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I美元(96806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858310
基金代码 968060
公告日期 2020-04-03
编号 1
标题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重要提示
1、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金于2019年11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256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注册, 并不表明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非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 亦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表示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 或认同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管理人”), 次管理人为安本标准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次管理人”),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受托人”),内地代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地代理人”)。
4、本基金的类型为常规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A美元、PRC类别I人民币、PRC类别I美元。
6、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的基金代码为: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A美元 968058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A人民币 968057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I美元 968060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I人民币 968059
7、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请留意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 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8、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20年4月9日。
9、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及内地银行开门经营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同意的其他日子,但因发出8号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或出现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或/及内地银行的正常营业时间缩减,除非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决定,则该日将不会为营业日。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定义”中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10、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份额不可被信托契约规定的以下任何人士(“受限制人士”)直接、间接、实益购买或持有:
(1)不合格投资者(指任何属于美国人的人士、公司或其他实体,为此,美国人定义为:(i)身为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或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界定的美国居民的个人;(i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iii)其收入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信托(不论来源如何));或
(2)存在特定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不论基于该等人士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不论他们是否存在关联)一同考虑,或任何其他对基金管理人而言相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招致或面临任何税务责任或遭受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的金钱损失,或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须遵循任何额外法规,而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本无需招致、面临或遵循该等责任、损失或法规;或
(3)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适用法律或适用要求。
11、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A美元、PRC类别I人民币及PRC类别I美元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要求如下:
PRC类别
A美元 PRC类别
A人民币 PRC类别
I美元 PRC类别
I人民币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10美元 人民币10元 500,000美元 人民币5,000,000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0美元 人民币10元 100美元 人民币1,000元
最低赎回要求 10份 10份 10份 10份
最低持有量要求 10份 10份 10份 10份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持有量以及最低赎回要求另有规定的, 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 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开户和
申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13、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管理人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确认结果为准。内地投资者在T日(T日为内地销售的交易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购申请, 可在T+3日(包括该日)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本公告内对本基金的基本情况说明节录自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在内地 代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上发布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5、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http://www.bosera.com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第三部分。投资者可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7、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涉及若干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境外投资风险。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2)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由受托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8%,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便会立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由基金管理人拒绝该日的全部申购申请,以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两地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5)人民币货币风险。
(6)汇率风险。
(7)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8)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9)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10)税收风险。
18、“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 ,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19、管理人特此声明, 管理人将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并依据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护、信息披露等服务。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20、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 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日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A美元 968058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A人民币 968057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I美元 968060
博时-安本标准精选新兴市场债券基金PRC类别I人民币 968059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全球新兴市场债券及新兴市场货币,以取得收入及资本增值。概不保证本基金将实现其投资目标。
本基金拟通过将最少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属于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的政府、政府支持机构或企业发行的债券和新兴市场货币,以达成投资目标。新兴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拉丁美洲、非洲、东欧及中东的市场。本基金还可以将最多2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单一主权发行人(包括政府、公共机构或地方机关)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属于投资级别以下及/或无评级的债券。有关投资根据基金管理人及/或次管理人的专业判断作出,其投资理由可能包括主权发行人的理想前景、评级的升级潜力以及有关投资价值因评级变化而预期会出现的变动。
本基金的其余资产净值可投资于本基金所投主要地域及资产类别以外的资产,包括发达市场及发展中市场的债务工具(如美国国库券、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存款)、基金及现金等价物。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以用作对冲或投资目的,但相关投资须在《单位信托守则》和基金说明书中的投资限制所容许的范围内(尽管如此,衍生工具不会被广泛地用于投资用途)进行。本基金的投资将会受限于《单位信托守则》第7章载列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涉及根据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货币政策的预期甄选国家/地区,由于每个国家/地区的情况各有不同,本基金会运用基本面、相对价值以及结构/技术分析发掘市场错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兼顾各个市场,但同时承担积极管理风险,以此达成其投资目标。
本基金并无义务在任何指定时间投资于任何国家/地区,资产净值投资比例也不受任何限制,可投资于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但是投资于内地的比例不得多于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债务工具也没有任何信用评级限制(因此可持有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而投资于无评级或较低评级证券的资产净值比例亦不受任何限制。反之,本基金将根据基本面分析确定是否可能违约。货币对冲及投机性货币持仓将根据策略予以考量,或用以在存续期吸引力欠佳或债券投资难以实现的国家/地区中获得投资机会。回报表现具有吸引力或对分散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极有帮助的收益率曲线持仓也在考虑范围内。投资组合中国家债务及货币持仓的相对权重将反映投资信心以及对各有关持仓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影响。
对内地证券的投资将以基金管理人的RQFII身份、根据RQFII规定进行,并通过境外投资机制及/或债券通进行。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下“RQFII制度”、“通过境外投资机制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分节。
本基金不会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本基金也不会参与证券融资交易或其他类似场外交易。本基金不会寻求对任何股本证券进行投资,所以因可转换债券的转换而使得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持有的任何股本证券将仅为附带的、被动性的。持有任何相关股本均为暂时性的,本基金将按当时市况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出售持有的有关股本。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内地及香港的投资组合配置,以及本基金的整体投资组合配置。次管理人将负责管理内地及香港以外的组合配置。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投资目标、策略及政策”章节下“投资及借款限制”分节所述的投资限制。
(五)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RC类别A人民币 人民币1元
PRC类别I人民币 人民币1元
PRC类别A美元 1美元
PRC类别I美元 1美元






(六)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PRC类别A美元 PRC类别A人民币 PRC类别I美元 PRC类别I人民币
管理费* 1.00% 1.00% 0.75% 0.75%
受托人费用#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不高于0.16%
其他收费及开支## 除上述费用外,本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直接归属于其的有关费用。若有关费用不可直接归属于本基金,除非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及/或审计师后另行决定,否则将根据伞子基金下各子基金资产净值,按比例由所有子基金分摊有关费用。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投资及变现投资的费用、保管子基金资产的费用及开支、因交易对手方风险管理程序产生的任何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任何行政管理人(如有)及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法律费用、取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机构批准所需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以及编制及印刷基金说明书及编制及印刷任何财务报表所需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据其判断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

* 管理费的年费率现时为占相关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百分比(包含应付次管理人费用)。最高金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5%。
# 受托人费用的年费率现时为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最高金额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每年1%。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基金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内地份额的销售数据通过中国结算TA系统进行传输;同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内地代理人委托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证通”)办理数据的处理及传输业务。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中国结算、深证通办理上述业务收取的服务费用将由本基金内地份额对应的基金财产承担。
##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内地份额时,销售资金将从内地投资者在内地开立的资金账户、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开立的资金归集账户、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本基金在香港的香港结算账户之间进行交收。销售资金在该等账户之间的划转将产生资金结算费,在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资金结算费将由本基金内地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承担。
向投资者提前发出一个月通知后将可调高收取的管理费和受托人费用水平(不超过最高费用), 最高费用载于基金说明书正文“开支及收费”一节。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及其他支出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中“开支及收费”章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下“开支及收费”分节的内容。
(七)收益分配政策
就PRC类别A美元份额、PRC类别A人民币份额、PRC类别I美元份额和PRC类别I人民币份额而言,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从本基金向投资者作出现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务请注意,并不保证定期分配收益,也不保证作出收益分配时,收益分配的金额。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以相关类别货币、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地投资者可能因收取分配付款而须缴付银行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也可酌情从本基金总收入支付收益分配,而全部或部分本基金的费用及开支将计入本基金资本或从本基金资本中支付,从而增加用于支付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益,因此,本基金实际上可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
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分配收益,相当于归还或提取投资者的部分原本投资或该原本投资应占的任何资本收益。从本基金资本或实质从其资本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可能会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12个月的收益分配(如有)的组成部分(即拨自(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的相关数额)有关的资料在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上公布。有关从资本(或实质上从资本)支付收益分配的政策如有任何变化,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并提前向投资者发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
(八)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 , 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
2、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本基金由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数据交换与传输等服务。
(九)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之一。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可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代理人担任名义持有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2、内地销售机构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 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请留意内地代理人网站。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二、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份额不可被信托契约规定的以下任何人士(“受限制人士”)直接、间接、实益购买或持有:
1、不合格投资者(指任何属于美国人的人士、公司或其他实体,为此,美国人定义为:(i)身为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或就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界定的美国居民的个人;(i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iii)其收入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信托(不论来源如何));或
2、存在特定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人士,不论基于该等人士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不论他们是否存在关联)一同考虑,或任何其他对基金管理人而言相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情况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招致或面临任何税务责任或遭受任何其他潜在或实际的金钱损失,或令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须遵循任何额外法规,而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本基金本无需招致、面临或遵循该等责任、损失或法规;或
3、违反任何国家或政府机构的适用法律或适用要求。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请留意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三)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
PRC类别A人民币
PRC类别A美元
PRC类别I人民币
PRC类别I美元
各内地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发出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四)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申购金额的2%。
就PRC类别A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申购金额的最高5%收取申购费;就PRC类别I而言,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申购金额的最高3%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无。
转换费:不适用。
本基金现时暂不开通内地份额的转换,此收费项目不适用。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16:00(香港时间)之前的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可(及在受托人要求时应)拒绝任何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2、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购按金额申请,赎回按份额申请。
3、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PRC类别A人民币 人民币1元
PRC类别I人民币 人民币1元
PRC类别A美元 1美元
PRC类别I美元 1美元

发售首日后,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在相关交易日估值点所确定的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当时已发行份额的数目计算而得的每份额价格。
PRC类别A份额计算所得的价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PRC类别I份额计算所得的价格将以四舍五入的方式调整至小数点后四位。任何进位调整余额将拨归相关类别所有。
当确定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价格中计入其认为在投资等于申购款的数额及发行相关份额或向受托人汇款时很可能产生的非惯常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用及登记费用)的适当拨备款。任何此类额外款项将被支付予受托人,并将成为相关类别资产的一部分。
当确定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扣减其认为代表本基金可能产生的非惯常交易费用或开支(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经纪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用及登记费用)的适当拨备款。任何上述扣减款项将拨归本基金所有并成为本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4、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零碎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计算方法以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为准,代表更小零碎份额的申请款项应为本基金的利益由本基金保留。
5、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T+3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在本补充说明书中,T+n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于T+5日内(或最长不超过一个日历月)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T+9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内地销售机构认可,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赎回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对价或以支票方式支付款项。
6、巨额赎回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有权把任何交易日可供赎回的本基金份额数目(无论赎回方式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由受托人注销)限制在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10%以内。在此情况下,该项限制将按比例实施,使得所有拟在相关交易日赎回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会以相同的比例赎回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尚未赎回(但本应已赎回)的份额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赎回(根据该交易日的赎回价),但须受到相同限制(即如果被顺延的申请超出已发行基金份额的10%,则须作进一步顺延处理),而在处理时应优先于该随后交易日收到的随后赎回申请。倘若赎回申请须按此方式顺延处理,基金管理人将实时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被全部确认,基金管理人可在本基金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延期支付内地投资者的赎回款项,但是延期支付的时间不超过赎回申请日起的一个月。
7、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8、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六)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量限制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PRC类别A人民币、PRC类别A美元、PRC类别I人民币及PRC类别I美元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要求、最低持有量要求如下:
PRC类别A美元 PRC类别A人民币 PRC类别I美元 PRC类别I人民币
最低首次申购金额 10美元 人民币10元 500,000美元 人民币5,000,000元
最低追加申购金额 10美元 人民币10元 100美元 人民币1,000元
最低赎回要求 10份 10份 10份 10份
最低持有量要求 10份 10份 10份 10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香港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
(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1、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章节中“暂停计算资产净值”部分所规定的情形;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8%时,本基金即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章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二)内地个人投资者在博时基金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博时基金北京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1、博时基金北京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受理开户的时间为内地销售交易日的9:30—17:00,内地销售交易日17:00后及非内地销售交易日不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受理申购的时间为内地销售交易日的9:30—15:00,内地销售交易日15:00后及非内地销售交易日不受理客户的申购申请。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个人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通行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3)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原件 (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4)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以及投资人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个人》;
(6)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
(7)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8)填妥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9)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个人投资者远程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申(认)购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注: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业务前,需登陆“博时快E通”系统进行风险承受力能力的测评。
5、申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申购前应将足额申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429
联行行号:50190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2037
2)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换号:060149
联行行号:61113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023
3)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29027305830
同城交换号: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20100042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72
4)工商银行直销专户(个人投资者“汇款买基”业务优惠专用接收账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19027307551
同城交换号: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20100042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72
(2)申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未全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申购申请无效。
6、注意事项:
(1)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1)投资者划出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出资金,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或申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出申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申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应于T+3 日后(包括T+3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及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应于T+3 日后(包括T+3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及时到办理申购网点查询申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仔细阅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个人投资者汇款购买基金的提示性公告》,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直销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3)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日15点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汇款指定专用传真号码(010-65187031),并拨打电话(010-65187055)确认;
4)投资者应足额汇款,申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未全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申购申请无效;
5)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程序:
1、受理开户及申购的时间
自基金发售首日起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申购业务(发售首日起始时间为9:30),但内地销售交易日15:00之后以及非内地销售交易日的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内地销售交易日提交的申购申请。
2、开户及申购程序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申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博时快e通(http://trade.bosera.com)、博时移动版交易系统(https://m.bosera.com)、博时直销网上交易系统APP版),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直销交易账户开户,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博时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购和支付;
(3)已经开通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和支付;
(4)也可以采用汇款买基方式将资金汇入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19027307551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102100000072
(5)网上开户、申购、支付和汇款的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3、申购申请当日网上支付截止时间为15:00,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的申请将按失败处理。
(三)内地机构投资者在博时基金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博时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申请程序如下:
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申购申请。
1、开户和申购的时间:
受理开户的时间为内地销售交易日的9:30—17:00,内地销售交易日17:00后及非内地销售交易日不受理客户的开户申请。受理申购的时间为内地销售交易日的9:30—15:00,内地销售交易日15:00后及非内地销售交易日不受理客户的申购申请。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开户表单:
1) 《开户申请表(机构)》(加盖公章);
2) 《印鉴卡-机构》一式两联;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或签章);
4) 《机构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如需开通网上交易,还需签订《机构投资者电话和网上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5)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或经办人签字);
6)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加盖公章);
7)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加盖机构交易预留印鉴或公章);
8)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公章);
(如此表中勾选“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9) 《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表》(加盖公章);
(2)基础资料:
1) 指定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信息)(加盖公章);
2) 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 全部受益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证明其受益所有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1) 公司章程-股权结构部分复印件,应包括各股东持股数量及持有类型等内容(加盖公章);
2)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注册证书复印件(例如工商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4) 存续证明文件复印件(例如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加盖公章);
5) 备忘录复印件(如公司股东达成的备忘录)(加盖公章);
6) 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其他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流程可致电直销中心(电话:010-65187055)咨询。
3、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申(认)购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1)申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购前应将足额申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429
联行行号:50190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2037
2)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换号:060149
联行行号:61113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023
3)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29027305830
同城交换号: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20100042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72
(2)申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未全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4、注意事项:
(1)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1)投资者划出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出资金,但逾期未办理申购手续或申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出申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申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3日后(包括T+3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3)投资者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可于T+3日后(包括T+3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申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直销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2)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日15点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汇款指定专用传真号码(010-65187031),并拨打电话(010-65187055)确认;
3)投资者应足额汇款,申购申请当日下午15:00之前,若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未全额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申购申请无效。
博时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受理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程序如下:
博时基金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受理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需通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办理。
1、受理申购的时间
自基金发售首日起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申购业务(发售首日起始时间为9:30),但内地销售交易日15:00之后以及非内地销售交易日的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内地销售交易日提交的申购申请。
2、申购程序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申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开通网上交易;
(3)已经开通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博时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
3、申购资金的划拨:
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暂不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申购资金的划拨服务,申购资金的划拨和注意事项按照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申购申请的资金划拨程序办理。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博时基金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QFII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2)填妥的《开户申请表(机构)》,并加盖托管行公章,以及外方负责人签章;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托管行公章);
(4)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外方出具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外方负责人签章,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托管人出具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8)外方出具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9)由托管人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证明;
(10)如果开通传真交易方式,须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加盖与开户申请表相同的印章;
(11)填妥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和资金划拨等事项参照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相关流程办理。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程序未尽事宜以博时基金的业务规则为准。
(五)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开户及申购的程序
内地投资者在其他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及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Bosera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香港中环
康乐广场1号
怡和大厦4109室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香港
皇后大道中1号

次管理人
安本标准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Aberdeen Standard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31号
陆海通大厦28楼、30楼
内地代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21层办公室

审计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15号
公爵大厦21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西盟斯律师行
香港
鲗鱼涌英皇道979号
太古坊一座30楼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2020年4月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