中所处的
地位及成长潜力,构建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对入选股
票进行基本面的分析,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品质评估(Quality)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公司治理(Management):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财务状况(Financial) :财务状况健康。包括较高的 ROE,低负债
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估值评级(Valuation)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合理价格:投资股票的策略持续有效的基础是,可以用合理价格买到
有吸引力的股票。如果买入一家优秀企业的股票而支付了过高价格,
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2)成长特性分析
采用 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将不同成长
类型的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传统成长(Classic growth):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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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
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能
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②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
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
成长空间的公司。③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
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④成
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本基金通过上述分析方法在股票备选库中精选出成长能力突出、估值相对合
理的股票,以此为基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风险,优化组合流动性管理,并显著提高债券投资组合债息收益。
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仓位,增加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
因此,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
趋势以及不同类属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目标久期管理和品种选择策略为主,以收益率利差策略、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构造能获取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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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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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
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15%。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
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沪深 300 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
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该指数的成
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2)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
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该指数从沪深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最大限度地涵盖了
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
市场的基准指标。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常状况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较高的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中长期可能的股票仓位平均在 80%-90%之间。权益类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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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 85%和 15%。
因此,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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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4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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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
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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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有交
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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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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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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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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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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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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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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