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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A人民币对冲累积(96802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412839
基金代码 968024
公告日期 2018-12-24
编号 2
标题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18年12月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4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4
2. 相关税收安排 ......................................................................................................................... 7
3. 货币兑换安排 ......................................................................................................................... 9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9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23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24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24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24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24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5
1. 境外投资风险 ....................................................................................................................... 25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29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 31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 32
2. 定期报告 ............................................................................................................................... 32
3. 基金份额净值 ....................................................................................................................... 33
4. 其他公告事项 ....................................................................................................................... 33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33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33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4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38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40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41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 41
1. 登记服务 ............................................................................................................................... 41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 41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42
4. 网上交易服务 ....................................................................................................................... 42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42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 42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43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44
4. 收益分配政策 ....................................................................................................................... 45
5. 强制赎回份额 ....................................................................................................................... 46
6. 延迟赎回 ............................................................................................................................... 46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 47


各方名录


一、 前言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本基金”)是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兼基金登记机构的受托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8日订立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本基金已于2012年3月20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定义见下文)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亦不是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2018年2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42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信托契约的条文不得豁免或补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信托约定而应负担的任何法律责任,或任何法规就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该等可能因为其职责而须负担法律责任的职责或信托约定而加诸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的任何法律责任,而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亦不得就该等法律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补偿或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基金说明书的附录六(“附录六”)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4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及/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附录六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六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i. 本基金于2012年5月11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于2012年3月20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ii. 本基金自2012年3月20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于2012年5月11日成立,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


iii. 本基金存续期限: 信托契约成立日起80年(根据信托契约提前终止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


i. 基金管理人于1988年4月12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


于2004年12月24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受托人、基金保管人和托管情况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托人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75年11月4日成立,并经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信托公司,是东亚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履行受托人义务,还负责保管本基金的资产,并监察基金管理人须遵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基金受托人的已发行及缴足股本为港币150,000,000元。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是分别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为各自独立的机构。基金受托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基金受托人聘请了花旗银行为本基金的保管人,保管基金财产。花旗银行为一家于美国成立的环球金融机构,于1984年8月31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并已获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的已发行及缴足股本为750,691,060美元。基金保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是分别依据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为各自独立的机构。基金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一般可带来分配收益的债务证券、上市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在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将最多90%的资产投资于债务证券,以及最多40%的资产投资于上巿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及其他上市证券。本基金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用作对冲目的之投资用途,但投资限制应遵守《单位信托
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核心规定”之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投资: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所述的常规的混合型基金。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ii. 根据基金说明书,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由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组成且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包括在亚太区内发行或买卖,或其主要业务位于亚太区,或其目前或预期重大部分收益源自亚太区的股票及管理基金,以寻求收益及长期资本增长。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的比例不会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i.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机构)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有关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超过40%,内地代理人会密切监察投资者每个交易日所有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果百分比达到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交易日”定义见下文)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6)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


本基金已经聘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担任代理机构,南方基金已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项”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税收政策通知》”)、于2018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利息及股息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的每份额将为香港印花税目的而被视为“香港股票”。出售或转让份额须缴纳香港从价印花税,税率为按份额对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的每1,000港元(或其不足1,000港元的部分)征收1.00港元。税款由转让人及受
让人双方分别支付(即每1,000港元或其部分将须缴付合计共2.00港元)。此外,任何份额转让文据现时需缴付5.00港元的定额费用。然而,若出售或转让份额是以注销份额的方式进行,又或该等份额是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再出售该等份额,则该等出售或转让无须支付香港印花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A类别美元(分派)、A类别港元(分派)、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港元(累积)以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其中的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另外四类份额类别的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内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2015年8月28日签署了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
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该等委托而免除。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ii. 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选择的销售机构应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且相关销售协议的订立及其内容、销售业务的办理应符合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影响内地代理人履行代理协议下的代理机构职责;


iii. 对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督、监控,并对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将评估结果告知基金管理人;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销售机构汇总的业务申请,向投资者传递经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确认的业务办理结果;


vi.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及本补充说明书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通信联络;


viii.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外,内地代理人应代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各项监管报告材料;


ix.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自行或促使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工作;


x. 经内地投资者确认,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xi.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和/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认可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认可销售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i. A类别美元(分派)


ii. A类别港元(分派)


iii. 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iv. A 类别美元(累积)


v. A类别港元(累积)


vi. 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


基金管理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就上述第i至iii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收益分配,就截至每年的1月至11月的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各称为“中期会计结算日”)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并将就截至每年的12月31日(“会计结算日”)止一个月期间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就上述iv至vi
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不进行收益分配,所赚取的收益将累积及拨充资本。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其中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 类别美元(分派)、A类别港元(分派)、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A 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港元(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 类别美元(分派)及A 类别美元(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美元,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港元(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港币,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就A类别美元(分派)及A类别美元(累积)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美元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就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港元(累积)而言,目前内地投资者仅可以使用港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申购款。在申购美元/港币计价的份额类别时,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港币现汇后再进行申购。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内地投资者可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将被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以其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美元或港币(视有关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而定),其发行的份额数量将根据兑换后的美元或港币计算。任何汇率风险及汇兑费用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申购款项中扣除。

A 类别美元(分派)及A 类别美元(累积)的赎回款项将以美元支付;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港元(累积)的赎回款项将以港币支付。但内地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内地销售机构缴纳A 类别美元(分派)、A 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港元(累积)申购款项的,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支付的赎回款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合理决定的汇率兑换为人民币后向内地投资者支付。任何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而且内地投资者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并可以从赎回款中扣除。

就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而言,内地投资
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同意的其他日期,但若由于悬挂8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的营业时段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 “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更早的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内地代理人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
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下舍入)或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不时决定的方式及小数位数。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申购价、赎回价将以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该交易日适用的申购价、赎回价为准。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基金资产。

iv.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须于T+3日(或基金管理人将决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收到。若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

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迟))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可于购得份额的交易日起7日内赎回任何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viii. 巨额赎回

为基于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如遇巨额赎回,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的,未确认部分目前不支持顺延处理。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非有此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紧接的香港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ix.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开放转换安排,若其后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之间、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 定期定额投资

若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拟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给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份额购买”、“份额赎回”、“子基金的转换”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T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结算。

T日20:00起,中国结算启动TA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T日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总份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中国结算自T日TA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2个小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T日20:00后,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收到T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1日11:30前,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1日13:30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1日15:00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额、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1日15:00前,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T+2日,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销售数据将由内地销售机构自行传送至中国结算,并由中国结算汇总数据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下单。根据代理协议,内地销售机构应为其自行处理的申购/赎回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
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或内地代理人、或登记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资金通常情况下将于T+3日完成本基金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本基金在香港的结算账户的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内地代理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交收日期。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T+10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日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日历月之内(如该日期较迟))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日为交易日。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净值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
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账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2条“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5条“强制赎回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3条“查询、建议或投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联系人: 张锐珊

联系电话: 0755-82763905

网站:http://www.nffund.com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说明书 “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六“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由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组成且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包括在亚太区内发行或买卖,或其主要业务位于亚太区,或其目前或预期重大部分收益源自亚太区的股票及管理基金,以寻求收益及长期资本增长。上述债务证券及其他上市证券于下文分别统称为“债务证券”及“其他上市证券”。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一般可带来分配收益的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子基金可将最多90%的资产投资于债务证券,以及最多40%的资产投资于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亚太区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及发达国家。

本基金的人民币计价投资有限。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以不同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并以不同的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A类别美元(分派)及A类别美元(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美元,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港元(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港币,而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前提下,若投资者以美元以外的其他币种购买本基金A类别美元(分派)及/或 A类别美元(累积)份额,或以港币以外的其他币种购买A类别港元(分派)及/或A类别港元(累积)份额,该其他货币将兑换为美元或港币,赎回时美元或港币赎回款亦可能兑换为其他币种。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以及换汇费用将会影响投资的的投资收益。

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上述换汇受到限制,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
和/或收益分配款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

(6)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7)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REITs、单位信托、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

上述投资标的或投资方式受限于下列投资限制:

i. 本基金所持有由单一发行机构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中,未获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定义见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守则》)以及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开放式单位信托的份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他已获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以及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的开放式单位信托的份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0%,若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所管理的管理基金将会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需承担的申购费、基金管理人收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总额整体增加,则不得作出有关投资;


iii.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购入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以用作对冲目的,从而减低风险及提高资产价值,及用作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的投资。除作对冲以外而订立的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之合约价的净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i. REITs


本基金将不会直接投资于房地产,但可能会通过其REIT投资而面临与房地产直接拥有权相关的类似风险(在证券市场风险之外)。房地产投资相对欠缺流动性,并可能会影响REIT因应经济环境、国际证券市场、汇率、利率、房地产市场或其他状况的变动而改变其投资组合或就其部分资产进行平仓的能力。环球经济环境不景气可能会对REIT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REIT的成交可能较为稀疏,且成交量可能有限,并可能会面临较其他证券更为突然或不规则的价格变动。

ii. 单位信托


投资于其他单位信托可能涉及另一层在单位信托层面收取的费用。此外,并不保证相关单位信托的投资目标或策略将可成功达到。

如果相关单位信托无法满足本基金的变现要求,本基金将承受流动性风险,并可能因延迟收取赎回款项而蒙受损失。

iii. 金融期货合约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期货合约,投资于此等工具一般涉及较高的波动性,以及如果金融期货合约的走势跟基金管理人的预测相反,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另外,本基金可利用金融期货合约以用于对冲用途。倘若市况逆转,本基金采用金融期货合约以达致对冲用途可能失效,导致本基金蒙受损失。


iv. 远期货币合约


本基金可为对冲及/或投资目的订立远期货币合约。远期合约并不在交易所进行买卖,而且并无标准化;反之,银行及交易商担任该等市场的主事人,并就各项交易作个别协商。买卖远期货币合约实质上并不受规管;而且并无每日价格变动限制,投机持仓限额亦不适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主事人无须持续担任其等买卖的货币做市商,而该等市场或会有一段时期经历流动性不足,该时期有时可能会持续一段长时间。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干扰可能会令本基金蒙受重大亏损。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
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
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机构)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nffund.com)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步、同质量地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在可行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在信息披露日前向内地代理人提供与香港所披露文件相同的且符合内地阅读习惯的简体中文版本信息披露文件,并为内地代理人在其网站披露留出适当的准备时间,以尽力达到两地投资者同步获取一致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附录六、本补充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其他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则按照不时修订而更新。上述更新后的文件应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同步披露。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报及经审计财务报表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后2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登载在

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招募说明书;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部分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的法律解释和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准。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金管理人有权以信托契约要求的通知格式向受托人发出1个月(或受托人可能同意的更短期间)的通知,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5)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于信托契约约定的时间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取消有关基金份额的发行,且有关基金份额视为从未发行;
(6)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按其全权酌情决定的百分比收取赎回费;
(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8)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10)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11)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12)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13)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14)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本基金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4) 在本基金成立后,在受托人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5)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6)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7)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8)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9)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受托人应以合理的技巧、审慎和尽职的态度挑选、委任和监控任何由受托人委任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以持有信托的任何有关投资或其他财产;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通过补充契约的形式,按其就任何目的可能认为适宜的方式和程度对信托契约的条文进行修改、更改或新增;
(4) 受托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受托人费用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5)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受托人的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1)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2) 以受托人名义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3)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制定的政策确定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赎回、购回及注销;
(5)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出售、发行、购回、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6) 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执行结算工作;
(7)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8)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9)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10)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2)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3)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
(4)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2)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3)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依据信托契约附表3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10%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21天的通知书。

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10%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如属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则属例外。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25%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属须另发通知书的延会,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可构成延会的法定人数。若以举手方式表决,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应有一票;若以投票方式表决,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则由其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较先者的投票将获接受,如此类推。会议主席及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5%并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一位或以上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80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议之终止乃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务;或


(2) 基金管理人清盘;或


(3)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1) 就伞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伞子基金已发行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80,000,000 港元,但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伞子基金终止;或


(2)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或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3) 就本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本基金己发行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将少于80,000,000港元(或有关成立通知所规定的其他金额);或


(4)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及/或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本基金已不再是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以通知作出终止,须向内地投资者提前3个月发出通知。

除上述情形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基金,而终止将于特别决议通过当日或特别决议所规定的更迟的日期(如有)生效。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任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询对账单。内地销售机构根据内地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基金的内地投资者发送对账单或提供对账单的查询,但由于内地投资者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内地销售机构无法提供对账单的除外。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销售机构。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除联系内地销售机构外,若内地投资者就本基金仍有查询或投诉需求,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其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内地代理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http://www.nffund.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 service@southernfund.com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由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组成且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包括在亚太区内发行或买卖,或其主要业务位于亚太区,或其目前或预期重大部分收益源自亚太区的股票及管理基金,以寻求收益及长期资本增长。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一般可带来分配收益的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本基金可将最多90%的资产投资于债务证券,以及最多40%的资产投资于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亚太区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及发达国家。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将主要为具有固定收益特点的资本证券及优先股、受规管市场或交易所上市、买卖或交易的可转换、可交换及不可交换及不可转换债务证券、定息及浮息债券、零息及贴现债券、可转让票据、资产抵押证券、商业票据、可变利率或定息存款证,以及银行存款、议定定期存款、短期国库券及票据。债务证券可由政府、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Baa3或以上评级,或标准普尔公司给予BBB-或以上评级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所厘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及未获评级债务证券。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以达致其投资目标,并可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的人民币计价投资有限。

基金管理人可购入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以用作对冲,从而减低风险
及提高资产价值。基金管理人也可购入投资用途与本基金投资目标一致的金融期货合约。除用作对冲以外而订立的期货合约之合约价净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将不会投资于任何结构存款或产品。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订立任何证券借贷或股份购回交易。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及香港销售文件执行,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费率与在香港收取的费率一致,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需持续缴付的费用如下:









*请注意,上述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持有人服务费可在基金管理人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一个月事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的情况下调升(最多至准许的最高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支出与收费”一节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收益分配,以及收益分配的频率及金额。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美元(分派)、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以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及∕或该等份额应占资本对上述份额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就各会计期间而言,基金管理人拟将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的至少85%作出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预期将可从本基金投资所得收益支付分配金额,但若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宣布的收益分配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收益分配将以有关进行收益分配的份额应占资本拨付。过去12个月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百分比,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后提供,及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应留意上述有关从资本拨付收益分配造成的影响,详情请阅读基金说明书附录六“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相关风险披露。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过向内地投资者发出不少于1个月通知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美元(分派)、A类别港元(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收益分配,截至每一中期会计结算日(即自每年的1月至11月于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并将就截至会计结算日(即每年的12月31日)止一个月期间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

于记录日期名列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有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
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记录日期将为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后一个月的第14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日期。如该日并非香港营业日,记录日期将为前一个香港营业日。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12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基金管理人目前拟于有关记录日期后7香港营业日内宣布收益分配(不论以中期或末期收益分配的方式)的详情,而该等收益分配将于记录日期后10个交易日内支付。

就在内地销售的A类别美元(累积)、A类别港元(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三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不会作出收益分配,而将赚取的收益累积并拨充资本。

5. 强制赎回份额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提供所需资料及/或文件,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伞子基金或本基金未能合规,或伞子基金或本基金须缴纳FATCA项下的预扣税之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伞子基金或本基金保留权利酌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ii)自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作出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预扣或扣减;及/或(iii)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将其于有关本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和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任何有关补救措施。

6. 延迟赎回

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期间,可暂停赎回或转换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见基金说明书“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就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的份额而言,赎回款项一般以人民币支付。若本基金在极端市况下未能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该份额类别的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任何相关汇率风险将由有关的内地投资者承担。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六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及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如下:




因此,除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其他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申购、赎回及转换


基金说明书“份额购买”、“份额赎回”、“子基金的转换”等部分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附录六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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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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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经日期为2018年3月的第一、二份补编
及日期为2018年12月的第三份补编修訂的2018年1月重述版本)


目录

标题 页次
投资者之重要信息 ......................................................................................................................................... 1
行政管理 ....................................................................................................................................................... 2
释义 ............................................................................................................................................................... 3
引言 ............................................................................................................................................................... 6
投资目标 ....................................................................................................................................................... 6
基金管理 ....................................................................................................................................................... 6
要约发售 ....................................................................................................................................................... 7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 8
份额购买 ....................................................................................................................................................... 8
份额赎回 ....................................................................................................................................................... 9
子基金的转换 .............................................................................................................................................. 11
估值 ............................................................................................................................................................. 12
投资与借款限制 .......................................................................................................................................... 14
风险因素 ..................................................................................................................................................... 18
支出与收费 .................................................................................................................................................. 37
税项 ............................................................................................................................................................. 38
报告与账目 .................................................................................................................................................. 39
收益分配 ..................................................................................................................................................... 39
表决权利 ..................................................................................................................................................... 40
刊登价格 ..................................................................................................................................................... 40
份额转让 ..................................................................................................................................................... 40
信托契约 ..................................................................................................................................................... 41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之终止 ........................................................................................................................ 41
反洗钱规例 .................................................................................................................................................. 42
利益冲突 ..................................................................................................................................................... 42
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认证 ........................................................................................................... 43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 43
流动性风险管理 .......................................................................................................................................... 44
附录六 ......................................................................................................................................................... 45
附件A ......................................................................................................................................................... 57
附件B ......................................................................................................................................................... 60
收费及支出摘要 .......................................................................................................................................... 63

投资者之重要信息

重要提示 - 投资是投资者的个人决定。如投资者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东亚联丰投资系列的资料,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是根据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管理人身份与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于2002年1月18日订立的信托契约,并按香港法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愿就本基金说明书于刊发之日所载资料之准确性承担责任。然而,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提呈发售或发行基金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就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于该日之后任何时间仍属正确的申述。本基金说明书将会不时更新。有意申请基金份额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本基金说明书有否刊发任何补充文件或新版的基金说明书。

若任何交易商、销售员或其他人士提供或作出本基金说明书并未刊载的任何资料或申述,均应当作未经认可,故此不应加以依赖。

本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上述认可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也不保证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其表现。上述认可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也非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并未办理任何手续,以获准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提呈发售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故此,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的司法管辖区内或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不得作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份额用途。

特别在以下情况:

(a) 本基金的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不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外,本基金的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属土、属地或归其司法管辖地方或为任何美国人士(详见该证券法规例S的释义)的利益而提呈或发售;及

(b) 本基金并未也将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有意申请基金份额之人士,必须自行了解本身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例对认购、申购、持有或处置份额而可能产生的 (a) 税务影响,(b) 法律规定及 (c) 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如投资者对本基金或其子基金有任何投诉或疑问,可与基金管理人的投诉主管联络(于正常办公时间内致电 (852) 3608 0304)。根据有关投诉或疑问的内容,投诉或疑问可能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处理,或交由相关各方进一步处理。基金管理人将竭尽所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回应及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及疑问。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亏损。概不保证将会达致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一节。
行政管理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用的释义词语,应具以下涵义:

“会计结算日” 指每年的12月31日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就任何子基金指定并通知受托人及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日期。

“会计期间” 指由有关子基金成立日期或有关子基金的会计结算日后一日起计,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期间。

“认可销售机构” 指任何受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有意投资者分销任何或所有子基金的人士。

“营业日” 指香港银行的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是如果由于悬挂8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其他类似事件,以致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者,则作别论。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内地”或“内地”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关税领土,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中国A股” 指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以人民币买卖并可供境内(中国)投资者、持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身份的人士及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境外策略投资者投资的股票。

“中国B股” 指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以外汇买卖并可供境内(中国)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股票。

“中国H股” 指由于中国注册成立,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以港币买卖的股票。

“关联人” 就基金管理人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接或间接行使基金管理人表决权总数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公司或基金;或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或基金;或

(c) 基金管理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其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
接或间接行使其表决权总数20%或以上的任何公司;或

(d) 任何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e) 基金管理人或上文(a),(b),(c)或(d)段所载的任何关联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

“交易日”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的日子。

“交易截止时间”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于有关交易日的时间。

“基金说明书” 指本基金说明书,包括不时经修订、更新或补充的各附录。

“本基金” 指东亚联丰投资系列,为于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香港法定货币。

“认购价/申购价” 指在有关附录披露的每一子基金之每份额价格。

“中期会计结算日” 指于各会计期间内除会计结算日以外的该日期或该等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就任何子基金决定,并通知受托人及有关该子基金的相关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期会计期间” 指由本基金的开始日期或有关子基金的成立日期(视情况而定)或有关子基金的上一个中期会计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之后一日起计,直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中期会计结算日止期间。



“基金管理人” 指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净值” 指下文“估值”一节所简述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计算的基金、子基金或份额(视文意所指而定)的资产净值。

“中国证券” 指于中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股份(包括中国A股、B股及H股)、人民币计价企业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认股权证。

“赎回价” 指“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一节中较详尽载述赎回份额的价格。

“记录日期” 指按基金管理人所决定的日期,在该日期持有人的名字必须登记于
持有人名册以符合资格获得就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子基金” 指本基金的任何子基金。

“信托契约” 指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2002年1月18日为成立本基金而订立的信托契约。

“受托人” 指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受托人。

“份额” 指任何子基金的一个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任何登记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指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指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日子。

“估值时间” 指有关子基金附录所载有关估值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获受托人批准后为计算资产净值而不时厘定的时间,但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获通知有关更改。
引言

东亚联丰投资系列是在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目前发售十二个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于将来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申购子基金的最新销售文件。

投资目标

每个子基金的投资目标、主要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资料已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基金管理

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1988年4月成立,其前称为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由东亚银行有限公司及Unio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 AG共同拥有,并获发牌照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具有为私人及机构投资客户提供各类专业投资管理服务的经验,其中包括管理订制的投资组合,提供投资策略意见,承办外国股票、债券及结构性投资产品的买卖业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包括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通讯及主持会议,并与受托人共同负责遵照信托契约及香港法例备存账目及记录。

在预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为指定子基金委任副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为任何子基金委任其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该等投资顾问的酬金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于1975年11月成立的有限公司,并根据《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注册成为信托公司。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稳妥保管本基金的资产,并监察基金管理人遵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应持续就任何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Clearstream或Cedel,S.A.除外)有关存放于该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上述两者除外),以不记名形式对子基金作出的任何投资的任何行为或遗漏承担责任,犹如该行为或遗漏乃由受托人所作。在挑选保管人时,受托人一般将考虑该保管人于有关司法管辖区提供托管服务所得的相关资历及其过往业绩记录。

认可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个或多个认可销售机构代表基金管理人分销一只或多只子基金及接收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申请表格。目前东亚银行已被委任为其中一位认可销售机构。

要约发售

基金份额类别

每个子基金份额,将按照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募集期或自份额发售之日,以认购价要约发售。

每个子基金可要约发售不同类别的份额。虽然可归属于子基金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成为单一集合资产,每一份额类别将会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可归属于某一子基金之每一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将会略微有所不同。此外,每一份额类别的首次最低认购/申购金额及后续最低认购/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金额及最低赎回及转换金额可能各有不同。有关可供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及适用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同意接受就若干类别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定义如下)可就各子基金提供。基金管理人可对冲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份额类别就子基金基础货币所承受的货币风险,以试图减轻份额类别货币与该子基金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由于此类外汇对冲可就个别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利益而使用,其费用及对冲交易的所得损益须仅计入该货币对冲类别份额。投资者务请注意,与此类对冲有关的额外费用包括与用以执行对冲的工具及合约有关的交易费用。费用及对冲交易的所得损益将反映于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每份额资产净值上。

就本基金说明书而言,“货币对冲类别份额”被指定为“A类别澳元(对冲)份额”、“A类别加拿大元(对冲)份额”、“A类别欧元(对冲)份额”、“A类别英镑(对冲)份额”、“A类别日圆(对冲)份额”、“A类别新西兰元(对冲)份额”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份额”的份额,其参考货币分别为澳元、加拿大元、欧元、英镑、日圆、新西兰元及人民币。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经受托人批准后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决定份额在交易日或其他营业日可不时出售的时间,在此之前收到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指示,以在某一交易日处理。各子基金的交易日及有关交易截止时间载于有关附录。

份额购买

申请手续

投资者如欲购买份额:

(a) 须向基金管理人或认可销售机构索取申请表格;

(b) 填妥申请表格;及

(c) 将填妥的申请表格递交予认可销售机构。

尽管有前文所载,份额的认购申请/申购申请也可通过由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与申请人协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般而言,结清款项必须于发行份额的有关交易日或之前收讫,申请才会于该交易日获接纳。尽管有前文所载,子基金可在收讫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前,信赖所收到的认购/申购指示,并根据该等指示向投资者发行份额及投资预期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若款项未能在收到认购申请/申购申请之日后3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将厘定及通知相关申请人的该等其他日期)内清付,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在其后的任何时间取消交易的权利。在该情况下,投资者或须清偿在发行或注销有关份额时的价格差异。

每位获接纳申请的申请人,将会获发确认所购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但将不会获发证明书。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收取有关附录所载按每份额认购价/申购价计算的认购费/申购费(最高5%)。基金管理人可留存有关收费,也可将全部或部分认购费/申购费(及所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再发给或付给认可中介人或基金管理人绝对酌情决定的其他人士。

付款程序

认购款项/申购款项一般以有关附录披露的有关基础货币或其他方法支付。也可与申请人作出安排,以其他主要货币支付份额的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届时,货币的汇兑费用,概由申请人承担。

所有款项须以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支付。支票及银行汇票,须划线注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及不得转让”,支票抬头为“Bank of East Asia (Trustees) Limited as trustee to BEA Union Investment Series”,并注明有关认购/申购子基金的名称,并随申请表格一并递交。以支票方式付款可能延迟取得结清款项的时间,在支票结算完成之前,份额一般将不会被发行。将认购款项/申购款项拨付子基金的任何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

电汇付款的详情,已载于申请表格。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或注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一般规定

所有份额的发行以记名方式登记,并不会发出证明书。份额的所有权,将以名字登载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为凭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须知悉确保将登记资料的任何转变通知受托人的重要性。本基金可发行不足一个份额的零碎份额,并计算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不足小数后两位数的零碎份额的有关申请款项将由有关子基金留存。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全部或部分不受理任何申请。任何份额不得登记超过四位联名持有人。

份额赎回

赎回手续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拟赎回所持份额,可于任何交易日在有关附录所载有关子基金交易截止
时间之前,将赎回要求递交认可销售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但须遵守有关附录所载的任何锁定期间规定。

赎回要求可以书面方式发出,该项要求必须载述有关子基金名称、所赎回份额的价值或数量、注册持有人姓名,以及载述赎回款项的付款指示等。

若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某子基金的部分份额后使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该子基金的余下份额数量低于该子基金的最低持有额(详见有关附录的载述),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赎回该部分份额;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也不可于购得份额的交易日起计七天内赎回任何份额。

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

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应为认可销售机构所收到赎回要求的有关交易日截至估值时间的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份额总数(调低至小数点后两位数或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按不时决定的方式,调低至小数点后其他位数)所得的每份额价格。任何数字调整额,将由有关子基金留存。有关价格将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或按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须已预先通知受托人)的其他货币计算,并以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时间计算资产净值所用的相同汇率将有关价格换算为所述其他货币的等值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按所赎回的A类别、H类别、I类别及P类别份额计算的赎回费(最高达赎回价的3%)。赎回费(如有)已载于有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日子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向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同赎回费(但须在准许限额之内)。

根据上文各段,赎回任何份额而须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应为每份额的赎回价,减去任何赎回费,任何财政及销售费用,以及与此有关的数字调整额。与任何份额赎回有关的财政及销售费用(如有),以及前述之数字调整额,应由有关子基金留存。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留存。

赎回款项将不会付给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a)(除非获得受托人另行同意)认可销售机构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要求正本,及(b)(若以电汇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署获核实并令受托人接纳为止。

若已根据上述以及有关子基金附录内所载的规定并提供有关账户资料,赎回款项一般于有关交易日后10个营业日(或有关子基金的附录指明的其他日期)内,及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会
在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较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表格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以有关子基金之基础货币转账或电汇支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有关账户资料,赎回款项通常将以有关子基金之基础货币以支票付予申请赎回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首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寄往基金登记机构记录内最后所知的地址,有关风险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要求,可以以有关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款项,有关支出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该情况下,受托人应以其不时决定的货币汇率计算。

信托契约规定赎回款项可以实物形式付款,但是须经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

子基金的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向认可销售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将其在子基金中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子基金的份额(除非任何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已暂停确定及有关子基金的附录载有任何限制)。若转换要求会导致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少于有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其转换要求将不会执行,或会被禁止持有有关发售文件项下子基金的份额。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中同一类别的份额。

认可销售机构于某一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要求将于该交易日办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概无须就未收到某一转换要求或转换要求修正所引致的任何损失,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所持有的某一子基金的份额(“现有份额”)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份额于任何交易日转换成另一子基金有关的份额(“新份额”),所涉及转换份额数量的比率将参照上述两类别份额于有关交易日的相对价格而厘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份额征收列于附录内的转换费(最高为新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2%)。

如果在计算每一现有份额的赎回价之时至将资金必须从与现有份额有关的子基金(“原子基金”)转入与新份额有关的子基金之时的期间任何时候,官方宣布原子基金进行投资或通常进行买卖的货币贬值或降值,则基金管理人可视乎该贬值或降值的影响,按其认为适当的做法减少每一现有份额的赎回价,而因转换而产生的新份额的数目将被重新计算,犹如减
少后的赎回价为现有份额价格于有关交易日的指定赎回价。

赎回及转换限制

基金管理人于有关子基金暂停厘定资产净值期间,可暂停赎回或转换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见“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任何交易日限制赎回任何子基金份额的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注销),上限为有关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以令所有拟于该交易日赎回该子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赎回相同比例的有关份额,而未能赎回的份额(指假如无此规定,便即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可优先赎回。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须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认可与市场选时有关的行为,并在其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该等行为时,保留拒绝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任何认购、申购或转换份额的申请的权利,并采取所需措施以保障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市场选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利用厘定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的时差及/或瑕疵或不足之处,以有系统地在短时间内认购或申购及赎回或转换份额的一种套利方法。

估值

每个子基金的净资产值,将会按照信托契约,于每个估值时间厘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如下:

(a) 除属于(b)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以及以下(f)段另有规定外,有关投资如于任何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交易或买卖,其价值应参照估值时间之时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有关投资于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最后成交价或(如未能提供最后成交价)最后获得的市场交易卖出价及最后获得的市场交易买入价的中间价计算,而于厘定有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权使用及倚赖其不时决定的资料来源或多个来源所提供的电子价格资料;

(b) 除下文(c)及(f)段另有规定,任何集合投资计划每项权益的价值,应为估值时间之时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公布资产净值(如
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有关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后公布买入价;

(c) 若未能提供上文(a)及(b)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应按基金管理人厘定的方式不时厘定有关投资的价值;

(d) 任何并非在市场上市或一般买卖的投资的价值,应相等于有关子基金购入有关投资项目所用款项的初次价值(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支出),惟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并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可安排经受托人核准符合有关投资估值资格的专业人士重估价值;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累算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认为须作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者,则作别论;

(f) 尽管有前文所载,若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有关情况后,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须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有关投资项目的公平价值,则在获得受托人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作出有关调整或准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及

(g) 任何投资(不论证券或现金)的价值,若非以有关子基金的基本币值计算,基金管理人可在考虑任何有关溢价或折让及汇兑费用的有关情况后,采用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折算成有关基础货币。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在向受托人发出通知后,可宣布暂停厘定任何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一般买卖有关子基金重大部分投资的任何证券市场停市、受限制买卖或暂停买卖,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一般用作确定投资价格、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有关子基金的每份额资产净值的工具发生故障;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合理、即时及公平地确定有关子基金的投资价格;或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并无合理的可行方法赎回有关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不可能在不严
重损害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赎回有关投资;或

(d) 赎回或支付有关子基金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有关子基金的份额所涉汇款或汇出款项发生延误、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以正常汇率迅速汇出资金。

暂停计算估值事宜应于宣布后即时生效,其后不会为有关子基金厘定资产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事宜结束为止;但是在(i)产生暂停事宜的状况不再存在,及(ii)不存在其他可导致暂停事宜的情况后的首个营业日,暂停事宜均须终止。

每当宣布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须在作出宣布之后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并且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ea-union-investment.com刊登通知。投资者应注意,有关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于暂停期间,不得发行、赎回或转换有关子基金的任何份额。

投资与借款限制

信托契约列出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购入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令。

除非各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及获香港证监会同意,否则每个子基金受以下主要投资限制所规限:

(a) 子基金所持有由单一发行机构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

(b) 子基金不得持有任何单一发行机构所发行普通股的10%(与所有其他子基金的持有额合计);

(c) 子基金所持有并非在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并经常买卖该等证券的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任何公司的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5%;

(d) 子基金的所持有认股权证及期权(不包括作为对冲用途的认股权证及期权)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5%;

(e) 就东亚联丰环宇主题基金、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及东亚联丰中国A股股票基金而言:

(i)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其他开放式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管理基金”)的权益单位或份额(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权益)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但是如果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所管理的管理基金将会导致有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需承担的认购费/申购费、基金管理人收费或其他费用及收费的总额整体增加的,则不得作出有关投资;


(f) 就所有其他子基金而言:

(i)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中,未获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定义见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守则》)以及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管理基金权益单位或份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已获认可司法管辖区计划(定义见《单位信托守则》)以及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计划的管理基金权益单位或份额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有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除非该项管理计划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且管理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资料已于本基金说明书披露;但:


(1) 不得投资于其投资目标主要投资于本节禁止的任何投资的管理基金;及


(2) 该等管理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本节限制的投资,该等持有额未必违反相关限制;


(g) 在不损害上文(e)段的原则下,若管理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管理,则必须豁免管理基金全部首次收费;

(h) 基金管理人不得就管理基金或其基金管理人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佣;

(i)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或其他金银条)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不包括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的股份)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

(j) 子基金所持有(不论由子基金支付或须付给子基金)的合约价的总净值(不包括作对冲用途的期货合约)及上文(i)段所指投资总值,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0%;

(k) 子基金所持有单一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证券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及

(l) 在不抵触上文(k)段的情况下,子基金可完全投资于单一发行机构发行的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但子基金所持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证券须有至少六种不同的发行类别。

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i) 投资以下证券:如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个人拥有任何公司或团体的任何类别证券,而其票面值又超逾该类别全数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及高级人员集体拥有该类别证券,其票面值超逾全数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

(ii)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地产权益(包括地产的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地产公司所发行的股份或REITs的权益);

(iii) 作证券沽空以致有关子基金需交付价值超逾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10%(而就此而言,所沽空的证券必须为在准许沽空的市场上成交活跃的证券);

(iv) 沽出空头期权;

(v) 就有关子基金而提供的认购期权,以行使价计算,不可超逾该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5%;

(vi) 在未获得受托人事前书面同意下以子基金作出贷款,但可构成贷款的投资收购项目或存款除外;

(vii) 未获得受托人事前书面同意而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或然地为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项有关联而承担责任;

(viii) 代表有关子基金订立任何责任及购入任何有关资产以致受托人须承担无限责任;或

(ix) 应用有关子基金的任何部分购入当时并未缴付或部分缴付催缴股款的任何投资,除非以属于该子基金一部分而并未拨备或拨出作为任何其他用途的现金或类似现金全数缴付者,则作别论;如未获得受托人同意,将无权应用有关子基金的任何部分购入受托人认为可能令受托人牵涉任何(或然或其他)责任的任何其他投资。

除非有关附录或下文另有披露,基金管理人可借取款项购入投资、赎回份额或支付有关相关子基金的开支,但款项金额以各子基金最新的资产净值的25%为限(资本市场基金则以10%为限)。子基金的资产可押记或质押,作为有关借款的抵押。

如子基金是获核准为联接基金:

(I) 为了遵守有关投资限制,子基金及相关基金将被视为单一实体;

(II) 相关基金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

(III) 子基金不得借入超过其总资产净值10%的款项,而任何该类借款应限于应付赎回份额或缴付营运支出;及

(IV) 尽管子基金通常会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单一相关基金,但子基金可为应付赎回份额或缴付营运支出而可以现金或存放于存款、存款证或其他货币市场工具或银行票据之方式保留最高达其最新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人有权安排贷出任何子基金的证券,并可不时于其认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符合适用的规例及市场惯例时进行。有关任何证券借贷︰

- 所有因证券借贷所得的收入(扣除费用及支出后)将记入有关子基金的账目;

- 受托人必须信纳有关对手方的财务状况,该对手方的最低信贷评级须为穆迪及/或标准普尔的A级或同等评级;

- 证券借贷的抵押品必须为现金或香港证监会准许的该等其他形式,并必须超过该等已贷出证券的价值;

- 已贷出证券的价值不得超出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10%;

若上述任何一项投资限制遭违反,基金管理人必须作为优先目标行事,于一段合理期间内采取所有必要步骤以补救有关违反事宜同时充分顾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情况。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就任何子基金订立任何权益单位回购交易。

特定国家的额外投资与借款限制

瑞士

额外的投资与借款限制适用于有关瑞士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MRF)下注册于瑞士的子基金:

a) 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相关子基金:-


(i) 作证券沽空;
(ii) 投资贵金属或贵金属证书、商品或商品证书;
(iii) 借入超过各子基金最新可得的资产净值10%的款项;
(iv) 投资于可能将其净资产的10%以上的总额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集合投资计划。


风险因素

每一子基金都会面临市场波动及各项投资的内在风险。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及由此产生的收入既可升也可跌。

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之风险因素:

子基金的表现面临下列若干风险因素,如子基金的结构为联接基金,则包括相关基金所附带的风险,包括如下:

(i)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 - 所有金融市场均可能随时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的变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ii) 新兴市场 - 子基金可投资被视为是新兴市场的国家。由于新兴市场一般比成熟市场更易波动,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股均承受较高的市场风险。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完全开发的新兴国家的证券市场,在某些情况下,可导致潜在缺乏流通性。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新兴市场,其会计、审计及财务报告标准可能不如国际标准严谨。因此,某些公司可能没有作出若干重大披露。

(iii) 货币风险 - 虽然子基金可能全部或部分投资于以其他货币报价的资产,若干子基金均是以某一货币计算。各子基金的表现因此将受持有资产的货币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影响。因基金管理人旨在令基础货币之回报达至最高,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会承受额外货币风险。倘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不同,该等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须承受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风险。

(iv) 利率 - 利率可能会波动。高收益债券尤易受利率变动影响,可能面临重大的价格波动。任何利率波动可能直接影响子基金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其各自的资本价值。

(v) 降低评级风险 - 子基金所投资的投资级别证券或须承受被降低评级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倘若某证券或与某证券有关的发行人的信贷评级被降级,子基金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会受到不利影响。子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或会或不会出售该等证券,但是须受子基金的投资目标规限。倘若投资级别证券被降低评级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子基金还将须承受以下段落概述的低于投资级别证券风险。

(vi) 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 - 子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者应注意,该等证券的信贷风险及违约的可能性一般会被视为高于评级较高的证券。如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未能赎回,或表现欠佳,投资者或会蒙受庞大亏损。此外,就未获评级或获给予低于投资级别及/或具较低信贷评级的证券的市场而言,其流通性及交投活跃程度一般低于评级较高的证券市场,以及子基金根据经济或金融市场转变而将其持股赎回的能力或会进一步受到诸如公众和投资者负面看法等因素所限制。

(vii) 信贷风险 - 在财务不稳定时,对债务或其他证券的发行人之信用可靠性的疑虑或会增加。市场情况可能意味着发行人之间违约的情况有所上升。如果子基金的资产所投资的证券,其发行人违约、无力清偿债务或有其他财务困难,子基金的价值将受负面影响。

(viii) 场外市场 - 一般就于场外市场进行买卖的投资而言,在场外市场(一般会买卖多种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工具的市场)进行的交易所受的政府监管及监督低于在有组织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此外,给予某些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的许多保障,例如交易结算所的表现保证未必可提供予于场外市场进行的交易。因此,订立场外交易的子基金将须承受其直接对手方将不履行其于该等交易的责任,及该子基金将须
蒙受亏损的风险。

此外,于场外市场进行买卖的若干投资工具(如特设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的流动性可能不足。进行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投资的市场一般比进行流动性较高的投资的市场波动。

(ix) 分散投资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只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行业。虽然以持股的数目计每一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将会相当分散,但投资者应注意,该等子基金很可能比有广泛基础的基金(例如:环球或地区性股票基金)更为波动,因为它们较易受其各自国家的不利条件影响而导致的价值波动影响。

(x) 对冲 - 基金管理人获批准(但并非必须)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消市场风险,但并无保证对冲技术将取得预期效果。

货币对冲类别份额可于各子基金中提供,并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货币作为指定货币。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与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不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回报减少及/或资本损失。基金管理人一般会通过将货币对冲类别份额的外汇风险与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子基金资产计值的货币对冲,以减轻此等问题。一般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使用衍生工具及合约执行外汇对冲。投资者务请注意,可能会因基金管理人控制范围以外的因素,例如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出现波动,而出现过度对冲或对冲不足的持仓。尽管对冲可于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子基金资产计值的货币贬值时为投资者提供保障,但对冲可限制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投资者从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子基金资产计值的货币升值中获益。投资者务请注意,概不保证货币对冲类别份额于所有时间均已进行对冲或基金管理人将能成功使用对冲。

投资管理人亦可全权酌情寻求将子基金部分或全部相关资产所产生的货币风险全部或部分与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进行对冲。基础货币为不同(或并非为与该子基金基础货币或有关货币对冲类别份额计值货币挂钩的货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需承受额外货币风险。

(xi) 市场风险 -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的子基金一般连带股票投资的风险,即股票市值可升可跌。影响股票价值的因素繁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气氛、政局、经济环境,以及本地和全球市场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
在有关交易所买卖的证券之买卖;暂停买卖会引致无法平仓,并可能导致子基金蒙受亏损。

在股票市场下滑时,其波动性可能上升。在该等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与理性分析或长时期的期望不符,并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因素而受大型基金的走势影响。有时候,强大的市场波动可能会减弱看似稳健的投资于某个特定市场或股票的投资基础。在此等情况下,投资预期可能无法实现。

(xii) 流动性风险 - 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在不减少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下将其投资赎回。在该等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延迟其投资赎回。

(xiii) 行业风险 – 投资于特定行业或以某特定界别为目标的子基金会承受该行业或界别的风险,可包括但不限于科技急速被淘汰、对监管上的变更表现敏感、投身业内的最低障碍,以及对整体市场波动表现敏感。

(xiv)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 - 子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如期权、期货及可转换证券),及预托证券、参与权及可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投资工具,如参与票据、股本掉期及股本挂钩票据等,上述产品可统称为“结构性产品”。如该等工具中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投资于该等工具或会缺乏流动性。该等子基金将须蒙受无力清偿债务或发行人或对手方违约的风险。此外,与基金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相比,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或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表现。

(xv) 股票挂钩票据(“ELN”)- 子基金可投资于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钩的投资工具,如ELN或其他类似的投资工具。ELN可能并无上市,并须受限于其等发行人实施的条款及条件。该等条款可能因发行人购买或出售ELN相关证券的限制而导致延迟实施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策略。由于并无交投活跃的ELN市场,ELN投资的流通性可能不足。为应付赎回要求,子基金须依赖发行ELN的对手方提供将ELN的任何部分平仓的报价。该报价将反映市场的流动情况及交易规模。

投资者应注意,ELN的不同发行人可能有不同的估值方法。一般而言,估值将包括基于ELN相关证券的收市价。不明朗的估值因素,如外汇兑换风险、买卖差价及其他收费可能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有不利影响。

在子基金寻求通过ELN投资于若干上市证券时,其须承受ELN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此外,其存在发行人将因信贷或流动性问题而不结算交易,因而导致子基金蒙受亏损的风险。此外,如有违约,子基金可能须在执行替代交易时受到不利市场变动影响。

投资于ELN的持有人有权收取若干参照与ELN挂钩的股份计算的现金款项。其并非直接对股份本身作出的投资。投资于ELN的持有人并无权享有股份的实益权益,亦无向发行该等股份的公司提出任何申索的权利。

与直接投资于类似资产的基金相比,通过ELN作出投资可能会摊薄子基金的表现。此外,在子基金拟通过ELN投资于特定股份时,概不保证认购/申购子基金份额的随后申请款项可即时通过ELN投资于该等股份。此举或会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子基金将投资不多于其资产净值的15%于并无在开放予国际公众人士并经常买卖该等ELN的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或挂牌的ELN。为监察投资限制,ELN将在厘定适当限制时被视为股票投资,而非衍生工具。

(xvi) 远期货币合约 - 子基金可为对冲及/或投资目的订立远期货币合约。远期合约并不在交易所进行买卖,而且并无标准化;反之,银行及交易商担任该等市场的主事人,并就各项交易作个别协商。买卖远期货币合约实质上并不受规管;而且并无每日价格变动限制,投机持仓限额亦不适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主事人无须持续担任其等买卖的货币或商品做市商,而该等市场或会有一段时期经历流动性不足,该时期有时可能会持续一长段时间。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干扰可能会令子基金蒙受重大亏损。

此外,远期货币合约将无法消除子基金的证券价格或汇率的波动或于该等证券价格下跌时避免亏损。由于子基金所持的货币仓盘可能与其所持的证券仓盘不一致,因此其表现可能会受到汇率变动的强烈影响。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的资产或须蒙受有关金融工具的亏损及支付该等费用。

(xvii) 受限制市场风险 - 子基金可投资于就外资所有权或持有权设立限额或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的证券。子基金或须直接或间接地进行投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法定及规管限制或限额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对该等投资的流通性及表现直接或间接地带来不利影响。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汇出限额、不利税务待遇、较高佣金、交易限制、规管报告要求、依赖本地保管人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以及其他因素。

(xviii) 中国市场风险 - 投资于中国市场须承受投资于新兴市场一般须承受的风险,特别是中国市场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在过去五十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采取计划经济系统。由1978年至今,中国政府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力量的经济改革措施。中国的许多经济改革均为史无前例或处于试验性阶段,并仍须接受调整及修正。中国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政策的任何重大转变均可能会对在中国市场的投资造成负面影响。

中国资本市场及合股公司的监管及法律架构的发展可能不如该等已发展国家的完善。中国的会计标准及惯例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有重大差异。中国证券市场的交收及结算系统可能并未接受完善测试及或须承受上升的误差或低效率风险。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A股、中国B股及中国H股投资于中国公司的股本权益。由于与发展较成熟的市场相比,该等证券的数目及其综合总市值相对较小,因此投资于该等证券或须承受上升的价格波动及较缺乏流动性。

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及人民币汇率变动的管制或会对中国公司的营运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xix) QFII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间接通过投资于由已持有中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身份的机构发行的股本挂钩票据,或直接运用QFII的QFII额度,对中国A股、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或其他获准许的投资工具作出投资。有关相关子基金的QFII安排的进一步资料载于与该子基金有关的附录。有关股本挂钩票据的投资详情,请参阅标题为“股本挂钩票据”的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注意,QFII身份可能会被停牌或撤销,届时子基金或需出售其所持证券,因此,被停牌或撤销QFII身份或会对子基金的表现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对各QFII施加的若干限制或会对该等子基金的流动性及表现造成不利影响。QFII于任何一所上市公司的最高持股量会受到限制。此外,根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发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办法》(“《QFII办法》”),开放式基金于三个月之首次锁定期内,不可汇出投资资本,于锁定期后,QFII可每日汇出资金。而将投资资本及利润汇出中国的每月累计限额,按外汇局规定,为之前一年年底由QFII管理(或由通过其集团公司管理)的境内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QFII额度一般会给予QFII,而不会特别给予由子基金作出的投资。《QFII办法》规定,外汇局可在下列情况下调低额度规模︰(i)QFII运用外汇时作出违法作为,例如转让或出售其投资限额;(ii)QFII向中国保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构资料或材料;(iii)QFII未能根据条文规定进行投资相关转换、购买或付汇;(iv)QFII未能应外汇局要求就其资金转换或中国证券投资提供相关资料或材料;及(v)QFII另有违反外汇管制条文。QFII规例下的规则及限制,包括有关汇入本金、投资限制、最少投资持有期、及汇出本金及利润的规则一般适用于QFII整体而不仅适用于由子基金作出的投资。如QFII额度亦为相关子基金以外的各方运用,则该等与各方有关的活动可能违反适用的QFII限制。该等违反或会导致QFII的额度(包括供QFII为相关子基金所作出的投资运用的任何部分)被撤销或其他与QFII额度有关的规管行动。

基金管理人作为QFII可不时为子基金就中国的直接投资提供QFII额度。根据外汇局就QFII对本地证券投资的行政政策,QFII具有灵活性,可将其QFII额度分配于不同的开放式基金(但该等基金须为QFII管理)。因此QFII可分配额外QFII额度至一只子基金,或将可提供至相关子基金的QFII额度分配至其他产品及/或专户。QFII亦可向外汇局申请额外QFII额度用于相关子基金、其他客户或其他由QFII管理的产品。然而,概不保证QFII会一直会为相关子基金的投资提供足够的QFII额度。

投资者应注意,概不保证QFII将可继续提供QFII额度,或子基金将可从QFII处获分配充足的QFII额度份额,以应付所有对子基金的认购申请/申购申请。此外,基于汇出限制或相关法律或规例作出不利变更,赎回要求并不保证可得及时处理。子基金可能不会独自使用由外汇局向QFII批出的全部QFII额度,以及QFII可能自行酌情将可提供至相关子基金的QFII额度分配给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该等限制或会导致子基金的交易暂停。在极端情况下,子基金或会因投资能力有限而招致重大损失,或因QFII投资限制、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及/或买卖的执行或结算的延误或中断而未能充分实施或追求其投资目标或策略。

投资者亦应注意,通过QFII投资于证券一般须遵守下列现时中国的QFII规例的投资限制(可经不时修订):

(a) 通过QFII投资额度投资于任何上市公司的相关境外投资者(如子基金)的所持股份不得超逾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及

(b) 通过QFII投资额度投资于任何上市公司的所有相关境外投资者的所持股份总额不得超逾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

由于对所有相关境外投资者于一家中国上市公司的所持股份总数设有限制,因此,子基金对中国A股作出投资的能力将会受到所有其他通过QFII进行投资的相关境外投资者的活动影响。

任何由子基金通过QFII购买的中国A股或其他获准许的证券将会由其QFII保管人通过中国法律所准许或规定的证券账户(该账户以其名义开立)存置。根据现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通知》”),现时规定子基金在中国的证券账户须由QFII及该子基金联名管理。虽然中国证监会通知表明该账户内的资产将属于该子基金,但是该通知或只能作为行政指引之用,并可能不具与中国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

现行QFII法律、规则及规例可能于日后有所改动,并可能具有追溯力。此外,概不保证QFII法律、规则及规例将不会被废除。通过QFII投资于中国市场的子基金或会因该等更改而有不利影响。

投资将通过QFII以人民币进行。因此,子基金或须承受有关该等投资的任何人民币汇率波动。

(xx) 沪港通及深港通附带的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能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中国A股,除“中国巿场风险”的风险因素外,亦须承受下述额外风险:

词汇如并无于此界定,则具有基金说明书附件A所赋予的相同涵义。

额度限制 - 沪港通及深港通受额度限制所限。特别是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余额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每日额度,将不再接受新买盘(虽然投资者将获准出售其跨境证券,而不论额度余额)。因此,额度限制可限制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及时投资于中国A股的能力,而子基金未必能有效实施其投资策略。

结算及交收风险 - 香港结算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将成立沪港通及深港通结算通道,双方互相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者,促进跨境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就于市场进行的跨境交易而言,该市场的结算所将一方面与其本身的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另
一方面承担向对方结算所履行其结算参与者的结算及交收责任。

倘若出现中国结算公司违约的罕有事件,而中国结算公司被宣布为违约方,则香港结算公司根据其市场合约对结算参与者于北向交易的责任将限于协助结算参与者向中国结算公司追讨申索。香港结算公司应善意地通过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公司进行清盘向中国结算公司追讨尚欠的股票及款项。于该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延误讨回有关股票及款项的程序,或未能向中国结算公司讨回全数损失。

参与公司行为及股东大会 - 香港结算公司将知会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有关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公司行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将需要遵守其经纪或托管人(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各自指定的安排及限期。就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的某些类型的公司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只有一个营业日。因此,相关子基金未必能及时参与某些公司行为。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正持有通过其经纪或托管人参与沪港通及深港通所买卖的沪股通证券及深股通证券。倘若上市公司的组织章程并未禁止其股东委任代理/多名代理,香港结算公司将安排委任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作为其代理或代表,并根据指示出席股东大会。此外,根据中央结算系统的规定,投资者(其控股达到中国法规及上市公司组织章程所规定的限额)可借由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通过香港结算公司递交提议决议案给上市公司。倘若有关法规及规定允许,香港结算公司将作为在册股东递交该等决议案给其公司。

暂停交易风险 - 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均保留权利在有需要时暂停交易以确保市场有序公平及审慎管理风险。于暂停交易启动前将会寻求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倘若暂停交易发生,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 沪港通及深港通只会在中国内地及香港两地股票市场均开市时进行交易,且两地市场的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的日子运作。因此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中国内地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时,子基金不能进行任何中国A股交易。子基金可能因此于沪港通及深港通不进行买卖时须承受中国A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 中国法规规定,投资者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内应有足够的股份,否则上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香港联交所将就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的中国A股卖盘进行交易前检查,以确保并无超卖。

一般而言,倘若子基金欲出售若干其持有的中国A股,须于出售当日的开市前将该等中国A股转到其经纪各自的账户。倘若未能于此限期前完成,则不能于该交易日出售有关股份。鉴于此项规定,子基金可能不能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A股。

然而,相关子基金可通过作为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托管人参与者或全面结算参与者的托管人维持其中国A股。在该情况下,子基金可要求该保管人于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特别独立账户(“特别独立账户”),在经提升的前端监控模式下维持其持有的中国A股。中央结算系统将分配唯一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号码给各特别独立账户,以便买卖盘传递系统验证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持有的股票。在经纪输入相关子基金卖盘指令时特别独立账户持有足够股票的前提下,相关子基金只需在执行后将特别独立账户中的中国A股转至其经纪账户(而非目前前端监控模式下将中国A股转至经纪账户的做法),而相关子基金将不会受未能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A股的风险影响。

营运风险 - 沪港通及深港通运作的前提为相关市场参与者的营运系统的运作。市场参与者能参与此机制,视乎是否符合特定的信息科技能力、风险管理及其他可能由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的要求。

两地巿场的证券管理体制及法律体系存在重大差异,巿场参与者或须持续地处理因差异而引起的争议。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能妥善运作或将持续适应两地市场的变更及发展。倘若相关系统未能妥善运作,则会中断两地市场通过机制进行的交易。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A股市场的能力(及继而实施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监管风险 – 现行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法规未经考验,并不确定该等法规将如何被应用。此外,现行法规可予以更改并可能有追溯力,不保证沪港通及深港通不会被废除。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中国内地及香港的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可就营运、法规执行及跨境交易不时发布新的法规。子基金可能因有关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合资格股票的调出 - 当原本合资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时,该股票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响,例如当基金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的某只股票时。

外资持股限制的风险 -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有关子基金)持有中国A股受外资持
股限制。子基金投资于中国A股的能力可能会因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的所有相关外国投资者的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 经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投资是通过经纪执行,故须承受该(等)经纪就其责任的违约风险。

按基金说明书之附件A所披露,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所作出的投资现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所保障。因此,子基金在通过该机制买卖中国A股时须面对所涉及经纪的违约风险。

(xxi) 中国税务考虑 - 投资于在中国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股票(包括中国A股、B股及H股)、人民币计价企业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及认股权证(统称为“中国证券”)的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征收的预扣税及其他税项。

企业所得税:

就并非税务居民企业,且并非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而成立的中国常设企业而言,按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以预扣方式收取的10%中国企业所得税(“中国预扣税”)将(获豁免者除外)适用于自处置中国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尽管中国税务当局在实施及征收买卖中国H股所得的资本收益缴纳的中国预扣税时或会因有关买卖于中国以外进行而面对实际困难)。

利息及股息

现时,投资者须就自人民币计价企业债券所得的利息及自中国A股、B股及H股所得的股息支付10%税率。分配该等股息或利息的实体须预扣该税项。虽然现时未有任何针对中国B股取得的股息征收的税项的特别规则,但一般相信类似税项处理应予以适用。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自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获豁免中国所得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与香港安排》”),倘若香港税收居民为《内地与香港安排》下的实益拥有人,则将向持有债务工具的香港居民所收取的利息征收利息总额7%的中国预扣税,视乎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批而定。然而,中国税务机关如何评估投资基金的实益拥有权仍存在不确定性;尚不确定相关子基金能否获得中国税务机关的批准享受该优惠税率。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检讨有关情况,包括中国税务机关的意见、寻求该等审批的行政
要求以及寻求审批的成本及不确定性。尽管不获保证,基金管理人仍会就相关子基金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申请该等批准。若未能获得相关审批,一般10%的中国预扣税率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的利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若香港税收居民为实益拥有人并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的股本,则将向持有中国居民企业发行股份的非居民股东所收取的股息征收股息总额5%的税项。基于投资限制,相关子基金不会持有任何单一发行商发行的10%以上的任何普通股。就此而言,通过RQFII投资的中国A股所衍生的股息将不会受惠于5%的宽减税率,而10%的一般税率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

资本收益

有关规管QFII或RQFII在中国买卖债务证券所得之资本收益税的具体规则尚未公布。在尚未制订有关具体规则的情况下,所得税处理应受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之一般税务条文所规管。

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香港税务居民来自出售人民币计值的企业、政府及非政府债券的资本利得,或可获豁免缴纳中国预扣所得税,但是需要事先取得中国税务机关批准。上述有关资本收益的税项豁免将仅在获得中国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应用。有鉴及此,基金管理人将进一步评估及寻求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将相关子基金及/或基金管理人视为香港税务居民,并可根据《内地与香港安排》享有上述资本收益税项豁免,虽然这并不获保证。如未能取得有关批准,一般税率10%将适用于相关子基金自买卖由中国居民发行人发行的中国证券(股票投资除外)所得的资本收益。

关于股本权益投资,例如中国A股,中国财政部、中国的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发出通知,以明确相关企业所得税责任︰

(i) 根据《财税 [2014] 79号 -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


? 2014年11月17日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根据税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


此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及RQFII。

(ii) 根据《财税 [2014] 81号 -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81号通知》”),关于经沪港通买卖中国A股:


?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从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及


? 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中国A股股息红利所得,须按照10%的标准税率缴纳所得税,由有关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并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营业税:

利息及股息

中国税务居民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公司及非政府债券所得利息,可能须于中国按5%缴纳营业税,除非豁免适用外。

从中国股本投资产生的股息收入或收益分配并不在营业税的应课税范围内。

若须缴付营业税,可能须按该等营业税最多10%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此外,亦可能须按营业税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以及其他适用地方政府附加费。

资本收益

《财税[2005]第155号》订明,QFII买卖中国证券所得的收益获豁免营业税。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的新营业税法并无改变此项豁免待遇。然而,概不清楚同类豁免是否亦引申适用于RQFII。

就该等并非按QFII买卖的有价证券而言,新营业税法应予应用于其买卖差价征收5%的营业税,尽管中国税务当局一直未有向非税务居民企业于中国所得的买卖差价执行营业税的征收。

根据《第81号通知》规定,对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及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巿的中国A股所得的资本收益暂免征收营业税。

在全面推出增值税改革后,由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自中国证券投资所得的收入将须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因此,营业税(如适用)将仅适用于子基金在2016年5月1日前产生的收入。

增值税:

由于有关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第36号通知》”)已于2016年5月1日生效,因此由2016年5月1日起,自买卖中国证券所产生的收益须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根据《第36号通知》,由2016年5月1日起,QFII自转让中国证券所得的收益将获豁免缴纳增值税。由于RQFII及QFII均为获准许投资于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此应可参照《第36号通知》给予RQFII豁免待遇。根据《第36号通知》,由2016年5月1日起,通过沪港通转让中国A股所得的收益将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然而,至于并非根据QFII及RQFII及沪港通投资的有价证券,《第36号通知》应适用,就该等有价证券的买卖差价征收6%的增值税。如转让中国境外投资(例如H股)产生的资本收益,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征收增值税,原因是有关的购买及出售往往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达成及完成。

由于增值税改革的全面推出仍属崭新,是否及如何实行就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自买卖(即包括买入及卖出)中国B股所得的资本收益收取增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

除非特别豁免适用,否则QFII及RQFII自中国债务证券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6%的增值税。根据《第36号通知》及《财税[2016]第46号》,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而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所赚取的利息收入可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源自中国的股权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并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果增值税适用,还须缴付其他附加税(其中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附加税可能高达应缴纳增值税的12%。

印花税:

中国法律下的印花税一般适用于所有载列于《中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应课税文件的执行及接收。在中国执行或接收若干文件会被征收0.1%印花税,该等文件包括于中国交易所出售中国A股及买卖B股的合约。目前,如属中国A股及B股的出售合约,则该印花税将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按《第81号通知》,根据现行中国税务规定,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及以继承及馈赠方式转让中国A股需缴付印花税。

税项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拟作为QFII或RQFII处理基金管理人的事务,以及拟处理相关子基金的事务,该等子基金为中国企业所得税之目的,并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内地无并无常设机构,这并不获保证。此外,就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交易的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种的处理,中国税务机关并未有特定指引。就相关子基金投资中国证券征收的任何中国预扣税将转嫁至该子基金,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因而减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所取得的独立税务意见就上述税务责任为子基金预扣准备金。由于适用的中国税务法律下的不明朗因素及该等法律可能作出变更及追溯过往税项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税项准备金可能超出或不足以应付应就中国证券所得的收益缴纳的实际中国税务负担。倘若(基于税务意见)确定部分税项准备金为不必要,基金管理人将会把该部分准备金拨入相关子基金,作为该子基金的资产。倘若准备金较实际税收存有任何不足,将会由子基金的资产扣除,子基金的资产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者或会因而得益或蒙受损失,视乎投资者认购、申购相关子基金份额及/或从相关子基金赎回该等份额时产生的最后税务结果而定。投资者应注意,如份额持有人于任何超额税项准备金拨回前赎回其子基金份额,将无权以任何形式索取任何部分拨回相关子基金的税项准备金或预扣款项,而相关拨回将在子基金的份额价值中反
映。

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取得的独立税务意见,决定不会为相关子基金就投资中国A股的已变现或未变现所得资本收益作任何税项准备。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税务改革政策,而现行税务法律及规例亦可能会于日后予以修改或修订。中国现行的税法、规例及惯例日后可能会予以更改,而更改可能具追溯力,因而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概不保证现时向外国公司提供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会被废除,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律及规例将不会于日后被修改或修订。税务政策的任何更改或会降低子基金所投资的中国公司的税后利润,从而降低该等份额的可得收入及/或份额价值。

(xxii) 保管风险及经纪风险 - 保管人或分保管人可能为稳妥保管本地市场资产而被委任为该等市场服务。如子基金投资于托管及/或交收系统尚未完全开发的市场,该子基金的资产或须承受托管风险。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甚至可能无法)取回其部分资产。该等情况可能包括保管人或分保管人被清盘、破产或无力偿债、追溯法律及所有权欺诈或登记不当。一般而言,子基金于该等市场进行投资及持有投资所承担的费用将较有组织证券市场的为高。

如子基金运用QFII的QFII额度投资于中国A股或其他中国证券,则该等证券将以根据中国法律批准或规定的该等名义,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账户,由QFII根据中国规例委任的托管银行(“QFII保管人”)存置。此外,执行及结算交易或转让任何资金或证券均可能由QFII委任的经纪(“中国经纪”)进行。如QFII保管人或中国经纪违约,则子基金或会蒙受重大亏损。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须负责稳妥保管本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资产。若有关子基金之资产托管乃由保管人负责,则受托人须就保管人之行为或遗漏负责,并确保受委任之保管人拥有相关的资历、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过往业绩记录;而且保管人乃承受托人之命保管各子基金之资产。但是受托人不须为子基金因其与受托人非同属一个集团成员之保管人的清盘、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而招致之任何损失而负责。受托人更须确保该保管人妥善分开保管每一子基金之资产。

(xxiii) 对手方风险 - 各子基金可根据不同的投资工具之目标投资于该等投资工具,但投资须获投资限制许可。如该等相关投资的对手方违约,子基金可能须蒙受重大亏损。
此外,如子基金的交易对手方停止担任若干投资工具的做市商或停止报价,子基金可能无法订立预期交易或就持仓订立抵销交易,其可能对其表现造成不利影响。

(xxiv) 小型公司风险 - 由于流动性较低、对经济情况的改变较为敏感及对未来的增长前景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倾向比较大型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

(xxv) 终止风险 - 在若干情况下,子基金或会被终止,该等情况概述于下文“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之终止”一节。子基金或会于下列情况下被基金管理人终止:(a)如本基金或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少于8千万港元,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批准该终止的特别决议,或(b)继续本基金或子基金于任何法律下属违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实际可行或建议实行。如子基金被终止,该子基金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比例分配其等于子基金资产的权益。在出售或分配时,相关子基金持有的若干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该等投资的初始费用,以致基金份额持有人蒙受亏损。此外,任何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未全数摊销组织开支将于该时在子基金的资本中扣款。

(xxvi)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 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收入法》(“《国内收入法》”)第1471至1474节(“FATCA”)将就若干向非美国人士(如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的付款(包括来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的利息及股息,以及销售该等证券的所得款项总额)实施新规则。除非有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国家税务局”)辨识于该等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士(按《国内收入法》的涵义)的规定,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有关付款按30%税率缴付预扣税。为避免就有关付款缴付预扣税,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如本基金及子基金以及通常包括于美国境外组成的其他投资基金)一般将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根据有关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同意辨识其身为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并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美国人士拥有人的若干资料。

一般而言,如海外金融机构并未签订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或并非另行获得豁免,该海外金融机构将就全部“可预扣付款”,包括于2014年7月1日或之后产生自美国来源的股息、利息及若干衍生性付款面临30%的惩罚性预扣税。此外,所得款项总额,例如来自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及债务责任的销售所得款项及本金返还,将被当作“可预扣付款”。美国财政部及税务局公布其有意向作出就所得款项总额进行预扣的开始日期由2017年1月1日延迟至2019年1月1日的修订,以及有意向作出将预扣外国过手付款的开始日期延迟的修订,规定参与海外金融机构将
无须于2019年1月1日或就“外国过手付款”一词在最后条例作出定义的联邦公报之刊发日期(以较迟者为准)之前预扣外国过手付款。

香港政府已宣布,香港将就FATCA的施行与美国订立跨政府协议(“跨政府协议”),并采纳“版本2”跨政府协议安排。根据此“版本2”跨政府协议安排,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如本基金及子基金)将须与美国国家税务局订立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登记及遵从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条款。否则,该等海外金融机构将须就其获支付的相关美国来源付款缴纳30%的预扣税。

由于香港与美国之间的跨政府协议实质上已达成,故预期在香港遵从海外金融机构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如本基金及子基金)(i)将一般无须缴纳上述30%预扣税;及(ii)将无须自应向不合作账户(即其持有人并不同意向美国国家税务局作出FATCA申报及披露的账户)作出的付款中预扣税款或终止该等不合作账户(条件为已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不合作账户持有人的资料),但可能须自应向不合规海外金融机构作出的付款中预扣税款。

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为“保荐海外金融机构”(即代表本基金及/或子基金承担FATCA项下之责任的海外金融机构),而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则被视作“注册视同合规海外金融机构”。视乎美国国家税务局的进一步公布而定,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在必要时将会向美国国家税务局进行登记。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竭力符合FATCA及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以避免产生任何预扣税。倘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从FATCA或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所施加的规定,而本基金或该子基金的投资因不合规而遭扣缴美国预扣税,则本基金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以及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

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提供所需资料及/或文件,不论实际上是否导致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未能合规,或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须缴纳FATCA项下的预扣税之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及各有关子基金保留权利酌情采取任何行动及/或一切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ii)自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作出适用法律及法规容许的预扣或扣减;及/或(iii)视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发出通知将其于有关子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和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有关行动或任
何有关补救措施。

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投资者应就FATCA对其本身的税务情况产生的潜在影响咨询其税务顾问。

(xxvii) 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附带风险 – 由于成交量偏低而导致市场波动及潜在缺乏流动性,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买卖的某些债务证券的价格亦会因此而大幅波动。因此,投资该等市场的子基金会承受流动性及波动风险。此等证券的买卖差价可能比较大,因而子基金于出售该等投资时可能产生显著的交易及变现费用,甚至可能蒙受损失。

如果子基金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则子基金亦可能面临与结算程序及交易对手方违约有关的风险。与子基金已订立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可能不履行其通过交付相关证券或支付款项而结算交易的责任。

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及/或债券通的投资,相关备案、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备案及账户开立均由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备案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如适用)执行,子基金须承受违约风险及因该等第三方而出现差错的风险。

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及/或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会面临监管风险。这些机制的相关规则及条例可能变更,亦可能有潜在追溯力。倘若中国内地有关机构暂停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账户开立或交易,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该等情况下,子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可能受到负面影响。

就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交易的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种的处理,中国税务机关现时并未有特定指引。相关税务规则的实施及税项的征缴有可能具有追溯力。因此,基金管理人为相关子基金作出的税项准备金可能过高或不足以应付最终的中国税务负担。继而,相关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得利或受损,这取决于最终的税务负担、准备金水平,以及他们于何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其相关子基金的份额。

(xxviii) 中小企业板及/或深交所创业板的附带风险 – 若干子基金可能通过深港通投资于深交所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板”)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子基金于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的投资可能承受重大损失,额外风险如下:

股价波动较大-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一般属新兴性质,运营规模较小,因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该等公司承受较大的股价及流动性波动,以及较高的风险和周转率。

估值过高风险-在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过高,而该极高的估值未必得以持续。股价可能会因流通股较少而较容易受到操控。

法规差异-与主板及中小企业板相比,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及法规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较为宽松。

除牌风险-中小企业板及/或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除牌的情况,可能较为普遍及快速。如果子基金投资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对子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以上因素,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被视作为长期性质。子基金因此只适合于可以承担所涉及风险的投资者。

有关子基金的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应参阅有关附录。

支出与收费

每个子基金现时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基金登记机构收费及持有人服务费,已载于有关附录。每个子基金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基金登记机构收费及持有人服务费会每日累算并须按月后付。若(i)管理费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年2%),或(ii)受托人费用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年1%),或(iii)持有人服务费有任何增加(由现有水平增至最高限额每年2%),则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事前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批准的其他通知)。

在香港成立本基金及首个子基金的费用由首个子基金承担,并于募集期结束后扣除。成立于其后的子基金所产生的成立费用及款项将由与该等费用及款项有关的相关子基金承担。

每个子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列载的直接归于该子基金的费用。倘有关费用并不直接归于任何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可绝对酌情决定分配有关费用的方式。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子基金购入投资及赎回其投资项目的费用,本基金资产保管人的收费及支出,审计师收费及支出,估值费、法律费用、任何与上市或获监管批准的有关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费用及任何基金说明书的编制及印刷的费用。若任何子基金于有关支出全数摊销之前清盘,其未摊销之款额将于该子基金终止前由该子基金承担。

在本基金及该等子基金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内,广告宣传或推广支出将不会向认可的子基金征收。

现金回佣与非金钱利益

基金管理人不得保留就子基金账户购入或出售投资所得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经纪回佣或佣金。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不得就将子基金的交易交由经纪或交易商进行而向该等经纪或交易商保留现金或其他回佣,但是如果货品及服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明显利益,而执行交易符合最佳执行标准,及经纪费率不超过正常而言机构提供全套服务所收取的经纪费率,则可保留该等货品及服务(非金钱利益)。

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联营公司保留权利,若与其他人士订有安排,而根据该项安排,上述人士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联营公司提供或代为觅得货品、服务或其他利益(例如研究及顾问服务、配备专门软件的电脑硬件,又或研究服务及量度业绩表现工具等),则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联营公司仍可与该人士或其代理人进行交易,但提供该等货品、服务或利益必须在合理情况下预计在整体上对本基金有利,并在向本基金提供服务时有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联营公司改善其表现,而有关方面无须就该项安排直接支付款项,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任何联营公司只须承诺与该人士进行业务往来。为免存疑,该等货品及服务并不包括旅游、住宿、娱乐、一般行政货品或服务、一般办公室设备或处所、会籍费、员工薪酬或直接支付的款项。

税项

各有意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其公民身份、居住地及居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购入、持有及赎回份额的适用税项,并(如适用)寻求有关税务的专业意见。

香港

各份额将为香港印花税目的而被视为“香港股票”。出售或转让份额将须缴纳香港从价印花税,税率为按份额对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计的每1,000港元(或其不足1,000港元的部分)征收1.00港元。税款由转让人及受让人双方分别支付(即每1,000港元或其部分将须
缴付合计共2.00港元)。此外,任何份额转让文件现时需缴付5.00港元的定额费用。然而,若出售或转让份额是以注销份额的方式进行,又或该等份额是向基金管理人出售或转让,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再出售该等份额,则该等出售或转让无须支付香港印花税。

在本基金及其有关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得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内,根据香港现有法律及惯例:

(a) 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活动,预期无须缴纳香港税项。

(b)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获认可子基金所得股息或其他收益分配,或因出售、赎回或另行处置认可子基金份额所得的任何资本增值,将无须在香港缴纳任何税项。但如上列交易将构成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则有可能需缴付香港利得税。

报告与账目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将于每年12月31日终结。以美元编制的经审计账目(英文版本),将会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四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结构为联接基金的子基金的经审计账目将包括子基金所投资的相关基金内投资项目的陈述。未审计半年报告(英文版本)将于每年6月30日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等报告包括各子基金及组成子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项目资产净值的陈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在相关财政期间后四个月及两个月内,于以下网站: www.bea-union-investment.com取得经审计账目及未审计半年报告。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账目及报告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免费向基金管理人索取或查阅。

收益分配

除非有关附录中另有载述外,否则基金管理人无须分配任何收入或出售投资后实现的资本增值净额,而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收入(如有)及资本增值净额(如有)将累积及转作资本。在香港证监会预先批准的前提下,有关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如有更改,将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

诚如有关附录所述,子基金就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根据有关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有关该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的记录日期
所持有的份额数目,按比例分配予彼等。为免存疑,只有于记录日期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宣布的收益分配。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12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任何收益分配将以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以支票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寄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邮递风险概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于六年后并未领取的收益分配,将予没收,并归为有关份额类别的资产一部分。

表决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不少于21天的通知书。

如有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如属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则属例外。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如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25%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属须另发通知书的延会,则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构成延会的法定人数。在以举手方式表决中,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应有一票;在以投票表决方式中,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较先者的投票将获接受,如此类推。会议主席及持有当时已发行份额总值5%并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一位或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刊登价格

各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每交易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ea-union-investment.com。投资者应注意,有关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

份额转让

除下文另有规定外,份额转让须经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如属法人团体,须代表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及盖印)书面形式的文书。在受让人登记成为有关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前,转让人仍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转让文书只可处理单一类别的份额。如果转让任何份额会引致转让人或受让人持有的份额价值低于有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进行该项转让。

信托契约

本基金乃根据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称东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基金管理人身份与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于2002年1月18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依照香港法律成立。

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双方获得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任的条文。然而,信托契约的条文不得豁免或弥偿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负上违反信托的任何法律责任,或任何法治就任何疏忽、违约、违反彼等可能因为其职责而须负上法律责任的职责或信托而加诸彼等的任何法律责任,而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亦不得就该等法律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弥偿或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请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款。

当时有效的信托契约(连同发给香港证监会的任何承诺书)副本,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费用每份500港元,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之终止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80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终止本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议之终止乃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a)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务,或(b)基金管理人清盘。此外,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时间通过特别决议批准终止该子基金。若通过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咨询有关监察代理(香港证监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受托人亦可终止本基金。根据下述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于以下情况终止本基金或东亚联丰环宇主题基金、东亚联丰亚洲债券及货币基金或东亚联丰中国A股股票基金:(a)就本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少于80,000,000港元,但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本基金终止,或(b)就任何上述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有关子基金己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80,000,000港元,惟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须通过特别决议批准有关终止,或(c)通过的任何法例令本基金或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咨询有关监察代理(香港证监会),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就所有其他子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可于下列情况下全权酌情发出终止子基金之通知:(a)就该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相关已发行类别份额总资产净值将低于80,000,000 港元(或有关成立通知所订明其他金额),或(b)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子基金及/或子基金任何份额类别(视乎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作投资基金已不再属于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并不切实可行或明智。

如有任何终止通知,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三个月通知。

反洗钱规例

作为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可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及支付申请款项的来源。视乎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如有以下情况,将无须进行详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使用以其名义在认可财务机构开立的账户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作出的申请。

如上文提述的财务机构或中介机构处于获承认设有充分反洗钱规例的地方,此等例外情况方属适用。 然而,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可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及款项来源所需的资料。倘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核实用途所需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受理申请及与其有关的认购款项/申购款项。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出任基于或涉及具有与任何子基金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因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基金产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届时须考虑本基金所载该方义务,并尽力确保以公平方式解决有关冲突。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一切投资机会。

FATCA或其他适用法律的合规认证

各投资者(i)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将需提供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或子基金以下目的而合理要求及接受的任何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A)为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在或通过其收取款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中避免缴付预扣税(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须缴付的任何预扣税)或符合资格享有经宽减的预扣或预留税率及/或(B)遵照《国内收入法》及根据《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规例履行申报或其他责任,或履行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ii)将根据其条款或后续修订或当该表格、认证或其他信息不再准确时更新或更替有关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及(iii)将在其他方面遵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自动交换信息”))所施加的任何申报责任,及未来的立法可能施加的申报责任。

就本文而言,“自动交换信息”包括:

(a) FATCA;


(b)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资料的标准 – 共同申报准则(“CRS”)及任何相关指引;


(c) 香港政府(或任何香港的政府机构)与任何其他税务管辖区(包括该税务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构)为遵守、促进、补充或实施以上(a)及(b)分条款所述的法律、法规、指引或标准订立的任何跨政府协议、条约、法规、指引、标准或其他协议;及


(d) 任何给予以上(a)至(c)分条款中概述的事项的有效力之香港法律、法规或指引。


向税务机关披露资料的权力

在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限下,本基金、有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前述主体的任何授权人士(如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或需向任何司法管辖区任何政府机构、监管机关或税务或财政机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家税务局)申报或披露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码(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以及若干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仓的资料、账户结余/价值,以及收入或者出售或赎回所得收益,以使本基金或有关子基金遵从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与税务机关达成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FATCA的任何适用法律(包括与自动交换信息有关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法规或协议)。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使其能够识别、监察及管理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确保子基金投资的流动性状况将便于子基金履行应付赎回要求的义务。该政策连同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亦寻求在巨额赎回情况下,实现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及保障其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顾及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性状况、赎回政策、交易频率及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察子基金所持投资的状况,以确保该等投资与在“份额赎回”一节下所述的赎回政策相符,并将便于子基金履行应付赎回要求的义务。此外,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正常及特殊市况下为管理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详情。

基金管理人可能运用下列工具管理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将于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份额数目限制为占相关子基金已发行的份额总数的10%(受“子基金的转换”一节中标题为“赎回及转换限制”所载的条件所规限)。



附录六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

引言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亚太区内发行或买卖,或其主要业务位于亚太区内的债务证券、上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的多元分散投资组合。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各份额类别将按基金管理人可能厘定且受托人同意的认购价(不包括认购费(如有))于募集期向投资者发售。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将为基金管理人可能厘定的该等日期或期间。

募集期后,基金份额以申购价在每个交易日可供发行。基金管理人可按本身厘定的申购价发行额外份额类别。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的基础货币为美元。

投资目标及政策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投资于由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组成且积极管理的投资组合,包括在亚太区内发行或买卖,或其主要业务位于亚太区,或其目前或预期重大部分收益源自亚太区的股票及管理基金,以寻求收益及长期资本增长。上述债务证券及其他上市证券于下文分别统称为“债务证券”及“其他上市证券”。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将主要投资于一般可带来分配收益的债务证券、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可将其最多90%的资产投资于债务证券,以及最多40%的资产投资于REITs及其他上市证券。亚太区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及发达国家。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将主要为具有固定收益特点的资本证券及优先股、受规管市场或交易所上市、买卖或交易的可转换、可交换及不可交换及不可转换债务证券、定息及浮息债券、零息及贴现债券、可转让票据、资产抵押证券、商业票据、可变利率或定息存款证,以及银行存款、议定定期存款、短期国库券及票据。债务证券可由政府、政府支持机构、金融机构、跨国组织及其他公司发行。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
基金可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由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给予Baa3或以上评级,或标准普尔公司给予BBB-或以上评级或其他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所厘定标准的低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及未获评级债务证券。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也可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以达致其投资目标,并可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子基金的人民币计价投资有限。

基金管理人可购入金融期货合约及远期货币合约,以用作对冲目的,从而减低风险及提高资产价值。基金管理人也可购入投资用途与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投资目标一致的金融期货合约。除用作对冲目的以外而订立的期货合约之合约价净总值,不得超过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总资产净值的20%。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将不会投资于任何结构存款或产品。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订立任何证券借贷或股份购回交易。

有关一般风险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风险因素”一节,而有关投资于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详情,请参阅本附录“风险因素”分节。

可供认购/申购类别及货币计价

可供发行份额类别及其类别货币如下:




A类别份额的提述包括A类别(累积)及A类别(分派)份额;A类别欧元单位的提述包括A类别欧元 (累积) 及A类别欧元 (分派) 单位;A类别日圆单位的提述包括A类别日圆 (累积) 及A类别日圆 (分派) 单位;A类别人民币份额是指A类别人民币(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分派)份额;而I类别份额的提述包括I类别(累积)份额。

A类别(对冲)份额指A类别澳元(对冲)(累积)、A类别加拿大元(对冲)(累积)、A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类别英镑(对冲)(累积)、A类别日圆(对冲)(累积)、A类别新西兰元(对冲)(累积)、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A类别澳元(对冲)(分派)、A类别加拿大元(对冲)(分派)、A类别欧元(对冲)(分派)、A类别英镑(对冲)(分派)、A类别日圆(对冲)(分派)、A类别新西兰元(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份额。

A类别(对冲)(累积)份额指A类别澳元(对冲)(累积)、A类别加拿大元(对冲)(累积)、A类别欧元(对冲)(累积)、A类别英镑(对冲)(累积)、A类别日圆(对冲)(累积)、A类别新西兰元(对冲)(累积)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累积)份额;A类别(对冲)(分派)份额指A类别澳元(对冲)(分派)、A类别加拿大元(对冲)(分派)、A类别欧元(对冲)(分派)、A类别英镑(对冲)(分派)、A类别日圆(对冲)(分派)、A类别新西兰元(对冲)(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
份额。

投资者应留意,I类别份额仅供符合基金经理规定标准的集合投资计划、退休金计划、独立户口或其他类别投资者购入。

认购、申购及赎回详情




认购款额、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通常将以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基金管理人只可在特殊情况下以子基金基础货币支付赎回款项,例如当转换货币时类别货币不足的情况。

如需查询认购、申购及赎回手续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份额购买”及“赎回份额”两节。

费用




成立基金费用

成立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的费用约为250,000港元,由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承担并已于推出后首年内扣除。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时间

每个营业日均为交易日。

交易截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下午4点(香港时间)。

为确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让指示可于同一交易日处理,认可销售机构须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该等指示。在交易截止时间后或并非交易日的日子收到的指示将予结转,并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赎回款项之付款方法

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款项一般以人民币支付。若子基金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未能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在任何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稍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表格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支付。如欲了解关于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内“与人民币类别份额有关的风险”所载的风险因素。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拥有酌情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以及分配频率及金额。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以子基金投资所得收益及/或该等份额应占资本就A类别(分派)及A类别(对冲)(分派)份额作出收益分配。就各会计期间而言,基金管理人拟将有关收益分配份额应占子基金投资所得收益至少85%作出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预期将可从子基金投资所得收益支付分配金额,但若该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其宣布的收益分配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收益分配将以有关分配份额应占资本拨付。过去12个月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益及(ii)资本中拨付的相对金额/百分比,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要求后提供,及于以下网站查阅:www.bea-union-investment.com。投资者应注意上述有关从资本拨付收益分配造成的影响,并请仔细阅读下述“风险因素”一节所载的相关风险披露。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后,通过向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修订收益分配政策。

任何从A类别(累积)、A类别(对冲)(累积)及I类别(累积)份额所赚取的收益,将不会作出收益分配并将累积及拨充资本。

就A类别(分派)、A类别(对冲)(分派)份额而言,将就截至每年的1月至11月的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各称为“中期会计结算日”)止每一个月期间作出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并将就
截至每年的12月31日(“会计结算日”)止一个月期间作出末期收益分配(如有)。

就A类别人民币(分派)及A类别人民币(对冲)(分派)份额而言,收益一般以人民币支付。若子基金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未能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人民币支付,基金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收益。关于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内“与人民币类别份额有关的风险”所载的风险因素。

于记录日期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记录日期将为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后一个月的第14日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决定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他日子。如该日并非营业日,记录日期将为前一个营业日。

中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中期会计结算日后12周内支付,而末期收益分配(如有)将于会计结算日后两个月内支付。基金管理人目前拟于有关记录日期后7个营业日内公布任何收益分配(不论以中期或末期收益分配的方式)的详情,而该等收益分配将于记录日期后10个营业日内支付。

有关收益分配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中“收益分配”一节。

估值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以每个交易日作为估值日,并以每个估值日最迟收市的有关市场的收市时间作为估值时间,第一个估值日为募集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留意,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直接投资于债务证券而承受一般与债务证券投资相关的风险,即利率风险及信贷风险。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可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债务证券。一般而言,由于该等债务证券的信用可靠性及流动性下滑,有较高的违约可能性,因此该等债务证券比高评级证券须承受更高风险及更为波动,因而令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蒙受亏损。鉴于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由亚洲发行机构发行及以亚洲货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还须承受(其中包括)新兴市场风险及货币风险。

由于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直接投资于REITs、股票及管理基金,东亚联丰亚太区多
元收益基金承受一般与该等资产类别相关的风险。影响该等投资价值的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别流动性、投资气氛、政局、经济环境,以及本地和全球市场商业及社会状况的转变。此外,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投资的证券的股息分配未必能符合基金管理人预期水平,以致影响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的整体派息率。投资者还应注意,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投资的任何REITs未必已获香港证监会认可,且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并不代表该等REITs的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就子基金的分配类别从收入及/或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投资者应注意,从资本拨付收益分配款项代表归还或提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原先投资额的部分或该原先投资额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该等分配可能导致每份额资产净值即时减少。

投资者于投资子基金的A类别人民币及/或A类别人民币(对冲)份额时应参阅以下特定风险因素:

(i) 与人民币类别份额有关的风险─自2005年起,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已经脱钩。人民币目前已转为根据市场供求并参照一篮子外国货币而厘定的受管制浮息汇率。人民币兑银行同业外汇市场内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获准可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与人民币中间价相近的范围内窄幅浮动。由于汇率主要由市场力量主导,人民币兑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易受外围因素影响而出现变动。


目前不能排除人民币将会进一步加快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概不保证人民币将不会贬值。人民币一旦贬值,可能会对人民币类别份额中投资者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若投资者不是人民币为本(如香港)投资者,并将其他货币转换为人民币从而投资于人民币类别份额,其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派息(如有)转换成其他货币,则可能会产生货币转换费,以及一旦人民币兑该等其他货币贬值,则该等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此外,根据目前法例,中国境外的人民币汇率(就香港而言,即“CNH”汇率)可能与中国境内的汇率(“CNY”汇率)不同,两者差额可能会因供求情况而增加。当计算人民币类别份额的价值时,将参照CNH汇率而非CNY汇率,而按此计算的人民币类别份额价值将受到CNH汇率波动影响。尽管CNH及CNY代表同一货币,它们在不同独立运作的市场买卖。因此,CNH与CNY的汇率不一定相同,走势也可能不同。

就对冲人民币类别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可尝试将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子基金非人民币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对冲回人民币。对冲交易的费用将于对冲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反映,因此,有关对冲人民币类别份额的投资者需承担有关的对冲成本,视当时市况而定,有关成本可能重大。若用作对冲的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对冲人民币类别份额的投资者可能需承受非对冲人民币汇率风险,并可能因此蒙受进一步损失。

此外,概不保证对冲策略将有效,投资者仍可能需承受人民币汇率风险,该风险也适用于非对冲人民币类别。举例来说,若人民币兑子基金非人民币相关投资的货币贬值,(i)即使非人民币相关投资的价值并无升跌,投资者可能仍会蒙受损失;或(ii)若子基金非人民币相关投资的价值下跌,投资者可能会蒙受额外损失。

尽管对冲策略可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非人民币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相对人民币的价值下跌时保障投资者,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及/或子基金非人民币相关投资的其他货币兑人民币升值时,投资者并不会从对冲人民币类别份额的任何潜在升值中获益。请同时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风险因素”一节内“对冲”所载的风险因素。

投资者务须注意,由于人民币须受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所规管,因此人民币目前并非可自由转换的货币。中国政府可能更改其外汇管制及汇款限制政策,投资者于人民币类别份额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实施规定限制人民币汇出中国,可能会限制人民币渗入中国境外市场的力度,导致子基金无法在中国境外持有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赎回要求及/或支付人民币收益分配。特别是,若子基金全部或绝大部分的相关投资并非以人民币计值,子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取得足够的人民币金额,以满足人民币类别份额的赎回要求及/或分配收益(如有)。

尽管子基金有意向人民币类别份额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及/或分配收益,在极端市场情况下,没有足够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时,投资者于赎回其投资后可能不会收到人民币款项或不会收到人民币收益分配。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以美元支付赎回款项及/或分配收益。此外,若没有足够的人民币用作货币兑换以支付赎回款项及分配收益时,也存在延迟支付投资者的人民币赎回款项及/或分配收益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有关交易日后一个日历月内或(如稍后)收妥正式赎回申请表格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内支付。

有关上述及其他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正文“风险因素”一节。

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REITs及上市股票及管理基金,因此就其资产价值的波动而言具有中至高度风险。投资者应视东亚联丰亚太区多元收益基金为一个具有中至高度风险的投资。

附件A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统称“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而深港通是香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与中国结算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及深港通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港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由沪股通和港股通组成。在沪股通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及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上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股。

深港通由深股通和港股通组成。在深股通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及由香港联交所成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交所进行买卖盘传递,买卖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资格中国A股。

合资格证券

在沪港通下,子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买卖在上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合资格股票(即“沪股通股票”)。此等证券包括不时的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H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上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沪股;及
? 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在深港通下,子基金可通过其香港的券商经纪买卖在深交所市场上市的若干合资格股票(即“深股通股票”)。此等证券包括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关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所有深交所上市中国A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 不以人民币交易的深股;及


? 被实施风险警示或纳入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港通开通初期,有资格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的投资者将限于相关香港规则及规例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

预期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合资格证券的名单将予以审定。

交易额度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达成的交易将受每日额度(“每日额度”)的规限。沪股通及深股通将分别受制于一套独立的每日额度。

每日额度就每日分别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跨境买卖的净买盘价值设定上限。就沪港通及深港通各自而言,北向每日额度现时定为人民币130亿元。

结算及托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公司”;为香港交易所全资子公司)及中国结算公司将负责为执行交易的各自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并提供包括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的中国A股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有任何实物中国A股。香港与海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交易购入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应将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存放于其经纪商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开设的股票账户(中央结算系统是由香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之结算而运行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公司行为及股东大会

尽管事实上,香港结算公司不会对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综合股票账户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提出所有人权益主张,但中国结算公司作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在处理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为时,将会视香港结算公司为该等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股东之一。中国证监会法规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一般视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为拥有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实益权益的最终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将监测影响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为,并会通知参与中央结算系统的有关经纪或托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该等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以便参与其中的公司行为。

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通常在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的日期前约两至三周公布有关会议的详情。该等会议上的所有决议案须经投票表决。香港结算公司将会通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例如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和决议数目。

交易费用

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在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时,将须缴纳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司、香港结算公司或相关中国内地机关征收的费用及征费。关于交易费用及征费的进一步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csm/index.htm

投资者赔偿

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进行的投资将不受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设立香港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旨在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香港的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构就交易所买卖产品的违约行为而导致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

由于沪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违约事项并不涉及香港联交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买卖的产品,该等交易将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子基金是通过香港经纪进行北向交易,该等经纪并非中国内地经纪,因此该等交易将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进一步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csm/index.htm


附件B
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概况

境外机构投资者(例如相关子基金)可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定义见下文)及/或债券通(定义见下文)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通过境外直接参与机制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根据于2016年2月2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照中国内地监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所颁布的规则及法规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境外直接参与机制”)。有关规则及法规可能会不时修订,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ii) 外汇局于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及


(iii) 有关机构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内地现行法规,拟直接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进行投资,该结算代理人将负责向有关机构进行备案及开立账户。并不涉及额度限制。

就资金汇入而言,境外投资者(例如相关子基金)可以人民币或外币汇入投资本金到中国内地,用于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投资者须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完成后的9个月内汇入相当于其预期投资规模至少50%的投资本金,否则须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重新备案。就汇出而言,倘若子基金自中国内地汇出资金,人民币兑外币的比率(“货币比率”)一般应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时的原货币比率大致相同,允许出现最高10%的偏差。

通过债券通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

债券通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
算系统于2017年7月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的倡导计划。

债券通由中国内地机构颁布的规则及规定管理,该等规则及法规可能会不时修订,包括(但不限于):

(i)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


(i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7年6月22日发布的《“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及


(iii) 有关机构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内地现行法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获准通过债券通的北向交易(“北向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流通的债券,并不涉及额度限制。

经北向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须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机构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备案。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法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现时为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须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现时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汇总名义持有人账户。所有由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交易的债券,会以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名义登记,即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等债券。

中国税务影响

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投资于债务证券,子基金可能须缴纳中国征收的预扣税及其他税项。请参阅“风险因素”一节下标题为“中国税务考虑”之风险因素。

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交易的所得税及其他应缴税种的处理,中国税务机关现时并无特定指引。

鉴于上述不确定性及为了应对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巿场买卖债务证券收益的潜在税务负担,基金管理人保留更改该等收益或所得的预扣税项准备金的权利。

当上述不确定性未来得到解决或税务法律或政策出现进一步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有必要时会在可行情况下尽快就税项准备金(如有)作相应调整。任何相关税项准备金的金额将于子基金的账目中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与其于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相关的税务状况寻求税务意见。

收费及支出摘要






有关成立本基金及子基金所支付的费用及支出的进一步详情概述于标题为“支出与收费”一节。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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