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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中债5-10年国开债指数C(0106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322284
基金代码 010604
公告日期 2021-04-23
编号 5
标题 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违约责任 .............................................................................................................................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2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四)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在5年-10年(包
含5和10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进行相
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在5年-10年
(包含5和10年)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要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
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
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
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
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应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
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
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
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
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
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送达时间以托管人确认
收到为准,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清算业务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
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
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原则上为2小时)。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 2 小时将期货出入金
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
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如需发送银行间成交单或者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5: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
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出款。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交易手续费授权基金托管人扣收。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
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
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
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
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
执行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不可抗力
原因的情况除外。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
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
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新授权文件应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
件内容相符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
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
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
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
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
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财产清算时有关备付金及保证金划回的事项,应遵循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
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
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
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
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
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原则上为2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
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
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
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核对资金账目。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
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据管理人的要求查询到
账情况,未到账的,管理人应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
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
之和)与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
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
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 之前划往
基金清算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
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
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原则上为2小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00。由未能
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此结果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
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
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如有需要,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
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
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
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本章第(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
书。
如果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
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
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相关账户开户、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
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
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
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
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
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
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
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
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
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
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对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
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
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为《长城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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