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B(07003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53770
基金代码 070036
公告日期 2020-07-15
编号 2
标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47
号文募集注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9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除本公告另有说明外,以邮寄表决票至收件人的通讯方式召开。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表决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17:00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即本次会议召开日):2020年8月28日
4、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本次会议表决票的收件人信息: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运营部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北京万豪中心D座12层
联系人:黄娜
联系电话:400-600-8800
邮政编码:100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7月28日, 即在该日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s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写表决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文件: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文件:投资者为企业的,需提供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
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
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个人
投资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以及按照要求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应
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为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加盖机构
投资者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该
投资者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代理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
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 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5) 上述提供的投资者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与其留存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身份证明
文件一致,且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7月28日
起,至2020年8月27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
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召开会议基本情况”第4项所述收件人。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即2020年8月28日)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公告要求送达表决票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代理人按照本
公告的要求送达表决票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 上述表决票应当填写完整、清晰,且记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与本基
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一致。 符合上述情形的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
(2)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席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
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
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本公告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本次会议收件人的,属于无效表决票或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不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
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若其他各项符合本
公告规定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公示的
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通过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的审议,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方视为表决通过并做出有效决议:
1、按照本公告对有效表决票的认定标准,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
2、对《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投赞成票所代表
的表决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0年7月2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本次会议
所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送达表决
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附件一:《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嘉
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
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嘉实理财
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基金” )的基金管理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
金转型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事宜。
为实施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
金转型及《基金合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
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投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
份额。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本议案附件《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
说明书》。
投资选择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嘉实
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
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 本次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基金” 或
“本基金” )的转型事项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之日(即2020年7月15日)起至《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止,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办理。
二、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1、投资选择期
自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
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V个工作日的投资选择期。 在投资选择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
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不可以申请申购或转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1)在投资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和转出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
未满‘7天持有周期’不能赎回,‘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可以申请赎回”的限制。
(2)投资选择期内基金费用的收取
在投资选择期内,本基金暂停收取赎回费用、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3)投资选择期首日日终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进行集中支付,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在投资选择期内,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赎回或转出时,与赎回
和转出款项一并支付。
(4)取消B类份额的自动降级业务
在投资选择期内,取消B类基金份额自动降级业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投资选择期的安排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投资选择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原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
金份额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
准)。 同时,《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嘉实
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三、转型方案要点
1、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名称由“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融致纯债基金” )。
2、基金运作方式变更
由单笔份额7天滚动持有变更为每日开放申赎的开放式基金,并将“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确定价”原则修改为“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等投资相关要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投资相关的要素均与本基金不同,具体详见后文所附“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
4、基金估值方法变更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由“摊余成本法”变更为以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收益分配变更
由每日计算当日的收益并依约结转调整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6、调整基金的费率水平
(1)本基金的A类份额在转型后相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B类
份额在转型后相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份额。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
与本基金保持一致,为0.27%;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托管费由0.08%/年下调至0.05%/年;本基金
的A类、B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0.30%、0.01%,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赎回费率为0%。
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1%
N≥30天 0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建仓期设置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为本次转型的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嘉实
融致纯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嘉实融致纯债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8、基金经理变更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经理由王茜、张文玥、李金灿变
更为王茜。
9、其他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订。 具体详见
后文所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因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事项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
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 本次基
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 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
开,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
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如转型方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方
案。
3、预防及控制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
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
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4、本基金转型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后的风险等级将高于转型前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与
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且拟不继续持有的, 可在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选择期内赎回本基
金。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
联系人:黄娜
联系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010-85712266
传真:(010)65182266
网址:www.jsfund.cn
电子邮件:service@jsfund.cn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 )与《嘉实
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
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
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
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
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理
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嘉实理财宝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
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
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
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基金/本基金: 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
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
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嘉实理财宝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释义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释义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
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
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
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释义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7天持有周期:规则如下:
(1)本基金对每一份基金份额,分别计算“7天持
有周期” ;
(2)认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例如: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日是周三,那么周对日就
是以后的每周三(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3)申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期起始日” 为申购申
请日后第一个工作日,“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为申购
申请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例如:如果申购申请日是周一,那么周对日就是
以后的每周一(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4)基金份额若在“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有效申
请赎回,“7天持有周期”终止。
63、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认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
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的“7天持有
周期到期日” 为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4、 周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是周
几,在后续日历周中就对应周几(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如: 周一对应后续的周一
(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 )或其它媒体。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V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未满“7天持有周期” 不能赎回,“7天持
有周期到期日”可以申请赎回,即认购份额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周对日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在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
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未有效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动滚续。
例如: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日是周三,那么以后周三
可以申请赎回认购份额(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本周三未赎回的那部分认购份额,下周
三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又如:如果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是周一,那么以后
周一可以申请赎回这部分申购份额(若该日不是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周一未赎回的那部分申
购份额,下周一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
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V类和
BV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
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V类和BV类
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
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V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
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
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一、基金名称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新的份额类
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
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理财宝7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047号)募集注册,基金管理
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8月
20日至2012年8月2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9日生效。
2020年7月28V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 嘉实理财
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为2020年8月28日。 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估值方法、收益分配以及修订
基金合同等,并将“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名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即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相应结
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相应结
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2020年xx月xxV日起,《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份额
将自动转换为嘉实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也有权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决定终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
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基
金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
回,在基金份额每个“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周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周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也不得在非“7天持有周期
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该申购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
赎回申请视为该赎回份额所适用的“7天持有周期到期
日”的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与对应的待
支付收益之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
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人”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
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
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
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
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5、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
易事宜。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
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
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
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的支付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
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
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
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回的份额限制,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5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
务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
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
人”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
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
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
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
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
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
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尽管有前述约
定, 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
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设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9年39月25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9】5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
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
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
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
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39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
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
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
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业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
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
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2、尽管有上述第1款所列情形,但存在以下情况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
的上市交易事宜;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2、尽管存在上述约定,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
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9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
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30日, 在指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
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
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一、召开事由” 中所述应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在收取
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30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
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
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
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
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约定。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
宜中,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的托管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信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
务规则,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或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
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
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
金,银行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
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
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等),决定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长/中/短)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主要包括:平均日交
易量、交易场所、机构投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
等),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 决定组合
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 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
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二级市场存量、
二级市场流量、分类资产日均成交量、近期成交量、近
期变动量、交易场所等),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
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持有期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别资产收益差异等)、市场偏好、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
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等
级、流动性指标(流通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
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
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
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
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
日不超过3979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
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未来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衍生工具,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制订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通过套利或避
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谋求收益。
5、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
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
策略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
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
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
投资决定。
2)相关研究部门或岗位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
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
究部门提出的报告, 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
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的运作管理是否符
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风险管理部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
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
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
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A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B9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1279天;
(2)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0-9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
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9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3979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
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
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
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因素,并
结合各种固定收益类资产在特定经济形势下的估值水
平、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特征,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
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决定组合的久期水平、期限结构和
类属配置, 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
管理,以期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
行分析,积极主动的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组合久期是
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
关因素的研判调整组合久期。 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
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
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投资方面, 本基金仅投资信用评级在AA+
(含)以上的信用债,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
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两方
面。 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
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
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信用评级和信
用分析,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业趋势分析、管理
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
约分析、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
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 深入分析挖掘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
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律。
(1)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本基金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研究成
果,执行“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
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
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级、收益率(到
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
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
时间)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
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 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
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更稳定或增强的现金流、通过
自由现金流增强去杠杆的财务能力、 资产估值更利于
支持债务、更强大的公司管理、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
有率、更易于获得资金等;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
金卖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发债企业出现坏于
分析师预期的情况、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的财务能力、
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减少、 发债企业市场竞争地
位恶化、发债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减少、发债企业发生
管理层的重大变化、 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
标价格、本基金对该个债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 影响既定信用等级
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
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
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 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
著。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
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
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
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
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 个债和
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 当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
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9sale,9best9sale)” 策
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
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描述性统计指标,
还运用VaR、Credit9Metrics、Credit9Portfolio9Views等模
型, 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
的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
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
的情形下,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
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
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
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
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
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
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
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放
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
下,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对个券进行风
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
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
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
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
资策略、行业和证券发行人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
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
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 由基金经理选择符
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
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 保证基金经理的投
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
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
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
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
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风险控制小
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合
规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的投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
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
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
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
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9天以内(含3979天)的
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
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
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协议存款,若协议中约定提前N天通知支取,则其剩余
期限按N天计算。
(3)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5)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
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
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9)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0)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
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
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10)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规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
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
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
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
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
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
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
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
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
力;
2、在中债指数体系中,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
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贴近。 因此,中
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
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
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 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在基金
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最近7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第四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7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
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
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
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
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
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
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
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
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
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
收利息入账。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第7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
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9、上市交易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
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
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
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
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05%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
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支付根据《嘉
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
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
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在基
金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
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在基金份额
“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
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在基金份额“7天持
有周期到期日” 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
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
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
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于每份基金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例
行对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份
基金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已
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4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
/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
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
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 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
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的信息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或超过0.5%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8、基金份额类别的调整;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 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
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
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
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 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
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相
应的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的计算
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
毒攻击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
直接损失。“赔偿”仅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在募集结束
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经嘉
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过, 自2020年xx月xx:日起生效,《嘉实理财宝7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附件二: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
赞成 反对 弃权
《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选择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
会议公告规定的,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jsfund.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
整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送达表决票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
使对《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
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除非本人(或本机构)
发出新《授权委托书》取代本《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