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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恒生中国企业ETF(15996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360390
基金代码 159960
公告日期 2018-10-17
编号 3
标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恒生中国企业ETF(场内简称:恒生国企)
基金主代码 15996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9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大华港
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8年10月22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10月22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港股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申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2)申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处理,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日间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T日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日间未完成RTGS交收部分,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为该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申购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3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3日交收;如T+1日至T+3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4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4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3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3日交收;如T+1日至T+3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4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4日交收。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大华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143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1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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