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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A(00725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04482
基金代码 007251
公告日期 2019-07-16
编号 2
标题 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3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0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谢军先生,金融学硕士,CFA,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9月12日至2010年4月29日)、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20日)、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8月17日)、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6日)、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6月12日)、广发服务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8年10月9日)、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10日至2018年10月29日)、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9日)、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2月14日)、广发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4月10日)、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10日)、广发汇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2日至2019年4月10日)、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4月10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年3月27日起任职)、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18日起任职)、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2月22日起任职)、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7日起任职)、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9日起任职)、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18日起任职)、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8日起任职)、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7日起任职)、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2日起任职)、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5日起任职)、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任职)、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16日起任职)、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13日起任职)、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28日起任职)、广发汇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29日起任职)、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7日起任职)、广发景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2日起任职)、广发汇立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13日起任职)、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10日起任职)、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10日起任职)、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29日起任职)、广发汇宏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14日起任职)、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21日起任职)。
  傅友兴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委会秘书,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23日)、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2月4日至2017年8月4日)、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9日)、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2月8日起任职)、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4日起任职)、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29日起任职)、广发睿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31日起任职)。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2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2)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葛晓亮
  联系电话:0512-69868519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3)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4)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业务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热线:95384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联系电话:020-66338333/66336932/66338243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6)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7)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8)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10)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12)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1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15)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18)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9)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20)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1)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好荣超经贸中心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好荣超经贸中心47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联系电话:0755-82545596
  客服热线: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22)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2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23)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4)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业务传真:021-53686277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5)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28)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9)名称: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厅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联系人:彭莲
  公司网站:www.lxsec.com
  (30)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31)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曹欣、袁伟涛
  电话:029-88365850
  客服电话:400-860-8866或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32)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34)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35)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36)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服热线:400-188-3888
  公司网址:www.chinalin.com
  (37)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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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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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0)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4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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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4008-2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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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业务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44)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5)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46)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7)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9)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0)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业务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热线: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1)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55)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6)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5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8)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5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0)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网址:www.ajzq.com
  (61)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2)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63)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64)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5)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
  (6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7)名称: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热线: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68)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69)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70)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1)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303
  传真:0592-2079259
  联系人:邱震
  网址:www.gwgsc.com
  (72)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3)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4)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业务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5)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6)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77)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业务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热线: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8)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业务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79)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0695
  客服热线: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0)公司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转80618
  业务传真:0755-86013399
  客服热线: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1)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8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4)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81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fujifund.cn
  (85)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86)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89)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0)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9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热线: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3)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ttyfund.com
  (94)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95)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业务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热线: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96)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9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9)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0)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302-888
  (10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2)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010-88580321
  公司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103)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10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10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6)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7)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400-080-5828
  传真:010-8593-2427
  网址:www.licai.com
  (108)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客服热线: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09)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15810201340
  客服热线: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110)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1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12)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联系电话:010-85932810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113)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联系电话:010-56200948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14)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区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娄云
  电话:010-8918780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15)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16)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117)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8)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119)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0)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1)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22)公司名称: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010-61951007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23)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90
  公司网址:www.gw.com.cn
  (124)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业务传真:0551-62865215
  客服热线: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12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26)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202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27)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2座2-1座、2-2座7层;B2座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B座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联系人:李卉
  联系电话:010-5714268
  客服热线:400-688-1117
  公司网址:www.cdfco.com.cn
  (12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9)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公司网站:www.jyzq.cn
  (130)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九思文创园5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周映筱
  联系电话:010-66162800
  业务传真:010-66162800
  客服热线: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31)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33)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3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135)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36)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3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38)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139)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osc.cn
  (140)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1)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42)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3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胡升荣
  联络人:薛一蓓
  联系电话:021-66069162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43)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44)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145)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2号嘉信大厦1-2楼部分和5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146)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联系电话:025-58587036
  业务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热线: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om
  (147)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梁晓惠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9年3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0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1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300万元 0.8%
3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50元,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
  十、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其他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除直销中心外,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费率
N<7天 1.5%
7天 ≤N<30天 0.75%
30天 ≤N<180天 0.50%
N ≥180天 0
  其中,1年指365天。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规则如下:
  对持续持有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长于30日(含)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4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4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开展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股票、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股票、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分析框架,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定量分析,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盈利能力,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2)成长能力,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EPS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3)估值水平,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等。
  2、定性分析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1)持续成长性方面,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优化组合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基金不包含在此条投资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8)、(19)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5%+中证800指数收益率×2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较好地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大中盘市值股票的整体状况,市场代表性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权证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和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权益类证券或权证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权益类证券或权证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者流通受限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发生变化;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仓位调整困难,出现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及摆动定价等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收取短期赎回费
  为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9、投资权证的风险
  权证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时间价值递减风险等。市场风险指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使得权证的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权证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时间价值递减指期权的内在特征之一,指随着行权日的来临,权证的时间价值将逐步递减。
  10、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既能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亦能投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工具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1、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股票、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基金不包含在此条投资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8)、(19)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流通受限证券的处理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股票、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40%,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处于封闭期的定期开放基金不包含在此条投资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4、18、19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流通受限证券的批准文件。
  (2)流通受限证券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流通受限证券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者流通受限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免长途费),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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