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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亚洲债券BC类-人民币(9681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08774
基金代码 968103
公告日期 2020-05-06
编号 1
标题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BC类 – 美元、BM2类 – 美元
BC类 – 人民币、BCH类 – 人民币、BM2类 – 人民币、BM3H类 – 人民币
BC类 – 港元、BM2类 – 港元
BM3H类 – 澳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管 理 人: 汇丰投资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本基
金于2020年 月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 199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是汇丰投资信托基金的子基金。本基金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 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不等同于对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认
许,也不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
者,或认许本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汇丰投资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管理人” ,受托人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 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为汇丰环球投资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内地代理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
国内地代理人”或“汇丰晋信” 。
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开放式。
5.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为:
类别 类别货币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人民币
BC类 港元
BM2类 港元
港元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BM3H类 澳元 澳元
BM3H类 加元 加元
BM3H类 欧元 欧元
本基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包括:
类别 类别货币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人民币
BC类 港元
BM2类 港元
港元
BM3H类 澳元 澳元
6.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代码为:
类别 基金代码
BC类 美元 968101
BM2类 美元 968102
BC类 人民币 968103
BCH类 人民币 968104
BM2类 人民币 968105
BM3H类 人民币 968106
BC类 港元 968107
BM2类 港元 968108
BM3H类 澳元 968109
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管理人
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
构可能调整部分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及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事项详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见内地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以内地销售
机构规定为准。
8. 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开始日期为:2020年 5月11日。
9. 本基金的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该等“内地销售开放
日”是指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并且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文合称“沪深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10.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未经认可发售或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 包括美国人士 定义见基金说明书 、加拿
大居民 定义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11. 本基金首次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如下:
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10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BC类 港元
BM2类 港元
100港元
BM3H类 澳元 20澳元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申购金额。
12. 内地投资者通过汇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购买本基金的,最低持有量要求为:
类别 最低持有量
BC类 美元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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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2类 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份基金份额
BC类 港元
BM2类 港元
份基金份额
BM3H类 澳元 份基金份额
13.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份,但如因特殊
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份额低于 份的,其仅可以发起全部份额的赎回申
请。内地投资者赎回其基金账户中的部分基金份额的,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得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量,否则该部分赎回可能不成立,其
应调整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或一次性全部赎回。
14.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持有量及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 份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新增内地销售机构对本基金交易级差、申购限额、最低持有量以及最低赎回要求
不得低于 份 另有规定的,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5. 内地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须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内地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16. 内地销售机构对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
表内地销售机构确实接收了申购申请,申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管理人
或指定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 日 日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规定时间内提
交的申购申请,可在T+ 日 包括该日 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17.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内地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hsbcjt.cn 的《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基金信托契约。
18. 本基金在内地应予披露信息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hsbcjt.cn 进行披露,内
地投资者可按照基金法律文件或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除中国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媒介进行披露。
19. 开户、申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咨询。内地销售机构的联
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20.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涉及若干特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运作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中国内地市
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收益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
金可能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2) 因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 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该总额度限制为 000亿元人民币 ,如在任何特定日的基金互认的
市场额度已达到或接近该额度或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
理局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在内地的申购。
(3) 如果本基金违反或不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资格条件,本基
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将会被暂停,直到其符合基金互认机制下的全部现有资
格条件。此外,如本基金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如本基金类型、运作模式 ,本
基金在中国内地的销售及收益分配亦可能被暂停,直到其向中国证监会重新
注册为止。
(4) 由于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不高于50%,一旦本
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人可决定暂停本
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如在任一特定日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
1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关于汇丰亚洲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及《汇丰投资信托基金
基金说明书》组成。
本公告中的“招募说明书”即指《汇丰亚洲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补充说明书”即指《关于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即指《汇丰投资信托基金基金说明书》。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则管理人应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5) 若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则本基金需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
在内地销售发行但并未赎回的本基金份额,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强制赎回该等份额。
(6) 中国内地基金市场和香港基金市场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香港互认基金与
其他内地公募基金在操作安排存在差异 例如,内地销售开放日等 所导致的
风险。
(7) 税务影响。
(8) 基金组成文件的英文版本与中文译本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所导致的风险。
(9) 境外法院对境内判决不予承认或执行的风险。
(10) 名义持有人安排的风险。
(11) 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的风险。
(12)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
险。
(13)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21.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
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
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
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需
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
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
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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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汇丰晋信同意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名
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与名义持有
人服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2. 管理人特此声明,管理人将依据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提供投资者保
护、信息披露等服务。在信托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管理人将尽一切合
理努力在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行使、损害赔偿、获得的信息披露方面向内
地投资者提供不低于在香港发行的本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服务水平和待遇。
23. 除非本公告另有规定,本公告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界定的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本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代码:BC类 美元 968101
BM2类 美元 968102
BC类 人民币 968103
BCH类 人民币 968104
M2类 人民币 968105
BM3H 类 人民币 968106
BC 类 港元 968107
BM2 类 港元 968108
BM3H类 澳元 968109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通过主要投资于亚洲地区内的固定利率证券,目标是运用审慎的资本保存策略
来获取高水平的合理回报。
广泛投资于报价债券。如管理人认为投资于政府债券、其他无报价固定利率证
券和金融票据、持有现金存款以等待再投资机会可满足实现最高资本增值的目
的,本基金也可做出该等投资和持有现金存款。
受限于基金说明书“ 节:投资管理”下“基金限制”章节下的规定,本基金也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可为投资目的及对冲目的投资于金融衍生品 包括嵌入式金融衍生品 。
本基金最少将7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成立在本基金名称所反映的地区的发行人
所发行的债券或在该地区发行的债券,或以本基金名称所反映的货币或与所反
映的地区有关的货币计价的债券。
本基金可通过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方案及 或债券通及 或相关规定不时准许的其
他方式,将其少于2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在中国内地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的债
券。为免疑义,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投资总额应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可将其低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亏损吸收特点的债务工具 例如或
有可转换债务证券 。本基金可将其最多10 的净资产投资于或有可转换证券;
但该投资预期不会超过5%。
本基金须遵守基金说明书“ 节:投资管理”下“基金限制”章节所述的限制。
(五) 基金份额在内地开始销售首日的价格
本基金首次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10.0000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元
BC 类 港元
BM2 类 港元
10.0000港元
BM3H类 澳元 10.0000澳元
*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
日,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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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1. 管理费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管理费按占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1% 年率
收取。管理费于每个估值日计提并按月支付。如果调高现行管理费水平 不
超过最高水平,即占本基金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2.5% 年率 ,管理人将提
前三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目前,管理人并无收取业绩表现费。
中国内地代理人及投资顾问的费用将由管理人承担。
2. 受托人费用
本基金的现行受托人费用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07% 年率 ,受托人费用于
每个估值日计提并按月支付。如果调高受托人费用现行水平 不超过最高水
平,即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率 ,受托人将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
资者公告。
此外,受托人也有权收取不同的交易和处理费用,并就其在履行职务时所
合理产生的所有垫付开支 包括过户代理费用、次保管费用和开支 获得补
偿。
3. 其他经常性开支
本基金将须承担下列费用:
(1) 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和委托代表费用和开支、收款费
用和开支、保险和证券费用;
(2) 审计师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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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 受托人就对本基金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本基金的份额的
申购价 赎回价和准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4) 管理人和 或受托人所产生的有关本基金的所有法律和专业费用和收费
包括法律顾问的费用和收费,以及就任何有关本基金的任何目的而展
开法律程序或向任何法院提出申请而产生的费用和收费 ,以及其他专
业费用和收费 包括对从本基金中支付的税务责任或向本基金支付的税
款补偿做出同意和 或抗辩,或编制或发行有关本基金或本基金的任何
收入、收益、开支、资产和 或负债的任何账目、报表或报告所产生的
任何专业费用和收费 ;
(5) 完全和纯粹由受托人在履行其职务时所产生的开支;
(6) 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契约的开支或其附带开支;
(7)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开支;
(8) 为本基金份额于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由管理人挑选并获受托人认可的交易
所取得和保持上市和 或取得和保持本基金的任何认可或批准,或为遵
守任何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承诺或就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订立的
协议,或监管有关上市、认可或批准的任何规则的费用和开支;和
(9) 在不损害上述规则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公布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价和赎回
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和分发所有报
表、账目和报告的所有费用 包括审计师费用和受托人费用 、拟备和印
刷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任何其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
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或规定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 不论具法
律效力与否 的任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守与单位信托基金有关的任何
守则的条文所产生的开支。
4. 摊销成立成本
截至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成立成本及开支已全部被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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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成立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的类别的成本估计约为人民币50万元。除非管
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另行决定,否则成立成本将自发售首日起的前五个财
政年度内在本基金及 或内地销售的类别之间摊销。如在成立成本悉数摊销
前本基金终止或本基金中国内地销售的类别在成立成本全部摊销前停止在
中国内地销售,则该等未摊销金额将在本基金终止前由本基金承担。
5. 货币对冲操作费用
管理人将就BCH类 人民币、BM3H类 人民币及 M3H类 澳元收取与
管理对冲有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的0.10% 年率 。这
并不包括订立对冲合约时产生的交易成本。
6. 其他收费和开支
其他收费和开支可能未列于已公布的经常性开支数据内,但由汇丰集合投
资信托或本基金承担。包括:
(1) 所有印花税和其他征费、税项和政府收费 包括预扣税和资本利得税 ;
(2) 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和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和开支、登记费
用和开支和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和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
现金、存款或贷款支付的费用、收费或开支 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有关
的收入或其他权利,并包括受托人或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在提供服务或
进行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
(3) 就持有金融衍生品产生的成本,例如追加保证金、掉期交易产生的成
本;和
(4) 管理人或任何关联方就下达交易订单所得的商品或服务价值 例如非金
钱佣金或类似安排 。
其他关于本基金的收费及开支事宜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节:投资于子基金”中
“收费和开支”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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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七) 收益分配政策
管理人可全权决定是否就任何份额类别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及收益分配的频率与
金额。具体介绍如下:
1. BC类别 累积类别
BC类 美元、BC类 人民币、BC类 – 港元及BCH类 人民币为资本累
积类别,管理人不会就该等类别宣布任何收益分配,而将所有净收入、资
本和资本收益保留于份额价格之内。
2. BM2类别 每月进行收益分配
BM2类 美元、BM2类 人民币及BM2类 港元为每月收益分配的份额类
别。该等每月收益分配将以现金分配的形式作出,其现金分配款项通常将
通过内地销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
地投资者可能因收取前述分红款项而须缴纳银行费用。
就该等份额类别而言:
(1) 该等份额类别拟将根据归属于该等份额类别的本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
的预估年化收益率宣布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预估年化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的变
更。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
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本基
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收益率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
入,并可能导致分配已变现和未变现资本收益 如有 以及归属于这些
份额的资本。分配资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
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本收益。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 或经调整份额净值 即时
减少 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 赎回价即时减少 。
(2) 若于相关期间,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本基金投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
宣布的收益分配,则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管理
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扣
除 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导致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
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 ,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
配。内地投资者应知悉该等收益分配的影响,并请关注基金说明书中
“从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 支付”的风险因素。
该等份额类别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 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
及(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值 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理
人网站。
(3) 管理人可不时就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决定收益分配金额和收益分配
周期,并通知受托人。管理人也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任何收益分配周
期不做出收益分配,也不保证做出固定的收益分配。
(4) 倘若收益分配政策有所更改,将须事先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如需
要 ,以及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3. BM3H类别 每月进行收益分配
BM3H类 人民币、BM3H类–澳元为每月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该等每
月收益分配将以现金分配的形式作出,其现金分配款项通常将通过内地销
售机构以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投资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内地投资者可
能因收取前述分红款项而须缴纳银行费用。
就该等份额类别而言:
(1) 该等份额类别拟将根据以下各项宣布收益分配:(i)归属于该等份额类
别的本基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和(ii)预估利差 可以是
正数或负数 ,利差是根据本基金的基础货币 即美元 和该等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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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类别货币 即人民币 澳元 之间的利率差额所得。负利率差额将导致
收益分配的减少和可能导致不支付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至少每半年审阅预估年化收益率。然而,管理人可酌情决定
随时调整分配率,以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的预估年化收益率的变
更。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此收益分配政策将在未扣除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
支付收益分配,并可能在未扣除预扣税的情况下支付收益分配。本基
金的相关投资组合的预估收益率不一定会相等于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
入,而预估利差并不代表份额类别所获得的收入。因此,这可能导致
分配资本收益 如有 和可能导致分配归属于这些份额的资本。分配资
本相当于提取投资者部分初始投资款项或归属于该初始投资的任何资
本收益。
这些收益分配可能导致相关类别的份额净值 或经调整份额净值 即时
减少 继而使相关类别的申购价 赎回价即时减少 。
(2) 若于相关期间,归属于相关份额类别的本基金投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
宣布的收益分配,则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管理
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扣
除 支付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及支出 导致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
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 ,因此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
配。
该等份额类别最近12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 即,从(i)可供分配净收入
及(ii)资本中支付的款项相对值 的相关信息,将登载于中国内地代理
人网站。
该等份额类别的分配金额和资产净值可能受到该等份额类别的类别货
币 即人民币 澳元 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 即美元 之间的利率差异的不
利影响。此外,利率差异可能导致从资本中支付的分配金额增加,因
此相比其他非对冲类别会出现较大的资本减损。
汇丰亚洲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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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投资者应知悉该等收益分配的影响,并请关注基金说明书中“从
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 支付”的风险因素。
(3) 管理人可不时就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决定收益分配金额和收益分配
周期,并通知受托人。管理人也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在任何收益分配周
期不做出收益分配,也不保证做出固定的收益分配。
(4) 倘若收益分配政策有所更改,将须事先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如需
要 ,以及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八) 名义持有及内地注册登记安排
1. 名义持有安排
“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接纳作为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中
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
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份
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
份额合并载于名义持有人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
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
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
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
益。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汇丰晋信同意作为内地投
资者的名义持有人,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内地投资者应仔
细阅读与名义持有人服务相关的条款,并通过书面或电子等方式进行确
认。
2. 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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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受托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 有限公司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委托内
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内地投资
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九) 中国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
1. 中国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担任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汇丰晋信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公募基金管理资格。
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
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
与内地销售机构及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
告、通信联络、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同时,中国内
地代理人有权将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份额的数据传输以及投资者明细份额登
记职能委托给中登公司。受限于管理人的指示、指令及指导,中国内地代
理人应向管理人和内地投资者提供各项服务。
2. 内地销售机构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及 或其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进行。
截至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首日,本基金确定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本基金未来也可能由其他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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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申购赎回有关的重要规定
(一) 份额类别
本基金可在中国内地销售下列类别,且下列类别仅在内地销售:
类别 类别货币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人民币
BC类 港元
BM2类 港元
港元
BM3H类 澳元 澳元
BM3H类 加元 加元
BM3H类 欧元 欧元
本基金首次在内地公开销售的份额类别仅包括:
类别 类别货币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人民币
BC类 港元
BM2类 港元
港元
BM3H类 澳元 澳元
本基金所有名称中含字母“ ”的份额类别为仅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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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字母“ ”代表累积类份额类别,即该等份额类别将不会
宣布任何收益分配,所有净收入、资本和资本收益保留于份额价格之内。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字母“ ”代表派息类份额类别,且每月进行收益分
配。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有字母“ ”代表投资组合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即BCH类
人民币、 M3H类 人民币和 M3H类 澳元 以下合称“货币对冲份额类
别”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旨在将其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 即
美元 之间的汇率波动影响降至最低。货币汇率的变动可对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
响,内地投资者应阅读基金说明书“ 节:本基金、子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
之“子基金”中“一般风险”一节所规定的“对冲风险”及“ 节:本基金、子
基金和份额类别的概览”之“类别”中“类别特点和命名规则”一节所规定的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章节,确保其完全了解投资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与投
资于上述其他非对冲份额类别之间的差异。如投资者日常使用的主要货币与相
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不同,则不建议其投资于该货币对冲份额类
别。如内地投资者选择将人民币兑换为 M3H类 澳元的类别货币,随后投资于
M3H类 澳元,则内地投资者应知悉,其有可能会因 M3H类 澳元的类别货
币与人民币之间汇率波动而承受更高的货币风险,并且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不
保证或担保管理人 或管理人可能不时委任的第三方 将能够随时或完全成功地就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实施被动式货币对冲。此外,内地投资者应注意,有可能因
不能控制的因素,例如投资者交易活动、类别的申购价 赎回价的波动和 或货币
波动而导致出现货币对冲份额类别对冲不足或过度对冲的情况。货币对冲所产
生的交易成本和盈亏,应计入和于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申购价 赎回价中反映。
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进行对冲时将不考虑对冲目标货币是否正贬值或升值。
上述份额类别名称中含数字“ ”和“ ”代表该等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可能从
本基金的收入及 或资本收益及 或资本中拨付。因此,收益分配可能影响该等份
额类别的税务状况,内地投资者应就投资于不同份额类别咨询适当的税务意
见。并且,含数字“ ”的份额类别可根据预估利差 可以是正数或负数 宣布收
益分配,利差是根据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和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利率差额
所得。有关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政策详见补充说明书第五部分“其他较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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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下第 五 节
“收益分配政策”的规定。
各内地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届时发出的公告为
准。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可以在内地销售的类别的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
地销售,具体销售安排详见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二) 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但不可向未经认可发售
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 包括美国人士 定义见基金说
明书 、加拿大居民 定义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三) 销售场所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机构为汇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内地销售机构可能调整部分
基金销售网点或销售平台,具体网点或平台名单及开户申购等事项详见内地销
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内地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内地销售
机构说明为准。
(四)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截止时间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方
式通过内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须在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之前向
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 视情形 。于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
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
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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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购价格和程序
1.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每一份额类别分别收取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申购费。目
前申购费率为2%。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后,在前述申购费率范围内变更基金申购费率,并提前两个内地销售开放
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
用费率。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首次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申购价2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10.0000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元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10.0000港元
BM3H类 澳元 10.0000澳元
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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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购价即为该份额类别
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并保留至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 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去。被舍
去部分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4. 最低申购金额
就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首次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的最低申购金额如
下:
类别 最低申购金额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10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BC类 – 港元
BM2类 – 港元
100港元
BM3H类 澳元 20澳元
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可不时酌情同意接受更低的申购金额。
5. 申购申请流程
(1) 申购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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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 即15:00(北京时间 前内
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 ,本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代理人
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 在T+1日内向
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
内 包括该日 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
投资者。
(2)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管理人另行
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
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
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6.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 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一
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情形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
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
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
基金在内地的申购无法正常运行,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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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申请;
(4)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
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
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 一旦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接近50%,管理人
可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6)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
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
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
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包括:
(1) 本基金大部分投资通常进行交易的任何证券市场停市、交易受限制或
暂停交易,或管理人通常用作确定投资价格的任何工具发生故障;或
(2)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合理确定本基金
投资的价格;或
(3) 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存在某些情况令变现本基金的投资不合理
可行;或
(4) 在赎回本基金的投资或就本基金的投资付款,或申购或赎回份额时将
会或可能需要的资金汇出或汇入出现延迟,或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
认为无法按正常汇率从速进行。
(六) 赎回的价格和程序
1. 赎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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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销售的各份额类别暂不收取赎回费。管理人可在根据本
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赎回费率。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即为该份额类别于有关
内地销售开放日估值时间计算所得的份额净值,将所得金额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位。
赎回价 赎回申请日份额净值
总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价
赎回费 = 总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可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得赎回金额 = 总赎回金额 赎回费
4. 最低持有额
就份额持有人 名义持有人 层面而言,本基金首次在内地销售的相关类别
的份额总值的最低持有额如下:
类别 最低持有额
BC类 美元
BM2类 美元
10美元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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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3H类 人民币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100港元
BM3H类 澳元 20澳元
如某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某一类别份额少于该类别的最低持
有额,则管理人可将该申请视为就该份额持有人所持的相关类别的所有份
额作出。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内地投资者通过汇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购买本基金
的,最低持有量要求为:
类别 最低持有量
BC类 美元
BM 类 美元
份基金份额
BC类 人民币
BCH类 人民币
BM2类 人民币
BM3H类 人民币
份基金份额
BC 类 – 港元
BM2 类 – 港元
份基金份额
BM3H类 澳元 份基金份额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赎回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份,但
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份额低于 份的,其仅可以发起
全部份额的赎回申请。内地投资者赎回其基金账户中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其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要求的最低持有
量,否则该部分赎回可能不成立,其应调整拟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或一
次性全部赎回。
前述内地销售机构可能不时调整本基金最低持有量及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不
得低于 份 ,具体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新增内地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持有量以及最低赎回要求 不得低于 份 另有规定的,以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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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 赎回申请流程
(1) 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 即15:00(北京时间))前内
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 ,本基金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登公司,或中国内地
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 在T+1
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2日内 包括该日 在销售网点柜台或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 为内地销售开放日。
(2)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在赎回申请经确认后,通常于T+4日内 且在任何情况下自收
到份额持有人正式赎回申请文件之时起不超过一个月,但发生延迟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或受限于相关市场法律或监管限制除外 由受托人
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赎回款项将于通常情况下
T+1 日内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内地投资者应注意,
就以澳元、加元和欧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赎回款项的具体到账时
间受到相关货币的资金交收效率的影响,例如相关货币的划转可能受
到银行节假日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赎回款项可能晚于T+10日划
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6. 暂停赎回
关于本基金暂停赎回的情形,请参见上述本基金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
形。此外,对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份额,可能由于管理人、受托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
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在内地暂停赎回。
(七)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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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 人民币货币兑换须受人民币在进行兑换当时的供应量所限,若可用人民币
不足,本基金可能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延迟期限不超过自收到适当书面赎回
申请起一个日历月 ;
2. 出现基金说明书“ 节:投资于子基金”之“估值和价格”一节所规定的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3. 由于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内地销售机
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之任一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本基金
在内地暂停赎回;
4. 如提出赎回申请的份额持有人延迟或无法出示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 或其授权代表要求的任何信息,管理人、受托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其授权代表均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八) 巨额赎回
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将在任何内地销售开放
日赎回 不论是向管理人出售或注销份额 本基金的份额数目限制为本基金资产净
值总额的10%。在此情形下,在不损害份额持有人撤销于相关内地销售开放日未
实现的任何赎回申请的权利的情况下,此项限制将按比例适用,使得所有拟于
该内地销售开放日赎回其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按相同比例赎回份额,而未赎回的
份额 但在其他的情况下可能已被赎回的份额 将顺延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赎
回,但须受相同限额限制。由于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条件尚不支持顺
延处理,如适用该项限制,内地投资者仅可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如果内
地投资者在撤销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后,拟继续赎回相关份额,则内地投资者
应提交新的赎回申请。
如果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认为,适用上述限制将对有关一位或多位份额持有
人构成过于严苛或不公平的情形,则申请赎回总计不超过已发行的本基金任何
类别份额的总数量的1%的任何份额持有额可获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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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份额转换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
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在内
地的转换规则详见补充说明书“一、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之
“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下“5. 份额转换”一节的规定。
但目前本基金的份额转换业务暂未开通。
本基金开通份额转换业务及转换业务规则的调整将会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具体
开办份额转换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
机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应咨询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关
于份额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在办理份额转换业务时,还需遵守相关内地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内地销售机构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有关定期定额投资的详细业务规则,内地投资者可以咨询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内地销售机构。
(十一) 销售资金交收
内地销售机构、中国内地代理人及管理人 受托人按照资金交收参与各方的约定
流程,在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资金归集账户、中国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
港基金代销账户、以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
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之间及时办理资金交收。申购资金预计
于T+4日划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赎回资金预计于T+10日内
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内地投资者应注意,就以澳元、加元和欧
元计价的份额类别而言,赎回款项的具体到账时间受到相关货币的资金交收效
率的影响,例如相关货币的划转可能受到银行节假日的限制,在特殊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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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款项可能晚于T+10日划转至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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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地销售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一) 内地销售机构情况
名称:汇丰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22层
法定代表人:廖宜建
联系电话:95366
网站:https://www.hsbc.com.cn/
(二) 内地投资者的开户及申购具体程序
内地投资者在内地销售机构的开户、申购程序以该等内地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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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方名录
管理人
汇丰投资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 号
汇丰总行大厦
受托人兼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汇丰机构信托服务 亚洲 有限公司
香港
皇后大道中 号
投资顾问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香港皇后大道中 号
汇丰总行大厦
管理人的董事
鲍国贤 (BERRY, Stuart Glenn)
巴培卓 (BOTELHO BASTOS, Pedro
Augusto)
刘嘉燕 (LAU, Ka Yin Joanne)
马浩德 (MALDONADO CODINA,
Guillermo Eduardo)
谭振邦 (TAM, Chun Pong, Stephen)
审计师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遮打道10号
太子大厦 楼
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 楼
中国内地代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17楼
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6楼和19楼
汇丰投资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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