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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四川国改ETF联接C(00656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07785
基金代码 006561
公告日期 2020-02-26
编号 1
标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事宜。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25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0年3月26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3月3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25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事宜。《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
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3月2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9年1月22日起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本基金转型为发起式基金,更名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合同修订详见附表):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订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删除全文有关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发售与认购、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基金基本情况、基金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等章节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二、在原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释义如下: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在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有关发起式资金的内容如下:
“本基金的发起式资金是指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购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四、在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增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权利约定如下: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等。”
五、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一)删除“二、投资范围”中的“权证”,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有关内容,具体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删除“三、投资策略”中有关“权证”内容,增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具体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其目的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4、其他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将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具,如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以及股指期货之间的投资操作,或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以增强基金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国债期货投资,以及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
(三)在“四、投资限制”中删除有关权证投资的限制,增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限制,具体如下: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及第(2)、(7)、(15)、(16)、(17)项另有约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对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修订
(一)删除“二、估值对象”中的“权证”。
(二)增加“三、估值原则”,具体如下(后续序号顺序调整):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删除“三、估值方法”中有关权证估值的内容,增加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估值方法如下(后续序号顺序调整):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七、在原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如下:
“(十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八、在原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增加发起式基金三年到期后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如下: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订或必要补充,同时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发起式资金将于大会决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申购本基金1000万元。自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合同名称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三段
三、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三、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华夏中证四川
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转型而来,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本
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四川
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中证四川国
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华夏中证四
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5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
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
借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四川
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
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删除左侧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七、基金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及八、基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和 认
购费用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删除左侧内容,增加“七、发起式资金”。
七、发起式资金
本基金的发起式资金是指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
理等人员资金购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十、基金份
额类别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
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
基金份额类别。
……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
后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及
第五
部 分 基
金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但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同时本基金的目标ETF符合备案条
件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
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新增“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内容如下: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华夏中证四川
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
月29日证监许可[2018]1577号文准予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四川
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月22日生效。
*年*月*日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
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中证四川
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变更为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变更基
金名称、 转型为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发起式资金申购
基金1000万元, 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
下一工作日起,《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 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中证四
川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
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则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 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
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年无此对应
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度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第1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等;
……
一、基金管
理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第2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除左侧内容。
二、基金托
管人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义务 第2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四、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方 式 第
2点
无右侧第5项内容。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
权证、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
三、投资策
略 第 1 点
和第4点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
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权证、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
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 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4、其他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将投资
于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
具, 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
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
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适度
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以及股
指期货之间的投资操作, 或运用其他合理的投
资方法以增强基金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以及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 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 充分考虑其流
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
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
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其目的
是为了使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
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4、其他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将投资
于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工
具, 如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
的衍生工具。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
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
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以及股指期货之
间的投资操作, 或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以
增强基金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以及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 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 充分考虑其流
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
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
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
史申购赎回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
四、投资限
制 1、组 合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
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
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
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及第(2)、(10)、(18)、(19)项另
有约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
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3)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
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
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
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
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
纳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
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及第 (2)、(7)、(15)、(16)、(17)
项另有约定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
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17)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权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右侧内容。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
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
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
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三、估值方

三、估值方法
……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
四、估值方法
……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
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
公允性。
……
四、估值程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第10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税

四、基金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一)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协议
无右侧内容。
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后,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
个工作日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三)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四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删除左侧内容。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五)
基 金 净 值
信息
无右侧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无右侧内容。
(十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 、《基 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
无右侧第3点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
部 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
生效。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由《华夏中证四川国企改
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经*年*月*日华夏中证四川
国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自*年*月*
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原《华夏中证四川国
企改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注:上述基金合同修订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日期及正式转型日期需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决议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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