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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620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4781
基金代码 620001
公告日期 2007-08-02
编号 3
标题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信息全文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但由保证人出具保函,承诺在保本期到期日保本。
基金保证人向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即保证人承诺在保本偿付事件发生时,向投资人履行支付保本差额的义务,且该承诺保证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发生保本偿付事件,无需投资人主动发起追索请求,基金管理人即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授权,主动要求保证人支付保本差额。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上限
50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期
三年,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保本
本基金的保本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十一、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提供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略)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略)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6楼3608室,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振明
设立日期: 2006年11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发生保本赔付事件时,于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于收到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名称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二、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
四、法定代表人
李培英
五、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28日
六、组织形式
全民所有制
七、注册资本
50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为中外航空企业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对下属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柜台场地出租。
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拥有机场管理、机场建设、投资融资、酒店旅业、服务保障等五个业务板块。截至2005年底,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参股北京、天津、重庆、湖北、贵州、江西、吉林、辽宁等8省市机场,托管内蒙古机场,旅客吞吐量占全国市场份额近30%;总资产达536亿元,全集团主营业务收入88.9亿元,税前总利润11.2亿元,净利润2.7亿元,为全社会提供8.27万个直接就业机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略)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略)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略)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略)
第十二部分 保本
一、保本
指在保本期到期日,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申购的每一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由保证人向投资者支付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其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的差额部份。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
第十三部分 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全文详见本基金保函)。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定。保函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持有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之间的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本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两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保函项下,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保本底线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的情况以及《保函》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基金合同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前终止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保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保本底线的;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基金份额的,则对于该等提前赎回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则对于该等实施转换部分的基金份额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七、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函项下的任何一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本保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保函项下的义务(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程度而定),该方将免于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他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八、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
九、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一、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所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保本底线保证,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1.01元/基金份额扣减自保本期初至申购日每一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的申购保本底线保证,并通过投资于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按照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1、清晰及严谨的投资程序;
2、注重翔实基本面研究的稳健投资;
3、深入的投资组合风险与回报关系分析;
4、稳妥的风险管理。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保护性资产配置,该层次以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1)保护性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KBC Asset Management)长期实践的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Modified CPPI,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技术来动态分配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具体分如下四步:
第一步,根据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模型,确定基金的护本水位,护本水位确定了本基金投资于无风险资产的最小比例;
第二步,根据数量模型,通过对无风险利率、市场波动趋势等参数的预测,动态调整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第三步,根据护本水位和风险乘数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第四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与无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2) 投资策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纳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长期实践的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模型,在研究中国宏观经济周期以及资产价格周期变化的基础上,利用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对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进行短中期的调整。
3.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是运用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技术严格计算所得的结果,具体资产配置比例如下:"
资产类属 资产类属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 基金资产的0%~60%
债券资产 基金资产的0%~95%
现金资产 基金资产净值的5%~10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由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与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组成。资产配置计划贯穿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优选策略,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选股计划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对优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行业分析方法
本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投资时钟"进行行业筛选与配置。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判断经济周期;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从而选取可以受益于特定经济周期的行业;
第三步,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市场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离度进行限制。本基金设置的行业权重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行业投资评级 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上限
强烈买入 X%+5.0%
买入 X%+3.0%
持有 X%-1.0%和X%+1.0%之间
卖出 X%-3.0%
强烈卖出 X%-5.0%
注:表中X%为本基金市场基准行业权重。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A、股票选择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A股股票:
暂停上市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B、个股选择方法
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本基金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本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C、股票组合的定期调整
依据本基金股票筛选体系,分析员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凭证式国债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投资转型期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为本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在投资转型期结束之后,本基金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该混合型基金主要投资具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追求本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该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0%~6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55%,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在不同的市场阶段,该混合型基金将分别从宏观经济情景、各类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在股票与债券资产之间进行策略性资产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基金资产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由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计划与自下而上的选股计划组成。资产配置计划贯穿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优选策略,即首先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及各产业的生命周期,对各行业投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确定各行业的投资比重。选股计划采用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对优选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级,精选出最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行业分析方法
该混合型基金的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参照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公司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在行业归类的基础上,该混合型基金采用"投资时钟"进行行业筛选与配置。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对主要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判断经济周期;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确定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从而选取可以受益于特定经济周期的行业;
第三步,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为控制股票组合与市场基准指数的跟踪误差,该混合型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市场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离度进行限制。该混合型基金设置的行业权重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限制如下表所示。
行业投资评级 偏离市场基准权重的上限
强烈买入 X%+5.0%
买入 X%+3.0%
持有 X%-1.0%和X%+1.0%之间
卖出 X%-3.0%
强烈卖出 X%-5.0%
注:表中X%为该混合型基金市场基准行业权重。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A、股票选择范围: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A股股票:
暂停上市股票;
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且短期内扭亏无望的股票;
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股票;
其他经本公司研究员认定应该剔除的股票。
B、个股选择方法
以"基本面研究引导投资"为理念,该混合型基金从"稳健增长"角度出发精选个股。基于此,该混合型基金建立了金元比联股票评级体系,该体系从五个角度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以确定股票投资组合:流动性、盈利质量、盈利增长潜力、公司治理以及估值水平。
C、股票组合的定期调整
依据该混合型基金股票筛选体系,分析员对核心股票组合每月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该混合型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该混合型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指数×50%+中信国债指数×5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混合型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该混合型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二)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部、研究部、数量分析室及集中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集中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略)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略)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期内,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保证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该年度可分配净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略)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利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
(4)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基金的转换费用、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用。转换为本公司其他基金,或转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4、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第30个工作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提前作出到期选择,其选择将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正式申请,申请一旦提交不得变更。
2、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将不再接受投资者的到期选择申请。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保证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若投资者选择在持有到期后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基金管理人以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出金额,保证人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4、若投资者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基金管理人以可赎回金额作为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保证人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五)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
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二十个工作日(包括到期日)的具体申购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并以该公告为准。
(六)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在保本期到期日,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申购款项将连同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部分基金份额形成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2、由投资者按照上述"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进行申购的净申购金额,加计利息后,按照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七)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基金份额而言,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高于或等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则投资者可按该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如届时每一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内所获得的累计分红款项低于认购或申购保本底线,则按可赎回金额转为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金额,并折算为基金份额。
2、由投资者按照上述"保本期到期的申购规则"进行申购的净申购金额,加计利息后,按照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净值折算为基金份额。
3、变更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保本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1、在发生保证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保本差额总和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营业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帐,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如保本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后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垫付相应款项,并划转到指定账户。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略)
第二十三部分 业务规则
(略)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略)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略)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略)
附件一:《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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