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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中短债C(00886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25163
基金代码 008865
公告日期 2020-06-01
编号 1
标题 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第1号)
信息全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
重要提示
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9
年12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2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5月28日,具体内容请见招募
说明书正文中“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第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效”。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
18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12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5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募集.............................................................................................. 29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53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在中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鑫元基金党委书记。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
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同时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
副监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
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
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EMBA工商
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燕女士,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1997年7月至2005年9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行部项目助理、固定收益部项目经理、债券销售交易部副总裁,2005年10月
至2011年11月任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董事,2011年12
月至2018年3月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2018年4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2018年
10月19日起担任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
21日起担任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2日起
担任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7日起担任鑫元中
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5日起担任
鑫元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15日起
担任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
月29日起担任鑫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慧女士,学历经济学专业,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10年7月起任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1年4月至
2012年2月任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债券
交易员, 2014年6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1月13日至
2019年10月15日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年3月2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9日起
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起担任鑫元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至2019年10月22
日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17日起担任鑫元
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10
月22日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13日至2019
年10月15日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3月17日起担任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3日起担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19 日至2019年10月11日担任鑫元合利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25日起担任鑫元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11日起担任鑫
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3日起
担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4月20日担任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25日至2020年4月20日担任鑫元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20日担任鑫
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30
日起担任鑫元悦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
月9日起担任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5日起担
任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
月13日起担任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核心资产股票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26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468.1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10311.43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贯彻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
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
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含微信交易):www.xyamc.com(微信名称:鑫元基金财管家
(微信账号:xyamc_ebuy)。
2、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客服电话:96068(苏州) 4008696068(全国)
网址:www.wjrcb.com
(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代表人:卢国锋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站: http://www.dongguanbank.cn
(6)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法人代表人:季颖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7)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人代表人:王天宇
客服电话:400-096-7585
网站:www.zzbank.cn
(8)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288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288号
法人代表人:马铁刚
客服电话:96888
网站:www.cccb.cn
(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站:www.jnbank.com.cn
(10)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厦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厦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站: www.xmccb.com
(1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com.cn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楼
法人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swhysc.com
(2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23)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http://www.qh168.com.cn
(2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9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11楼E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站:www.huilinbd.com
(25)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
客户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http://ecpefund.com/
(2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电话:400-918-0808
网站:http://www.xds.com.cn/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人代表人: 沈如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站: www.cicc.com
(2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

法定代表人:张军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站:http://www.wjasset.com
(2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2 5
法人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站:http://www.myfund.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人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 www.ijijin.cn
(3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95188
网站: https://www.antfortune.com
(3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2
6
法人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站: www.zlfund.cn 和 www.jjmmw.com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法人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 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bank.com.cn
(3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人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0-0025
网站: :www.noahwm.com
(3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人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站: www.zcvc.com.cn
(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人: 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站: www.66liantai.com
(4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人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4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om
(4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服务电话:400-821-0203
(4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服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7)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服务电话:95118/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4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T3 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50)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服务电话:025-962155
网址:http://www.tdtz888.com
(51)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园西区4号楼软件园国际与区域
协同创新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服服务电话:95055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5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cn
(5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沈茹意
客服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五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23
日证监许可[2019]2928号文注册。自2020年3月23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20年4月24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729,718,632.88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7,757.27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4月28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
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
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
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者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
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3%
100万元≤M<500万元 0.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元≤M<500万元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
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两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率相同,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30%
N≥30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使用比率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000
元,申购费率为0.03%,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03%)=39,988.00元
申购费用=40,000-39,988.00=12.00元
申购份额=39,988.00/1.0400=38,450.00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
到38,45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000元,申
购费率为0.3%,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3%)=39,880.36元
申购费用=40,000-39,880.36.43=119.64元
申购份额=39,880.36/1.0400=38,346.50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38,346.50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1.0560 = 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可得到9,469.70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2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30%=33.6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33.60=11,166.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假设
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66.40
元。
例2: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10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0.3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30%=33.6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33.60=11,166.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166.4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
申请,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
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积极配置
优质债券、合理安排组合期限,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债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短债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3年(含)的债券资产,主要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二)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
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
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
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
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
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三)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四)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
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
的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
况。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创新试点阶
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1)、(12)
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债综合财富(1-3年)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该指数成分券包
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
偿期限在1-3年(含1年)的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
况的宽基指数,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
的业绩表现。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稳妥收
益的目的。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所以本基金对上述两个基准按
照80%和20%分配权重,作为综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
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
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5月28日,具体内容请见招
募说明书正文中“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
3月18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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