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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嘉鸿债券C(00013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18359
基金代码 000135
公告日期 2020-05-22
编号 1
标题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28号文,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公开发售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25日生效。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和《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22日上午9:30。
3、会议召开地点: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5月25日,即在2020年5月25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包括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和从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选举的两名监票人)、见证律师、公证机关和公证员。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并以提交表决票(见附件二)的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员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员宣读公证词。
10、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1、个人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供加盖公章(包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下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二)。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和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六、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5月25日,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七、会议的预登记
1、预登记时间: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19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一一下午4:00。本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方式预登记或传真方式预登记。
2、现场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现场方式进行预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方式预登记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金芬泉。
3、传真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凭本公告第五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为021-50120886,确认电话为400-6660066转9,传真收件人为:金芬泉。
4、关于预登记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到会情况,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持有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记,未能按时依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及重要提示出示及提供相关资料的,不能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八、会议召开的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九、会议的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十、决议生效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三)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虽提供了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的文件,但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4、《关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666 0066
联系人:金芬泉
联系电话:400 666 0066 转9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 5012 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电话:(021)62154848,62178903(直线)
联系人:林奇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 3135 8666
十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三、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将于2020年6月22日上午9:30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公证机关人员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3、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是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证件,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5、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66 0066咨询。
8、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十四、持有人大会联系方式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召集人(基金管理人)获取相应信息:
联系机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咨询专线 400-6660066 转9
联系人:金芬泉
电子邮件:ds@citicprufunds.com.cn
传真:(021) 5012 0886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附件一:《关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
附件一:
关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实施转型。转型方案说明见附件四《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转型后基金运作的特点及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于2020年6月2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2020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
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附件四: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理财债券基金业务的通知》和《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拟对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价值或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由每份基金份额以运作周期运作变更为开放式运作。
基金的基本情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次四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
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八周的
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
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
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
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
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修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关条款
由于调整为采用浮动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的运作方式变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转型前 转型后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周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四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入本
基金申请。
在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系统等支持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 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
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管理
人按运作期到期日可赎回份额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
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条款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转型前 转型后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力争成为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
工具。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148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
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
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
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 根据宏观经济形
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
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 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
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
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
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
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
给、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市场利率
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
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48天以内, 以规避较长期
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
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
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
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
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
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
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
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
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
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
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
角度来说,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
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
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
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
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
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
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
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
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
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
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
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
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
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
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
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
结构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
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
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
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
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
套利机会,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
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
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
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
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
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
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
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购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
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148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11)项以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
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
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
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
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为控制对手方风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QFII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
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
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
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
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
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
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
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
舍五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本基金主要通
过投资于精选的流动性好、风险低的债券,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为投资者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 (含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 现金各自的长期
均衡比重, 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
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
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
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
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 以降低系统性风险
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
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
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
置策略, 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
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
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采用目
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相
对价值配置、 回购放大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
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
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众多
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 通过回归分析建立
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
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
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
确定目标久期。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
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 本基金将采
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自上而下进行期限结
构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
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从而通过子
弹型、哑铃型、梯形等配置方法,确定在短、中、
长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一般来说,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
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
成。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信用债市场供
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
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
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
可能收窄; 当宏观经济恶化时, 企业盈利能力
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
其次,对于信用债市场供求,本基金将从市场容
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
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
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
券,并进行投资。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 适当
地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率, 以增强组
合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
级及以上。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
政策、 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
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 另一方
面,本基金根据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
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流动性等
因素,评估其投资价值,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
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
构出具的最新债项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
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最新主体信用评级。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
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
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如出现
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
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 基金管理人
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
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 如果其信用评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后且
基金管理人认定信用评级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卖出。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数量化的定价
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 在严格控制投资
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
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情形
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调整
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财富
(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
计算的指数值,同时考虑了利息再投资因素,这
类指数在市场上应用最广泛, 可用于作为被动
型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 也可作为主动型投资
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
不同品种、不同期限债券,覆盖范围广,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比较基准。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
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五)修改基金的估值
由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改为采用市价法估值,并修改基金估值相关其他条款。
转型前 转型后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基金通过
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
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
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
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编制并披露临
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
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的年收
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
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因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
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
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
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
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
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
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
(5)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
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
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
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调整基金的费率
对原管理费率、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及赎回费率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转型前 转型后
管理费率、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2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0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
售服务费率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各类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经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提取。 经管理人向
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
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经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申购及赎回费
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50万 0.80%
0 5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其他投资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180天 0.10%
Y≥180天 0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由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修改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收益分配方式,默认现金
分红。
基金收益与分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
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
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
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
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
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
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
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
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
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
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
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
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
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
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基金份额类别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用,因此形成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根据招募
说明书约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
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
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
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
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
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
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
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根据
招募说明书约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
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
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 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 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九)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认购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基金的存续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1、转型选择期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转型选择期:
(1)在转型选择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赎回,且不再受《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单笔份额滚动锁定的限制;
(2)在转型选择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开放基金的申购业务;
(3)转型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统一结转为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将于转型选择期的第一天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进行集中支付(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此后,本基金不再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5)转型选择期间,基金赎回费为0,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转型选择期间,为确保投资者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求;
(7)转型选择期间,为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本基金将采用市值法进行估值,基金份额净值不再保持在人民币1.00元,改为采用浮动基金份额净值。相应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不再是“确定价”原则,而改为“未知价”原则;
(8)转型选择期间,不再公布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不再公布上一开放日到期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9)转型选择期间,升级、降级机制不再运行;
(10)转型选择期的第一天开始起,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11)具体转型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基金份额转换
转型选择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未赎回的原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B类基金份额结转为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后一工作日为份额结转基准日,将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B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折算为1.0000元。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份额结转基准日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转换后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转换比例
基金份额转换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基金份额转换后,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基金份额的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转换结果进行公告。
3、《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B类基金份额结转为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自转型选择期结束之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在《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0066
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
附件:《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转型后的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流动性好、风险低的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28号文核准注册,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25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X月X日,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改为采用浮动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和限制、投资策略、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增加自动清盘条款等,并同意将“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X月X日起,《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自2020年XX月XX日起,《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中信保诚嘉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生效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单笔申购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6497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率、管理费率、调高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流动性好、风险低的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相对价值配置、回购放大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确定目标久期。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自上而下进行期限结构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从而通过子弹型、哑铃型、梯形等配置方法,确定在短、中、长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一般来说,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信用债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信用债市场供求,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4)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地通过回购融资来提高资金利用率,以增强组合收益。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根据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流动性等因素,评估其投资价值,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最新债项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最新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后且基金管理人认定信用评级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卖出。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同时考虑了利息再投资因素,这类指数在市场上应用最广泛,可用于作为被动型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也可作为主动型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不同品种、不同期限债券,覆盖范围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债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提取。经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经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交相应授权后,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转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关于审议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会同基金管理人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2020年XX月XX日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0年XX月XX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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