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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B(07003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1972731
基金代码 070036
公告日期 2020-07-22
编号 1
标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的公告
信息全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0年7月15日在《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47号文募集注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9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除本公告另有说明外,以邮寄表决票至收件人的通讯方式召开。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表决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即本次会议召开日):2020年8月28日
4、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本次会议表决票的收件人信息: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运营部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北京万豪中心D座12层
联系人:黄娜
联系电话:400-600-8800
邮政编码:10000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7月28日,即在该日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s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写表决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文件: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文件:投资者为企业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作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按照要求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应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加盖机构投资者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该投资者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文件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应提供加盖代理人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上述提供的投资者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与其留存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致,且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召开会议基本情况”第4项所述收件人。
五、计票
1、本次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会议计票日(即2020年8月28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公告要求送达表决票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代理人按照本公告的要求送达表决票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表决票应当填写完整、清晰,且记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一致。符合上述情形的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
(2)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本公告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次会议收件人的,属于无效表决票或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不计入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若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公示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通过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审议,同时符合以下情形时方视为表决通过并做出有效决议:
1、按照本公告对有效表决票的认定标准,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对《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投赞成票所代表的表决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0年7月2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本次会议所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送达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2日
附件一:《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事宜。
为实施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根据《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投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详见本议案附件《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投资选择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2日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基金”或“本基金”)的转型事项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之日(即2020年7月15日)起至《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止,本基金暂停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办理。
二、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1、投资选择期
自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 个工作日的投资选择期。在投资选择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不可以申请申购或转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1)在投资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和转出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未满‘7天持有周期’不能赎回,‘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可以申请赎回”的限制。
(2)投资选择期内基金费用的收取
在投资选择期内,本基金暂停收取赎回费用、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3)投资选择期首日日终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进行集中支付,支付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投资选择期内,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赎回或转出时,与赎回和转出款项一并支付。
(4)取消B类份额的自动降级业务
在投资选择期内,取消B类基金份额自动降级业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投资选择期的安排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投资选择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原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同时,《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将在《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三、转型方案要点
1、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名称由“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融致纯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变更
由单笔份额7天滚动持有变更为每日开放申赎的开放式基金,并将“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确定价”原则修改为“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投资相关要素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等投资相关的要素均与本基金不同,具体详见后文所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4、基金估值方法变更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由“摊余成本法”变更为以市值法计量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收益分配变更
由每日计算当日的收益并依约结转调整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6、调整基金的费率水平
(1)本基金的A类份额在转型后相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B类份额在转型后相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份额。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与本基金保持一致,为0.27%;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托管费由0.08%/年下调至0.05%/年;本基金的A类、B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分别为0.30%、0.01%,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赎回费率为0%。
而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1%
N≥30天 0
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建仓期设置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内为本次转型的建仓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嘉实融致纯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嘉实融致纯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8、基金经理变更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嘉实融致纯债基金的基金经理由王茜、张文玥、李金灿变更为王茜。
9、其他修订
根据法律法规、转型后的基金特点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具体详见后文所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因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事项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因不符合上述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方案。
3、预防及控制基金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于基金转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的申购赎回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4、本基金转型为嘉实融致纯债基金后的风险等级将高于转型前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且拟不继续持有的,可在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选择期内赎回本基金。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黄娜
联系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或010-85712266
传真:(010)65182266
网址:www.jsfund.cn
电子邮件:service@jsfund.cn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与《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草案)》(“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释义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7天持有周期:规则如下:
(1)本基金对每一份基金份额,分别计算“7
天持有周期” ;
(2)认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期起始日” 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日是周
三,那么周对日就是以后的每周三(若该日不是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申购份额的“7天持有周期起始日” 为申
购申请日后第一个工作日,“7天持有周期到期
日” 为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如果申购申请日是
周一,那么周对日就是以后的每周一(若该日不
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基金份额若在“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有
效申请赎回,“7天持有周期” 终止。
63、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认购份额的“7天持
有周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日(若
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份
额的“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为申购申请日的周对
日(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4、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
而言)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
言)是周几,在后续日历周中就对应周几(若该日
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周一
对应后续的周一(若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或其它媒体。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未满“7天持有周期” 不能赎回,“7
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可以申请赎回,即认购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周对日可以申请赎回(若该
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
在申购申请日的周对日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
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7天持有周
期到期日” 未有效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自动滚
续。
例如: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日是周三,那么以后
周三可以申请赎回认购份额 (若该日不是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周三未赎回的那部
分认购份额,下周三可以申请赎回(若该日不是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又如:如果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是周一,那么
以后周一可以申请赎回这部分申购份额(若该日
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周一未赎
回的那部分申购份额,下周一可以申请赎回(若
该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基础
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
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
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名称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及
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嘉实理财宝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关于准予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047号)募
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
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24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
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理财宝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8月29日生
效。
2020年7月28 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 嘉实
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为2020年8
月28日。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实理财宝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
包括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
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
费用、估值方法、收益分配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将“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
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即嘉实
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相应结
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
额相应结转为嘉实融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xx月xx 日起,《嘉实融致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嘉实理财宝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连续3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 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嘉实货
币市场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也
有权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决定终
止本基金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本基金进
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基金
份额“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在基金份额每个“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周开始
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周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也不得在非“7天持有周期到
期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该申购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赎回
申请视为该赎回份额所适用的 “7天持有周期到期日”
的赎回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 赎回
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与对应的待支付收
益之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7、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
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 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
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
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或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
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5、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
事宜。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决定,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的相关公
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投
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
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
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
支付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
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金额限制以及每次赎回的份额限制,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对除第5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
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
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 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
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
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
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
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尽管有前述约定,
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设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
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
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 对基金服务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开户、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
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
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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