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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51585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03854
基金代码 515850
公告日期 2020-02-18
编号 4
标题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年2月21日
公告日期:2020年2月18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
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9年10月12日披露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证券FG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850
4、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证券FG
5、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1585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2月14日基金份额总额:
508,290,960.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0年2月14日基金份额净值:1.0055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08,290,96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2月21日
11、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
年4月19日证监许可〔2019〕771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其中,网下现金认
购的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0
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5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至
2020年1月15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6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508,290,960.00元
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40,353.25
元人民币。
有效的现金净认购资金已于2020年1月21日划至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网下
认购股票截至2020年1月21日已划转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应归基金财产的利
息将于2020年3月20日划入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91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508,290,960.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
11、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于2020年1月2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月21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08,290,960.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0]4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年2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证券FG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85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证券FG
7、申购、赎回代码:515851
本基金管理人自2020年2月2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
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本公司可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08,290,96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919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3,332.1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4,744,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4.70%;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33,546,96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5.3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25,000,000.00 4.92%
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1.57%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1.38%
4 宁阳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324,000.00 1.05%
5 李娜 5,002,000.00 0.98%
6 天津珑泰昱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000,000.00 0.98%
7 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000,000.00 0.98%
8 黄国英 5,000,000.00 0.98%
9 广东银石投资有限公司-银石宏观对冲3号私募证 4,200,000.00 0.83%
券投资基金
10 朱永辉 4,000,000.00 0.79%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
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3、总经理:陈戈
4、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27-30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股权结构(截止于2020年1月2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八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
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
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
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
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
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
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FOF基金投资
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
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
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
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
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
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
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FOF、
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
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
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
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
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
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
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
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
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
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
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
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
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
规管理职能,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
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
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
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
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
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
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20年1月31日,公司有员工481人,其中70%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赵瑛
电话:021-2036181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147只开放式基金和多个全国
社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3390.67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乐乐,博士,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
研究员;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
自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创新规划团
队负责人;自2015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2020年1
月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7
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任富国
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任
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起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任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9年9月起任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起任富国中证消费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中证科技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央企
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任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兼
任量化投资部ETF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幅3.08%。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
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
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
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
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
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
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0年2月1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33,373,197.32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1,072,751.12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13,397.21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476,869,796.7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476,869,796.77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96,350.10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19,270.03
贵金属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431,673.48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税费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利息 -
应收利息 206,761.06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24,838.31
递延所得税资产 - 负债合计 572,131.92
其他资产 140,353.2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08,290,960.00
未分配利润 2,813,164.81
所有者权益合计 511,104,124.81
资产总计: 511,676,256.73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511,676,256.73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权1 益投 资 476,869,796.77 93.20
其中:股票 476,869,796.77 93.20
固2 定收 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贵3 金属 投资 - -
金4 融衍 生品投资 - -
买5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6 合计 34,445,948.44 6.73
其7 他资 产 360,511.52 0.07
合8 计 511,676,256.73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76,869,796.77 93.3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76,869,796.77 93.30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2,037,400 46,819,452.00 9.16
2 600837 海通证券 2,775,300 38,687,682.00 7.57
3 601688 华泰证券 1,886,400 35,256,816.00 6.90
4 300059 东方财富 2,302,300 35,225,190.00 6.89
5 601211 国泰君安 1,934,300 32,844,414.00 6.43
6 600999 招商证券 1,226,700 21,700,323.00 4.25
7 000776 广发证券 1,268,800 18,422,976.00 3.60
8 600958 东方证券 1,534,740 14,610,724.80 2.86
9 000166 申万宏源 3,093,600 13,921,200.00 2.72
10 601901 方正证券 1,765,300 13,681,075.00 2.68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注: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止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止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广发证券”的发行主体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关
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1号),由于存在对香港子公司的风险管控
缺失、合规管理缺陷、内部管控不足、数据报送不准确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6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6个月的
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9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397.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6,761.0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40,353.25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0,511.52
4、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止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止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
的股票。
(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止2020年2月14日,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
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或赎回之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更名
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6)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
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
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
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9)-(14)要求: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6)和(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
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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