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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泰利债券A(51967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186457
基金代码 519675
公告日期 2018-08-08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订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基金代码519675,I类份额基金代码519648,简称“本基金”或“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32号)注册,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6日生效。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8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符合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条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为二年,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根据《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未能符合《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存续条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将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转型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自2018年8月22日起,修订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金名称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转型后产品名称修改,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名称的相同修改不再赘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修订签署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删除原保本基金的表述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第一部分 前言 三、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转型后产品情况,并删除原合同中关于保本基金的内容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根据转型后基金情况修订,并删除转型后不适用的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4、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二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二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8、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
40、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1、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4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43、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4、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50、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4、保本赔付差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7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根据转型后基金基本情况修订,并删除转型后不适用的条款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并引入保证人,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九、担保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担保人。
十、保本周期
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本金额为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在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二、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及保证期以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随基金合同同时公告。
十三、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基金转型情况修订,说明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上限 本基金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1、发售时间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32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6日生效。
2、发售方式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8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符合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条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为二年,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银河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 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8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8月22日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存续 根据基金转型情况修订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根据转型后基金情况修订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根据转型后基金情况修订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删除原保本基金的相关内容
5、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删除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转型后情况修订,并删除转型后不适用的条款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注册资本:1520667.5685万人民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根据本基金转型及监管规定修订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原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 删除原保本基金的保本表述
……
(原合同)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删除原保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表述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及情况修订更新,将原基金合同中的“该基金”、“该债券型基金”的表述调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同类修订不再一一列举。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
(一)投资目标 三、投资策略
该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
(四)投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 ……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
(六)风险收益特征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及情况修订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4、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4、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1)上市流通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及情况修订更新,并删除转型后不适用的条款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
5、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6、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银河泰利纯债债券I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删除原保本基金的内容
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1)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根据转型后的基金及情况修订更新,并删除转型后不适用的条款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临时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本基金保本周期即将到期或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本基金转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投资范围调整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八)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原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删除 删除原保本基金中的到期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于2018年8月22日起生效。 本基金为原保本基金转型而来,调整相关表述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版本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后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
注册资本:1520667.5685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修订签署依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删除原保本基金的表述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范围 ……
……
(2)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修订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1)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或“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该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0)该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1)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2)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该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5)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该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9)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基金管理人承诺该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根据转型后基金的情况修订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基金转型后的情形修订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提供企业银行的查询功能,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款项的交收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提供企业银行的查询功能,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款项的交收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完善估值对象的范畴
1、估值对象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完善表述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4)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4)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完善相关品种的估值表述
①上市流通的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①上市流通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删除保本周期内的分红原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保本周期内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1)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的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本基金情况修订
……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保证合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根据本基金管理费率情况修订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
(四)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银河泰利纯债债券I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费用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修订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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