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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理价值基金P人民币对冲(96804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41008
基金代码 968041
公告日期 2019-05-08
编号 1
标题 惠理价值基金产品数据概要
信息全文




发行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惠理价值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本概要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资料。

本概要属于本基金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须与惠理价值基金招募说明书一起阅
读。

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决定。

资料速览

基金管理人: 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及保管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频次: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基金类别: 常规股票型基金

基础货币: 美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P”类份额美元
“P”类份额港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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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人民币对冲-------人民币
“P”类份额美元-----------美元
“P”类份额港元-----------港元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 不包括业绩
表现费
包括业绩表
现费
“P”类份额人
民币非对冲
1.47% γ 1.47% γ
“P”类份额人
民币对冲
1.47% γ 1.47% γ
“P”类份额美

1.47% γ 1.47% γ
“P”类份额港

1.47% γ 1.47% γ

收益分配政策: 目前基金管理人不拟就本基金在内地发
行的所有“P”类份额(即,“P”类份额
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
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
元)进行收益分配

最低申购金额及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人民
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的最
低申购金额、适用于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如下:

类别
“P”类份额人民币非
对冲、“P”类份额人
民币对冲
“P” 类份额美

“P”类份额港元
最 低 申
购金额
首次: 10,000 美元的等
值人民币
后续: 5,000 美元的等
值人民币
首次: 10,000 美


后续: 5,000 美元
首次: 10,000 美元的等
值港元

后续: 5,000 美元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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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不得导致赎回后的基金账户余额少于上述最低
持有额。

基金管理人保留针对本类别基金份额豁免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最低后续申购金额
要求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豁免本基金(在名义持有人层面)部分赎回的最低持有额
规定。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
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的最低申购金额、适用于部分赎回的
最低持有额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
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财政年度终结日: 12 月 31 日

#
经常性开支比率是于相应期间, 以份额类别的开支总和占平均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表达。此数字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将于每年年底支付(在适用情况下)的业绩表
现费可能因市况而有所变动。

γ 由于上述份额类别为新成立的类别, 经常性开支比率为估计数字。实际经常性开
支比率数字可能与估计数字不同, 且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值港元
适 用 于
部 分 赎
回 的 最
低 持 有

10,000 美元的等值人
民币
10,000 美元
10,000 美元的等值港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本基金原先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构成的单位信托基金。在 2015 年 9 月 21 日当
日及自该日起, 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由开曼群岛改为香港。本基金已于 1994 年 7
月 19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 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16 号文注
册, 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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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通过专注分析具有升值潜质的投资项目的基本价值, 实
现持续的理想回报。基金管理人旨在挑选其相信股价相对其内在价值具有大幅折
让的股票。

策略

本基金将会集中投资亚太区股票市场。本基金的资产分布并无地域性或领域性或
行业性比重限制。基金管理人也不会试图按照市场指数基准去分配基金组合内资
产的地域、领域或行业比重, 基金管理人可能大举投资在相对较少数量的股票。

本基金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70%投资于权益性证券。本基金可按基金管理人认
为合适的投资比例投资于任何市场规模的公司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本基金可投
资的权益性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股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
卖基金(ETF)。本基金可按照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
信托守则》”)的规定, 将其资产净值的少于 30%投资于以下每一类证券, 即房地
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及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除权益性证券外, 还会不时包括现金、存款、短期票据如国库
券、银行存款证、银行承兑票据、短期商业票据及其他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等。然
而, 本基金不会将其资产净值的 10%以上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其政府、
公共或地方机构)发行及/或担保的低于投资级别的债务证券。基金管理人也可在
投资组合内大幅增持现金或其他现金等价物, 并可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最多 30%
投资于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定义见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
明书“利益冲突”部分)管理或发售的计划), 但前提是须符合《单位信托守则》
所准许的范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下行或出现重大危机), 本基金可为了现
金流管理暂时将其资产净值的最多 100%投资于流动资产, 例如存款、国库券、
银行存款证、短期商业票据。本基金还有可能投资于商品、期货、期权、认股权
证、股票挂钩票据及其他金融工具, 但前提是相关投资必须符合《单位信托守
则》所准许的范围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所载的条文。

本基金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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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A 股连接产品以及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直接投资于 A 股的集合投资计划(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或发售的计
划)对 A 股作出的最高投资额以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20%为限。

本基金对中国内地市场(例如 A 股及 B 股)作出的总投资不会超过本基金最近期可
得资产净值的 20%。

为免产生疑问, 本基金合计不会将多于 2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

本基金将有限度地(即将本基金资产净值的少于 30%)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
项目。以人民币计值的资产是参考 CNH 汇率(有关“CNH 汇率”的含义, 请参阅
下文标题为“与人民币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的风险因素)进行估值。

本基金持有任何单一发行人的证券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不会使用证券化及结构式金融工具, 如抵押债务证券、抵押支持证券、资产
支持证券及信贷违约掉期。本基金亦不拟进行回购或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的场
外交易。然而, 本基金可订立股票借贷安排, 前提是拟借出的证券的价值, 连同本
基金已借出的所有其他证券的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

在得到受托人事先同意下, 基金管理人可从本基金资产中向外发放贷款。

在符合《单位信托守则》所准许的范围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
部分所载的条文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投资商品、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
及提供备兑认购期权。然而, 基金管理人一般预期不会考虑运用该等投资技巧,
但用于对冲政治及经济上的不利发展及/或货币汇率或利率的不利走势除外。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 2018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016 号文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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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
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
超过 50%,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
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
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
构、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
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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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人: 刘冬, 胡超, 宋蕾
联系电话: 021-50128808-9600, 010-83571789-6622, 010-83571789-6624
传真: 010-83571800
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聘任的或内地
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
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
金说明书及信托契约附录 A)及/或新加坡零售公众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
“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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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
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
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 人民币 10 元
“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10 元
“P”类份额美元 10 美元
“P”类份额港元 10 港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
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所确定的份额净
值。此外, 计算所得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
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赎
回价的数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由此调整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截位法), 代表
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保留为本基金利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x 申购份额 x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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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6.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
地投资者可于 T+2 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在正常情况下须于 T+3 日内收到。如申购资
金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如果申请人呈交相关申请文件没有延误, 在正
常情况下, 赎回款项通常于 T+4 日内(但暂停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除外)由行
政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常
情况下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的
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
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
的是, 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 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
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7.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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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通常用以决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通讯系统失灵时, 或因某些原因导致不
能迅速无误地确定本基金所持任何投资的价值;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
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
公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
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 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
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 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经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应无理地延迟或
拒绝批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及/或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a) 占本基金资产净值(以紧接的上一个交易日的资产净值或最后可得的价值
计算)10%(或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较低百分比)以上的投资在其挂牌、
上市或买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关闭或未开放正常交易(普通节假日除外),
或该等投资在该等市场的交易受到限制或暂停;

(b) 存在使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当时包含的部分或全部有关投资或其他财
产不能正常地或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处置的情形;

(c) 通常用以决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通讯系统失灵时, 或因某些原因导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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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迅速无误地确定本基金所持任何投资的价值;

(d) 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以正常价格或汇率变现本基金所持投资或将变现所
涉及的款项进行转账。

9. 巨额赎回

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无需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
负责的情况下)经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得无理拖延或不予批准)限制所有类别
份额在任何交易日的赎回基金份额总数, 最高不得超过所有类别份额已发行
份额总数的 10%(或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可能确定的更高百分比)。
在此情况下, 此等限制会按比例分摊以便所有在该交易日要求赎回的基金份
额可按同等比例进行。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
行的情况下, 所有在该交易日应该进行赎回而未获赎回的基金份额, 将根据同
样的限制顺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进行赎回。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
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不
支持顺延处理。

10. 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
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与本基金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之间现时不得转
换。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
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获中国证监会注
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如有)的任何类别基金份额之间, 现时亦
不得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
代理人公告。

11.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
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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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 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
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
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
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
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
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12.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基金份额的发
行”、“基金份额的赎回”、“在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之间转换基金份额”各
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行政管理人的数据
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
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在正常情况下须于 T+3 日内收到。如申购资金未能在
前述期限内收到,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
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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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销售文件, 了解风险因素等详情。

1. 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一个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价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
风险因素而下跌, 因此, 投资者可能损失大部分或全部投资金额。并不
保证偿还本金。

2. 集中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亚太区且可能集中于特定行业或少量股票。相比
由较为分散的全球投资组成的投资组合, 这可能令本基金面临更大波
动。

本基金的价值可能更易受影响亚太区的不利经济、政治、政策、外
汇、流通性、税务、法律或监管事件的影响。

3. 投资于新兴市场的风险

投资于新兴市场涉及与投资于较成熟经济体或市场不常见的更多风险
及特殊考虑因素, 如更高的政治、政策、税务、经济、外汇风险/管制、
流通性、结算、托管、法律及监管风险, 以及波动性可能较高。

4. 股市风险

本基金于权益性证券的投资承受一般市场风险, 其价值可能因多项因素
而波动, 例如投资情绪、政治及经济状况的转变, 以及与发行人相关的
因素。

5. 与亚太区股市波动性较高有关的风险

亚太区若干新兴市场的市场波动性较高, 而且潜在结算困难, 亦可能导
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因而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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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

6. 与亚太区股市监管/外汇规定/政策有关的风险

亚太区若干新兴市场的证券交易所通常有权暂停或限制任何证券于相
关交易所进行买卖。政府或监管机构亦可能实施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政
策。所有这些因素均可能对本基金产生负面影响。

7. 与小型/中型公司有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小型/中型公司股票, 一般而言, 相比较大型公司股票,
小型/中型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可能较低, 且其价格更易因不利经济发展而
波动。

8. 货币兑换风险

本基金以美元计价。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可能以本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
的货币计价。此外, 基金份额类别的指定货币亦可能是本基金的基础货
币以外的货币。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受所持资产的货币与美元汇率
变动的不利影响, 而任何外汇管制法规的改变, 也可能令汇出资金出现
困难。

9. 业绩表现费风险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可激励基金管理人作出相对不收取业绩
表现费的情况下风险或投机成分更高的投资。

并无为计算业绩表现费就个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基准调整均分贷记或均
分损失。即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份额时, 其投资资本已蒙受亏损,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须就有关基金份额承担业绩表现费。

此外, 可能就本基金无法变现的未变现收益支付业绩表现费。

10. 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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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能投资的标的计划可能未受香港证监会监管。投资于该等标
的计划可能涉及额外成本。亦不保证标的计划时刻拥有足够的流通性
以于有需要时应付本基金的赎回要求。

相关计划的投资决策在这些计划的层面作出。概不保证 (i) 相关计划的
管理人挑选将可有效分散投资风格, 以及相关计划的持仓始终维持不变;
以及 (ii) 将成功达到相关计划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准投资者应注意, 本基金须承担应付给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
费用, 以及按比例间接承担由相关计划支付给该等计划的管理人及相关
计划服务提供者的费用。

本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其受委人或任何关联人士所管理的集合
投资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时, 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若出现利益冲突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确保上述冲突得到公平解决, 而本基金与任何
各方之间的交易将按公平基础进行。

11. 与货币对冲及货币对冲类别(“货币对冲类别”)有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以(但无责任)进行若干货币相关交易, 以将可归属于某特
定类别的本基金资产之货币风险对冲至相关类别的货币。货币对冲类
别的投资者或会承担除该货币对冲类别计价货币以外的货币的货币风
险。投资者亦应注意, 若货币对冲类别的计价货币对本基金的基础货币
贬值, 则该对冲策略可能大幅限制货币对冲类别的价值(以其类别货币
显示)的任何潜在升值的利益。

应用于某个特定货币对冲类别的确切对冲策略可能会不同。此外, 概不
保证预期的对冲工具可用或对冲策略将会达到其预期效果。在该等情
况下, 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仍需承担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

倘若用作对冲目的之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 货币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
能承担未对冲的货币兑换风险及可能因此蒙受的进一步损失。

12. 与人民币份额类别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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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类别。需要注意的是, 由
于人民币须受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政策及限制所规限, 因此人民币
目前并非可自由转换的货币。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政
策可能更改, 投资者于人民币份额类别的投资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非以人民币为基础货币的投资者面临汇兑风险, 且概不保证人民币兑投
资者的基础货币的价值将不会贬值。若人民币出现任何贬值, 可能对投
资者于本基金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 以人民币支付赎回及/或收益分配款项可能因适用于人民
币的外汇管制及限制而延迟。

13. 与投资于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

与衍生工具有关的风险包括对手方/信用风险、流通性风险、估值风
险、波动性风险及场外交易风险。衍生工具的杠杆元素/部分以及相关
资产、利率或指数的价值或水平的不利变动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的损
失远高于投资于衍生工具的金额。投资于衍生工具可能导致本基金承
受产生重大损失的高风险。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
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
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业绩表现费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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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
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
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以电子方式通知中国结算及电子邮件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8%, 行政管理人以电子方式通过
基金暂停申购的行情文件通知中国结算, 由中国结算下发基金暂停申购的行
情给内地销售机构。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
的上限,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销售通知前所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处理安排将以基金管理人当日公告为准。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
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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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
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
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
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
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
有人。在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
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
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
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
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
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以人民币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 并且赎回款项以人
民币进行支付。但由于人民币的外汇管制和限制, 如果本基金全部或大部分
的相关投资非以人民币计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可能未能及时获得足够的人
民币以满足在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P”类份额人民
币对冲的赎回要求。因此, 即使基金管理人旨在向“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
冲以及“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的投资者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未
必于赎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到足额的人民币。同时, 投资者
亦有可能蒙受于结算赎回款项时由于基金财产暂时没有充足的人民币以作
货币兑换而延迟收到以人民币进行支付的赎回款项的风险。

就内地销售的“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而言, 若投资者以美
元、港元以外的其他货币购买本基金, 该其他货币将兑换为美元、港元,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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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时美元赎回款及港元赎回款亦将兑换为其他货币。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
以及换汇费用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此外, 若因内地外汇管制导致
上述换汇受到限制,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赎回款项的支付和/或收益分配款
项(如有)的支付可能发生延迟。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 有关汇率波动可
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 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
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6.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
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
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7.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
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
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
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甚至出
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

8.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
行传输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
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9.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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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
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
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附注:

以往业绩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未必能取回全部投资本
金。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 收益会滚存再作投
资。

上述数据显示在香港发行的 A 类份额价值在有关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
绩表现数据以美元计算, 包括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 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
须支付的认/申购费及赎回费。

本基金发行日: 1993 年 4 月 1 日

A 类份额发行日: 199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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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份额拥有最长业绩表现, 并广泛地反映本基金的表现特点。但内地投
资者需了解, 该等份额类别并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亦并未在内地销售, 上
述业绩表现数据仅供参考。

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 本基金设立“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仅供中国
内地投资者申购; 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 本基金设立“P”类份额人民币
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仅供中国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全额收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收费

本基金目前就所有“P”类份额 (即,“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P”类份
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
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占申购价的百
分比)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申购费率为 2.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
(占赎回价的百
分比)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
1.5%。
转换费 暂不适用
(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P”类份额人民币非
对冲、“P”类份额人民币对冲、“P”类份额
美元及“P”类份额港元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
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
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如有)的
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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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从本基金中扣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将会因此而减少。

每年收费率(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1.25%

受托人费用
( 包括保管人及
基金登记机构费用)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首 个 150,000,000 美
元………......0.15%*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第 二 个 150,000,000 美
元………..0.13%*
其余部
分………………………………………………0.11%*

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 受托人亦有权收取 3,000 美元
的定额年费。

再者, 受托人还有权就向本基金提供的登记注册服务
按本基金资产净值收取每年 0.03%的费用。

业绩表现费

在业绩表现期间内, 份额净值高于每份额基金资产价
值历史峰值增幅的15%。

“P”类份额人民币非对冲以及“P”类份额人
民币对冲初始每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
人民币 10 元; “P”类份额美元初始每份额基金
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 10 美元; “P”类份额港
元初始每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定为 10 港
元。
每个业绩表现期间与本基金每个财政年度相对
应。
如须就某业绩表现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
现费, 在该业绩表现期间的最后交易日的份额净
值(已计提业绩表现费)将定为下一个业绩表现期
间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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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参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附录
“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
明书“业绩表现费”等部分。

其他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需要支付其他
费用。

* 请注意, 该等费用可在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发出公告后提高费率(但最多
不超过最高费率)。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支付的
详情, 请参阅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中“费用及支出”部分。


其他信息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内地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内地投资者可浏览内地代理人的网站了解本基金的进一步资料。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 也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
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
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
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http://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thfund.com.cn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其
他公告。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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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
任何陈述。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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