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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健宏扬中国基金(9680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9504
基金代码 968006
公告日期 2019-12-30
编号 4
标题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 12 月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
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19 年 12 月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各方名录 .......................................................................................................................... 6
一. 前言...................................................................................................................... 7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8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8
2. 相关税收安排......................................................................................... 11
3. 货币兑换安排......................................................................................... 13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13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 24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25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25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25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
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 25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5
1. 境外投资风险......................................................................................... 26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 29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 31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3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 33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 36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39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40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 40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 42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43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44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 44
1. 登记服务 ................................................................................................ 44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 44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 44
4. 网上交易服务......................................................................................... 45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45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 45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 45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 46
4. 收益分配政策......................................................................................... 48
5. 强制赎回份额......................................................................................... 48
6.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 49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 49
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 51
6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Zeal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金钟道 89 号
力宝中心
1 座 26 楼 05 室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蔡雅颂
颜伟华
潘振邦
受托人兼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香港铜锣湾
威非路道 18 号
万国宝通中心 12 及 25 楼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花园道 1 号
中银大厦 14 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添美道 1 号
中信大厦 22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西盟斯律师行
香港
金钟道 88 号
太古广场第 1 期 13 楼
内地代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
马场道 59 号
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7
一. 前言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是基金管理人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本基金前受托
人 Cititrust Limited 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订立信托契约,在香港法律下成立的单位信
托基金,并经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订立的第四份补充契约,基金管理人指定中银国
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生效的新受托人。受托人中
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兼任本基金的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8 月 24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该认可并非推荐或赞同本基金,亦不保证本基金的
商业价值或表现,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任何投资者,亦非赞同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
投资者或某一类别投资者。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960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赋予的权益,
须受其约束,并视作已知悉其内容。信托契约载有条文,规定在若干情况下须对订
约方作出弥偿,以及免除彼等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
约的条款。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的资料。
本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
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
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
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
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
基金的销售。
8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
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
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
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
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
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
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
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
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
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
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
明书与基金说明书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
项的要求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与前受托人 Cititrust Limited 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订立
信托契约而设立,并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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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系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
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i. 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8 月 13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持续经营
至今,于 2009 年 10 月 9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
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
的任何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
经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订立的第四份补充契约,基金管理人指定中银国际
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生效的新受托人。中
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11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
立并持续经营至今,并于 1999 年 10 月 21 日被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为信托
公司,且受托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中国银行(香港)有
限公司为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
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
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委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担任本基金的保管人,持有本基金资产。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于 1964 年 10 月 16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持续经营至今,并于
1965 年 10 月 27 日作为持牌银行获准从事银行业务,根据香港《银行业条
例》具有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资格的持牌银行,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4) 基金类别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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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类别为股票型基金。由于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 为适用于所有基金的一般投资的核心规定,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的规定,并且,在香
港市场存在多只相似的基金产品。因此本基金属于常规股票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规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i. 本基金自 2010 年 8 月 25 日成立,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
求。
i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满足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资格要求。
iii. 本基金至少 7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香港上市证券,内地市场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 20%,即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v.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在每个香港交易日,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行政管理人会在
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以电子邮件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
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
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
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
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核准设立,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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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
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
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
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
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
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
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
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税收政策通知》”)、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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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
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
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
地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或尚无明确
规定。根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
增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现行
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截至本补充说明书发布之日,根据香港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对于涉及实益拥有权变更的份额转让,一般需要缴纳香港印花
税,内地投资者作为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应承担该等转让产生的印花
税。目前香港的印花税率(如适用)为份额的对价价值(如有)或市场价值的
0.2%(当中转让人及受让人各应付 0.1%),以较高者为准。此外,就有关任
何份额的转让而签立的转让文书(如有),每份文书需要缴纳定额 5 港元印花
税。然而,通过分配新份额进行的份额申购/转换以及通过撤销份额进行的
份额赎回/转换一般都不用缴纳香港印花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
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
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
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
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
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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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
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
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人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
的唯一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签署了行健宏扬中国
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
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
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
与内地销售机构及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
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
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
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
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
基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14
ii. 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内地代理人选择的销售机构
应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且相关销售协议的订立及其内容、销售业务的
办理应符合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影响内地代理人履行代理协议下的
代理机构职责;
iii. 根据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理销售业务过程中的合
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情况进行监督监控,
并对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如果发现
有内地销售机构有任何不适宜担任销售机构的问题或违约行为,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基金
管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销售结算资
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及时向基金管理人传递销售机构汇
总的业务申请,向投资者传递经行政管理人确认的业务办理结果;
vi.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通过内地
代理人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
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内地投资者
进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viii.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外,内地代理人应将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本基金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x.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自行或促使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中的反
洗钱工作;
x. 经内地投资者确认,担任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基金
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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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法律法规规定或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分销商,基金说明书涉及分销商
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
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
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
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
含义参见基金说明书及美国 1933 年证券法 S 规例)除外。
(4)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
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
款项。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
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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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人民币(对冲)份额
目前基金管理人不拟就该等份额类别作出任何收益分配。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
下: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0 万 1.5%
500 万≤M 1000 元/笔
赎回费:无
转换费:暂不适用(目前仅有人民币(对冲)份额在内地销售)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
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7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但该日并非(基金管理人酌情厘定)本基金大
部分投资买卖所在的任何交易所或市场关闭或交易受限或暂停的香港营业
日,或者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不时决定并公告的其他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
日),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但如悬挂八号风球、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情况,导致当日香港银行开门营业的时间缩
短,则当日将非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具体参见基
金说明书“释义”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
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
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内地代理人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
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
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
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
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
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可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纳或拒绝任何份额
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
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18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
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时点的资产净
值,除以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按
四舍五入)或以基金管理人不时经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其他小数位。于
四舍五入扣除的款项将由有关类别资产保留。
在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加上其认为相当于申购金额的款项
作出投资时可能产生的额外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
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登记费)作为适当计提。任何该等额外
金额将付予受托人,并构成有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在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减其认为相当于本基金可能产生
的额外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
过户费及登记费)作为适当计提。任何该等扣减金额将由本基金保留,
并构成有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最低为 0.01 份(四舍五
入),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将归入基金资产。
iv.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
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
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
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3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
用后)须于 T+3 日 16:00(香港时间)前收到。如申购款项未能在前述期限
内收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19
赎回款项将于申请确认后,即 T+4 日,由基金行政管理人将资金划至
内地代理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金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10 日
内支付回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
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人民币
(对冲)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
最低赎回要求如下:
类别 人民币(对冲)份额
最低申购金额 首次:人民币 50,000 元
后续:人民币 1,000 元
最低持有额
二者中较少者:
(i) 50,000 份基金份额;或
(ii) 50,000 港币的等值人民币
最低赎回要求 1,000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少
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的基金
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保留针对本类别基金份额豁免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最低后
续申购金额要求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一般地或按个别情况全权酌情
决定豁免本基金的最低持有额规定。少于1,000份基金份额的部分赎回
要求不予接受,除非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豁免此项要求。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人民币(对冲)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
持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
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 暂停申购
20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
值”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
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
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
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8%时,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v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viii.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获得受托人书面批准后,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
注销份额)限制于本基金总资产净值或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0%。届时,
有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已于该交易日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
份额持有人将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
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如无该限制本应被
21
赎回的)将予以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以供赎回,赎回价按有关交易日的
份额赎回价,但须受相同的上限所规限,并于下一交易日相对于在该
下一交易日收到的赎回要求获优先赎回。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要求,
基金管理人须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
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ix.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
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
类别基金份额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
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购买份
额”、“赎回份额”、“转换”各节。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行政
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
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TA 系统
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22
T 日(申请日)20:00 起,中国结算 TA 系统收齐本基金全部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汇
总为内地代理人名义下的总金额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行政管理人,同
时将内地投资者账户资料发送至内地代理人。行政管理人通过 CMU 平台收
到 T 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
T+1 日 16:00 前或在基金净值讯息公布之一小时内,行政管理人将确认数
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A 系统。
T+2 日 15:00 前,中国结算 TA 系统根据行政管理人的确认数据计算内地投
资者申购所得明细份额并进行申购费用分摊、计算赎回所得明细金额,进
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将明细数据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代理
人。
T+3 日,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内地代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数据传输的准确性、及时性,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
或内地代理人、或登记机构、或内地销售机构、或内地投资者自身过错造
成数据传输失败,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
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
银行为本基金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申购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 须于 T+3 日 16:00 时(香港时间)前收到。如申购
资金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收到,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购申请。
赎回款通常情况下将于 T+10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T+n 日中的 n 日为交易日。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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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
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
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结算和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净值
数据,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
修改时,中国结算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
理人需自行或通过内地代理人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
中国结算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国结
算发现差错的,中国结算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申请删除
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发
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国结算发现差
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尽量配合中国结算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
请数据。如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
产生差错须通过事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
24
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应协助中国结算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
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
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
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
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
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
作方(如有)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
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
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
理人应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认
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
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
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
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国结算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国结算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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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内地
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制赎
回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胡晓明
联系人: 刘冬,胡超,宋蕾
联系电话: 021-50128808-9600, 010-83571789-6622, 010-83571789-6624
传真: 010-83571800
网站: http://www.thfund.com.cn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
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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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
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
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在中国成立或于中国境外成立、其大部分业
务收入与中国有关的公司在香港、上海及/或深圳上市的股票,提供长远的资本
增值。本基金致力通过投资在中国成立或其大部分业务收入与中国有关(无论是
通过直接投资或从事中国贸易)的公司达致目标。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在其他国家
注册成立但在中国拥有大量资产、业务、生产、贸易活动或其他权益的公司。为
达致该投资目标,基金至少 7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的上市证券,而 0%
至 20%的非现金资产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证券。此外,本基金最少 80%的资产净值将投资于与中国有关的证券
及其他投资。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
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
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
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
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
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
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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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
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
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
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
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
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除对冲目的外,本基金可使用衍生工具用作投资之用途(尽管如此,衍生工
具不会被广泛或主要用于投资目的)。
本基金用作投资用途的衍生工具将大致分属两个类别:(i)不产生任何杠杆
作用及主要用于进入受限制市场(如 A股市场)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连接产品及参与票据;及(ii)其他类型的创造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交易的或柜台买卖的期权和期货。本基金可仅就对冲用途透
过衍生工具承接短仓。投资前述衍生工具,受限于基金说明书“投资限
制”、“金融衍生工具”等节的限制和限额。
尽管有前述投资限制和限额,本基金投资衍生工具仍然涉及以下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因为投资连接产品而不时涉足受限制市场。发行该连接产品
的交易对手方向本基金提供相等于相关股份的经济表现的责任。连接产品
不提供连接产品所挂钩的股份中的任何实益或衡平法权利。连接产品构成
相关发行人的无抵押合约责任。因此,本基金需承担本金所投资的任何连
接产品的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倘若发行人破产或者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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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连接产品项下的责任,本基金可能会蒙受损失,这一损失可能会相当
于该连接产品的总价值。任何连接产品将必须遵守其发行人施加的条款和
条件,并且此等条款和条件可能会导致延迟实施本基金投资策略。连接产
品通常并无交投通畅及旺盛的二级市场,为了使投资具有流动性,本基金
将会依赖作出报价的发行人清算部分连接产品。因此调整持仓的能力可能
会受到限制,因而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表现产生影响。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某些投资限制的实施,连接产品发行人收购某些公司股份的能力可能
不时受到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限制发行人发行与某些股份挂钩的连接产
品的能力,并且因此可能会限制本基金购买该等连接产品的能力。在某些
情况下,由于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全面实施或进行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使用衍生工具作为对冲及/或投资之用途(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
被广泛或主要用于投资目的)。该等工具包括交易所买卖及场外交易衍生工
具,包括不只限于认股权证、期货、远期、掉期、期权及差额合约。该等
工具可能极度波动并使投资者承受很大的亏损风险。除非衍生工具不会产
生杠杆效应,若建立该等工具持仓所需的最初保证金是少量的,可使投资
达致高度杠杆。因此,视乎工具的类别,合约价格的较小变动可能带来相
对于实际存入的最初保证金金额而言的大幅利润或亏损。此外,交易所的
每日价格波幅限制及对投机仓盘的限制可能妨碍迅速平仓,并因而造成潜
在的更大亏损。另外,在用作对冲用途时,该等工具与受对冲的投资或市
场类别之间可能有不完全相关性。场外交易合约的交易可能由于没有交易
市场以供平仓而涉及额外风险。有可能无法平仓、为持仓估值或评估所承
受的风险。此外,倘本基金预计投资价格下跌而承接短仓,但有关投资的
价格在其后上升,则本基金可能会蒙受亏损。
使用衍生工具使本基金承受多项额外风险,包括﹕(1) 信贷风险(因交易对
手未能履行其财务责任而可能引致的亏损风险);(2) 市场风险(金融资产价
格的不利变动);(3) 法律风险(交易特性或交易方订立交易的法律能力可引
致有关金融合约无法强制执行,以及交易对手无力偿债或破产可能优先于
原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权利);(4) 营运风险(监控不足、程序缺失、人为错误、
系统故障或欺诈);(5) 文件风险(文件缺失引致亏损的风险);(6) 流动性风
险(若衍生工具无活跃的交易市场,本基金无法迅速以公平价格出售衍生产
品或只能以折扣价出售的衍生产品);(7) 系统风险(一家机构财政困难或一
个主要市场出现重大干扰致使金融体系受到无法控制的金融损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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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集中风险(因集中于密切相关风险(例如集中投资于某个行业或投资与某
个实体挂钩)而造成亏损的风险);(9) 结算风险(交易的一方已根据合约履行
其责任但仍未自交易对手收到有关价值时面对的风险)及(10) 估值风险(各订
约方采取不同估值方法进行衍生工具估值的风险)。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
港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
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行政管理人会计算以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行政管理人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以电子邮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
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8%,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
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确保不超
过 50%的上限限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
监会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
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
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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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
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
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
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
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
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
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
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
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
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
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
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
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
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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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
机构与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
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
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
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
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
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
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
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thfund.com.cn/)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除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指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32
(1) 基金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基金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
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
文件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其后的中期财务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
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报及经审计财务报表登
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 12 月 31 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登载在
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
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且在暂停
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
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
示的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以及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在任何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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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的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
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
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
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 http://www.thfund.com.cn/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i. 中国证监会准予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注册的文件;
ii.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iii.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iv. 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
v.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行健宏扬中国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vi.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交易日的一般工作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
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
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
登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
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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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ii.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
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
基金申购申请。
i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iv. 如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或者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
换费。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例如有关份额申购
的资金结算款项未于交易截止时间之前收到)。
viii.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如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更改
信托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但交易方式的长期更改需
要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交易方式的临时更改须经
受托人同意。
i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
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
权转授予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
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业绩表现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
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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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退任而由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
任。
xiii.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xiv. 出现信托契约约定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发出通知后全权酌情决定终止本基金。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大利益
的方式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并编制本基金的账目
和报告。基金管理人每个财务年度至少发布两份报告。有关报告应在
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时间内让经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晓获取途径
并递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人士(包括中国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并在
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在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v. 暂停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行或出
售该类别基金份额。
vi.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申购、赎回、转换和暂停确定其资
产净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
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vii. 除非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和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在本基金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接受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vii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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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ix. 在不违反信托契约的约定下及除非基金管理人存在欺诈、不诚信、故
意违约或疏忽,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
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x. 基金管理人应备置正式的账册记录,其中载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进
行的投资交易,并应允许受托人不时按要求查阅、复制上述任何记录
或从中抽取摘要。
xi.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资产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该等条款不得与信托契
约相冲突)。
xii. 每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有决议和程序的会议记录应备存并记入
由基金管理人自费提供的会议记录册;
xiii.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发出终止通知,并在该通知中确定终止生效的日期,该日期应
至少是送达该通知后的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决定的其他期间);
xiv.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如受托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
被终止的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xv.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
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xv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已遵守香
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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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制于管理人的批准和信托契约的约定,受托人有权自行承担费用将
其在信托契约任何条款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或酌情权转授予
任何人士,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及所有其
他根据信托契约任何条款应付予受托人的款项。
ii. 在不违反信托契约的约定下及除非受托人存在欺诈、不诚信、故意违
约或疏忽,否则,受托人无须就其本着诚信原则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要求或意见而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何责任。
iii.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信托契约约定的
其他费用。
iv.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v. 在遵守信托契约所有其他条款的规定下,受托人可无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同意而按受托人自行酌情决定就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会议
的出席和表决情况制定进一步的规章。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
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 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计入受托人账下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iii.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办理基金份额的出售、
发行、赎回及注销。
i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确定本基金的净值。
v.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但有关指示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信
托契约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的除外。
vi.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符合信托契约规定的投资和借款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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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并遵守香港证监会关于认可本基金的条件。
vii.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说明根据受托人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是否在各个重要方面均依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
如果基金管理人并未遵守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受托人应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遵守哪些约定以及受托人采取了哪些措施。
viii. 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在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未全部收到前不会
发出基金份额证明书(如有)。
ix. 以合理的审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选择、任命和持续监控担任
任何本基金之部分或全部的受托人的保管人、代理人或被转授职能的
机构;合理相信此类保管人、代理人或被转授职能的机构一直持续具
备适当的资质并有能力为本基金或任何投资提供相关服务。
x. 受托人应将本基金的财产与下列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各自的关
联人士;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代名人、代理人或被转授职能
的机构; 及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代名人、代理人或被转授职能的机
构的其他客户,除非有关财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实践设有
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以确保基金资产的财产被妥善记录,
并且已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受托人亦应实施适当措施以核实基金资产的所有权。
x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xii.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及
以适当的技能、谨慎和勤勉态度,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
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xiii.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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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
xiv. 受托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委任新基金管理人后尽快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通知,说明新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相关资料。
xv.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
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xvi.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基金和/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受托人仍应遵守香港《个人
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如下权利:
i.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ii. 本基金终止后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i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
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和/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
iv. 除信托契约明确规定外,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须就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对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v.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
查文件。
vi.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vii. 参加或授权他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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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iii.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
基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
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
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
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
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
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
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根据信托契约附录 2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1) 会议的召开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并且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当
时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情况下)随时在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在香港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至少提前 21 天(包括通知送达或视为送达的当天以及通知发出的当天),
按照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规定会议
的地点、日期及时刻,及拟通过决议的条款。
对于任何会议,亲自或由代表出席且登记为合共持有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价值 10%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构成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但通过
特别决议案的法定人数应为亲自或由代表出席且登记为合共持有当时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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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份额价值不少于 25%的一个或多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自指定的
会议时间起半个小时内,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达到法定人数,基金份
额持有人要求召开的会议应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应休会直到不
少于 15 天之后,地点可由会议主席指定;在延期的会议上,亲自或由代表
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应构成该延期会议所有目的要求的法定人数(不管
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是多少),包括通过特别
决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会议的通知应按最初会议的同样方式予以通
知,并且通知应说明出席延期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应满足法定人数要
求,而不考虑各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数量及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席由受托人书面任命。若未任命或在指定主持会议
时间起半个小时内任命人员未出席会议,则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选择其中之一名出席人作为会议主席。
倘若特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特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
之间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可以单独召开特定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权力
以下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
i. 批准对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第 26 条达成的对信托契约进
行的修订、变更或增补。
ii. 替换基金管理人的任命
iii. 批准单位信托的终止;
iv. 提高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行政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上限,并允许
收取信托契约未批准的其他类型的费用;或
v. 批准重组与合并的条件与条款。
(3) 投票
投票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托代理参加会议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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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代理人无需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指定多位代理人
参加会议,并按照规定的基金份额数量投票。授权委托文书应采取书面形
式,经任命人或其律师签署,正式任命,并加盖公章或由授权管理人员或
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经签署或公证的副本应在受托人批准后存放于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在会议召开通知中指示的地点;如果未指定地点,则选择
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存放时间不晚于文书中的指定人员予以投票的
会议或延期会议召开前 48 小时(或者如果进行投票,则在举行投票前的 48
小时)。任何委托文书自其签署日期起 12 月到期之后都将无效。
(4) 决议的约束力
特别决议案或普通决议案(视情况而定)应对出席或未出席会议的所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应遵守
信托契约中对其具有效力的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但未经受托人与基金管
理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信托契约附录 1 中所载的估值规则进行任何变
更修改。
(5) 书面表决方式
由持有当时已发行所有相关类别基金份额价值的 7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代表书面签署的决议(仅就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
拥有重大利益的决议而言,不包括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任何其关联人士
所持有的或被视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其实益拥有的基金份额,除非
因基金份额构成其出于长期业务目的维持的基金(或其中一部分),该等基
金份额由身为保险公司的关联人士持有)应当作为有效的特别决议,就如同
在妥为召集并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案一样。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录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具体程序包括: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
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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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
资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
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本基金应存续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所提议
之终止乃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30 日内,并无新基金管理人接任;或
(2) 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能力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
(3) 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算程序;或
(4) 如受托人拟退任而基金管理人未能物色到合格的新受托人替代退任的受托人;或
(5) 如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
行或明智。
如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份额类
别:
(1) 本基金而言已发行类别的份额的资产净值于任何时候总额少于 50,000,000 港币;

(2) 如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
实可行或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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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通知中应说明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的通知期限而确定的信托终止生效的日期
(如果造成信托终止的原因是信托继续进行不合法,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应立即终止,
无需向持有人发出任何事先的书面通知)。
除上述情形外,本基金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授权予以终止。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
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
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
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站、客服电话等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定制和查
询对账单。
内地投资者应就具体对账单的形式和服务方式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
的运作情况回顾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销售机构。内
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
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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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其他公告。
除联系内地销售机构外,若内地投资者就本基金仍有查询或投诉需求,也可通过
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其收
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内地代理
人的联系信息如下: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9504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thfund.com.cn
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
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
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通过投资于与中国相关的上市股票,提供长期资本增值,
但无法保证本基金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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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致力通过投资于在中国成立或其大部分业务收入与中国有关(无论是通过
直接投资或从事中国贸易)的公司达致目标。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在其他国家注册
成立但在中国拥有大量资产、业务、生产、贸易活动或其他权益的公司。
为达致该投资目标,本基金至少 7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资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的证券,而 0%至 20%的非现金资产将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此外,本基金最少 80%的资产净值将投资于与中
国有关的证券及其他投资。
本基金可使用衍生工具用作对冲及/或投资之用途(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被广
泛或主要用于投资目的)。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中“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项下“投资限制”、“借
入款项的限制”等节所述的有关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每年收费率(占基金总值百分
比)
管理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1.75%*
业绩表现费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业绩表现费)
于表现期内高于相关类别份
额高水位的每份额资产
净值升值的 15%
最初的高水位定为相关
类别份额每份额首次发
行价
每个表现期与本基金每
个财务年度相对应。
就每类别份额而言,若
须就某表现期向基金管
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
47
该表现期最后估值日的
每份额资产净值将定为
下一表现期的高水位。
详情请參阅基金说明书
相关部分及本补充说明
书附录《业绩表现费计
算方法》。
受托人费用
(向受托人支付的受托人费)
最高 0.15%*,最少为每月
40,000 港元
应付保管人费用
(向保管人支付的受托人费)
根据本基金与保管人之间订
立的费用函件,保管人有权
获得(其中包括)按常规市场费
率计算的交易费以及按不同
费率计算的托管费,其主要
取决于相关投资工具以及保
管人需持有本基金资产所在
的市场。此等费用将按月计
算,并将按月交付滞纳金,
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支付。保
管人还有权获得本基金对其
履行职责期间发生的任何付
现费用或第三方费用的偿
还。
向 QRMO 支付的费用
金管理人已委任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Quality Risk
Management & Operations(“QRMO”)提供本基
金的独立风险监控、中台及后台服务。)
QRMO 将获支付下列费用:
最高为每年本基金资产
总值 0.05%的费用,每
月最低费用为 20,000 港
元;及
开办费 16,000 港元及若
干交易及处理费。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规定
的其他成本及开支,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投资及变现投
资的费用、本基金资产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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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用及开支、行政管理
人、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
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就有
关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
所招致的费用、举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
编制、印制及分发任何基金
说明书(或其更新)、财务报
表、报告及通知所招致的费
用。此外,本基金须承担因
法例或监管规定变动或实施
新法例或监管规定而招致的
所有费用(包括因遵守任何有
关单位信托或集合投资计划
的守则而招致的所有费用,
不论其是否有法律效力)。
* 请注意,某些费用可在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调升(最多至准
许的最高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本基金须缴付费用”的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分配金额。倘若基金管理人决定
作出分配,只有归属于有关类别的净收入将予分配(经扣除收费及开支后)。
就本基金向内地投资者发行的份额类别-人民币(对冲)份额而言,目前基金管理人
不拟就该等份额类别作出任何分配。
5. 强制赎回份额
基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美国财政部与香港签订的有关《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的版本二跨政府协议(“HK IGA”),本基金可能向未有提供辨识身
份所需之资料及文件,或身为不合规海外金融机构或其他 FATCA 条文及规例列
明的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强制赎回其所持份额及/或预扣款项。本基金将
按适用法律和法规进行有关强制赎回及/或预扣,而基金管理人须以诚信及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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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理由的情况下行使有关酌情权。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
关于“美国聘雇法案与遵守美国预扣税规定的风险”的说明。
基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生效的《2016 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的规定,按照共
同申报标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其他代理人可能向未提供任
何所要求的信息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及/或补救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强制赎回其所持份额。强制赎回将按照适用法律进行,基金管理人须以诚信及具
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行使有关酌情权。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
节关于“与经合组织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共同申报标准
有关的风险”的说明。
6.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以下权利:若怀疑或得悉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会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违反适用反洗钱活动或其他的法律或规
例,或认为拒绝付款是确保本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遵守任何司法管辖区的
该等法律或规例是必须或适当的,则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拒绝向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
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有:澳元(对冲)份额、港元份额、
港元(分配)份额、人民币(对冲)份额、美元份额,但目前在内地公开销售的
仅是人民币(对冲)份额。因此在基金说明书中关于澳元(对冲)份额、港元份
额、港元(分配)份额、美元份额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销售机构
50
基金说明书中“发起人及分销商”提及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康宏资产
管理”)担任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分销商。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授予康宏资产管理从事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牌照。但康宏资产管理并不具有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应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进
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所载的内地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亦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3) 转换
基金说明书中“转换”一节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批准下,将其全部或部分的现有类别份额转换至另一类别或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但由于目前
仅有人民币(对冲)份额在内地公开销售,内地投资者并不能将其持有的人
民币(对冲)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份额。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
(4) 申购、赎回及转换
基金说明书“购买份额”、“赎回份额”、“转换”等章节系对本基金在
香港销售的相关程序做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
者申购、赎回及转换本基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进行。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
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
需知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51
附录:业绩表现费计算方法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拟在内地销售的人民币(对冲)份额的业绩表现费的计提时间、计
算方式和对投资者的影响说明如下:
一. 业绩表现费的计提时间
基金的每个表现期为每个财政年度首个估值日(包括该日)开始至最后一个估值日(包
括该日)为止的期间(12 个月的时间)。在每个表现期内,本基金将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业绩表现费,并于表现期末支付。
上文所指的“表现期末”为每个财政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记为业绩表现费的“提
取评价日”。
二. 业绩表现费的计算方式
在每个表现期内,本基金将于每个估值日计算业绩表现费,并于提取评价日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具体计算方法为:
首先,确定每个表现期的高水位。高水位是每个表现期用于计算业绩表现费的基准
值,于每个表现期的第一个估值日确定并适用于该表现期的所有估值日。
本基金的最初高水位为该份额首次发行的单位净值。如:本基金首次发行时单位净
值为 1.0000 元,则第一个表现期的高水位为 1.0000 元。
后续表现期的高水位为上一个收取了业绩表现费的提取评价日的单位净值与最初高
水位的孰高值。
如:假设第一个表现期的高水位为 1.0000 元,提取评价日的单位净值 1.2550 元。
在第二个表现期,因为上一个提取评价日的单位净值 1.2550 元高于首次发行时单位
净值 1.0000 元,所以第二个表现期的高水位确定为 1.2550 元。假设第二个表现期的
提取评价日,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0.9000 元,低于该表现期的高水位
1.2550 元,则基金份额在该提取评价日业绩表现费为 0,提取后单位净值为 0.9000
元。
52
在第三个表现期,因为第二个表现期未提取业绩表现费,所以第三个表现期的高水
位为 1.2550 元(上一个收取了业绩表现费的提取评价日的单位净值与最初高水位的孰
高值)。因此,第三个表现期的高水位确定为 1.2550 元。
以此类推。
其次,在本基金的每个估值日,如果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超出表现期的高水
位,则对超出部分计提 15%的业绩表现费;如果单位净值未超出该份额的表现期的
高水位,则不计提业绩表现费。如:在第一个表现期中某个估值日,单位净值(扣除
业绩表现费前)为 1.2800 元,超出当期的高水位 1.0000 元,则对超出部分 0.2800 元
提取 15%的业绩表现费 0.0420 元(0.2800 x 15%),基金单位净值为 1.2380(1.2800-
0.0420)元。
最后,在表现期末(提取评价日),本基金将业绩表现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在第
一个表现期末,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1.3000 元,超出当期的高水位
1.0000 元,则对超出部分 0.3000 元提取 15%的业绩表现费 0.0450 元(0.3000 x 15%),
基金单位净值为 1.2550(1.3000-0.0450)元,本基金将业绩表现费 0.0450 元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三. 业绩表现费计提示例
以下举例仅供说明之用,对具体操作过程中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可能会有所简化。
图表:业绩表现费示例(以单位份额计算)

投资者(甲):
假设投资者(甲)认购 100 基金份额,首次发行时的单位净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即
第一年的高水位为人民币 1.0000 元。投资者持有基金总额人民币 100.00 元。
53
情况 1) 第一年交易日 A,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1.2800,高于第
一年高水位线 1.0000 元,因此,业绩表现费将计提:
15% x (1.2800 - 1.0000) = 0.0420 元
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后) = 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 - 业绩表现费:
1.2800 元 - 0.0420 元 = 1.2380 元
投资者(甲)持有基金总额 = 1.2380 x 100 = 123.80 元
第一年最后一个估值日,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1.3000,高于第一
年高水位线 1.0000 元,因此,业绩表现费将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计算如下:
15% x 0.3000 元 = 0.0450 元
第一年最后一个估值日,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后):
1.3000 元 - 0.0450 元 = 1.2550 元
投资者(甲)持有基金总额 = 1.2550 x 100 = 125.50 元
情况 2) 第二年,期内的高水位为 1.2550,即上一次收取了业绩表现费后的期末净值
1.2550 与最初高水位 1.0000 中的孰高值。
第二年交易日 B,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1.2150,低于期内的高水
位线 1.2550 元,所以不需计提业绩表现费。
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后)= 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 - 业绩表现费:
1.2150 元 - 0.0000 元 = 1.2150 元
投资者(甲)持有基金总额 = 1.2150 x 100 = 121.50 元
第二年最后一个估值日,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0.9000,低于第二
年高水位线 1.2550 元,因此无需提取业绩表现费。同时,第一年提取的业绩表现费
已经支付,也不会带入第二年进行返还。
第二年最后一个估值日,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后):
0.9000 元 - 0.0000 元 = 0.9000 元
投资者(甲)持有基金总额 = 0.9000 x 100 = 90.00 元
54
情况 3) 第三年,期内的高水位为 1.2550,即上一次收取了业绩表现费后的期末净值
1.2550 与最初高水位 1.0000 中的孰高值。
第三年交易日 C,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1.2000,低于期内的高水
位线 1.2550 元,所以不需计提业绩表现费。
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后)= 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 - 业绩表现费:
1.2000 元 - 0.0000 元 = 1.2000 元
投资者(甲)持有基金总额 = 1.2000 x 100 = 120.00 元
第三年最后一个估值日,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1.5000,高于第三
年高水位线 1.2550 元,因此,业绩表现费将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计算如下:
15% x (1.5000 - 1.25500)元 = 0.0368 元
第三年最后一个估值日,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后):
1.5000 元 - 0.0368 元 = 1.4632 元
投资者(甲)持有基金总额 = 1.4632 x 100 = 146.32 元
下一年,期内的高水位将为 1.4632,即上一次收取了业绩表现费后的期末净值
1.4632 与最初高水位中的孰高值。
投资者(乙):
假设投资者(乙)在第一年交易日 A 申购 100 份额,申购价格为交易日 A 的单位净值
(扣除业绩表现费后)1.2380 元。
情况 4) 投资者(乙)第一年最后一个估值日,如情况 1)所述,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
业绩表现费后)1.2550 元。投资者(乙)实际支付的业绩表现费为:
15% x (1.3000 - 1.2800)元 = 0.0030 元
投资者(乙)持有期间,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增长:
1.3000 - 1.2800 = 0.0200 元
投资者(乙)持有期间,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后)增长:
1.2550 - 1.2380 = 0.0170 元
= 基金的单位净值(扣除业绩表现费前)增长 - 业绩表现费
55
= 0.0200 - 0.0030
投资者(乙)支付业绩表现费总额为:
100 x 0.0030 元 = 0.3000 元
第一年末,投资者(乙)持有基金总额 = 1.2550 x 100 = 125.50 元
假设投资者(乙)持有份额直到第二年交易日 B。如情况 2)所述,本基金的单位净值(扣
除业绩表现费前)为 1.2150,低于期内的高水位线 1.2550元,所以不需计提业绩表现
费。
投资者(乙)从申购交易 A 到第二年交易日 B 总的回报为两个交易日净值之差,即
(1.2150 - 1.2380) x 100 = -2.3000 元。此期间共需支付的业绩表现费为:申购交易日
A 到第一年最后一个估值日的业绩表现费和第二年首个估值日至交易日 B 的业绩表现
费之和,即 0.3000 元。
根据以上案例,投资者(乙)在交易日 A 到 B 的投资期间亏损 2.3000 元,但仍需支付
业绩表现费 0.3000 元。原因是,投资者(乙)在第一年支付了业绩表现费,高水位将
抬高至 1.2550 元,第二年由于业绩下降,无需支付业绩表现费,但是第一年已经支
付的业绩表现费,将不带入第二年实际支付中。
四. 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对投资者的影响
虽然业绩表现费的提取可以视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但拟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业
绩表现费的部分是根据尚未变现收益以及尚未变现亏损计算的,而本基金或有可能
无法变现该等收益及亏损。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费的计算及提取并未针对不同时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作个别调整。
于不同时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有不同的申购价,以致不同的回报表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不同时间申购或赎回份额所按照的份额资产净值,将受其中包含
的应计业绩表现费金额影响,而该金额可每日变动及取决于本基金在业绩表现期内
不同时间的业绩表现以及申购及赎回水平,且不会对有关份额资产净值作出任何调
整。
56
即使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金份额的投资蒙受损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
能需要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另一方面,即使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基
金份额的投资获利,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必一定需要支付业绩表现费。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基金说明书
(于 2019 年 12 月重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投资者重要资料 ............................................................................................................... 1
名录 ............................................................................................................................. 5
释义 ............................................................................................................................. 6
绪言 ........................................................................................................................... 10
本基金的管理 ................................................................................................................. 11
基金管理公司 .................................................................................................... 11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 11
保管人 .............................................................................................................. 12
发起人及分销商................................................................................................. 13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 14
投资目标 ........................................................................................................... 14
投资策略 ........................................................................................................... 14
投资限制 ........................................................................................................... 15
借入款项的限制................................................................................................. 19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 .................................................. 19
金融衍生工具 .................................................................................................... 20
担保物 .............................................................................................................. 21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23
购买份额 ........................................................................................................................ 27
份额类别: ........................................................................................................ 27
最低认/申购金额................................................................................................ 27
基金募集 ........................................................................................................... 27
份额的申购 ........................................................................................................ 28
申请手续 ........................................................................................................... 28
付款手续 ........................................................................................................... 29
一般事项 ........................................................................................................... 30
赎回份额 ........................................................................................................................ 31
赎回手续 ........................................................................................................... 31
支付赎回款项 .................................................................................................... 31
赎回限制 ........................................................................................................... 32
转换 ........................................................................................................................... 34
估值 ........................................................................................................................... 36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 37
公告资产净值 .................................................................................................... 38
开支及收费 ....................................................................................................................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缴付的费用 ........................................................................... 39
本基金须缴付费用 ............................................................................................. 39
现金回扣及非金钱佣金 ...................................................................................... 43
风险因素 ........................................................................................................................ 45
税务 ........................................................................................................................... 61
香港税项 ........................................................................................................... 61
中国内地税项 .................................................................................................... 62
一般资料 ........................................................................................................................ 67
报告及账目 ........................................................................................................ 67
收益分配政策 .................................................................................................... 6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8
转让份额 ........................................................................................................... 68
信托契约 ........................................................................................................... 69
审计师 .............................................................................................................. 69
终止本基金 ........................................................................................................ 69
可供查阅文件 .................................................................................................... 70
反洗钱活动规例................................................................................................. 70
流动性风险管理................................................................................................. 71
利益冲突 ........................................................................................................... 71
1
投资者重要资料
重要资料 — 阁下倘对本基金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的股票经纪、银行经理、会
计师、律师或其他独立财务顾问。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例并根据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与 Cititrust Limited(本基金前受托人)所订立日期为 2010 年 8 月 25
日并不时修订和重述的信托契约所成立的单位信托。在《退任及就任契约》中,基金管理
人已任命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生效的新受托人
(“受托人”)(“《退任及就任契约》”)。本基金说明书包括与本基金有关的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
认,就其所知及确信,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任何陈述有所误导。然而,本基金说明
书的交付或份额的发售或发行于任何情况下均不表示,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数据于刊发日期
后任何时间仍属正确。本基金说明书可不时更新。份额的意向申请人应询问基金管理人是
否已发行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文件或任何后续基金说明书。
在各情况下,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所提供或作出且并未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
任何资料或陈述,均应视作未获授权,故不得予以依赖。
本基金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节,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
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并非推荐或赞同本基金,亦不保证本基金的商业价值或
表现,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任何投资者,亦非赞同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别
投资者。
除香港以外(或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本基金并没有于任何司法管辖区采取任何行动,以获
得准许在规定需要采取行动之任何其他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发售份额,或持有、发布或派发
本基金说明书,或有关发售份额的任何其他发售或宣传资料。倘本基金说明书于任何司法
管辖区向任何人士要约或邀请未获授权,或向任何人士提出该要约或邀请即属不合法,则
并不构成向该等人士的要约或邀请。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
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根据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机制向中国内
地零售投资者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适用法律及规例向中国内地零售投资者发行本基金
人民币(对冲)类别份额。
2
本基金说明书在欧洲经济区(“欧洲经济区”)的派发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按照《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欧盟第 2011/61/EU 号指令),在
本基金说明书公告日,本基金已收到通知、进行注册或通过核准(视情况而定,且不论以何
种方式描述),可在以下欧洲经济区各成员国(“成员国”)中对专业投资者进行市场推广。
荷兰;及
英国
就其他成员国而言,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在某一成员国派发此基金说明书,并且方可
发售、发行基金份额:(1)是投资者自行选择的成员国;或者(2)是可以合法派发基金说明
书,并且可以合法发售、发行基金份额的成员国。
此外,按照《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的规定,只要能够促进市场推广,以下情况适用
于在以下(各)成员国中派发本基金说明书:
英国:在英国,本基金只对符合《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规定》(2013 年版)要求的专业投资
者发行本基金说明书,同时根据《FSMA(金融推广)2005 年令》中第 29 条第(3)款的规定
豁免了《2000 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中第 21 节规定的金融推广限制。在英
国,仅符合以上条件人士可投资本基金;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倚赖或采纳本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说明书在欧洲经济区以外区域的派发
新加坡:作为本基金说明书发售主体的基金份额的认/申购要约或要约邀请,与由《新加坡
证券与期货法》(“《证券与期货法》”)第 289 章第 286 节授权或由《证券与期货法》第
287 节认可的集合投资计划无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管局”)未授权或认可本
基金,基金份额不得向公众零售投资者发售。《证券与期货法》不认可本基金说明书或其
他任何与基金发售和销售相关的文件为招募说明书。因此,《证券与期货法》项下与招募
说明书内容相关的法定责任不适用。建议您谨慎考虑这项投资是否适合您的需要。
本基金说明书未在新加坡金管局登记为招募说明书。因此,不可传阅和派发本基金说明书
或任何其他与基金发售或销售相关的、或与基金份额的认/申购要约或要约邀请有关的文件
或材料。无论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不得向新加坡任何人士发售或销售基金份额,不得将
基金份额作为认/申购或购买要约邀请的标的,除非:1)该人士为《证券与期货法》第 304
节项下规定的机构投资者;2)根据《证券与期货法》第 305 节规定的内容,符合第 305 节
3
第(1)条规定的相关人士或符合第 305 节第(2)条规定的任何人士;3)《证券与期货法》中
符合条件、符合任何其他适用条款的人士。
若基金份额由以下相关人士根据第305条规定认/申购或购买:
(a) (《证券与期货法》第4A节的定义为非认可投资者的)企业,唯一业务是投资,其全部
股本由一个或多个为认可投资者的个人拥有;
(b) 信托(在该信托下,受托人并非认可投资者),其唯一目标是投资且基金所有受益人均
为认可投资者,
该企业的证券(《证券与期货法》第 239 节第(1)条定义的)或基金受益人(不论如何描述的)
在信托中的权利和利息,在该企业或该信托根据第 305 条项下的发售购入基金份额后 6 个
月内不可转让,以下情况除外:
1) 发售对象为机构投资者、《证券与期货法》第305节第(5)条定义的相关人员,或任何
适用《证券与期货法》第275节第(1A)条或第305A节第(3)条第(i)款(B)项发售的任何人
士。
2) 转让时没有也不会有任何对价的。
3) 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
4) 符合《证券与期货法》第305(A)节中的规定的。
5) 符合新加坡《证券与期货条例(投资发售)(集体投资计划)条例》(2005年版)第36条的规
定。
瑞士
在瑞士,基金份额将仅向合格的投资者(即“合格投资者”,定义见 2006 年 6 月 23 日经
修订的《瑞士投资计划法案》(“《瑞士投资计划法案》”)及其实施条例)发售。因此,本
基金尚未且将不会在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注册。本基金说明书及/或其他与基金份
额相关的其他销售材料仅可由合格投资者获得。
美国
4
(a) 份额并未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非交易不违反该法,否则不可
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属地或其领地或受其司法权管辖的地区或为美国人士(定义
见该法的S规例)的利益而发售或出售份额;
(b) 本基金尚未且将不会根据美国《1940 年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本基金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仅作指引之用。份额的意向申请人应知悉认/申购申请的有关法
律规定,以及彼等各自的公民身份、居留权或居籍所属国家的任何适用的外汇管制规例及
适用的税项。
任何投资者查询或投诉均应书面呈交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金钟道 89 号力宝中心
1 座 26 楼 05 室),基金管理人将于收到查询或投诉后 10 个营业日内回复。
5
名录
基金管理人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金钟道89号
力宝中心
1座26楼05室
电话号码: +852 3626 9700
传真号码: +852 3626 9736
基金管理人董事 蔡雅颂
颜伟华
潘振邦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铜锣湾
威非路道18号
万国宝通中心 12 楼及 25 楼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
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14楼
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顾问 西盟斯律师行
香港
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 30 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22楼
6
释义
本基金说明书所定义的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连接产品”指
与某一个股票或股票投资组合挂钩的证券(例如票据、
权证、期权或参与证书)或互换协议,旨在全方位复制
基础股票或股票投资组合的经济效益;
“行政管理人”指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行政管
理人;
“澳元”指 澳洲货币;
“澳元(对冲)份额”指 作为“澳元(对冲)份额”发行,并以类别货币为澳元的
类别组成的份额;
“基础货币”指 就本基金而言,港元;
“营业日”指 香港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或
星期日),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
子,但如悬挂八号风球、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
情况,导致当日香港银行开门营业的时间缩短,则当日
将非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行决定;
“中国”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类别”指 基金份额的某一类别;
“类别货币”指 某一类别的计价货币;
“《单位信托守则》”指 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不时
进行修订或被取代);
“关联人士”指 就一家公司而言:
(a) 任何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本 20%或以
上的人士或公司,或任何直接或间接可行使该公司
总投票权 20%或以上的人士或公司;或
7
(b) 由一名符合(a)所述其中一项或全部两项规定的人士
所控制的人士或公司;或
(c) 任何与该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公司;或
(d) 该公司及其在(a)、(b)或(c)所界定的任何关联人士
的任何董事或管理人员;
“保管人”指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投资及未投资
现金的保管人
“交易日”指: (a) 各个营业日,但该日并非(基金管理人酌情厘定)本
基金大部分投资买卖所在的任何交易所或市场关闭
或交易受限或暂停的营业日;或
(b) 基金管理人在受托人同意下可能不时厘定的其他日
期;
“交易截止时间”指 有关交易日下午四时整(香港时间);
“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指 为按照国际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
一个集团内的实体;
“本基金”指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任何由政府发行或政府保证还本付息的投资项目,或任
何由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
的固定利息投资项目,具有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之日
《单位信托守则》中规定的涵义;
“港元”指 香港货币;
“港元(分配)份额”指 作为“港元(分配)份额”发行,并以类别货币为港元的
类别组成的份额;
“港元份额”指 作为“港元份额”发行,并以类别货币为港元的类别组成
的份额;
“香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8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指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基金募集期”指 就每一类别份额而言,该类别份额按固定价格认购的发
售期间,有关详情载于下文“购买份额”一节;
“基金管理人”指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指 指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就解释本基金说明书而言,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资产净值”指 本基金或类别或份额(视情况而定)的资产净值,按下文
“估值”一节概述的信托契约条文计算;
“人民币”指 中国货币;
“人民币(对冲)份额”指 作为“人民币(对冲)份额”发行,并以类别货币为人民
币的类别组成的份额;
“基金登记机构”指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沪港通”指 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
的联系而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深港通”指 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
的联系而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上交所”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9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指
沪港通及深港通;
“认购价/申购价”指 下文“购买份额”一节所述份额发行的价格;
“深交所”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托契约”指 成立本基金的信托契约,由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订立,经不时修订和重述;
“受托人”指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份额”指 代表特定数量或部分的基金无法分割的权益单位的某一
类别的份额,当提及“份额”时(除特指某一类别时
外),意指并包括所有类别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 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赎回价”指 下文“支付赎回款项”一节所述份额的赎回价格;
“美元”指 美国货币;
“美元份额”指 作为“美元份额”发行,并以类别货币为美元的类别组
成的份额;
“估值日”指 各交易日;
“估值点”指 有关估值日相关市场的最后收市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在
受托人同意下,不时厘定计算资产净值的其他时间。
10
绪言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为依据香港法例并根据订立于 2010 年 8 月 25 日并不时修订的信托契约
所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享有信托契约条文赋予的权益,须受
其约束,并视作已知悉其内容。
于本文件日期,本基金发售五类份额。日后可设立其他类别份额。
有关本基金的资料(包括本基金销售文件的最新版本、通函、通知、公告、财务报告、最新
申购价及赎回价及资产净值)可于网站 www.zealasset.com 查阅(此网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
明书一部分,且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11
本基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8 月 13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基金管理人已取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
券及期货条例》授予从事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资产管理)
受规管活动的牌照,中央编号为 ATR821。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亦负责(联同受托人)保持
本基金的账目及记录以及与本基金有关的若干其他行政事宜。
基金管理人可就本基金委任次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但须获香港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
人现无意就本基金委任次基金管理人或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为蔡雅颂、颜伟华及潘振邦。
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及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受托人。
受托人是在香港成立并注册的信托公司。受托人是中银集团信托有限公司和保诚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立的合资企业。中银集团信托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以及中银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均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受托人的主要
活动是为不同基金和机构客户提供受托人服务、投资会计、行政管理和登记服务。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保管基金的资产。然而,受托人亦可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受托人
的关联人士)作为受托人的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持有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的资产,可授权相关人士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任共同保管人、次保管人及/或代表人
(各保管人、代名人、代理人、共同保管人、次保管人及代表人为一个“业务代理”)。受
托人应当(a) 在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任何该等业务代理时,以合理的审慎、技能和勤勉
尽责的态度行事并进行尽职审查;(b)确保业务代理持续具备适当资格且胜任为基金提供相
关的保管服务;(c)对作为受托人关联人士的业务代理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犹如对受托人
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但假设受托人免除了本段(a)和(b)中义务,那么受托人将无需对业
12
务代理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负责,此时业务代理不是受托人的关
联人士。
受托人亦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受托人作为基金登记机构负责(其中包括)保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登记册及处理份额申购及赎回。
作为行政管理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将对基金特定的财务、行政管理和其他
服务负责,包括:
决定资产净值和每一份额资产净值;
编制并存置基金的财务和会计记录与会计报表;
协助编制基金的财务报表。
受托人并不负责编制本基金说明书,因此,除明确与受托人及其关联公司有关的资料外,
受托人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概不负责。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已被委任为本基金的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于 1964 年 10 月 16 日在香港成立。作为当地成立的持牌银行,
自从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该银行进行了重组,将原属于中国银行的 12 家银行中的 10 家
银行进行了合并,成为了今天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此外,其持有中国银行信用卡
(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
中国银行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在香港组建,持有其主要运营子公司
“中银香港”的全部股权。在成功地完成全球 IPO 后,中国银行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港股票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2388”,
并于 2002 年 12 月 2 日成为恒生指数成份股。
中银香港拥有由本地分行和自动柜员机组成的庞大网络,为超过 60 万企业和 200 万零售
客户提供服务,是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提供全方位的银行服务,包括全球证券投资托管
业务以及为机构客户提供基金相关的服务。中银香港在大部分东南亚国家亦设有业务机
构。
根据保管人协议,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将成为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将由保管人直接
持有资产或通过其代理人、次保管人或代表人持有资产。
13
发起人及分销商
康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康宏资产管理”)担任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分销商。康宏资产管理
亦将通过市场推广及宣传活动支持本基金。
康宏资产管理于 1999 年成立,为康宏金融集团旗下核心成员之一。康宏资产管理提供各
类型投资服务,包括分销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代名账户、投资组合管理、专户理财等。
康宏资产管理已取得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授予从事第 1 类(证券交易)、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 9 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牌照,中央编号为 AFQ784。康宏
资产管理作为发起人的角色主要指其在发起基金发行方面的工作。就本基金而言,康宏资
产管理并无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 6 类的任何受规管活动。
14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主要通过投资于与中国相关的上市股票,提供长期资本增值,但无法
保证本基金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本基金致力通过投资在中国成立或其大部分业务收入与中国有关(无论是通过直接投资或从
事中国贸易)的公司达致目标。本基金亦可投资于在其他国家注册成立但在中国拥有大量资
产、业务、生产、贸易活动或其他权益的公司。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香港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而
取得对上述公司的投资。一般情况下,资产分布策略为:基金至少 70%的非现金资产将投
资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证券,0%至 20%的非现金资产将直接及/或间接投
资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此外,本基金最少 80%的资产
净值将投资于与中国有关的证券及其他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公司,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对该公司的研究较少及对其基本因素有误解,致市
场未有适当反映其内在价值。本基金不拟跟随任何基准指数决定行业或个别股票比重,资
产配置亦不会设定固定的行业比重。
本基金在中国内地本土证券市场的投资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及/或 B 股。本基金投资 A 股及 B 股时将遵守不时修订的适用规例。A 股及 B 股的投资
可经由不同的方法取得,包括间接投资,例如通过投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其他
投资于中国内地上市股票的基金,及/或衍生工具(例如参与凭证、期货、期权),以及直接
投资(就 A 股而言,例如通过沪港通、深港通及/或其他相关机制,该等其他机制启动后进
行)。有关此机制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一节。
为《单位信托守则》第 7.1、7.1A 及 7.2 条的目的并满足该等规定限制的情况下,本基金
于 ETF 的投资可被当作并视为上市证券。
在不违反下文所述及信托契约的投资限制下,本基金可灵活投资于广泛的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股票、可转换证券、股票相关工具、债务证券及债务、集合投资计划、商品、期货、
期权、权证、掉期及其他衍生工具。衍生工具可能于交易所买卖或场外交易,可用于对冲
15
及/或投资目的(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广泛或主要用于投资目的)。本基金为投资目的而
使用的衍生工具主要包括两种:(i)不会产生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主要用来进入有条件限
制的市场,例如 A 股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连接产品和参与凭证;以及(ii)其他能够产生杠杆
效应的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买卖或场外期权及期货。
本基金可进行卖空,并可质押本基金资产作为该等卖空的担保物。本基金可留存现金或现
金等值物(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以待再作投资、用作担保物或该等留存于实现投资目标而
言被认为是适当。
本基金仅可通过对冲目的的衍生工具卖空空仓。
基金管理人一般致力就任何对冲类别的外汇风险与基础货币进行对冲,务求以对冲基础货
币降低有关类别货币汇率波幅的影响。对冲的程度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对有关类别货币
的看法决定,并可能不时变更。对冲效果将在有关对冲类别的每份额资产净值中反映。同
样,任何该等对冲交易所产生的开支将由有关对冲类别承担。无法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
对冲技术将会有效。
上述政策如有任何变动,会寻求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在改变生效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
出通知。
投资限制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否则以下主要投资限制适用于本基金﹕
(a) 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值,不可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3)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
(b) 除上文第(a)段及《单位信托守则》第 7.28(c)条另有规定外,以及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
行批准,否则本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
体承担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1)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2)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的风险;及
(3)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c) 除非经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否则本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
现金存款的价值不可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除非该现金:
(1) 是在本基金发行前及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所持有的现金,

(2) 是在本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项目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
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3) 是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他付款责任
而持有的现金,而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对本基金造成沉重的负担,
及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
(d) 为本基金持有的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普通股不得超过由该实体发行的普通股票面值的
10%;
(e) 不得将本基金总资产净值超过 15%投资于并非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开
放予国际公众人士且该等证券进行定期交易的有组织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
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
(f) 尽管(a)、(b)及(d)项另有规定,不得将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超过 30%投资于同一发行
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g) 在受(f)项规定限制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
(h) 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批准,否则本基金不可投资于实物商品;
17
(i) 为免生疑问,如果交易所交易基金:
(1) 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或
(2)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易,以
及(i)其主要目标是要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8.6 条所载的
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
上与《单位信托守则》第 8.10 条所规定的内容一致或相似,
可被当作及视为(x)上市证券(就上文(a)、(b)及(d)项而言及受该等规定限制的前提下);
或(y)集合投资计划(就下文(j)项而言及受限于(j)项)。然而,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须
遵守上文(e)项,而且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额,应贯彻
一致地适用并在本基金说明书内明确披露;
(j) 如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标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
(1) 若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计划并非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确定)及未经香港证监
会认可,则本基金所投资的该等标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价值,总计不可超
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及
(2) 本基金可投资于一项或超过一项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标的计划或合格计划(由香港
证监会确定),但除非标的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其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
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内披露,否则本基金投资于每一标的计划份额或权益单位的
价值,不可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30%,
但就上文(1)及(2)项而言:
(i) 每一标的计划不得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投资项目作为
其目标,若标的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限制的投资项目
作为目标,则该等投资项目不可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规定的有关限额。
为免生疑问,本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8 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
计划(《单位信托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合格计划(由香港证监会
确定)(而该计划的衍生工具风险净敞口(定义见《《单位信托守则》)并未超
18
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0%)及符合上文(i)项规定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并符合(j)(1)及
(j)(2)所列的规定;
(ii) 若标的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管理,则上文
(a)、(b)、(d)及(e)项也适用于标的计划的投资;
(iii) 标的计划的目标不得为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iv) 若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管理的任何标的计划,则就标的计划征
收的认/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及
(v)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就标的计划或其管理
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就对任何标的计划的投资收取任何可量化
的金钱利益;及
(k) 如果本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本基金在一般市场
情况下最少须将其总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可反映本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
策略、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项目之上。
就本基金而言:
(a)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任何一家公司或机构发行的任何类别
的证券的面值超过该类别全部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如果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及高级人员合计拥有该类别的证券的票面值超过全部该类别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
的 5%,则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该类别的证券;
(b) 不得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
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权益);
(c) 如果卖空会导致本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10%(且就此
而言,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市场上必须有活跃的交易),则本基金不得
进行卖空;
19
(d) 除《单位信托守则》第 7.3 条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本基金的资产放贷或提供贷款,但
在购入债券或作出存款(在符合适用投资限制的前提下)可能构成贷款的情况下除外;
(e) 除《单位信托守则》第 7.3 条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得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
据,或直接地或或然地为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责任或债务有
关而承担责任,但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的逆回购交易不受此限制;
(f) 不得为本基金购买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承担无限责
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必须只限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额;或
(g) 不得将本基金的任何部分用于购买当时存在尚未全部或部分缴付费用,且根据催缴通
知须缴付任何未缴付费用的任何投资,除非该等催缴款项能以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现
金或类现金资产全额缴付,而在此情况下,该等数额的现金或类现金不属于为遵守
《单位信托守则》第 7.29及 7.30条而作分开存放,用以对冲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
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如果就本基金出现违反本节所述的任何投资限制或限额的情况,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
要在考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纠正有关情况。
借入款项的限制
本基金的最高借入款项金额不可超过其最近期可得资产净值的 10%。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下,受托人可为下列目的而为本基金借入任何货币,并且以本基金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
(a) 促进基金份额的发行或赎回或支付运作支出;
(b) 使基金管理人能够为本基金购入证券;或
(c) 用于任何其他经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的正当用途(为提高本基金的业绩表现除外)。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或逆回购交易
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可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就本基金持有的证券订立证券借贷交易、销售
及回购交易及逆回购交易。然而,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进行该等交易。倘若基金管理人日
20
后决定订立该等安排,则本基金说明书将予修订,以提供该等安排的详情,并就修订给予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
金融衍生工具
在任何时候都受到信托契约及《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约束下,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
出于对冲或非对冲(投资)目的就掉期或其他金融衍生工具订立任何交易。
本基金可出于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如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则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被
视出于对冲目的取得:
(a) 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底层资产,但应参照同一资产类别,并
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及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本基金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本基金与该等金融衍生
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50%(除非经香港证
监会另行批准)。为免生疑问:
(a)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本基金为投资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换算成该
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对应持仓,并考虑底层资产的当前市值、对手方风险、
未来市场动向及可供变现持仓的时间;
(b) 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出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计算;及
(c) 出于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若不会产生任何剩余的衍生工具风险敞口,该
等工具的衍生工具风险敞口将不会计入本段所述的 50%限额。
除《单位信托守则》第 7.26 及 7.28 条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
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底层资产的风险敞口,连同本基金的其他投资,合计不得超过《单位信
托守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底层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21
本基金应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的金融衍生工具并遵守
以下规定:
(a) 底层资产只可包含本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原油)、
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c) 除上文标题为“投资限制”一节(a)及(b)项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
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须每日以市价计算,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本基金
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
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出于对冲或投资目的)下产
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控,确保有关金融衍
生工具交易持续地具有交割保障。如本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诺或者或有
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保障交割: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本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割,本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
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底层资产,本基金无论
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底层资产
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本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作为交割保障,
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底层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
上述与金融衍生工具有关的政策适用于内置金融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
担保物
从对手方收取的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22
资产类别–合格担保物包括现金、政府债券、国际组织债券、公司债券、股票、基
金及货币市场工具;
到期日 – 担保物的到期日并非决定性标准;
流动性 – 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并可进行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
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
来源地 – 包括政府债券在内的担保物必须由在信贷评级至少达投资级(即标准普
尔或惠誉的 BBB-或以上、穆迪的 Baa3 或以上或其他国际认可评级机构及/或中国
信贷评级机构作出的同等评级)的国家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发行;
信贷评级 – 预期担保物(以公司债券形式)的发行人的最低信贷评级应为投资级
(即标准普尔或惠誉的 BBB-或以上、穆迪的 Baa3 或以上或其他国际认可评级机
构及/或中国信贷评级机构作出的同等评级);
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估值折扣 – 应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并基于资产所涉及的市场风险
来确定;
多元化-担保物必须适当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或
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在遵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限额
时,本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
以导致损害担保物的成效。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其任何相关
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被用作担保物;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
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独立保管-担保物必须由受托人持有;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执行担
保物。担保物可能会被抵销或对销;
23
现金担保再投资-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
及根据《单位信托守则》第 8.2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似的方
式受到监管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列明的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所收取的非现金
担保物不可进行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产权负担 –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担保物不应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
性产品;(ii)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iii)证券
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交所、深交
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建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证券市场
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从而提供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市场的渠道。其包含沪港通
及深港通。
沪港通及深港通各包括买卖中国内地股票的沪股交易通/深股交易通(“北向交易”)及买卖
香港股票的港股交易通(“南向交易”)两部分。通过北向交易,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本
基金)可经由其经纪商和港交所(分别于上海及深圳前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
所或深交所(视情况而定)传递订单买卖合资格的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股票。
合资格证券
初期,香港与海外投资者仅可买卖上交所及深交所市场上市的某些股票(分别为“沪股通股
票”及“深股通股票”)。沪股通股票包括不时的上证 180 指数的成份股、上证 380 指数的
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内但有 H 股同时在港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所有上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上交所上市股票;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24
深股通股票包括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 60亿元
的成份股,以及有 H 股同时在港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所有深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交易的深交所上市股票;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上市股票。
深港通开通初期,仅限于机构专业投资者才能通过深股交易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待
解决相关监管事项后,其他投资者随后或可买卖此等股票。
预期上述合格证券列表将会复核。
交易日
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只可于两地市场均开放交易且两地市场银行于相应的交收日均开放服
务的工作日在对方市场进行交易。
交易额度
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达成的沪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各受制于一个每日额度(“每日
额度”)。每日额度就北向交易及南向交易分开计算。每日额度限制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交易额度先到先得,并不属于本基金。港交所负
责监察额度的用量,并于港交所网站定时更新北向每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在将来可能有
改变。若额度改变基金管理人将不会通知投资者。
交收及托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负责为香港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进行的交易结算、
交收,并提供存管和名义持有人等其他相关服务。投资者通过北向交易购入的沪股通股票
或深股通股票保存于其经纪或托管人于由香港结算操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CASS”)的股票账户。
企业行为与股东大会
即使香港结算对其中国结算股票账户内的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并无所有权,中国结算
作为上交所或深交所挂牌公司的股份登记机构,处理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
25
时,视香港结算为一名股东。香港结算将监察影响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
如企业行为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采取行动,香港结算通知相关参与者。
货币
香港与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只以人民币进行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交易及交收。
交易收费
除买卖 A 股股票现行的交易费用及印花税外,本基金将来或须缴付一定其他费用,详情尚
待有关当局进一步磋商。
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范围
本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北向交易进行的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投资将不
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
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建立,旨在向因持牌中介机构或认可金融机构与在香港的交易所交
易产品相关的违约而蒙受金钱损失的任何国籍的投资者提供赔偿。违约包括无力偿债、破
产或清盘、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过失。
投资者赔偿基金仅保障在香港的认可证券市场(即港交所)和认可期货市场(即香港期货交易
所有限公司,“香港期交所”)交易的产品,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由于与北向交易有关的违约不包括在港交所或香港期交所上市或交易的产品,因此与买卖
海外证券的投资者情况相似,此类违约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障。
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能包
括“根据中国相关政策的规定,在证券公司被采取强制监管措施,包括解散、关闭、破产
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和托管人运作时,债权人可获得保障补偿”或者“国务院批准
的其他职能”。然而,因为北向交易是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人而非中国内地的证券经纪人
实现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也无法保护在北向交易中出现的违约。
境外持股限制
26
根据相关规定及法规,持有 A 股的境外投资者(无论是通过 QFII、RQFII,还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获得)必须遵循下列持股限制:
(a) A 股上市公司的任何单一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b) A 股上市公司的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量总计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0%。
倘若某一 A 股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总计超过 30%这一限制,相关境外投资者将被要求在
5 个交易日内以后进先出的原则出售相关 A 股。倘若由于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交易超过 30%的限制,港交所将找到相关的交易所参与者,要求其强制抛售。因此,倘若
超过本基金所投资的 A 股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限制总额,则本基金可能会被要求抛售其所
持有超过限制的部分股权。
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股票的境外持股量总计接近 30%时,上交所、深交所以及港交所(视情
况而定)将会发出警告。一旦境外持股量总计达到 28%将会暂停北向交易买入委托,直到
持股量回落到 26%时才会恢复。北向交易卖出委托将不受影响。
当境外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A 股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时,该等战略投资的持股量不受上
述百分比的上限限制。
有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进一步详情,请查阅以下网址:
http://www.hkex.com.hk/chi/csm/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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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份额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有:
澳元(对冲)份额
港元份额
港元(分配)份额
人民币(对冲)份额
美元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于将来决定发行额外类别。
人民币(对冲)类别份额亦可供中国内地投资者购买。
最低认/申购金额
本基金最低认/申购金额如下所示:
首次最低认/申购金额 追加最低认/申购金额
澳元(对冲)份额 7,500 澳元 150 澳元
港元份额 50,000 港元 1,000 港元
港元(分配)份额 50,000 港元 1,000 港元
人民币(对冲)份额 50,000 人民币 1,000 人民币
美元份额 6,500 美元 130 美元
基金管理人保留针对任一类别基金份额豁免首次最低认/申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申购金额
要求的权利。
基金募集
港元份额已于 2010 年 9 月 6 日至 2010 年 9 月 17 日完成募集。美元份额已于 2011 年 3 月
2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完成募集。澳元(对冲)份额、港元(分配)份额以及人民币(对冲)份
额募集期已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完成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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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申购
份额于每一交易日按有关申购价发行。
就某一特定类别,任何交易日申购价的厘定方法为将有关类别于有关交易日估值点的资产
净值除以当时该类别已发行份额数目,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 4 个小数位,或按该计算方
法,以基金管理人不时经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其他小数位。于四舍五入扣除的款项将由有
关类别保留。申购价将以有关类别货币计算及报价。
在厘定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加上其认为相当于申购金额的款项作出投资时可能产生
的额外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登记费)
的适当计提。任何该等额外金额将付予受托人,并构成有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每个份额的申购价中加入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保留该申购费的利益或
将申购费(及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付予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的认可中介人
或其他人士。申购费的详情载于下文“费用及收费”一节。
申请手续
认购/申购份额可以向基金登记机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委任的其他人士)申请。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申请(连同要求的支持文件)可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受托
人不时确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填妥并发送至申请表上指定的办公地址或传真号码,向基金登
记机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委任的其他人)作出。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登记机
构可要求提供其他支持文件及/或资料。申请表可从基金管理人获得。
就某一交易日的申请须于有关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已结算资金的认购/申购款项(扣除银
行费用后)须于有关交易日后第三个营业日下午 4 时(香港时间)前收到。
以传真方式向基金登记机构递交申请表格,必须随后送交表格的正本。选择以传真方式向
基金登记机构递交申请表格的申请人须承担基金登记机构未收到表格的风险。因此,为自
身利益着想,申请人应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已收妥申请表格。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
登记机构或各自的代理人及委任人概不就因没有收到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申请表
格、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申请表格无法阅读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向申请人负责,也
不就因就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并善意相信是由获适当授权人士发出的指示作出的
任何行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向申请人负责。
29
在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已填妥的申请表后,份额将于有关交易日以有关认购价/申购价发行。
认购价/申购价款须由申请人在有关交易日后第三个营业日下午 4 时(香港时间)前以已结算
资金支付。如于前述时间前未收到全部已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视申请为无效及撤
销。在该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申请人收取撤销费或基金管理人厘定为处理申请涉及
的成本金额(并由基金管理人留用)。基金管理人亦可要求该申请人就每份撤销的份额向受
托人支付于有关交易日的认购价/申购价超出撤销日适用赎回价的金额(如有),并归本基金
所有。
将向其申请获接纳的申请人寄发买卖单据,确认认购/申购份额详情,但不会发出证明书。
申请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代名人公司)委任的分销商申请份额。各分销商(或其代名人
公司)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的截止时间。拟通过
分销商(或其代名人公司)申请份额的申请人应向分销商(或其代名人公司)查询有关交易手续
详情。
若申请人通过分销商(或其代名人公司)申请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
视分销商(或其代名人公司)(或他们各自的代名人)为申请人。分销商(或其代名人公司)(或他
们各自的代名人)将获登记为有关份额的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
分销商(或其代名人公司)(或他们各自的代名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对相关申请人与分销
商(或其代名人公司)关于认购/申购、持有及赎回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
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然而,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及委任分销商时将采取
一切合理审慎措施。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给非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发牌或注册或根据有关豁免准
许进行第 1 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香港中介人。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可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纳或拒绝的任何份额申请。若申请被
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以支票通过邮寄方式或以电汇方式退回,有关风险概由申请人
承担。
在任何暂停厘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期间,将不会处理份额的申请(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
算资产净值”)。
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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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款项须以有关类别货币支付。当认购金额/申购金额以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
时,该等金额将按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被兑换成有关类别货币,货币兑换的成本将在该等
金额被用于按有关认购价/申购价支付认购/申购份额前扣减。付款详情载于申请表格。
一般事项
所有份额将以记名方式持有,但概不发出证明书。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的记录即为份额
所有权的证明。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特别注意,如登记资料有任何变动,须确保基金
登记机构获悉有关变动。所发行的零碎份额可四舍五入至 4 个小数位,相当于一个份额的
较此为小的零碎部分的有关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将由本基金保留。登记为联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人士最多可为 4 人。
31
赎回份额
赎回手续
拟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向基金登记机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委任的其他人)递交赎回表格。基金登记机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委任的其他人)须于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赎回表格。通过分销商或代名人赎回份额的投资
者,应按分销商或代名人指示的方式向分销商或代名人递交赎回表格。各分销商或代名人
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赎回申请表截止时间。通过代名人持有份额的投
资者拟赎回份额时,必须确保代名人(作为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交易截止时间前递交有
关赎回表格。在任何交易日适用的交易截止时间后递交的赎回表格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可通过邮寄、传真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确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填
妥并发送至赎回表格上指定的办公地址或传真号码,向基金登记机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人)作出。如果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登记机构要求,需提供其他
支持文件及/或资料。赎回表格可从基金管理人获得。赎回表格须列明拟赎回份额的价值或
数目及类别、登记持有人的名称及赎回款项的付款指示。除受托人另行同意外,以传真方
式发出的赎回要求的正本应送交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各
自的代理人及代表人概不就因没有收到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赎回要求,或以传真
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的赎回要求无法阅读,或就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善意相信是
由获适当授权人士发出的指示作出的任何行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赎回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一部分,但任何赎回不可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量低于类别最低份额持有量,该类别持有量为 50,000 个份额或资产净值总额为
50,000 港元(或以其他货币计价的等同金额)两者中较少者。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低于
该最低持有量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一般地或按个别情况全权酌情决定豁免任何类别的最
低持有量规定。每交易日合计少于 1,000 个份额的部分赎回要求不予接受,除非基金管理
人全权酌情决定豁免此项要求。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要求一旦递交不可撤销。
支付赎回款项
就一特定类别而言,任何交易日赎回价的厘定方法为将有关类别于有关交易日估值点的资
产净值除以当时该类别已发行份额数目,将所得金额四舍五入至 4 个小数位,或按该计算
32
方法决定的其他小数位。四舍五入扣除的款项将由有关类别保留。赎回价将以有关类别货
币计算及报价。
在厘定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减其认为相当于本基金可能产生的额外交易费用或开
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登记费)作为适当计提。任何
该等扣减金额将由本基金保留,并构成有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赎回款项将不会支付予任何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直至(a)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妥为签署的赎
回要求书面正本已由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受托人另行书面同意除外),而且(b)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每名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已被核实并获受托人信纳。
在上文规限下,以及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在已提供有关账户资料的情况下,赎回款
项通常将于有关交易日之后 10个营业日内通过电汇以赎回份额的类别货币支付,且在任何
情况下应在有关交易日或收到份额赎回要求的妥当文件(如该日期较迟)之后一个日历月内
支付。尽管上文有所说明,在未有足够人民币进行货币兑换的极端市场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获得有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事先许可,可按基金管理人认为是适合该等情况
的汇率,支付任何以港元赎回的人民币计价份额的赎回所得款项,费用由有关赎回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与支付赎回款项有关的的任何银行收费将由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只能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款项,概不得由第三方支付。
赎回款项可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以赎回份额的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该情况下,将使用基金管理人不时认为适合的货币汇率。对于任何人士
因上述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毋须就此对任何
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
赎回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于暂停厘定本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暂停赎回份额或押后支付赎回款项
(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基金登记机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委任的其他人)于暂停期间收到的任何赎回要求将视为于紧接该暂停终止后收到。任何该等
赎回要求的结算期将延长至相等于该暂停期间的时间。
33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获得受托人书面批准后,将于任何交易
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目(不论是由基金管理人购买或通过由受托人注销)限于该本基金总
资产净值或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在该情况下,该上限将按比例分配,致使于该交易日
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相同的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被赎回的份额
(如无该限制本应被赎回的)将结转至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赎回,赎回价按有关交易日的份额
赎回价,但须受相同的上限所规限,并于下一交易日相对于在该下一交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获优先赎回。如果赎回申请如此结转,基金管理人将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34
转换
在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赎回某一类别的份额的权利被暂停的情况及每一类别的最低投
资额规定的规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批准下,将其全部或部分的
任何类别份额(“现有类别”)转换至另一类别或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
任何其他集合投资计划(“新类别”)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书面通知向基金登记机
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委任的其他人)要求此类转换,此通知通过邮寄、传真
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确定的其他电子方式发送至转换表格上指定的办公地址或传真
号码。除非获得受托人同意,任何转换要求的原件将以传真形式交给基金登记机构。受托
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概不就因没有收到、无法阅读或重复收到转换要求,对于
收到转换要求之前对转换要求的任何变更要求所引致的损失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
何责任,也不因就以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并善意相信是由获适当授权人士发出的指
示作出的任何行动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获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转换要求一旦提出将不可撤回。
可实行部分转换。然而,倘若转换部分所持份额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少于就有关类
别订明的最低持有量,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转换要求而转换将不予实行,或基金管理人可
将该转换要求视为将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所有份额转换的要求。基金管理人保留就
类别之间任何份额的部分转换豁免最低持有量规定的权利。
转换只可于交易日进行。倘若基金登记机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委任的其他
人)于某一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转换要求,转换将按该交易日进行。倘若基金登记
机构(及/或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委任的其他人)于某一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时间后收到
转换要求,该要求将被视为在下一个交易日收到,并将按该交易日进行。
基金管理人有权就转换事项收取转换费。有关转换费将从再投资于新类别金额中扣除及将
支付予基金管理人。有关转换费的详情参阅下文“开支及收费”一节。
就某交易日而言,转换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现有类别的份额的赎回将于该交易日按赎回价进行;
倘若现有类别及新类别的类别货币不同,现有类别的份额的赎回收益(扣减任何转换
费后)将转换为新类别的类别货币;及
由此所得的款项将于新类别的交易日按相关认购价/申购价用以认购/申购新类别的份
额。
35
在暂停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转换份额(详情参阅下文“暂
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36
估值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按本基金资产的估值扣减本基金的应偿债务计算。该等负债包括但不限
于任何管理费、业绩表现费、受托人费用或应计费用、任何税项、任何借款及其利息及费
用、信托契约明确授权的任何其他成本或开支,以及为任何或然负债作出的适当准备。
为厘定某类别的资产净值,将在扣除属于有关类别的特定任何负债金额或增加资产金额前
计算资产净值金额;该等金额将在各类别中按比例分配,并参考基金中代表已发行类别所
有份额未分配股份数量。有关类别的特定负债及资产则于其后于该比例金额上进行扣减或
增加。由此所得金额除以有关类别于紧随有关交易日前的已发行份额数量。
本基金的资产价值将按照信托契约于每个估值点厘定。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电子系统上市或报价并在其定期进行买卖的任何证券(包括
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某项权益)按其于估值点的最后成交价或最后收盘价估值,如该日
并无发生买卖,则按最后可得成交价或最后收盘价估值;若某证券可于多于一个交
易所或系统取得价格,则该价格为构成该证券主要市场的交易所的最后可得成交价
或最后收盘价;
(b) 没有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电子系统上市或报价,或如在该等交易所或系统上市
或报价但并未定期进行买卖,或无法取得上述价格的任何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某
项权益除外),按其于估值点的可能变现价值估值,由基金管理人经考虑其成本价、
该证券近期进行交易的价格、持有量(计及证券的已发行总额)及基金管理人视为就考
虑对估值作正或负调整有关的其他因素后厘定,但于受托人要求时,基金管理人须
安排由经受托人批准的人士进行独立估值;
(c) 通过结算公司或交易所或通过金融机构交易或买卖的投资(证券或集合投资计划中的
某项权益除外),于估值点参考该结算公司或交易所或金融机构所报最近期正式结算
价估值。如并无该价格,则按该投资在或可在其交易或买卖的任何市场于估值点的
最低卖出价及最高买入价的平均厘定,或若该投资于多于一个市场交易或买卖,则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以哪一个市场为准,但于受托人要求时,基金管理人须安排由经
受托人批准的人士进行独立估值;
(d) 没有通过结算公司或交易所或通过金融机构交易或买卖的投资(证券或集合投资计划
中的某项权益除外)(包括场外衍生工具合约),参考从独立定价来源取得的估值作出
估值,但若某项投资无法取得该估值,则将相关交易对手提供的最近期可得估值与
37
由基金管理人视为适当的其他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作比较后对该投资估值,若相关
交易对手及其他交易对手各自提供的估值相差达基金管理人认为重大的程度,该投
资按所有该等估值的平均数估值,否则将按相关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作出估值;
(e) 存款按本金加累计利息估值;
(f) 并未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电子系统上市或报价,并且未与本基金同日进行估值
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中的各份额、权益单位或权益的价值应为与该日计算的该集合
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资产净值,或者倘若基金管理人如此决
定,或者倘若在计算本基金资产净值时此类资料无法获得,或者倘若该集合投资计
划并未与本基金同日估值,则应为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
的最新公布资产净值(如适用),或者(如类信息无法获得)该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
益的最新公布的赎回价或买入价,但是如果无法获得资产净值、买入价和要约价或
报价,其价值应当以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商讨后确定的方式不时予以确定。
(g)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考虑有关情况后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
使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投资的公允价值,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事先书面
同意下作出该等调整或准许使用该等其他方法;及
(h) 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以外货币的任何投资(不论证券或现金)的价值,将按基金管
理人在考虑可能是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让以及汇兑费用后认为是适合该等情况的汇
率(不论是否官方汇率)换算成以该等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货币(视情形而定)计价时的
价值。
本基金的账目将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投资应按公允价值
估值,倘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某一资产或负债有买入价及卖出价,买卖差价内的价格被视
为最可代表公允价值的价格。倘若最后成交价在买卖差价之外,该估值基准则可能与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不同。在本基金采用的估值基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时,可能于年度财
务报表作出调整以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内可包括对账的附注,
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厘定的价值与应用上述估值政策所得的价值对账。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在出现以下特殊情
况的任何整个期间或该期间的任何部分内暂停厘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38
(a) 任何市场(包括本基金的投资的重大部分通常在该市场进行买卖)停市或有交易限制或
交易暂停,或者通常用于确定投资的价格或本基金资产净值或本基金每份额资产净
值的任何设施出现故障;或
(b) 因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的投资价格不能合理、迅速及公平地予以
确定;或
(c) 存在某些情况,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可合理切实可行地将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变现,
或要如此变现而不严重损害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是不可行的;或
(d) 资金汇出或调回(将或可能涉及变现本基金的投资或就该等投资付款)或发行或赎回本
基金份额被延迟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不能迅速按通常的汇率进行;或
(e) 通常用于厘定本基金资产净值或申购价及赎回价的系统及/或通讯设施出现故障,或
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迅速或准确地确定资产净值或申购价及赎回价;或
(f) 由于或源于瘟疫、战争行为、恐怖主义、叛乱、革命、内乱、暴动、罢工或天灾,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行政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有关本基金的业务营运受到重大
干扰或停止。
上述暂停将于公告后立即生效,其后将不会厘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直至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经相互咨询后)公告终止暂停为止,但无论如何该暂停将于(i)引致暂停的情况不再存
在及(ii)并无其他情况存在可予暂停的第一个营业日翌日终止。
基金管理人凡公告上述暂停时,应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暂停通知,并在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在任何上述暂停公告后尽快并且在上述暂停期间内至少每月一次,在网上
(www.zealasset.com)(此网站并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发布通知。
在上述暂停期间不会发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任何份额。
公告资产净值
每一类别份额最新的资产净值将于每个营业日在网上(www.zealasset.com)(此网站并未经
香港证监会审阅)公布。
39
开支及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缴付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缴付以下费用及收费﹕
认购费/申购费
在信托契约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就发行份额收取最多为认购价/申购价 5%的认购费/申购费。
现时,基金管理人就每一份额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为适用认购价/申购价的5%。认购费/申
购费须于每份额认购价/申购价之外缴付,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付予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可向获批准的分销商支付此认购费/申购费的一部分,基于推介予本基金的有关业务的
价值而定。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或削减须缴付的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任何赎回费。
转换费
在信托契约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每个转换份额收取最高不超过赎回价 5%的转换费。
现时,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转换份额,基金管理人就每个转换份额收取不超过赎回价 1%
的转换费。转换费将从再投资于新类别的金额内扣除并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全
权酌情决定豁免或减少全部或部分应付的转换费。
本基金须缴付费用
以下费用及收费将自本基金的资产支付﹕
应付基金管理人费用
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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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本基金收取管理费,最高金额为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时,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为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75%。此管理费率的任何增加,
将只会在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一个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要求的较长通知期)
后实施。在未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批准前,不得将收费增至超过信托契约所述最高管理费。
管理费于每个估值日累算,按月期末支付。
在取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下,基金管理人可委任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协助基金管理
人管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而非本基金负责如此委任的任何人士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作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款项与分销或促使
认购/申购本基金的任何人士分享。
业绩表现费
信托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就本基金收取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及累计,并于每个表现期(定义见下文)终结后期末支付。
就每一类别而言,评估业绩表现费的期间为“表现期”。每个表现期为由本基金每个财政
年度首个估值日(包括该日)起至最后估值日(包括该日)止期间(约为 12 个月的期间)。
将在相关表现期各份额资产净值(在扣除就该表现期宣布分配或支付的任何收益分配的任何
计提之前)超过相关类别的份额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见下文所述)的 15%作为各基金每份
额的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每日按新峰值基准计算,并于整个有关表现期内于每个估值
日累算。在每个估值日,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及作出一个新的应计业绩表现费。
为计算每一类别每份额资产净值以作申购或赎回之用,每个估值日累算业绩表现费并计入
本基金的负债总额用于计算每份额资产净值(就申购及赎回目的)。
在每个表现期期末,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应计业绩表现费总额(如有)。
每一类别的每基金份额认购价为有关类别份额的最初基金资产价值。就任一类别而言,若
须就某个表现期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并且于相关表现期最后一个估值日的每份
额资产净值高于厘定业绩表现费公式目前所用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该每份额资产净
值将定为有关类别下一表现期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然而,若无须就该表现期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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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支付业绩表现费,或于该表现期最后一个估值日的每份额资产净值低于目前所用的
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则不会重定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目前所用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
峰值将继续用作有关类别下一表现期的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
若于份额有正业绩表现的一个期间已累积应计业绩表现费,且该业绩表现吸引到大量新份
额申购,而随后期间有负业绩表现,则可对所有份额扣减应计业绩表现费总额,而不论份
额的发行时间。此外,若每份额资产净值正在上升但仍低于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则并
无业绩表现费累算亦无需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直至每份额资产净值上升至高于基金资产价
值历史峰值。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可在该等情况下即时封闭本基金不接受新申购,尽管
仍可继续按照当时有效的赎回手续进行赎回。
如果于某个交易日赎回任何份额,有关份额截至当时已累算的业绩表现费将锁定并在合理
可行情况下尽快付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不同时间申购或赎回份额所按照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将受其中包含的应
计业绩表现费金额影响,而该金额可每日变动及取决于本基金在业绩表现期内不同时间的
业绩表现以及申购及赎回水平,且不会对有关每份额资产净值作出任何调整。
投资者须注意,就厘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业绩表现费而言,将不会产生任何平衡付款或
系列份额。使用平衡付款或发行系列份额时,要确保某投资者支付的业绩表现费直接参考
该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份额的特定表现而定。上文所载现时计算业绩表现费的方法涉及对申
购价及赎回价作出调整,以于表现期内发行及赎回份额时,为累计的业绩表现费作计提。
因此,现有计算方法可能有利于或不利于投资者,视乎相关表现期内于投资者作出申购及
赎回时,与基金整体表现相关的每份额资产净值,以及于该等表现期内申购及赎回基金的
时机而定。
举例来说,这意味着某投资者若于业绩表现期内,在每份额资产净值低于基金资产价值历
史峰值时申购基金,随后于有关表现期结束前,在每份额资产净值升至基金资产价值历史
峰值(但未有超过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时作出赎回,则会受惠于其赎回的时机,因在此
情况下无须收取任何业绩表现费。相反,某投资者若于表现期内,在每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时申购基金,则须支付一定金额,但可以业绩表现费的计提扣减。
此乃由于该计提已获累计,且于相关估值日已被纳入为计算申购价的考虑因素。倘该投资
者其后于有关业绩表现期结束时或之前作出赎回,而于赎回时每份额资产净值经已下跌(但
仍高于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则可能仍须承担业绩表现费,故可能不利于该投资者,而
有关费用则按照每份额资产净值相对于基金资产价值历史峰值的增加计算。
42
基于上文所述情况,故即使进行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资本已蒙受亏损,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有可能须就有关份额招致业绩表现费,因此存在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将其作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的任何费用、收费或款项与销售或促使
认购/申购本基金的任何人士分享。
应付受托人费用
信托契约规定,受托人有权就本基金收取受托人费,最高金额为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最低为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之间不时协定的每月最低费用。
现时,受托人获支付最高每年基金资产净值 0.15%的费用,最低为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之
间不时协定的每月最低费用。此费用的任何增加,将只会在向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
一个月通知(或香港证监会可能要求的较长通知期)后实施。在未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批准
前,不得将费用增至超过信托契约所述最高受托人费。
受托人还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并有权收取交易费、手续费、估值费以及与基金管
理人不时协定的其他适用费用。基金登记机构还将会获得本基金因其在履行职责期间正当
发生的所有付现费用的偿付。
应付保管人费用
根据本基金与保管人之间订立的费用函件,保管人有权获得(其中包括)按常规市场费率计
算的交易费以及按不同费率计算的托管费,其主要取决于相关投资工具以及保管人需持有
本基金资产所在的市场。此等费用将按月计算,于每月月底交付,并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支
付。保管人还有权获得本基金对其履行职责期间发生的任何付现费用或第三方费用的偿还。
其他收费及开支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一家香港有限责任公司Quality Risk Management & Operations (QRMO)
Limited (“QRMO”)提供本基金的独立风险监控、中台及后台服务 。然而,尽管进行该委
任,基金管理人仍须对本基金的风险监控负责。基金管理人就 QRMO提供有关本基金的服
务向其支付不超过每年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0.05%的费用,每月最低费用为 20,000 港元。
QRMO 亦获得业务开通费 16,000 港元及若干交易及处理费。基金管理人向本基金收回该
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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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费用及收费外,本基金须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他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本
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本基金资产的保管费用及开支、行政管理人、审计师的费用
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就有关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批准所招致的费用、举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编制、印制及分发任何基金说明书(或其更新)、财务报表、
报告及通知所招致的费用。此外,本基金须承担因法例或监管规定变动或实施新法例或监
管规定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包括因遵守任何有关单位信托或集合投资计划的守则而招致的所
有费用,不论其是否有法律效力)。
因本基金任何宣传或推介活动产生的开支不会向本基金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限于其向本基金的投资。
现金回扣及非金钱佣金
基金管理人目前没有向经纪商或交易商就本基金的交易收取任何现金佣金或其他回扣。然
而,基金管理人及/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公司保留权利,可由或通过其他人士的代理人
(“代理人”)进行交易,而该等其他人士已与基金管理人及/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公司订有
该等安排。
基金管理人及/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公司进一步保留权利,可由或通过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进
行交易,而该等其他人士已与基金管理人及/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公司订有安排,根据该安
排,该等人士将不时向基金管理人及/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公司提供,或为其获得商品、服
务或其他利益,前提是:
(a) 该等商品、服务或其他利益(包括研究和咨询服务、经济和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
(包括估值和业绩表现评估)、市场分析、数据和报价服务、与前述商品和服务有关的
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清算及托管服务及与投资有关的出版物)的性质致使其提供可合
理被预期的、有利于整个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可能对改善本基金的表现或基金
管理人及/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公司向本基金提供服务的表现有所贡献,且并不就此
作出直接付款,而代之以基金管理人及/或与其有关联的任何公司承诺给予该等人士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明显好处的业务;
(b) 交易的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并且经纪费率不超过常规机构全面服务的经纪费率;
(c) 基金管理人对现金回扣及非金钱佣金的收取以及基金管理人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说
明将在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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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获得非金钱利益并非是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及
(e) 该等商品及服务不包括旅游、住所、娱乐、一般行政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
处所、会费、雇员薪金或直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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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本基金投资的性质涉及若干风险。因此,投资于本基金份额带有风险,并只适合能够承受
投资损失之风险的人士。意向投资者在作出对本基金的投资前,应考虑以下因素,以及本
基金说明书所载资料,并应咨询其财务顾问﹕
连接产品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因为投资连接产品而不时涉足受限制市场。
发行该连接产品的交易对手方向本基金提供相等于相关股份的经济表现的责任。连接产品
不提供连接产品所挂钩的股份中的任何实益或衡平法权利。连接产品构成相关发行人的无
抵押合约责任。因此,本基金需承担本金所投资的任何连接产品的发行人的信贷风险。倘
若发行人破产或者由于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其在连接产品项下的责任,本基金可能会蒙受损
失,这一损失可能会相当于该连接产品的总价值。
任何连接产品将必须遵守其发行人施加的条款和条件,并且此等条款和条件可能会导致延
迟实施本基金投资策略。连接产品通常并无交投畅旺的二级市场,为了使投资具有流动性,
本基金将会依赖作出报价的发行人清算部分连接产品。因此调整持仓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
制,因而可能会对本基金的表现产生影响。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某些投资限制的实施,连接产品发行人收购某些公司股份的能
力可能不时受到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限制发行人发行与某些股份挂钩的连接产品的能力,
并且因此可能会限制本基金购买该等连接产品的能力。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此类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全面实施或进行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集中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在管理本基金投资时须遵守多项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集中于从事中国
相关业务的公司,可使本基金的投资比覆盖范围广泛的全球投资组合承受更高波动性。
交易对手风险
本基金须承受交易对手(包括任何保管人)因资不抵债、破产或其他情形而无法进行交易的
风险。本基金亦须承受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在有关时间获得融资及/或资产,并且可能无法履
行其在有关出售和回购协议中的义务的风险。近期一些金融机构暴露出的众所周知的疲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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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表明交易对手风险的增加。倘若任何交易对手(包括保管人)进入资不抵债程序,基金
管理人可能延迟清算本基金的持仓并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本基金投资组合中通过该等交易
进行融资部分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寻求强制执行其权利期间投资价值的下跌、在此期间无
法实现其投资收益及强制执行其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信贷风险
本基金须承受本基金向其购买的投资或合约的交易对手未能履行责任的风险。若交易对手
破产或由于财政困难而未能履行其责任,则本基金可能因需要通过破产或其他重组程序收
款,而在收回款项方面出现长时间的延迟。本基金在该等程序中可能是无抵押债权人,并
可能只可获得有限度的偿还,或在某些情况下得不到任何偿还。
本基金须承受本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由于无力偿债或财政困难而违反其责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价值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响。
货币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投资的计价货币可能与基础货币不同,即本基金的资产可能承受外币汇率不
利变动的风险。本基金资产的价值及份额的资产净值其中可因基础货币与本基金资产的计
价货币的相对汇率而受到影响。此外,任一未以基础货币计价的类别亦承受潜在的于计价
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不利的货币换算变动的风险。
除有关任何对冲类别外,基金管理人可能就本基金的外汇风险进行对冲。
债务证券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务证券,而该等证券较发行人其他尚未偿还证券及债务等级较低,该等
其他证券及债务全部或大部分可能以发行人绝大部分资产抵押。本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可
能并无针对新增债务的金融契约或限制的保障。债务证券发行人可能违反其责任(不论由于
无力偿债、破产、欺诈或其他原因),而其未能按期付款可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本基
金因而承受信贷、流动性及利率风险。此外,评估债务证券的信贷风险涉及不确定性,因
世界各地信贷评级机构有不同准则,不同国家之间难以比较。再者,信贷息差市场经常欠
缺效率及流动性,因而要准确计算折现息差以为金融工具估值时存在困难。
衍生工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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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出于对冲及/或投资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大量或主要用于
投资目的)。此类工具包括交易所交易及场外交易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权证、期货、远
期合约、掉期合约、期权及差价合约。该等工具可能极度波动并使投资者承受很大的亏损
风险。除非该衍生工具不产生任何杠杆效应,倘若建立该工具持仓所需最初保证金很低,
则将会具有高杠杆作用。因此,视乎工具的类别,合约价格的较小变动可能带来相对于实
际存入的最初保证金金额而言的大幅利润或亏损。此外,交易所的每日价格波幅限制及对
投机仓盘的限制可能妨碍迅速平仓,并因而造成潜在的更大亏损。另外,在用作对冲用途
时,该等工具与受对冲的投资或市场类别之间可能有不完全相关性。场外交易合约的交易
可能由于没有交易市场以供平仓而涉及额外风险。有可能无法平仓、为持仓估值或评估所
承受的风险。此外,倘本基金预计投资价格下跌而承接短仓,但有关投资的价格在其后上
升,则本基金可能会蒙受亏损。
使用衍生工具使本基金承受多项额外风险,包括﹕(1)信贷风险(因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其财
务义务而可能引致的亏损风险);(2)市场风险(金融资产价格的不利变动);(3)法律风险(交
易特性或交易方订立交易的法律能力可引致有关金融合约无法强制执行,以及交易对手无
力偿债或破产可能优先于原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权利);(4)营运风险(监控不足、程序缺失、
人为错误、系统故障或欺诈);(5)文件风险(文件缺失引致亏损的风险);(6)流动性风险(此
类工具用于衍生工具并不活跃的交易市场,因此,本基金无法以公平价格迅速出售或仅能
以折让价格出售衍生工具);(7)系统风险(一家机构财政困难或一个主要市场出现重大干扰
致使金融体系受到无法控制的金融损害的风险);(8)集中风险(因集中于密切相关风险(例如
集中投资于某个行业或投资与某个实体挂钩)而造成亏损的风险);(9)结算风险(交易的一方
已根据合约履行其义务但仍未自交易对手收到有关价值时面对的风险)及(10)估值风险(各
订约方采取不同估值方法进行衍生工具估值的风险)。
现金担保再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上文“担保物”一节规定将任何现金担保再投资。投资者应注意,现金担保
再投资涉及风险。若本基金将现金担保再投资,须承受投资风险,包括可能损失本金。
股票风险
投资于股本证券取得的回报可能比投资于短期及长期债务证券的回报高。然而,投资于股
本证券的相关风险亦可能较高,原因为股本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难以预测的因素。该等
因素包括市场可能突然或长期下跌,以及与个别公司有关的风险。任何股票投资组合的基
本风险为组合持有的投资的价值可能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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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类别风险
基金管理人一般致力将任何对冲类别的外币投资风险对冲至基础货币,以减轻有关类别货
币的汇率波动的影响。对冲程度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对有关类别货币的看法决定,并可
能不时变更。对冲效果将反映于有关对冲类别的每份额资产净值。然而,由有关对冲类别
承担的参与对冲交易成本视乎市场情况而定并可能昂贵。
无法保证市场能提供合意的对冲工具或基金管理人采用的对冲技术将有效地达到理想结果。
此外,假如对冲工具的交易对手方违约,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可能承受未对冲的货币汇兑风
险,并因此令亏损扩大。
对冲亦可能限制某一对冲类别的潜在盈利。虽然对冲可能在基础货币价值相对有关类别货
币下跌时保障投资者,但对冲亦可能会阻碍投资者在基金基础货币升值时得益。投资者亦
应注意,某一对冲类别的波动性,可能较以本基金基础货币定值的相关类别为高。
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注意,投资于本基金须承受一般市场波动,以及本基金所投资相关资产的其他内
在风险。无法保证投资的价值会上升。尽管基金管理人会致力达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但
是否可实际达致目标无法保证,原因为政治、金融、经济、社会及/或法律情况的变化并非
基金管理人所能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资产投资于其认为可达致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虽然基金管理人
拟实行为达致该目标而设计的策略,概无保证或表示该等策略将会成功。基金管理人在选
取最佳表现证券或投资技巧方面可能并不成功。
因此,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投资于本基金的原金额,或损失其最初投资的大部分或全部。
对相关公司并无大多数控制权的风险
本基金持有单一类别普通股(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不可超过该类别普通股已发行面值
的 10%。因此,本基金已作出或将作出的所有投资均属被动性质,基金管理人无法对有关
公司行使控制权。
法律及遵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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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及/或国际法例或规例可能出现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的变动。不同国家或司法管辖区
法律的差异可能引致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难以强制执行就本基金订立的合法协议。受托人
或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可采取措施限制或防止法例或其诠释转变的任何不利影响,包括
更改本基金的投资或重组本基金。
流动性及市场特征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投资可能相对缺乏流动性,难以根据各个交易所的报价进行购买或出售。
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市场变动作出反应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在变现其投资时可能
承受不利的价格变动。交易结算可能面临延迟和行政管理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
份额资产净值会随着本基金投资的市值波动而变动,因此,份额的价格可升可跌。
业绩表现费相关风险
除收取管理费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每份额基金的超额收益收取业绩表现费。由于每份
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会计入未实现收益及已实现收益,故有可能须就未实现收益支付业绩表
现费,而该收益其后可能无法实现。此外,由于按照业绩表现费的计算方法,可能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得任何正回报但仍需支付业绩表现费的情形(亦请参阅“开支及收费”项
下有关如何计算业绩表现费的详情)。业绩表现费亦可能鼓励基金管理人为获得更多业绩表
现费而作出相比没有按基金表现计算费用时更高风险的投资。
投资于中国内地的风险
除一般的投资风险外,投资于中国内地公司亦须承受若干其他内在风险及不确定性。
会计及报告准则﹕中国内地公司须遵守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有关准则及惯例在一定
程度上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然而,适用于中国内地公司的会计、审核及财务报告准则及惯
例的严格程度可能较低,以及根据中国内地会计准则及惯例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根据国际会
计准则所编制者之间可能有重大区别。由于中国内地的披露及监管准则不及较发达市场般
严格,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其作出投资决定的有关中国内地发行人的公开可得资料可能相对
上少得多。
50
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及汇率的未来变动﹕很多中国内地公司的收入为人民币但需要
用到外币,包括用于进口材料、偿还以外币计价的债务,购买进口设备及支付就例如H股
及N股派发的任何现金股息。
现有中国外汇规例已大幅减少政府对往来账项下交易的外汇管制,包括贸易及服务相关的
外汇交易及支付股息。然而,基金管理人无法预测中国政府是否将会继续其现有外汇政策,
或中国政府何时会准许人民币对外币的自由兑换。
资本账项下外汇交易,包括偿还以外币计价的债务的本金,目前仍然受到重大的外汇管制,
并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自一九九四年以来,人民币兑换港元及美元须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所定汇率进行,该汇率每天根据前一日中国银行同业外汇市场的汇率制定。基金管理
人无法预测或保证人民币对港元汇率于日后的稳定性。汇率波动可对本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不利影响。
发展中的法律及监管体系﹕ 中国内地法律体系为成文法系统,包括成文法律、规例、通告、
行政指令、内部指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司法解释。自一九七九年起,中国内地政府一直
致力发展全面的商业法律,并在引入处理经济事务例如外商投资、公司组织及治理、商业
税务及贸易的法律及规例方面已取得相当进展。然而,在实施、诠释及强制执行法律及规
例及已订立的商业合约、承诺及承担方面的经验仍然有限。
国有化及没收﹕中国社会主义国家于一九四九年成立后,中国政府废除多种债务,并将私
有资产国有化而不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在中国内地的外商投资已采
取较友善的态度。然而,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不会于未来采取相似行动。
政治及经济考虑因素﹕一九七八年前,中国内地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中国政府负责制定国
家的五年计划,制定各项经济指标。然而,自一九七八以来,中国推行一系列经济改革计
划,强调在中国内地发展经济中运用市场力量及高度管理自主。中国内地经济于过去二十
年来大幅增长,但不同地区及经济产业之间存在发展不平衡。经济增长亦伴随着某些时期
较高的通胀率。然而,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继续采用该等经济政策,或如继续采用,该等
政策将会继续奏效。中国政府可能不时采纳纠正措施以控制通胀及经济的增长率,此举亦
可能对本基金的资本增长及表现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因素可能对本基金所持有投资的价值
造成负面影响,并因而影响份额的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及市场流动性风险﹕中国内地证券交易及市场的证券价格曾经出现大幅波动,无
法保证日后不会继续出现该等波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现处于增长及演变阶段,而这可能
引致应付结算及记录交易(因而可引致该等市场不时较欠效率及流动性)及诠释及应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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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时出现困难。中国内地监管机构仅于近期获赋予权责,禁止证券市场的欺诈及不公平
交易做法,包括内幕交易及滥用市场,并规管重大股份收购及公司收购。
政府干预及管制风险: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及价格波动性在面对政府对所有或某些
股票作出干预(如暂停某股票交易)及交易管制下容易遭受较大风险。此外,中国内地交易
的 A 股仍受限于交易波幅限额,股价最大升跌受限制令股价未必能反映其潜在价值。
QFII 与 RQFII 制度风险:本基金可能不时投资于可能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
及/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RQFII”)直接投资 A 股的其他基金(包括交易所买
卖基金)。有关 QFII 与 RQFII 在中国内地的投资及从 QFII 与 RQFII 的投资汇回资本的规定
相对仍属较新,因此该等投资规定的适用和解释相对而言是未经验证的,在任何情况下中
国部门及监管机构将如何执行该规定是不确定的。QFII 与 RQFII 制度上的任何变动可能影
响本基金投资于 QFII 与 RQFII 基础基金的价值。此外,QFII 与 RQFII 基础基金委任在岸
中国内地保管人及经纪时须承受其信用风险,而该保管人及经纪的失责可能令该 QFII 与
RQFII 基础基金蒙受巨大损失。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不时投资于其他基金(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该等基金可能直接投资于 A 股。
投资于该等基金可能令本基金承受以下风险:
投资于基础基金牵涉的额外费用:基础基金的股票或份额价值已考虑其费用及收费,包括
其管理公司或投资管理人收取的费用(有时包括业绩表现费)。申购或赎回某些基础基金时
或须缴交额外费用或征费。尽量基金管理人衡量投资与否时将考虑该等费用,然而投资者
应注意投资于基础基金可能涉及本基金收费外的额外费用。
投资目标的风险:基金管理人选择及监察基础基金时将进行尽职审查,但无法保证基础基
金的投资策略成功或可达致其投资目标。
利益冲突的风险:本基金可能不时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管理的其他基金。在
该情况下,鉴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该等基础基金的所有前端收费必须豁免,并且基金管
理人不得就相关基础基金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除此以外,如一基础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该基础基金收取的所有管理费及业绩表现费将被豁免。可是,尽管如此,
该等投资仍然存在利益冲突,在该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尽力公平地避免及解决以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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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内地税务有关的风险
因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股份(包括 A 股,B 股及 H 股),不论该等证券在境
内或境外发行或分发,本基金或承受须缴纳中国内地税项的风险。
中国内地现行税务法律、规则、规例及惯例及/或现行解释或理解日后可能改变,以及该等
改变可追溯生效。本基金可能因而须缴纳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并无预期的或当相关投资作
出、估值或出售时的额外税项。任何该等转变均有可能减低来自本基金有关投资的收入及/
或价值。
有关中国内地税务风险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税务”一节。
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可能承受以下风险:
额度限制: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交易受额度限制。投资额度先到先得,并不属于本
基金。一旦北向每日额度于开市集合竞价时段降至零或交易已超过余额,新买盘将被驳回
(投资者仍可出售其跨境股票,不受额度余额所限),对本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于 A 股的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暂停风险:香港交易所、上交所及深交所保留暂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的权利,在有必要时
确保市场公平和有条理,并稳健地作出风险管理。触发暂停前将查询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
一旦北向交易暂停,本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将受
不利影响。
运作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为香港及海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中国内地股票市场提
供了一个渠道。市场参与者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指定若干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
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由于两地结算制度及法律制度截然不同,为了该机制有效运作,市
场参与者或须持续处理该等差异衍生的问题。
另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需要建立两地市场间的买卖盘传递订单安排以达致“互
通”。港交所及交易所参与者须发展新的信息技术设施。但无法保证港交所及交易所参与
者的设施将正常运作或可以适应两地市场的转变及发展。如果相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通
过该机制在两地的投资将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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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合资格股票:如一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合资格股票被召回,投资者只可售出而
不可买入该股票。如基金管理人有意购入被召回的合资格股票,这将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或策略。
结算及交收风险: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结算通,并已互相成为对方的参与者,为通
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在各自市场达成的跨境交易,
当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担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
所就此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如罕有地发生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违约
方,香港结算与其结算参与者在北向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者向
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尽可能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
公司清盘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香港结算继而会将讨回的股票
或款项按比例分配给受损失的结算参与者。在此情况下,本基金在追讨过程中可能受到耽
误或无法从中国结算追回所有损失。
名义持有人安排: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管理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购买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明文规定,根据适用法律,通过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享受其权益。此细则是在中国内地具有法律效力的
部门规定。然而,此细则的实施未经检验,因此并不保证中国内地法院承认此细则(例如,
在中国内地公司的清算诉讼中)。
请注意,根据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规则,作为名义持有人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无义务
在中国内地或其他地区就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代表投资者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法律诉
讼程序强制执行任何权利。因此,尽管本基金的所有权可能最终会得到认可,本基金在强
制执行其于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的权利时可能仍会遭遇困难或延迟。
参与公司行动和股东大会: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会随时让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知
晓有关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公司行动。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将需要遵循
各自经纪人或基金保管人(如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规定的安排和最后期限。对沪股
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采取几类公司行动的时间可能短至一个工作日。因此,本基金可能无
法及时参与某些公司行动。
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持有通过其经纪人或基金保管人参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而获得的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根据现行的中国内地惯例,不允许雇佣多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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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因此,本基金不得指定多个代理人出席或参与涉及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股东
大会。
不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保护: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作出的投资是通过经纪人进行,
须承受该经纪人违反其责任的风险。本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北向交易所作
出的投资不受香港投资者赔偿基金或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所保障。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
有其为通过该机制进行北向交易而聘请的经纪人违约的风险。
监管风险: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将会受监管机构公布的规例
以及内地与香港两地交易所实施的规则所限。另外,监管机构或不时公布与跨境交易运作
和跨境执法相关的新规例。有关规例是未经验证的,并且将如何执行是不确定的。但无法
保证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不会被终止。
税务风险:虽然有关当局已宣布暂免征收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 A 股所得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支付给香港及海
外投资者的 A 股股息仍将按 10%的税率代扣中国内地所得税,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具有代扣
义务。另外,投资者需注意,根据第 81 号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定义见下列标题为“税项”
的一节)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交易 A 股获得的收益的税收豁免是暂时性的,不能
保证本基金可以长期享有税收豁免。倘若根据第 81号通知及第 127号通知的豁免被撤回,
或倘若出台有关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 A 股股票的税务指引,而基金管理人
的现行做法异于该指引,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交易 A 股获得的资本收益的任何
税项可能直接由本基金承担并可能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重大影响。
中国内地对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相关税收规则和惯例属于新规定的,其实施未经
检验,具有不确定性。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在未来发出的进一步声明,可能会使本基金承受
任何不可预见且可能会具追溯性的纳税责任均是有可能的。
交易日差异: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项下业务仅在港交所市场及内地市场(上交所及深
交所)均为交易日,以及两地市场的银行在相应的款项结算日均开放时才会开放。因此,在
某些情形下,可能是中国内地市场的交易日,但并不是香港市场的交易日。在这些情况下,
由于本基金无法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 A 股交易,本基金可能承受 A 股价格
波动的风险。
深港通特定风险:深港通为新近推出的机制,其无运作历史。由于缺少运作历史,上文指
出的风险与深港通尤为相关。投资者应注意,深港通的表现与沪港通开通至今的表现未必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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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并受制于外汇管制及限制﹕自二零零五年起,人民币不再与美元挂钩,
走向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容许人民币汇率根据市场供求和参考一篮子货币而在受规管的范
围内波动。然而,人民币并非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因其受制于中国政府施行的外汇管制政
策及汇回限制。该等政府政策及限制可能出现变动,无法保证人民币兑美元或任何其他外
币的汇率不会在日后大幅波动。
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或会对投资者构成不利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主要
以港元计价。倘投资者认购/申购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在进行投资前按适用
汇率及适用差价将有关认购/申购资金转换为港元或美元。倘投资者赎回以人民币计价的份
额,基金管理人可出售本基金的投资(可能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价),并按适用汇率及适用
差价将所得款项兑换为人民币。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在以港元(或美元)计价时获益,
但于将资金从港元(或美元)兑换回人民币时蒙受损失。
在计算某以人民币计价类别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及进行涉及人民币的任何货币兑换时,基金
管理人将使用离岸人民币汇率(如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虽然离岸人民币汇率及人
民币汇率代表同一货币,两者在不同、分开而且独立运作的市场进行交易。因此,离岸人
民币汇率可能对中国内地人民币市场汇率(即境内人民币汇率)出现溢价或折让,汇率走势
亦可能不一样。
境外人民币供应风险:本基金满足赎回要求的能力亦取决于人民币在香港或其他中国内地
以外地区的供应。境外人民币供应及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受制于中国当局相关外汇管制政
策及限制。该等政策及限制可随时更改,而且境外人民币的流通性可能会转差。在极端市
况下本基金未能提供足够人民币作兑换时,要求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赎回所得款项
可能会有延误(但赎回所得款项无论如何将最迟于在于交易截止时间前收到填妥的赎回要求
文件之交易日后的一个历月内支付)。在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获得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事先同意后,可以港元支付有关以人民币计价的份额的赎回所得款项,而要求赎回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承受额外的外汇兑换成本。
卖空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可包括淡仓。卖空涉及沽出已拥有或未拥有的证券以及借入该等证券以
向买方交收,并有责任于其后补回借入的证券。卖空让投资者于有关证券价格下跌时获利。
卖空会产生无限的亏损风险,即相关证券的价格理论上可无止境地上升,因而本基金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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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证券以补回淡仓的成本亦会随着上升。无法保证可取得需用于补回淡仓的证券。买入
证券为淡仓平仓本身可引致证券价格进一步上升,使亏损扩大。此外,如果有足够数量的
市场参与者持有淡仓,淡仓的反应与没有淡仓或只有有限淡仓的证券的反应会不同。在市
场下滑时,该淡仓提供的投资回报因而可能不及基金管理人的预期。
暂停风险
根据信托契约,在若干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以及暂停
申购及赎回本基金份额。在实施暂停期间,投资者无法进行申购或赎回。若暂停提供份额
价格,投资者将无法为其投资取得市价。
本基金终止的风险
在若干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按照本基金说明书“一般资料”一节内“终止本基
金”及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终止本基金。在该等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须变现任何投资损失,
并无法收回相等于原投资的金额。
美国聘雇法案与遵守美国预扣税规定的风险
《奖励聘雇以恢复就业法案》(“聘雇法案”)于 2010 年 3 月签署成为美国法律,该法案包
含一般称为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FATCA”的条文。概括而言,FATCA 条文载
于经修订《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收入法”)第 1471 至 1474 节,就若干向非金融海
外实体及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作出源自美国的付款(FATCA 条文
适用但不限于来自美国发行人的证券的利息及股息以及销售有关证券的所得款项(“可预扣
付款”))实施新申报制度。除非有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国国家税务局(“美国
国税局”)辨识在向美国人士作出的付款(按收入法的涵义)(“美国人士”)以及辨识哪些(如
有)海外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为美国账户之有关披露和报告的规定,否则可能需就所有有关
可预扣付款按 30%税率缴付预扣税。财务账户包括海外金融机构的存管账户、托管账户,
以及任何资本或债务。就本基金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即 FATCA 规定下的账户持有人。
为避免就有关可预扣付款缴付预扣税,美国境外未有就实施 FATCA 与美国签订跨政府协
议(“跨政府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经纪、托管人及投资基金,将须与美国
国税局签订协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以成为一个参与式海外金融机构(“参与式海外
金融机构”)。参与式海外金融机构须辨识所有该海外金融机构持有的美国金融账户,并向
美国国税局上报关于美国人士的若干资料。根据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条款,参与式海外金融
机构可能须就向未能合作提供海外金融机构所要求的若干资料的账户持有人所作的若干可
预扣付款,按 30%税率预扣美国税项。此外,参与式海外金融机构可能需要就向身为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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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而未与美国国税局签订海外金融机构协议或因其他理由被视为违规的账户持有人
(如“不合规海外金融机构”)所作的可预扣付款,按 30%税率预扣美国税项。
FATCA 规定的预扣适用于(i)2014 年 6 月 30 日后就美国来源收入作出的付款(包括来源于
美国的股息及利息);及(ii)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后可产生美国来源收入的财产出售或处置
的所得款项总额。由不早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30%的预扣税亦可能适用于其他属于
美国来源收入的付款(亦称为“外国转付款项”),尽管美国对外国转付款项的税务法例仍
然待决。预扣代理人(可能包括参与式海外金融机构)一般将须开始就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
日后作出的若干可预扣付款进行预扣。就参与式海外金融机构而言,有关二零一四日历年
度的资料的首个申报限期为 2015 年 3 月 15 日。
美国与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已订立跨政府协议,2014 年 11 月 13 日,美国财政部与香港签
订了模式二跨政府协议(“HK IGA”)。HK IGA 除更改了上述要求,一般亦要求向美国国
税局披露有关美国人士及账户持有人的相类资料。HK IGA 生效后,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
(例如本基金)均须向美国国税局登记及签订海外金融机构协议,否则其可预扣付款会获扣
除款额百分之三十作缴交预扣税之用。
对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根据 HK IGA,参与性海外金融机构,在 HK IGA 中也叫申报型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机构
(例如本基金)一般毋须从不合作账户(如拒绝按参与式海外金融机构的合理请求提供资料的
若干金融账户持有人)的可预扣付款中扣除及预扣税项,或取消该等不合作账户(倘若已按
照 HK IGA 条款以及《香港美国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不合作账户资料,
以及香港税务局局长与美国国税局交换有关未经准许的美国人金融账户及支付予资质不符
海外金融机构的可申报金额的所需信息。如果以上条件未能满足,该等参与式海外金融机
构可能需要从不配合的账户及不合规海外金融机构的可预扣付款中扣除及预扣税项。
鉴于海外账户纳税法案和香港政府间协议的条文是新订且未经检验,其对本基金可能造成
的影响仍然不明朗。此外,即使已经签订 HK IGA,倘若本基金未能遵守适用的汇报规定
而被确定为不遵守 FATCA,或香港政府被认定为违反 HK IGA 及/或《香港美国税务信息交
换协议》条款,则可能须就可预扣付款预扣税项。
本基金已向美国国税局登记成为有申报义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机构,取得的全球中介
机构识别号码为KYR8LZ.99999.SL.344。登记成为有申报义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机构
后,本基金为遵从FATCA,同意向美国国税局汇报账户持有人的若干资料。为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避免受 FATCA 机制要求缴付预扣税,本基金拟致力满足 FATCA 或跨政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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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施加的要求。因此,本基金可能需要(通过其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
根据适用的 HK IGA 条款向美国国税局申报有关每位账户持有人及/或其账户结余、市值,
及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仓或投资回报的若干资料。本基金可能向未有提供辨识身份所
需之资料及文件,或身为不合规海外金融机构或其他 FATCA 条文及规例列明的其他类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强制赎回其所持份额及/或预扣款项。本基金将按适用法律和法规进行有
关强制赎回及/或预扣,而基金管理人须以诚信及具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行使有关酌情权。
尽管本基金将致力满足 FATCA 所施加的所有责任,以免被征收预扣税,无法保证本基金
将能满足该等责任。倘若本基金因 FATCA 机制而须缴付预扣税,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
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而本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倘若本基金因 FATCA 机制而须就其投资缴付预扣税,则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在完成确定
及确认该预扣是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合作及提供所需资料之恰当程序后,可代表本基
金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行动,追讨本基金因该预扣税而蒙受的损失。
FATCA 条文相当复杂,且目前不确定它对本基金(作为在香港成立的信托)如何应用。上述
内容乃部分根据法规、官方指引以及 HK IGA(均可出现变动且可能按大相径庭的形式予以
实施)而作出。此节任何内容概不构成或拟构成税务意见,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应为作出
任何投资决定、税务决定或其他目的,依赖此节所载的任何资料。因此,所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就其自身情况向其税务及专业顾问咨询有关 FATCA 要求、潜在影响及税务后果的
意见。尤其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乃通过中介人持有其份额,应确认该等中介人是否符合
FATCA,以确保其投资回报不会被扣缴上述预扣税。
与经合组织就税务事宜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标准——共同申报标准有关的风险
“共同申报标准”是经合组织就有关司法管辖区之间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制定的国际标
准。《2016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该条例”)于 2016 年 6 月 30 生效。这是在香
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标准的法律框架。根据该条例颁布的自
动交换信息的规定,香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须辨识由须申报的司法管辖区(如该条
例附表 17E 所列)(“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账户及搜集与该等税务居
民持有的须申报账户有关的信息,并与该账户持有人居住的司法管辖区交换该等信息。一
般而言,只有在香港已签署主管当局协定(“主管当局协定”)的情况下,与须申报账户有
关的信息将只会与已经和香港签署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或税务资料
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司法管辖区交换;然而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可进一步搜集该条
例规定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居民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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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须遵守香港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规定,意味着本基金及/或其代理人须搜集并向香港
税务局(“税务局”)提供有关根据该条例被确定为须申报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
香港根据该条例实施的自动交换信息规定本基金进行(除其他事项外)下列各项:(i)向税务
局登记本基金作为“申报金融机构”;(ii)就其账户(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以
辨识上述任何账户就自动交换信息而言是否视作“须申报账户”;及(iii)向税务局申报有关
上述须申报账户的信息。预计税务局每年须将所获申报的信息传递给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
协定或交换协定及已签署主管当局协定的有关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机关。该条例规定香港的
金融机构须申报下列各项:(i)属须申报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实体;及(ii)由属须申
报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的个人控制的若干实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其姓名、出生所在司法管辖区、地址、税务居住地、账户资料、纳税人识别号码、账户
结余/价值,及收入或出售或赎回款项,可向税务局申报,然后与须申报管辖区的政府机关
交换。
为了协助辨识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属须申报人士,本基金可能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填写自我申报证明表,以便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的税务居民状况。
根据该条例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其以所须的国际标准为依据),所有在 2017 年 1 月 1 日或
以后购入基金份额的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需要进行自我申报证明。本基金保留于该日之前
要求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核实其各自税务居民状况的权利。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务居民状况或有关的个人资料有任何变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于
30 日内向本基金提供经适当更新的自我申报证明表。201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的潜在投资
者如未提供已完成的自我申报证明,将导致其份额认购申请不被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如
并未按照该条例提供所需资料,可能导致其份额被强制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于本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即表示知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须
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或本基金的代理人提供进一步信息,以便本基金可履行
其根据该条例的责任及遵守自动交换信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及与该等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关而并非自然人的实益拥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间接股东或其他人士有关的信息)
若须申报,可能由税务局传递予须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当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提供任何所
要求的信息,可能导致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或本基金其他代理人采取其可采取
的任何行动及/或补救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强制赎回。上述任何强制赎回将按照适用法律进
行,而基金管理人须以诚信及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行使有关酌情权。
60
第一个信息年(即根据该条例有责任申报的金融机构(例如本基金)必须搜集信息)是公历年
2017 年。第一个申报年(本基金将通过自动交换信息网站将信息传递给税务局之时)预期为
公历年 2018 年。
每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潜在投资者应就自动交换信息对其在本基金的现有或拟进行的投资
产生的行政及实质影响咨询其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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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意向投资者应向其专业财务顾问查询在其受管限的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之下购入、持有、
赎回、转让或出售份额对其造成的后果,包括税务后果及任何外汇管制规定。该等后果(包
括投资者可以使用税务优惠的情况及该等优惠的价值)将因投资者公民身分所属国、居留国、
本籍国或注册成立国家的法律及惯例以及投资者的个人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有关税务的
说明乃根据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基金管理人获得的有关在香港及中国内地的有效法律及惯
例的意见而作出。
香港税项
本基金税项
利得税
本基金获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节认可为一项集合投资计划,本基金
利润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26A节第1A条第(a)款i项的规定得以豁免利得税。
印花税
香港印花税通常是应支付的,尤其是出售和购买香港股票。香港股票在《印花税条例》中
被定义为需在香港登记的“股票”转让(在《印花税条例》中有进一步定义)。现行的香港
印花税税率为“香港股票”的对价金额或市值中两者较高者的0.1%。
若赎回在偿清基金份额后生效,通常情况下,发行和赎回基金份额无需支付香港印花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税费
利得税
根据在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时的香港税务局惯例,基金份额持有人通常无需为其持有的本基
金派发支付香港利得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香港发售、赎回或以其他形式出售基金份额,
当该等交易构成在香港经营的生意、职业或业务,且此类基金份额并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资本资产时,所产生的任何收益或利得均会导致香港利得税的产生(企业的现行利得税为
16.5%,个人和非公司经济实体为15%)。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其各自的税收情况征询专业
顾问的意见。
62
在香港,无需支付股息分配的代扣所得税。
印花税
基金份额属于印花税条例定义的“香港股票”范畴。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份额的出售、
购买或转让均应支付基金份额的对价金额或市值两者中较高者的0.1%作为香港印花税。然
而,若赎回在偿清基金份额后生效,发行和赎回基金份额无需支付香港印花税。
中国内地税项
由于本基金预期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如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
但其实际管理位于中国内地的公司)的股份,不论该等股份在中国内地或其他地方上市或没
有上市,本基金或须缴纳中国内地代扣所得税及其他税项。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的实施条例,倘若本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
业,其须就其全球应课税收入缴纳25%企业所得税。倘若本基金被视为在中国内地成立或
设有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则须就该常设机构的盈利缴纳25%企业
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拟以本基金不应就企业所得税而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内地有
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的方式管理及营运本基金,但无法就此作出保证。倘若本基金
为非税务居民企业以及于中国内地亦无常设机构,本基金需就从A股、B股或H股发行人处
收到出售A股、B股或H股的所得收益缴纳中国内地代扣所得税(“代扣所得税”)。出售收
益和股息收益的现行代扣所得税利率均为10%。根据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法,产生自政府
债券的利息获豁免缴纳中国内地代扣所得税。根据(a)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安排(如适
用),经中国内地税务当局批准,代扣所得税税率可获扣减或豁免,但就股息而言只限该收
入的实益拥有人,并受有关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及税务居民身份限制。以及(b)有关当局宣
布的(任何存在的)特定宽免。
股息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澄清就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盈利所分配的A股、B股及H股股
息,须按10%或根据任何适用的代扣所得税条约或安排而降低的税率,缴纳代扣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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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非居民企业(包括本基金)来自A股、B股及H股的股息收入须由分配有关股息的实体
于其源头扣缴代扣所得税10%。
此外,根据中国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11月14日及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81号通知”)及《关于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127号通知”),香
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所得的A股投资股息应缴纳10%的代扣所
得税,由分配股息的公司就源扣缴。若该股息可享受较低条约税率,可向负责退还支付款
的税务局申请。
资本收益
实际上,并无规定须就非居民企业于交易所买卖 H 股所产生的资本收益缴纳代扣所得税。
然而,有关买卖B股的资本收益应否缴代扣所得税方面仍然不明朗。由于认为实施该税务
责任的潜在影响轻微,且认为实施该税务责任的可能性很低,基金管理人没有,目前亦无
意就来自B股增值的代扣所得税作出任何计提。基金管理人将监察实际情况,倘若基金管
理人认为应作出计提时,他将实施该变更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所得的资本收益
根据第81号通知及第127号通知,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分别通过沪港通及深港
通买卖A股所得的资本收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基于第81号通知及第127号通知,基
金管理人不会代表本基金就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A股所得的已变现和未变现资本收益
总额作出预扣所得税计提。请注意,第81号通知及第127号通知所准许的免税是暂时性的。
若日后就适用于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税务规例有任何更新,基金管理人将会按此
复核并调整资本收益税的计提方法。
经连接产品所得的 A 股资本收益
为获得A股,本基金可不时对连接产品进行投资。连接产品发行人可能会通过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对连接产品采取对冲行为,其中二者可收购或出售与连接
产品相关的潜在A股。由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根据中国内地法
律,与此类连接产品相关A股的合法拥有人,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
者投资此类证券而产生的任何中国内地税项均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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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依法直接承担。考虑到任何归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中国内地
纳税责任是由连接产品相关证券产生的,因此该纳税责任最终可能由本基金支付和承担,
且可能会对本基金价值产生经济影响。
诸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外国公司,除根据中国内地现行税收法
律法规或相关税收条约的税项减免外,应为中国内地上市证券所得的利息收益和股息及资
本利得缴纳10%的代扣所得税。这是由于需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进行管理和运营,该等投资者不会被视为中国内地纳税企业,亦不会被视为在中国内地拥
有与上述收入相关联的常设机构。根据中国内地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
资者所在国家签署的税收条约(如有),据其满足上述条约相关规定的程度,可减少10%的
代扣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QFII和RQFII取
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79号)(“第79号通知”)说明,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未在中国内地成立或在中国内地无固定营业场所,或在中国内地成立
但其在中国内地所得实际收益与此无关)因中国内地股票投资资产(包括A股)转让所得的税
项。根据第79号通知,预计任何连接产品发行人均不会对潜在纳税责任作出任何计提,基
金管理人也不会就A股连接产品的资本收益代扣所得税为本基金账户作出任何计提。请注
意,第79号通知准许的免税是暂时性的。因此,中国政府宣布结束此免税优惠时,连接产
品发行人可能需要开始为未来的潜在税务责任作出计提,此举则会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不利影响。此外,有可能出现规定更改和追溯征收税项,这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减少,
因为所有纳税责任将会由连接产品发行人转移至本基金。在这种情况下,纳税责任只会影
响当时发行的基金份额,而现有及新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必须承担与已在税务实施之前
已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相比并不相称的高额税项。
A 股投资基金所得的资本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投资A股的基金(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此类基金可能会,亦可能不会预扣
相等于出售A股可能应付的任何潜在资本收益的10%的代扣所得税。某一只基金的任何此
类预扣将反映在相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因此也会反映在任何估值日的本基金资产净值中。
倘若基金并无此类代扣,或代扣额不足,与出售A股资本收益的代扣所得税有关的中国内
地税法的任何追溯性强制执行及/或变动可能会对相关基金的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就此而言,投资A股的该等基金可能需付任何中国内地纳税责任(如有)。然而,根据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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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A股的该等基金之间的协议安排条款,该等基金可能会将任何纳税责任转至本基金。
此类税项收费可能会根据本基金与该等基金的协议,由本基金支付及承担。因此,本基金
是与由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就此征收的任何中国内地税项有关的风险的最终承担方。
需注意,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条例可能会在将来予以修订或修改,此类变动可能会追
溯应用。倘若本基金因基金管理人未作出任何计提而缴纳实际的纳税责任,投资者须注意
本基金最终将承受所有税务责任,其资产净值可能下降。在此情况下,该额外税务责任将
只影响于相关时间发行的份额,现有和继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受损,相比已经赎回本基金
份额的人士,他们通过本基金将承受不相称地高的税务责任。
当主管当局公布决定性的税务评估规定,并提供决定性的税务评估或发表相关公告或规例
时,基金管理人如有需要,将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对税务计提作出相应调整。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通知(“第36号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买卖中国证券所得收益
改征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根据第36号通知及财税[2016]70号通知(“第70号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买卖中国内地证券(包括中国A股及其他中国内地上市证券)所得收益将自
2016年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根据第70号通知,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投资者于中
国的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投资所得收益亦自2016年
5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根据第36号通知及第127号通知,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买卖中国A股所得收益将免征增值税。
然而,除上段所述的增值税豁免外,第36号通知须予适用,并按买卖该等证券的买卖差价
的6%征收增值税。
对于境外企业(包括本基金)买卖B股所得资本收益是否可豁免征收增值税并没有清晰的规定。
因此,本基金在中国内地买卖B股可能须缴纳增值税。买卖H股及其他种类的离岸股份应无
须缴纳增值税。
中国内地股本投资所得的股息收入或盈利分配并不属增值税的缴税范畴。
倘若增值税适用,则亦须缴纳其他最高可达增值税12%的附加税项(包括城市建设及维护税、
附加教育费及地方附加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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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印花税(“印花税”)
在中国内地执行或适用若干可征税的文件就会被征收印花税,该等文件包括进行中国内地
公司股权转让、A股及B股的买卖及货品买卖的文件、有关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及财产
租赁出具的合约文件,及其他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应税凭证。
现时,就A股(包括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投资)及B股的交易而言,有关印花税
以交易总额0.1%的税率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并不确定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就中国内地公司股份转让所征收的印花税会否同样适用于
非中国内地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的H股买卖。然而,实际上印花税一般不适用于H股交
易。
根据第127号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有关股票担保及卖空的股票借入及归还豁免征收印花税。
一般资料
中国内地政府近年已实施各种税务改革政策,现有税务法律法规将来可能予以修改或修订。
概不能保证现行的税务豁免或优惠将来不会被废止。此外,中国内地现行税务法律、规则、
规例及惯例及/或现行解释或理解日后可能改变,以及该等改变可追溯生效。本基金可能因
而须缴纳于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或相关投资作出、估值或出售时并无预期的额外税项。任何
该等转变均有可能减低本来自本基金的收入及/或本基金有关投资的价值。投资者可能处于
有利或不利的情况,视乎其最终的税务责任、计提水平及其于何时认购/申购及/或赎回份
额而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就他们于本基金的投资相关的税务状况寻求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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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资料
报告及账目
本基金的财政年度结算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本基金会就每个财政年度以港元及按照国际
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年报及经审核财务报表。本基金亦会编制未经审核半年报告。
年度及半年报告及财务报表将提供英文及中文版本。
在刊发财务报告后,将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索取该等报告(印刷及电子形式)。该通知将
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就年报及经审核财务报表而言,无论如何
于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发出通知,而就未经审核半年报告而言,则于每年6月30日后
两个月内。年报及半年报告于刊发后,会随即在网站www.zealasset.com可供下载(此网站
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其印刷本将于正常办公时
间在基金管理人办事处可供免费查阅。
收益分配政策
就每一类别,基金管理人就是否作出收益分配及分配的金额拥有酌情权。
目前,并不预期将会就澳元(对冲)份额、港元份额、人民币(对冲)份额或美元份额(统称“累
积类别”)作出收益分配。因此,累积类别的任何净收入及净变现利润将会累积及变现,并
反映在各自的每份额净资产值。
就港元(分配)份额(“分配类别”)而言,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决定,将在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的在每年三月底及九月底之后的合理期限内的日期每半年派发股息(各自为“收益分配日
期”)。谨请注意,并不保证将会作出该等收益分配或会否有目标分配率。
类别的收益分配应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由基金管理人就相关收益分配决定的记
录日期持有的份额数目之比例,向该等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为免生疑问,只有于该
记录日期名列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获得就有关收益分配宣布的收
益分配。任何收益分配将以类别货币支付。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认购/申购份额向基金管理人另有指示,任何应支付的收益分配将自
动被再投资,在收益分配日期按当日适用的申购价申购有关类别的额外份额。基金管理人
可全权酌情决定就任何财政年度不作出收益分配或作出较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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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认购/申购时指明,希望在基金管理人宣布任何收益分配时收取现金收
益分配,然而倘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收益分配少于1,000港元(或等值金额)或基
金管理人不时厘定的该其他金额,则不会以现金支付有关收益分配。倘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不要求收取现金收益分配,或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收益分配金额少于上述最低
金额,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获得的收益分配将被再投资,在收益分配日期按当日适用
的申购价申购有关类别的额外份额。
基金管理人目前不拟进行本基金的资本分配和有效资本分配。若有关资本分配及有效资本
分配的此政策日后有任何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寻求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并向有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检讨及保留更改任何类别的收益分配政策的权利。有关分配次数的任何
更改须向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不少于一个月的事先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持有10%或以上已发行份额价值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要求召开会议。召开任何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发不少于21日的
通知。
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并占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但为通过特别决议案而举行的会议除外。通过特别决议案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亲自或由代理
人出席并占已发行份额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决议案”)。如属延期召开的
会议(将会另行发出通知),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法定人数。
亲自、由代理人或由代表人出席的每位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每一份额拥有一票。
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排名首位者(亲自或由代理人)作出的投票将获接受,排名先后
将按名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次序而定。
转让份额
份额可通过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签署(或如属法团,则由其代表人签署或盖章)通用格式的书
面文据予以转让。在承让人的名称就有关的份额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前,转让人将
继续被视为该等份额的持有人。
倘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相信,将承让人的名称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确认任何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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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转让将导致或可能导致违反任何国家、政府当局或份额在其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适
用法律或规定,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为承让人登记或确认份额的转让。
信托契约
本基金按照于2010年8月25日并不时修订和重述的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成立,最初信托
资金为10港元。
按照被修订的信托契约条款,基金管理人有全面权力可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出售本基金资产,
但基金管理人任何时候均须遵守本基金章程文件及本基金说明书所载投资目标及政策以及
投资限制及指引。
信托契约载有条文,规定在若干情况下须对订约方作出赔偿,以及免除订约方的责任。
根据信托契约,在以下情况,受托人可罢免基金管理人:(a)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盘程序,(b)
受托人认为,更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c)占所有尚未赎回份
额价值至少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受托人递交通知要求罢免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指
定的若干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亦可自愿退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意向申请人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审计师
基金管理人须不时委任一名或多名合格担任审计师的会计师担任本基金的审计师(“审计
师”)。任何如此委任的该等审计师将独立于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审计师可在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书面通知情况下自愿退任,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须委任另一或多名合资格审计师
接任。
基金管理人已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的审计师。
终止本基金
本基金应存续至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倘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可终止本基金(但受托人须核证其认为拟进行的终止符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a)基金管理人退任后30日内,并无新基金管理人接任;或(b)倘受托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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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能力或未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其职责;或(c)基金管理人进入清盘程序;或(d)倘
受托人拟退任而基金管理人未能物色到合格的新受托人替代退任的受托人。倘通过任何法
例令本基金继续存在属不合法,或受托人认为会令本基金继续存在属不可行或不适宜,则
受托人亦可终止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本基金:(a)倘本基金发行在外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
何日期低于50,000,000港元;或(b)倘通过任何法例令本基金继续存在属不合法,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令本基金继续存在属不可行或不适宜。至少一个月的有关任何终止的书面通知
将给予基金份额持有人。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以特别决议案授权终止本基金。
在本基金终止后,受托人将安排出售仍为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及解除本基金所有责任。
其后,受托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的比例,分配变现资产所得并可供作出该分配
的任何现金净额,但受托人可保留作为资产一部分的任何款项,作为受托人合理招致或作
出的所有费用、债项、负债、收费、开支、申索及索求的全数准备。在发生终止的情况下,
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未领款项或其他现金,可自应支付之日起满十二个月时上缴有管辖权的
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作出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支出。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信托
契约。
可供查阅文件
信托契约、本基金说明书以及最近期年报及半年报告(如有)的副本可于任何日子(星期六、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位于香港金钟道89号
力宝中心1座26楼05室的办事处免费查阅。信托契约副本可以象征式费用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
反洗钱活动规例
作为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防止洗钱的责任的一部分,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要求对投
资者的身分及支付申请款项的来源进行详尽核实。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毋须进行详尽核实,
但须视乎每次申请情况而定:
(a) 申请人从以其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付款;或
(b) 申请人通过认可的中介人提出申请。
只有在上述金融机构或中介人的总部是在属于金融行动特别组织成员或被认为有足够的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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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活动规例的国家或在该等国家组建的情况下,上述例外情况方会适用。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要求核实申请人身分及付款来源所必须的数据。如果申请人
延迟提交或不提交被要求的任何为核实之用的资料,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纳
申请及与之有关的认购/申购款项。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亦保留权利,倘其怀疑或得悉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会导致
任何人士在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违反适用反洗钱活动或其他的法律或规例,或认为拒绝付
款是确保本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遵守任何司法管辖区的该等法律或规例是必须或适
当的,则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拒绝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如果参与本基金业务的任何在香港人士,包括受托人,怀疑或相信任何人士涉及洗钱活动,
该人士须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向
授权人员举报。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有效管理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措施。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职能,是要
每日监控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实施。风险管理职能与投资组合经理就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问题定期沟通。基金管理人亦已设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例如“赎回限制”一节所述的
工具),该等工具允许基金管理人以有序的方式处理赎回及确保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职能将持续地按照内部的流动性指标评估本基金的流动性状况。流
动性指标是依据不同交易日的期间,本基金资产可变现的最小或最大比例而设定。若本基
金不能符合指标,风险管理职能将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分析,及是否应采取进一步行
动以管理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就评估而言,现已制定政策,并将拟定文件。基金管理人
亦会就本基金持续地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及按需要审查流动性风险管
理政策及程序。
利益冲突
在不时有需要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担任有关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与本基金具有
类似投资目标的其他基金及客户的受托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保
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人或其他职能。
此外,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能相互之间或与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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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或证券构成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公司或机构订立或达成任何金融、银行或其他方面的
交易。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能成为基金份额的所有人,并享有与其并非受托人或基金管
理人的情况下相同的持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基金份额的权利。受托人、基金管理人
及其任何关联人士可能为其自身账户或客户账户购买、持有和处置任何证券、商品或其他
财产,即使类似的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可能作为本基金的一部分而持有。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确保所有投资机会将公平地予以分配。
基金管理人亦可为本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的其他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
(“交叉交易”),前提是基金管理人认为,作为其投资组合管理一部分的该等交叉交易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政策。该等交叉交易仅可在下
列情况下进行:(i)出售和购买决定符合本基金和其他客户的最佳利益,并且满足本基金和
该等其他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和政策;(ii)交叉交易按公平原则以当前市场价值执行;及
(iii)在进行交易前记录该等交叉交易的原因。交叉交易也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在自有账户
(即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拥有并可控制和影响的账户)和本基金之间进行。
因此,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士在业务过程中可能与本基金有潜在的利益冲突。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将会自始至终在该等情况下履行其对本基金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责任,并会竭力确保该等冲突得以公平解决且本基金与前述任一主体之间的所有
交易按公平原则进行。
预期本基金的交易可能与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进行。对于与或通过该等关联人士
进行的交易量并无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将在选择该等关联人士时审慎行事,以确保彼等在
有关情况下为具有合格的人士,并会监察及确保所有该等交易按公平原则进行,并符合最
佳执行标准。应付任何该等关联人士的费用或佣金将不会高于该等交易在现行市场的应付
费率。所有该等交易及该等关联人士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收益会于本基金年报披
露。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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