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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健宏扬中国基金(96800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49505
基金代码 968006
公告日期 2019-12-30
编号 2
标题 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修改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信息全文 1
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修改信托契约、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本公告旨在告知内地投资者关于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的如下变更。除非本公告另行界定, 本公告的术语应具有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 2019 年 12 月的最新版本
《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一. 更新内容
1. 与香港证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有关的更新香港证监会已颁布经修订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 并已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载明若干与
基金的组成文件及销售文件的披露信息和内容有关的规定。
因此,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将进行修订和重述, 以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招募说明书》(包括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的披露信息亦将进行修订, 以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对披露信息所作的更新规定。尤其是, 下列各项内容将进行更新:
(1) 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将进行修改, 以反映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第 7章关于投资限制的更新规定; 及
(2) 本基金的最高借入款项金额将从其资产净值的 25%降至 10%。
2. 《信托契约》的其他变更
由于自《2013 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生效之日起, 香港法律并没有反对信托永续存在的规则, 因此将对《信托契约》作出修订, 以移除本基金的存续期限制(目前定为 100 年)。
3. 《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修订
《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亦作出如下其他修订:
(1) 受托人、保管人资格条件 - 由于修订版《单位信托守则》对于受托人/保管人的资格条件要求更新, 对本基金受托人、保管人符合该更新的资格条件进行进一步论述;
(2) 内地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
(3) 税收政策 – 更新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的税收政策, 即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其他完善、优化表述的修订。
本基金的经修订和重述的《信托契约》及本基金的更新版《招募说明书》(包括《产品资料概要》)于本公告发布之日登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www.thfund.com.cn。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 重要提示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登 载 在 本 基 金 内 地 代 理 人 的 网 站
(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046
网站: www.thfund.com.cn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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