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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富混合(27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7576
基金代码 270001
公告日期 2007-01-16
编号 1
标题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零零七年一月
重要提示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21号文核准募集。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3年12月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6年12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7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39
十、基金的投资 40
十一、基金的业绩 47
十二、基金的财产 4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4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十八、风险揭示 59
十九、基金终止和清算 6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7
二十五、备查文件 88

一、绪言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本基金: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的N 个工作日(不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14、15楼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电话:020-85586601
联系人: 陈伯军
股权结构: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和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8.33%、16.67%和16.67%的股份。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庆泉:董事长,男,博士,教授,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第三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央党校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发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等职务。
欧阳西: 董事,男,硕士,经济师。曾任广发证券财务总监、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项目经理,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
冯梦觉:董事,男,大学本科,工程师,曾任广州市星火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百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州科技实业发展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广州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广州市科技馆筹建办主任。
李建绍:董事,男,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团委书记、市场策划部副主任,长江爱立信电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兼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现任辽宁大学财务处副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长,女,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吕战会:监事,男,研究生学历,曾任兰州大学教师,广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法律部经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和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助理总经理和法律顾问,现任香江集团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
刘文红: 监事,女,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兰惠艳:督察长,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广发证券稽核部经理。
4、基金经理
易阳方:男,经济学硕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聚富基金经理,广发聚丰基金经理。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从事股票发行、资产管理业务,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员,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江涌:男,经济学、法学双学士,广发聚富基金经理。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广发小盘基金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业务总部研究员。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易阳方、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包括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主要原则为: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要贯穿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渗透到公司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层次,涵盖各个业务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公司每个员工既是内控的主体,也是内控的客体;既监督他人,也受他人监督。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适时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重要部门要设置物理隔离;部门、岗位必须权责分明,不能相互重叠;基金、客
户、公司资产单独核算,分户管理,保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相互制衡原则: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部门与部
门、岗位与岗位在有机配合的前提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
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的处理权,但要权责清晰,避免相互推诿。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应用科学方法和新技术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任何人也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
(4)审慎性原则: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
4.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1)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制度,也是其他制
度的基础,它明晰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强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2)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和
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制度的基础。
(3)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
循的,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4)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制度。包括各机构、部门的部门管理制度和根据业
务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上述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5.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6.公司采取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完善危机处理机制、风险评估、防火墙控制、资讯控制、资料保全控制及监督与持续检验等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及执行。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286,509,13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77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6年9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7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51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73%。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履约类产品等十大类14项产品的托管业务体系。继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2005年,又分别获得《财资》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成为国内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广东红盾大厦14层
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直销专线电话:020-85586601
传真:020-85586639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8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17层
电话:021-68828545
传真:021-68826113
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gffunds.com.cn

2. 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联系人:江璐
电话:020-38323704
传真:020-87311780
公司网址:http://ebank.gdb.com.cn
(3)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591-87839338
联系人:陈丹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4)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刘薇
电话:0755-82090060
传真: 0755-82090817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热线: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6)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王比
联系人:吴晓立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热线:0591-8738333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2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84533151-822
传真: 010-84533162
联系人:陈少震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33151-822或802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1)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叶黎成
联系人: 余江、庄维佳
电话: 0755-82450826或22622287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12)名称: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徐焕强
电话: 022-28451883
传真: 022-28451892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13)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1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5)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6)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17)名称: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31-96688-99;0431-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5680032
公司网址:www.nesc.cn
(18)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金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19)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0)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公司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北京010-86525005 上海021-62196752
深圳0755-83154530 常州0519-6634000
(21)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人 :王序微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22)名称: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025695
公司网址:www.jyzq.cn
(23)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11 楼
办公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刚
联系人:梁锦宝
电话:0371-65585018
传真:0371-65585118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或65585676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24)名称: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人:刘文康
电话:0351-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电话:0351-868686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5)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7)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陈伟
电话:021-68634818-8631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址:www.xcsc.com和 www.eestart.com
(28)名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峰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9)名称: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248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热线:025-845798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省工商大厦14楼、15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电话:020-85586128
传真:020-85586830
联系人:李尔华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东风大厦21楼
负责人:许晓光
电话:0755-83243139
传真: 0755-83243108
经办律师:韦少辉、魏天慧
联系人:韦少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东门南路2006号宝丰大厦5楼
法人代表:饶永
电话:0755-82203222
传真:0755-8223754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 侯立勋
联系人:杨克晶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121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03年10月31日到2003年12月1日。经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3,131,907,040.2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2,564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12月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业务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3:00-17:00(15:00以后的业务申请视为T+1日业务申请办理)。
2.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除中国工商银行以外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o?éê1o·?£?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年 1.8%
1年≤N<2年 1.5%
2年≤N<3年 1.2%
3年≤N<4年 0.9%
4年≤N<5年 0.5%
N≥5年 0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用
(1)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2)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000元和100万元,用于申购本基金。
(1)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单位:元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5,000 1,000,000
适用费率(B) 1.5% 0.9%
申购费用(C=A×B) 75 9,000
净申购金额(D=A-C) 4,925 991,000
申购份额(E=D/1.2000) 4,104.17 825,833.33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单位:元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5,000 1,000,000
申购份额(=A/1.2000) 4,166.67 833,333.33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1.8%=180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80-60=11,76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8%=198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存管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并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旗下其它基金时,本公司将根据基金转换日提前为转出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结算收益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告。
2、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100份。
3、转换费率
(1)在“前端转前端”的情况下,投资者每次转换须交纳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如果投资者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换前曾交纳的最高申购费率时,应在转换时补交两者差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用,转换份额在1000万份以上时补差费为零。
(2)在“后端转后端”的情况下,投资者每次转换须交纳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在未来赎回基金时,须交纳其转入或转出基金中的最高申购费率为基准计算的后端申购费用,持有时间从投资者初始认(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3)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4、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T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6、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a.不可抗力;
b.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收益率。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死亡或注销,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依托高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通过基金管理人科学研究,审慎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比较基准
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理念
顺应市场,积极投资。顺应市场意味着认识市场的发展阶段、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并顺势而为。目前的中国股市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新兴市场的特征包括:市场具有高度的成长性,市场有效性有待提高,因此分享市场的成长性是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重要动机之一。“转轨”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则是市场处于结构调整和走向理性与成熟的过程中,市场整体上处在一种从弱有效向半强有效转化的发展阶段。积极投资意味着通过研究、分析市场,以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投资市场的未来运行轨迹,追求超额收益。积极投资是适应弱有效和半强有效市场的赢利模式之一。
总之,在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应该顺应市场,积极投资,以动态的眼光审视、分析、研究国家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经济主体,并辅以科学的投资策略,为投资者追求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五)投资策略
积极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层面,重视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动态平衡配置,在行业配置层面,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在深入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长潜力的股票投资机会。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是平衡型基金,重视兼顾长期资本利得和当期收入,在正常情况下,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5%,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5%。但由于我国股市系统性风险较大,且缺乏避险工具,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保留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最高比例为95%,股票投资最低比例为0%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行业优化配置
从产业生命周期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优化配置以提升投资绩效。
3、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1)通过广发上市公司综合评级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并在严格剔除不合格投资对象的基础上构建一级股票库。在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遴选分红潜力、成长潜力强的投资标的构建二级股票库。
(2)GARP投资法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投资法,应用价值投资理念投资具有成长潜力公司的投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结合价格才能进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判断,成长潜力和持续分红能力等都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长型投资法和价值型投资法只是考察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不同视角。在高成长的新兴市场,应用价值投资的理念挖掘潜力股是本基金管理人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重要投资策略。
(3)上市公司成长性分析框架
持续性成长能力分析: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背景、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环境等内外因素保持一定稳定性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进行分析。
突变性成长能力分析:当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时,过往财务指标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及成长性的预测效能降低,探索突变性成长能力分析对提高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债券投资管理
积极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利率预测、收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配置、债券分析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 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06年10月2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06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配置组合
  市值(元) 占总资产的比重

股票 2,116,644,473.77 72.42%
债券 592,499,402.12 20.27%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185,275,374.46 6.34%
其他资产 28,157,385.62 0.97%
合计 2,922,576,635.97 1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 业 市 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0.00 0.00%
B 采掘业 115,700,467.12 4.12%
C 制造业 1,230,236,669.46 43.87%
C0 食品、饮料 287,114,540.00 10.24%
C1 纺织、服装、皮毛 0.00 0.00%
C2 木材、家具 0.00 0.00%
C3 造纸、印刷 0.00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92,355,421.21 6.86%
C5 电子 46,961,134.06 1.67%
C6 金属、非金属 258,428,129.73 9.21%
C7 机械、设备、仪表 311,011,327.92 11.09%
C8 医药、生物制品 124,469,502.54 4.44%
C99 其他制造业 9,896,614.00 0.36%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0.00 0.00%
E 建筑业 18,570,000.00 0.6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4,023,360.00 1.21%
G 信息技术业 140,757,925.54 5.0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2,198,574.90 10.77%
I 金融、保险业 5,182,086.06 0.18%
J 房地产业 244,937,857.13 8.73%
K 社会服务业 25,037,533.56 0.8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0.00 0.00%
M 综合类 0.00 0.00%
合计 2,116,644,473.77 75.45%

3.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 量(股) 市 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
600519 贵州茅台 3,300,000 156,519,000.00 5.58%
600694 S大商 3,362,790 140,564,622.00 5.01%
600316 洪都航空 3,599,908 125,384,795.64 4.47%
000792 盐湖钾肥 6,800,000 125,120,000.00 4.46%
600456 宝钛股份 4,597,900 122,350,119.00 4.36%
002024 苏宁电器 4,688,200 121,752,554.00 4.34%
600585 海螺水泥 5,600,000 86,800,000.00 3.09%
000538 云南白药 4,100,000 75,768,000.00 2.70%
000402 金 融 街 7,500,000 75,150,000.00 2.68%
600028 中国石化 10,056,328 68,282,467.12 2.43%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类别 债券市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
交易所国债投资 362,040,750.80 12.91%
银行间国债投资 205,362,000.00 7.32%
央行票据投资 0.00 0.00%
企业债券投资 0.00 0.00%
金融债券投资 0.00 0.00%
可转换债投资 25,096,651.32 0.89%
国家政策金融债券 0.00 0.00%
债券投资合计 592,499,402.12 21.12%

5. 期末债券投资前五名组合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市 值(元) 市值占净值比 数 量(股)
010214 02国债⒁ 306,189,500.00 10.91% 3,050,000
050013 05国债13 205,362,000.00 7.32% 2,000,000
010411 04国债⑾ 55,851,250.80 1.99% 556,620
125024 招行配债 24,005,505.72 0.86% 187,719
110325 华发转债 1,091,145.60 0.04% 8,640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本基金本报告期其他资产的构成包括交易保证金1,310,822.71元,应收证券清算款8,897,462.91元,应收股利216,000.00元,应收利息14,066,252.34元,应收申购款3,666,847.66元, 其他应收款0.00元,合计为28,157,385.62元。
(5)截至2006年9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及权证。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06年9月30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 段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6.1.1-2006.06.30 74.07% 0.0121 43.11% 0.0111 30.96% 0.0010
2005.1.1-2005.12.31 13.34% 0.0101 -4.61% 0.0106 17.95% -0.0005
2004.1.1-2004.12.31 7.44% 0.0097 -12.91% 0.0103 20.35% -0.0006
2003.12.3-2003.12.31 2.11% 0.0053 1.46% 0.0074 0.65% -0.0021
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126.65% 0.0102 24.03% 0.0109 102.62% -0.0007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注: 业绩比较基准: 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4、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5、可转换债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应当进行赔偿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除下述第(六)款情形外,在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6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本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发售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第1中第“3)”到第“7)”项费用包括发售期间信息披露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1)认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含认购费) 费率
M<1000万 1.0%
M≥1000万 不超过1.0%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费率
N<1年 1.8%
1年≤N<2年 1.5%
2年≤N<3年 1.2%
3年≤N<4年 0.9%
4年≤N<5年 0.5%
N≥5年 0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认购费用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申购费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九十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6、重大关联交易;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10、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暂停期间公告;
14、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5、其它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募集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售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本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的名义设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设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本条规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规定修改执行。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各自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于“召开事由”中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红盾大厦14楼、15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86,509,13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与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本条规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规定修改执行。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先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分担。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更新版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利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投资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投资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寄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上客户服务)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获得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周刊、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申请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每周基金份额净值、不定期的公告提示信息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索取各种业务表格;并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85586639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增加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变更为: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
4、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8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公告,增加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5、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分红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0元。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为2006年8月31日,红利分配日为2006年9月4日。
6、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方案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增加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8、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增加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9、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分红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50元。权益登记日、除息日为2006年11月13日,红利分配日为2006年11月15日。
10、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增加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本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其他临时公告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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