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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恒生龙头指数C(00114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661101
基金代码 001149
公告日期 2019-09-17
编号 3
标题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基金费用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五、禁止行为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十七、违约责任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9
二十、其他事项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1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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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汇
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
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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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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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
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
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
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
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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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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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与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将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股票
池信息以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交与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
收到;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分股的股票池信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季度股票池更新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股票池信息交与基金托
管人,并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收到。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
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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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
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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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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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
工作日内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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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
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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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
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
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
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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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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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
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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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构开立的专门账户。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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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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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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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
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
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
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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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1 日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
下达 T+0 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 2 个工作小时前发送,并电话确认。T+0 交收的划款指令
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 15:00。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
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
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
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于划款指令预留印鉴的表面一致仅进行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
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
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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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
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后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
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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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
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
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
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
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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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 T+1 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 12:00 前向基金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相当于
应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其协助将
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
(2)针对基金管理人 T+1 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基金托管人将予以临时垫付,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按结算公司
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对于基金托管人临时垫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予以补足。基金管
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基金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
基金托管人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证券处置费用、损益和其
他法律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
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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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当日日终 ,所有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当日产品资金变动情况,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资金调节表,供基金管理人对资金账目进行核对。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
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
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仍无法核对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资金账
目及证券账目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
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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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
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分红
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
分另行规定。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划款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
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划款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注册登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
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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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
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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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所得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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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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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估值方法第 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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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
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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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
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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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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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
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
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最低比例为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是指基金管理人以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拟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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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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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
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
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
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
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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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
过指定媒体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
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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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XX%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开始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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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经由基金管理人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月人民币 7,500 元(若基金成立当月剩余时间不足一
个月,且按当月实际剩余时间计算的指数使用费低于人民币币 7,500 元,则按照人民
币 7,500 元收取)。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
方法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及时公告。
(四)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有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五)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
金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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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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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
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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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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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由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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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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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其托管地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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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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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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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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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
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
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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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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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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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
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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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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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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