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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丰利纯债债券(51965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588794
基金代码 519654
公告日期 2019-07-03
编号 1
标题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日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及《证券时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9年7月5日至 2019年7月31日17:00时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7月4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下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该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19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请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公司总部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2)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郝建伟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3)广州分公司

联系人:林川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4)哈尔滨分公司

联系人:崔勇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5)南京分公司

联系人:李晓舟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6)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史忠民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2、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通话费)进行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日

附件:

一、《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事项,同时修改《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附件二《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调整投资范围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变更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89号)的注册进行募集,于2015年4月9日成立,并于2017年4月10日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4月14日正式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以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事项,同时修改《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一)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业绩比较基准

1、投资目标由原来的“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调整为“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删除投资范围中国债期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增加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明确“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即投资范围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上述债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基金合同中其他涉及上述投资标的的内容。

3、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调整为“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二)变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删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关于收益分配次数及比例限制条款并补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的原则性规定,即由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其他变更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变更内容的一并修订,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修改。

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修订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二部
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
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B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B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
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
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
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本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
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
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
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
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3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债券(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债
等)、上述债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
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
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
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
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不设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不承诺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运作周期期满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的保
证。
……
2、债券投资策略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
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
判断。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
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 主动
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
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对单
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
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如可转债等,本基金还将结合
公司基本面分析, 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
内在价值。
……
②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本基金
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
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
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
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
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
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
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 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
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
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
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
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
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
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
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
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
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
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 在认真
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
础上, 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
资产的比例; 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
动性的基础上, 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
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
2、债券投资策略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
区域经济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 做出信用风险收
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政策性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
窄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
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
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
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
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
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
② 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
益,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
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
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
会的优质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本基金可转债投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14)P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9)……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除上述第(2)、(8)、(19)、(20)项以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7)……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除上述第(2)、(7)、(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并发布。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
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
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
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
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
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
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政
策性银行债组成, 是一个反映境内政策性银行债
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总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
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中低风险收益预
期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删除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
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的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期货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
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
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
形除外。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
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
基金合同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调整。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将一并修订。此外,本公司将在下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将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alaxyasset.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相关信息。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日

附件三: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一、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表决票应于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31日17:00止的期间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正华、郑夫桦

联系电话:(021)38568991/385685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公章的,或其表决票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以及未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及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3、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为个人)或未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代理人为机构)或未填妥授权委托书的。

4、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5、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

五、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通知规定者,该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附件四: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9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galaxyasset.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五: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以通讯方式出席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束之日止。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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