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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D(51956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01876
基金代码 519568
公告日期 2020-02-13
编号 1
标题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y-axa.com)
发布了《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并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
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17:00 时(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纸质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2
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
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即 2020 年 2 月 14 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本次会议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载并打印表
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
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
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表决票方式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自 2020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17:00 时以前(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将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方式送至本基金
管理人如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4
联系人:徐薇
邮政编码:200020
(二) 网络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0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通过网站开设的本次基金持有人大
会投票专区进行网络表决;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预留的查询
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进行投票时,需核
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三)电话表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 2020 年 2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 17:00 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
进行表决。本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由人工
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表决。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
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下一工作日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5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质表决票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会议
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
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
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网络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
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票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电话表决或在会议投票表决
规定期间内由基金管理人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
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
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或多途径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6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
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电子表决票提交的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
准;电话表决票以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
同);
2、本次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
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地址:江宁路 418 号 801 室 电话:
021-32170132 联系人:陈思清)
4、见证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
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28-999 咨询。
3、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
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4、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8
附件一
关于修改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浦银安盛日日
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基金合同》在投资限制、申购赎
回限制、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见附件四)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修改《基金合同》,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
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
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3日
9
附件二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关于修改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0 年 月 日

说明:
1、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内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
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 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且其他各项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
视为无效表决。
3、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xa.com)下
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10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
日为 2020 年 3 月 17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11
附件四
关于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为维护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在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修改,
并对《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本次《关于修改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
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详情如下: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一、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方法》(以下简
12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及保证:其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
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
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
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
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
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
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出示真
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
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
息等资料;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
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
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及保证:其不属于中
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
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
国有权机关、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
裁的国家和地区。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二、释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13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义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日日盈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日日盈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
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
14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三、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
别的金额限制、调低销售服务费费率
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
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等,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基
金 备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1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从其规定。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管理
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6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任何损失。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投资者通过支持 TA
实时确认的销售渠道提交的申购或
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实时确认,本
基金基金会计在 T+1 日前对登记机
构 T 日确认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进行
会计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 T+1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投资者通过不支持
TA 实时确认的销售机构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
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
17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
为 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同时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但必须在调整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
为 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偏离度为负时;
(2)当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
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同
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18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5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发生上述第 4、7、10 项以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
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19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
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一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如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20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
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1)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2)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21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七、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
业务。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
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七、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22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利 义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八、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
表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
表可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
23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一、召开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
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
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
机构。
一、召开事由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
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4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2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
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5、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或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六、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
其他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或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意见的持有
人,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六、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在指
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十一、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二、
基 金
的 投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
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
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27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
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
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
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
格、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投资范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 5%;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28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
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
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
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
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
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29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本基金应适用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5)、(12)、(13)、(15)、(19)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10)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9)、(11)、(13)、(18)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30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31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
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
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
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
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
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
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32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
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
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
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
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33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
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损失的,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十五、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
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
露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34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更换,并通报基
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35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
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
当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
期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
36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37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
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
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38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
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
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39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
定程度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
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净值出现偏离时需
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
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40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
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
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41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
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自主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
值的情形;
十九、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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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 十
二、基
金 合
同 的
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本基金管理人已对主要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初步征
询,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
求。议案公告后,本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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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做好二次召开或推
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可在 30 日
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的议案。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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