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C(005130)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1406876 | ||||||||
基金代码 | 005130 | ||||||||
公告日期 | 2018-12-1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512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年12月2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年12月20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12月20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A 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5129 00513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年度对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年度对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2.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第一个赎回开放期为2018年12月20日(含)至2018年12月26日(含)之间的工作日,投资人应当在上述赎回开放日办理赎回申请;本基金第一个申购开放期为2018年12月20日(含)至2019年1月18日(含)之间的工作日,投资人应当在上述申购开放日办理申购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申购开放期、赎回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日赎回申请金额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没有触发上述合同终止条款,则自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后下一日(2019年1月19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申购业务 4.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2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500万元 0.06% M≥5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日常赎回业务 5.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2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日≤N<180日 0.30% N≥180日 0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6.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8月4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金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
||||||||
基金信息类型 |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