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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顶峰TOPIXETF(QDII)(51380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65288
基金代码 513800
公告日期 2019-06-20
编号 1
标题 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报刊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上的《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东证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80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东证ETF

  5、申购、赎回代码:51380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6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308,434,394.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9年6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0.9997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8,434,394.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6月25日

  11、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23日证监许可[2019]924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5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5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5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7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24号文批准,自2019年5月28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19年6月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308,419,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08,419,000.00份;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5,394.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5,394.00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80,385.21元,计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6月1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72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308,434,394.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0,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6月12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0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6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东证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80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东证ETF

  7、申购、赎回代码:51380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9年6月2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8,434,394.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7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13,062.4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1,426,394.00份,占基金总份额39.3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87,008,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0.6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9年6月1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
1 陕西泰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5,001,000.00 8.11%
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4,599.00 2.60%
3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3,088.00 2.59%
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2,577.00 2.59%
5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000.00 2.59%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2.59%
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2.59%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600,000.00 2.46%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00 2.43%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00,000.00 2.33%
合计 95,311,264.00 30.90%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3、总裁:杨小松

  4、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3137K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宏观研究与资产配置部
1.I负责集团层面的宏观策略研究及大类资产配置研究
2.I建立研究资源共享平台,将各体系研究成果在集团层面实现共享
3.I整合各研究部门的标准化研究资源,向集团各部门提供研究支持
4.I负责FOF产品的投资管理及基金研究
权益投资部
1.I负责权益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I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I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权益研究部
1.I负责股票市场的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告撰写
2.I及时更新和维护股票池、研究数据以及研究模型
3.I协助固定收益相关部门开展信用研究及可转债研究,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4.I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权益专户投资部
1.I负责权益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2.I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I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数量化投资部
1.I负责主动量化策略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I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及择时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3.I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4.I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指数投资部
1.I负责被动指数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I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3.I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4.I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固定收益投资部
1.I负责固定收益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I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I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1.I负责固定收益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2.I向全国社保理事会提供支持服务
3.I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4.I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现金投资部
1.I负责货币、短期理财等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I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I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固定收益研究部
1.I负责可转债研究和信用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告撰写
2.I向全国社保理事会提供支持服务
3.I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国际业务部
1.I负责海外市场产品的研究、投资管理;
2.I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战略与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I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战略与产品
开发部
1.I在战略与产品委员会的指导下,研究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战略,完成集团层面的战略规
划撰写工作
2.I研究国内外资产管理产品发展动态和创新趋势,进行产品创新、开发及储备,建设
和维护公司产品库
3.I负责公司创新业务的研究及孵化工作
公募产品管理部 1.I负责公募业务线产品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2.I负责公募业务线产品的立项、制作、报批与管理等
专户产品管理部 1.I负责专户产品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2.I负责专户业务线产品的立项、制作、报批与管理等
市场管理部
1.I负责公募业务线下渠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线下渠道发展规划、渠道开拓及渠道日常
服务等
2.I负责线下渠道的营销管理工作,包括渠道营销方案的制定、销售市场情况及销售数
据分析等
3.I负责分公司线下渠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销售任务分配、考核指标下达、预算
费用管理、交叉销售政策制定、培训支持等
机构业务部
1.I负责专户业务线机构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2.I根据公司机构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I对集团的机构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保险机构业务部
1.I负责专户业务线保险机构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2.I根据公司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I对集团的保险机构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养老金业务部
1.I负责专户业务线养老金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2.I根据公司养老金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I对集团的养老金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北京、上海、深圳、南京、成都
分公司
1.I负责组织完成所辖片区的银行、财务公司、券商、保险、企事业单位及高净值人群的客户
销售与拓展
2.I开展资产创设业务与另类产品交叉销售工作
3.I维护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关系,提供相关接待及后勤服务
4.I完成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利润指标
合肥分公司
(理财中心)
1.I履行理财中心相关职能
2.I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服务通道,为客户提供集理财咨询和资讯为一体的专业理财
顾问服务
3.I合肥理财中心隶属客户关系部
互联网金融部
1.I负责公募业务线上渠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发展规划、平台和网站建设及维
护等
2.I负责线上渠道的营销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推广、线上渠道营销方案的制定、线
上销售市场情况及销售数据分析等
企划部
1.I负责集团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形象规划与实施
2.I负责销售、宣传、活动等创意策划
3.I为集团销售前台做好营销支持,提高公司的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
客户关系部
1.I建立客户沟通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咨询服务;收集客户需求和建议,处理客户投
诉;
2.I搭建客户分类分级服务体系,进行客户信息分析和挖掘;运用多种服务形式和服务
手段,进行客户关系的有效维护
监察稽核部
1.I统筹集团层面的内控体系规划,建设并完善集团法律合规和监察稽核体系
2.I负责合规风险和除投研交易外的其他业务操作风险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
3.I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委员会的运作
情况
4.I为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风险管理部
1.I统筹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规划,建设并完善集团风险管理系统和投资监控体系
2.I负责市场风险、投研交易类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组织协调与
管理工作,进行风险预防、评估、监控、报告,对风险处置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3.I提供风险管理金融工程方面的支持及产品业绩归因分析,为公司风险管理决策提
供专业支持
交易管理部
1.I负责组合交易和交易执行等策略的研究和制定
2.I负责交易实施,降低交易成本、获得交易收益、防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3.I负责交易分析和新产品持续研究,提供相关交易支持
信息技术部
1.I根据集团业务发展战略要求,完成集团信息系统的规划
2.I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开发,持续完善集团信息化建设
3.I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提升运营效率,支持集团业务发展
运作保障部
1.I统筹集团层面的基金运营管理,搭建集团层面的统一运营服务平台
2.I负责基金的投资清算、会计与估值、信息披露等基金会计工作
3.I负责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交收、数据统计及费用核算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
党委组织部
1.I统筹集团层面的人力资源规划,制定集团人力资源政策
2.I负责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实施人才招聘、培养、激励与保留,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服
务,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3.I人力资源部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协助党委开展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监
督、调整配备工作
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1.I统筹集团层面的战略规划、组织评价、检查督办、制度梳理、流程管理和文件归档工作
2.I负责公司公文流转、办公文秘、公司会议组织及会议事项督办等工作
3.I负责行政后勤、招投标采购管理、基建管理、办公安全等保障类工作
4.I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公益事业等日常事务工作
5.I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协助党委领导处理日常党务工作,贯彻并跟进党委
会决议执行情况,开展党员发展培养和党员先进性教育等工作
财务部
1.I负责集团预算管理工作
2.I执行集团财务规划、资本优化以及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控和
分析
3.I负责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财务信息披露及税务管理,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9年3月,我公司共有员工703人,博士15人、硕士488人、本科181人、其他19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常克川

  咨询电话:400-889-88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9年3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85只开放式基金及多只专户产品、社保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管理总资产规模约8781.94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南方稳健、南方宝元、南方避险、南方现金、南方积配、南方高增、南稳贰号、南方绩优、南方成份、南方多利、南方全球、南方隆元、南方盛元、南方价值、南方100、南方300联接、南方500、深成ETF、南方深成、南方策略、小康ETF、南方小康、南方广利、南方金砖、南方成长、南方10年国债、南方平衡混合、380ETF、南方380、南方香港、南方消费、南方金利、南方润元、南方理财14天、南方高端装备、南方理财60天、南方核心竞争混合、南方收益宝、500ETF、300ETF、南方永利、南方稳利、南方丰元、南方聚利、南方医保、南方现金通、南方新优享、南方通利、中国梦基金、南方薪金宝、南方天元、南方启元、500医药、南方绝对收益、理财金、恒指ETF、南方产业活力、南方双元、南方创新经济、500工业、500原料、南方利淘、大数据100、南方改革机遇、南方利鑫、南方利众、南方新蓝筹混合、改革基金、高铁基金、大数据300、500信息、南方量化成长、互联基金、南方利达、南方国策动力、南方香港成长、南方中小盘成长、南方利安、南方荣光、南方顺康混合、南方弘利、南方瑞利混合、南方沪港深价值、南方益和混合、南方君选、南方日添益、亚洲美元债、南方驱动混合、南方安享绝对收益、南方新兴混合、南方卓享绝对收益、创业板EF、南方创业板、南方原油、南方甑智混合、南方品质混合、南方荣欢、南方荣冠、500信息联接、南方转型混合、南方安泰、南方颐元、南方多元、1000ETF、南方天天利、南方荣发、南方卓元、南方安裕混合、南方荣安、南方中证500增强、南方宣利、南方安颐混合、南方睿见混合、南方教育股票、南方宏元、南方军工混合、南方全指证券联接、证券基金、南方智慧混合、国企精明、南方和元、南方文旅混合、南方荣尊、南方纯元、南方荣知、南方高元、南方安康混合、银行基金、南方银行联接、南方安睿混合、南方荣年、恒生联接、南方智造股票、南方金融混合、南方祥元、有色金属、南方天天宝、南方房地产联接、南方量化混合、房地产、南方有色金属联接、南方兴利、南方兴盛混合、南方全天候策略、美国REIT、南方安福混合、南方互联混合、南方优享分红混合、南方卓利、南方融尚再融资、南方安养混合、H股ETF、南方H股联接、南方乾利、南方浙利、南方希元转债、MSCI基金、南方涪利、南方成安优选混合、南方瑞祥一年混合、南方君信混合、MSCI联接、南方配售、南方共享经济混合、南方瑞合、南方泽元、南方赢元、南方人工智能混合、南方固胜混合、南方养老2035、南方1-3年国开债、南方吉元短债、南方3-5年农发债、南方交元、南方畅利、南方昌元转债、南方国利、南方合顺多资产、南方华元、南方臻元、南方亨元、南方智诚混合、南方7-10年国开债、南方鑫利、南方惠利;以及多个专户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组合和企业年金投资组合。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崔蕾女士,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5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18年11月至今,任南方中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今,任东证ET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郭明

  传真:(010)66105798

  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23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上市推荐人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28-86583053

  客服电话:95105118

  公司网站:www.cczq.com

  注:本基金上市推荐人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调整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

序号 申赎券商名称 申赎券商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III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
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
厦9层10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2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
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
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
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
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层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
14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 服 电 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
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和志鹏
电话:010-66559079/010-66559371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1 其他申赎券商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9年6月1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 债: 期末余额
资 产: 负债:
银行存款 308,306,044.00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73.3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984.06
基金投资 1,973.31 应付赎回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139.7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托管费 2,534.94
贵金属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交税费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利息 -
应收利息 43,847.00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2,068.99
递延所得税资产 - 负债合计 16,727.73
其他资产 -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08,434,394.00
未分配利润 -99,257.4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8,335,136.58
资产总计 308,351,864.3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08,351,864.31

  注: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308,434,394.00份,基金份额净值为0.9997元。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973.31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60,000,000.00 19.46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8,306,044.00 80.53
8 其他各项资产 43,847.00 0.01
9 合计 308,351,864.31 100.00

  (二)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ONEIETFITOPIX ETF 交易型开放式 AssetIManagementI
OneICo.,ILtd 1,973.31 0.00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847.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847.00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9年6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南方顶峰TOPI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6)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8)由于目标ETF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如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如有);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3、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如费率、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目标ETF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①申购和赎回: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

  ②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短期内优先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投资目标ETF,待未来技术系统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后也可通过申购赎回投资目标ETF。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4)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目标ETF或某些成份券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规避外汇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5)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

  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3、4、5、6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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