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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德主题混合(51903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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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1712673 | ||||||||
基金代码 | 519039 | ||||||||
公告日期 | 2019-11-2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修改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1月20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1:《〈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 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以 下简 称 “《合同 法》”)、《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运 作办 法》”)、《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 同法》(以 下简 称 “《合同 法》”)、《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销售 办法》”)、《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 、披 露 与 更 新 要 求 ,自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实 施 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最 新 修 订 情 况 修 订 法 规名称 补 充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实 施 时间 二、释义 …… 7、招 募 说 明 书 :指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所作的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指 定 媒 介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招 募 说 明 书 :指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根 据法 律法规 所作的 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产品资 料概 要》及其 更 新 13、《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 颁 布 、同 年9月1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全 国性 报刊及 指定互 联网 网站(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删 除 招 募 说 明 书 需定期更新 补 充 基 金 产 品资料概要释义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最 新 修 订 情 况 修 订 法 规名称 完善表述 六、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机构 ,并予以 公 告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酌 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 所。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 3 项 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通 过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说 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连续 2 日 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销 网点 进行。具 体的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列明 或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公示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构 , 并予以 公示 。销 售机 构可以 酌情 增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变 更 营 业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 情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投资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 理 并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赎 回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通过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 明有关 处理方 法,同 时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告 。连 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 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调 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变 更 的 信 息披露方式。 六、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的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删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生 合 同 约定 的 暂 停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规定。 十七、 基 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告 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 拟 定 、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公告。 完善表述 十八、 基 金 的会计和审 计 (二)基金的审计 3、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后的 2 日 内 公告。 (二)基金的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后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后的 2 日内公告。 删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的规定。 十九、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信 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为根本 出发点 ,按照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及 时 性 、简 明 性 和 易得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时间 内,将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报 刊 ”) 及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指 定 网 站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补 充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出 发 点 和要求。 完善表述 十九、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 组 织的 祝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 何自然 人、法 人或者 非法 人 组 织 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 据 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调 整 相 关 用 语 表 述。 十九、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如 同时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一 致。两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本为准。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 证 不同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不同 文本发 生歧 义 的 , 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 据 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调 整 相 关表述 十九、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 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 明。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 交 易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90日 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 日 起60日 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 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 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内,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 清 ,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应 当至少 提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的 ,召 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托管协议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 人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 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的 信息发 生重大 变更 的,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 ;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其 他信 息发生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每 年 更 新 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 是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摘 要 文 件 ,用 于 向 投资者 提供简 明的 基金概 要信息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 个工作 日内,更 新基 金产品 资料概 要,并 登载在 指定网 站及 基金销 售 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至少每 年更 新一次 。基金终 止运 作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指 定网站 、基金 销售机 构网站 或营 业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 指定 网站披 露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中期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并将 年度 报告登 载于指 定网 站上,将 年度报 告提 示 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中期 报告,将 中期 报告登 载在指 定网 站上,将 中期报 告提 示 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网 站上,将 季度 报 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 中 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个 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 登记 机 构 ,基 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基 金服务 机构代 为 办 理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 基 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 理公司 变更 持有百 分之五 以上 股权 的 股 东 、变 更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 变更 超过百 分之五 十,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专门 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务 人 员 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业 务、基金 托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 金管理 业 务 相关行 为受到 重大 行政处 罚、刑事 处罚 ,基金托 管人或 其专 门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因 基金托 管业 务相关 行为受 到重 大行 政 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 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 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 购、赎回 申请或 重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或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 引 起 较大波 动的 ,以及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 ,相关信 息 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 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清算组 应当将 清算 报告登 载在指 定网 站上,并 将清算 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完善表述 十九、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 基金信 息的 管 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基 金产品 资料概 要、基 金清算 报告等 公开 披露的 相 关 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书面或 者电子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 信息 的 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 披露 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为强化 投资者 保护 ,提升信 息披露 服务 质量,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按照 中国证 监会 规定向 投资者 及时 提供对 其投资 决策 有 重 大 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 信息传 递工作。 补 充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未 公 开 披 露 信息管理的规定 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中 补 充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要、清算报告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只 需 选 择 一 家 报 刊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补 充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报送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十九、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定期 报告、 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 住 所,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 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 须披露 的信 息发布 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将 信息置 备于 公司住 所, 供社 会 公 众 查 阅、复制。 明 确 所 有 依 法 需 披 露 的 信 息 都应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公司场所 附件2:《〈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 金法》”)、《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 称“《基 金法》”)、《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本协议 约定的 基金 产品资 料概要 编 制 、披 露 与 更新要 求,自 《信息披 露办法 》实施 之日起 一年 后开始执行。 补 充 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作 为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依据 补 充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实 施 的时间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基金管 理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完善表述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月结 束后5个 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在每个 季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的编制;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60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在每 年结 束 之日起90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月结 束后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在 上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2个 月 内 完 成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3个月 内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具 有 证 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新 规 , 调 整 相 关表述 ,将 “半 年 度 ” 修 订 为 “中 期 ”,将 “60日 ”修 订 为 “2个 月 ”,将 “90日 ”修 订 为 “3 个月”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 报告、澄 清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方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应当 分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基 金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 报告、临 时报 告、澄清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清 算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 须披露 的信 息公布 后,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中 补 充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要、清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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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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