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H(9680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32722
基金代码 968056
公告日期 2019-08-20
编号 1
标题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受托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重要提示
1.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2日证监许可
【2019】678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公开销售。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海通精选基金系列(“伞基金”)的子基金, 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于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许, 亦不代表对
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 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许本基金适
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受托人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内地代理人”)。
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H类(人民币)。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份额类别 基金代码
H类(人民币) 968056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及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正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
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
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 2019年8月22日。
9. 本基金的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该等“内地销售开放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日”是指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文
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不可向未获批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的相关内容))销售。
11. 内地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及诺亚正行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 无最低持有
份额要求。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持有量以及最低赎回要求另有
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3.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
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基金管理人(或
指定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内地投资者在T日(T日为内地销售开放日)规定时间内提交
的申购申请, 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 请阅读发布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ccb.com)的《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
基金招募说明书》1、《海通精选基金系列-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http://www.ccb.com)进行披露, 内
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除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1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海通
亚洲高收益债券原版招募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补充说明书”即指《关于海通亚洲高
收益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基金说明书”即指《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原版招募说明书》。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6.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海通证
券及诺亚正行以下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购买事宜。
内地销售机构 客户服务热线
海通证券 95553
诺亚正行 4008215399
17.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别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 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包括中国内地市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益工具, 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可能面临境
外投资风险。
(2) 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 该总额度限制为3,000亿元人民币), 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市场
额度已达到或接近额度限制或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
不时调整的额度, 则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直到基金互认的
市场额度余额恢复到许可范围内。
(3) 如果本基金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资格条件, 本基金在中国内
地的销售将会被暂停, 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格条件。此外, 如
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 直
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注册为止。
(4)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50%, 一旦本基金
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基金
在内地市场的申购。如在任一特定日, 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本基金
总资产净值的50%, 则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5)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国
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则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在内地销
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强制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赎回该等份额。
(6) 中国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
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存在差异(例如, 内地销售开放日、销售数据传输及销售
资金结算流程、名义持有人安排等)所导致的风险。
(7) 税务影响。
(8) 基金组成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所导致的风险。
(9) 境外法院对境内判决不予承认或执行的风险。
(10)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
(11) 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的风险。
(12)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13)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18.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 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
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
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
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
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
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
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
有人代为持有份额, 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
有人, 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作为内
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19. 基金管理人特此声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依据
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服务。在信托契约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框架内, 基金管理人将尽一切合理努力并采取合理措施, 在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行使、损害赔偿、获得的信息披露方面,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
获得同等水平的对待和服务。
20.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
含义。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 H类(人民币) 968056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投资于在亚洲市场交易或发行的高收益债务工具的多
元化投资组合, 寻求获得高收益及资本增值。
本基金将主要(即其资产净值至少80%)投资于广泛的高收益债务工具, 其中包括但不
限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或其他未获惠誉或穆迪或标普评级位于投资
级别以下的类似证券。本基金可投资于在亚洲销售或发行、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债
券。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i)亚洲市场以外交易或发行的债务
工具及(ii)固定收益类集合投资计划。本基金可持有有限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 同
时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销售、以人民币计价的
债务证券(即“点心”债)。
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 仅用作对冲用途。就货币对冲及利率风险所使用的
金融衍生工具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掉期、期货以及可交割或不可交割远期。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20%用以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以待于
正常市场情况下进行再投资, 但可于异常情况(例如市场崩溃或重大危机)下将其最高
达40%的资产净值用以持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以保护本基金资产, 减少风险及维持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本基金流动性。
目前, 本基金并无:
1. 拟将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由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该国家政府、公共
或地方机关)发行及/或担保, 惠誉或穆迪或标普评级位于投资级别以下及/或
未获评级的证券。若为分割评级, 则相关主权发行人所获最高评级将被视为
参考评级;
2. 拟将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3. 拟将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或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投资限制”和“借款限制”载明的投资及借款限制。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价格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0元
(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1. 管理费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管理费按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1%收取。如
果每年管理费从现有水平调至最高水平, 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2.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0.13%(资产净值少于5,000
万美元)或0.12%(资产净值等于或高于5,000万美元), 有关费用将于每个估值日
累计并按月支付, 但每月最少收费为3,000美元。若每年受托人费用从现有水平
调高至最高水平, 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 受托人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者进行公告。
受托人亦有权就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收取一项费用, 亦有权收取与基金管理
人不时协议的各项交易、处理、估值费用及其他适用费用, 并由本基金偿付其
在履行职责时适当产生的所有实付开支(包括次保管费用及开支)。
3. 成立费用
海通精选基金系列(即分配给本基金的部分)及本基金的成立费用约为220,000港
元, 将由本基金承担。成立费用将在摊销期间(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首5个会计
期间, 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摊销。
4. 一般开支
本基金将会承担直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包括下文所载的费用)。如有关费用
并非直接归属于某一子基金, 则该等费用将按其各自于所有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比例在所有子基金之间作出分配。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及变现本基金投资的费用、保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及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成立伞基金及本基金所产生的开支及首次发行份额或份额类别有关的费用、
因编制补充契约或任何上市或监管批文而产生的费用、举行份额持有人大会
及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终止伞基金或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基金
管理人所同意受托人其就审阅及制作与本基金的营运有关的文件所产生的时
间及资源而收取的费用及开支(包括周年报表的存档及需要向任何相关监管机
构存档的其他法定资料, 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产生的费用)、公布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份额的申购价及赎回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编制、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发售
文件的开支,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因遵守或与任何变更或引入
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或有
关份额信托的任何守则有关, 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开支。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收费及开支事宜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及开支”一节。
(七) 收益分配政策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及决定收益分配的频率与金额。
就H类(人民币)而言, 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半年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并以人民币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法保证本基金会定期进行收益分配, 若作出收益分配, 亦无法保证分配
的具体金额。收益分配(如有)可从本基金的收入及/或资本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
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收益分配政策, 但须事先得到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且至少提前一个
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 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接纳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
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 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
业实践, 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
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载于名
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
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
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
额, 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 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实
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
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2. 登记服务
本基金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委托中登公司为
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
和赎回的清算服务。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九) 中国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中国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基金管理人委任为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托管资格。
中国内地代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
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
项。
2. 内地销售机构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或其他具有中国内
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内地销售机构进行。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海通证券及诺
亚正行。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 且下列类别仅在内地销售:
类别 类别货币
H类(人民币) 人民币
H类(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申购和赎回。
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 本基金可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类别, 具体销售
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二)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 但不可向未获批准的任何司法管辖区
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的相关内容))销售。
(三)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海通证券及诺亚正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
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四)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通
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 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视情形)须由内地销售机构在该内地销售开
放日下午3:00(北京时间, 下同)或之前获得。于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内地销售
开放日下午3:00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处理。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五) 申购价格和程序
1.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目前申购费率为1%。基金管理人有权在3%这一
最高申购费率范围内变更基金申购费率, 并提前两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
内地代理人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履行本基金的法律
文件要求履行的程序后, 在最高5%的范围内调整前述最高申购费率。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
费率。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0元
发售首日后,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购价格为该份额类
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点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 并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4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上述精度处理所产生的差异归本基金所有。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通过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
舍去。被舍去部分的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4. 申购申请流程
(1)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下午3:00(北京时间))前内
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 本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 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或中
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
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
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如果内
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2)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基金管理人另行
接受外, 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支
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全
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5.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中“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停”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告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
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
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5) 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 基金管理人
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六) 赎回的价格和程序
1.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暂不收取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可在根据本
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 变更基金赎回费率。本基金调整在内地
的赎回费率的, 最高不超过5%。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格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
地销售开放日估值点计算的份额净值, 将所得金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至小数点
后4位。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可得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的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1-赎回费率)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4. 赎回申请流程
(1)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即下午3:00(北京时间))前内
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 本基金的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公司, 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或
中国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
机构)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
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2)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 通常于T+4日内(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一
个月内, 但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或受限于相关市场法律或监管限制
除外)由受托人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赎回款项将于通
常情况下T+10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5. 暂停赎回
关于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 请参见基金说明书中“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
的“暂停”分节。
6.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 如收到大量的人民币类别赎回请求,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认本基金并无充
足的人民币进行货币兑换以进行结算, 则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延
迟支付人民币类别的任何赎回请求;
(2) 本基金大部分投资所在市场受到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之规限, 致
使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赎回所得款项不能实际可行(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反
映在相关市场的特殊情况下需要的额外时间);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3) 份额持有人延迟出示或未能出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7.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基于善意合理地将在任何
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的本基金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
限制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目的10%。在此情况下, 有关限制将按比例分配,
以使所有已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有效要求赎回本基金的份额的本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能够赎回本基金相同比例的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 未予赎回的任何份额(但如无此规定, 则已被赎
回)将按照相同限制顺延赎回, 并将于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及所有后续的内地
销售开放日获优先赎回(基金管理人就此拥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要求已全部
处理为止。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要求,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内地销售开放日
起计7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内通过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尽快通知有关份额
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
形时, 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
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
应就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咨询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
(七)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1. 就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H类(人民币)的最低初始及最低追
加申购额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最低赎回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最低持有量为
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少于上述最低
持有量, 则基金管理人可将该赎回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该类别的
所有份额而作出。
基金管理人不时(不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有权酌情豁免、更改或接受比最低
初始申购额或最低追加申购额、最低赎回额及最低持有量要求更低的金额。
2. 内地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及诺亚正行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
份, 无最低持有份额要求。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持有量以及最低赎回
要求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名称: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400-821-5399
(二)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通过海通证券办理开户及申购的程序
1.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海通证券电子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
请。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a) 开户时间: 内地交易日的9:30-15:00, 内地交易日15:00后及周六、周日及
其他内地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
(b) 申购时间: 内地销售开放日的9:30-15:00。内地销售开放日15:00后及非内
地销售开放日不受理客户的申购申请, 而视为下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
购申请。
(2) 开户和申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电子交易系统开户及申购程序, 可拨打海通证券
的客户服务电话95553咨询。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3) 注意事项
(a) 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2日登录海通证券电子交易系统
查询确认开户是否成功的结果(此处T日为内地交易日, T+n的n日亦为内地
交易日)。
(b) 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 可于T+2日登录海通证券电子交易系统
查询申购是否确认成功的结果 (此处T日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T+n的n日亦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2.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海通证券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
(1) 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a) 开户时间: 内地交易日的9:30-15:00, 内地交易日15:00后及周六、周日及
其他内地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
(b) 申购时间: 内地销售开放日的9:30-15:00。内地销售开放日15:00后及非
内地销售开放日不受理客户的申购申请。
(2) 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以及申购申请须提交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及申请申购所需材料及程序, 可拨打海通证券的客
户服务电话95553或者联系开户营业部咨询。
(3) 注意事项
(a) 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可于T+2日登录海通证券电子交易系统
查询确认开户是否成功的结果(此处T日为内地交易日, T+n的n日亦为内地
交易日)。
(b) 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 可于T+2日登录海通证券电子交易系统
查询申购是否确认成功的结果 (此处T日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T+n的n日亦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程序未尽事宜以海通证券的业务规则为准。
内地投资者通过诺亚正行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购申请的, 相
关程序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四.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
德辅道中189号
李宝椿大厦22楼
受托人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杨建新
卢伟浩
孙彤
陈煊
潘慕尧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15号
爱丁堡大厦21楼
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中国内地代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二环
金融大街25号
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9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