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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ETF(15979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572421
基金代码 159793
公告日期 2021-11-19
编号 3
标题 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信息全文 1
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11月24日
公告日期:2021年11月19日
2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2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指南第 1 号——相关业务
办理》的规定编制,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
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
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
详细查阅 2021 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上的《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简称:线上消费ETF平安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793
4、2021年11月17日基金份额总额:259,758,908.00份
5、2021年11月17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元/份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9,758,908.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1月24日
9、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
公示。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或在本公司网站公
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1]1259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开发售。
6、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5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销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259 号文批准,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
259,743,00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59,743,000.00 份;网上现金认购和通
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
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15,557.31 元,其中 14,487 元折算为投资
者基金份额;通过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共计 1,423.33 元,其中结转的
份额共 1,421 份,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6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
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 259,758,908.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
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0 份,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
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平安中
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
6
114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1月24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线上消费ETF平安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79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59,758,908.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1年11月1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25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115,345.8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1年11月17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5,648,949.00份,占基金总份额48.37%;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4,109,959.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1.6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17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583.00 5.77%
2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8,000,855.00 3.08%
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466.00 3.08%
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388.00 3.08%
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311.00 3.08%
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7,999,333.00 3.08%
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60,331.00 3.06%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800,303.00 3.00%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291.00 2.89%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291.00 2.89%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3、总经理:肖宇鹏
4、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8478XL
8、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8.19%;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14.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中心 负责权益类产品投资运作
固定收益投资中心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运作及研究工作
研究中心 负责股票行业研究工作
FOF 投资中心 负责 FOF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ETF 指数投资中心 负责 ETF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MOM 投资部 负责 MOM 产品的投资运作及研究
资本市场专户业务部 负责资本市场专户产品投资及研究工作
REITS 投资中心 负责 REITS 产品投资及管理工作
渠道销售中心 基金产品销售工作
机构业务中心 负责机构产品的销售工作
产品企划中心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等产品管理、公司品牌宣传、企
划和客户管理工作
创新业务中心 负责 ETF 等创新型产品的销售工作
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心 负责互联网渠道以及集团内综合开拓在公募基金及专户产
品的代销和直销合作等
基金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TA 及清算、交易等相关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 负责系统规划、开发相关工作
法律合规监察部 负责法律合规监察相关工作
资本市场风险监控室 负责公募及资本市场专户风险控制及投资绩效分析、投资监
测工作
9
财务部 负责财务等相关工作
综合部 负责人事行政等综合工作
国际业务部 负责海外证券投资及研究
11、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公司现有员工328人,其中包括投资研究人员71人,
渠道销售人员71人,互联网金融人员31人,产品研发及企划人员19人,运营人员
27人,交易人员14人,信息技术人员50人,合规监察人员8人,财务人员7人,人
力资源及行政人员9人,其他人员共22人(高管5人、REITS投资及运营8人、资
本市场投后管理3人、资本市场风险监控5人)。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共有71人,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绝大部分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具有金融工程、国际金融、经济学、企业管理、统计学及经济法等方
面的专业背景,主要从事投资、量化模型分析、宏观经济、行业与公司研究、金
融工程、策略研究、固定收益研究等,其中骨干人员均具有10年以上证券从业的
经历和经验。公司近期根据基金发行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正在面向社会公开招
聘专业人员,为下阶段管理更大规模和更多类型的基金产品进行人才储备及培
养。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特正
咨询电话:400-800-4800
13、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21年9月30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50只开放式基金。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全称
1 700001 平安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700002 平安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 700003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700004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700005 平安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000379 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7 000759 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8 000739 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001297 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001609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11 001664 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002304 平安安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002282 平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002450 平安睿享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002537 平安安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002795 平安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002598 平安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002988 平安鼎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167001 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 167002 平安鼎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003286 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003487 平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003024 平安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003568 平安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003486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003465 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7 003626 平安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511700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9 003702 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004390 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167003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 004403 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004825 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004826 平安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003032 平安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510390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7 005113 平安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38 005127 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9 005486 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0 510590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1 005766 平安合瑞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2 005639 平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43 005077 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4 005754 平安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45 005750 平安双债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006016 平安惠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512390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8 512360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9 005896 平安合慧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0 005868
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51 005884 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2 005895 平安合丰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3 006222 平安惠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4 006100 平安优势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5 006214 平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56 006264 平安惠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7 005897 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8 006412 平安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59 159960 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0 005971 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1 006457 平安估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2 511020 平安中证 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3 511030
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64 006544 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5 004827 平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6 004632 平安合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7 006720 平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8 006316 平安惠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9 006889 平安惠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0 006934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1 006932 平安 0-3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 006986 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3 159964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4 004960 平安合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5 007017 平安如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6 007082 平安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77 007158 平安合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78 006097 平安高等级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9 007447 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0 007238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81 006997 平安惠添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512930 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83 007032 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4 007053 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5 007645 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6 007758 平安乐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7 512970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88 007859 平安 5-10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9 007935 平安惠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0 004630 平安合信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1 007954 平安惠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2 007953 平安惠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3 007196 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4 008594 平安合润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95 008596 平安乐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6 008461 平安盈丰积极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97 515700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8 008949 平安匠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9 008690 平安增利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 009008 平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1 008694 平安元盛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2 009012 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3 009148 平安合聚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4 501099 平安科技创新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5 008911 平安元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6 007893 平安估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7 008595 平安惠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8 009166 平安合享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9 159988 平安中债-0-5 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13
基金
110 009227 平安增鑫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1 009336 平安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2 008726 平安添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3 009053 平安合庆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4 009453 平安合兴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15 009671 平安恒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6 009509 平安惠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 009661 平安研究睿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8 009878 平安低碳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9 009306 平安惠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0 010126 平安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1 009721 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2 010056 平安瑞兴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3 010239 平安瑞尚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4 010643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25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125 010651 平安双季增享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6 010242 平安稳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7 011175 平安恒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8 516180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9 516760 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0 010240 平安季季享 3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1 011392 平安兴鑫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2 011684
平安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133 011557 平安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34 011807 平安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5 011761 平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6 180201 平安广州交投广河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137 516820 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38 012418 平安合进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39 012698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140 516890 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
141 012722 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42 012440 平安惠信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3 012475 平安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4 011828 平安睿享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5 012917 平安优势领航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6 012985 平安优势回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7 012909 平安盈盛稳健配置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148 561600 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49 013023 平安均衡优选 1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50 013343 平安盈欣稳健 1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刘洁倩女士,浙江大学数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曾先后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研究主管。2018 年 8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ETF 指数投
资中心指数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10-11 至今)、平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02-09 至今)、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21-03-04 至今)、平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21-07-09 至今)、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07-14 至今)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15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16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截止到 2021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06 只。
(三)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1 年 11 月 17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17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56,775,845.28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
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
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8,468.04
理财投资 - 应付托管费 5,693.60
权证投资 - 应付受托费 -
基金投资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减值
准备
- 应付交易费用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3,000,000.00 应付税费 -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026.58 应付利息 -
应收利息 46,817.31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 应付其他运营费用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3,396.24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37,557.8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9,758,908.00
资本公积 -
未分配利润 32,223.29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9,791,131.29
资产总计: 259,828,689.1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59,828,689.17
注: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1 元,基金份额
为 259,758,908.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止到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8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3,000,000.00 39.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6,775,845.28 60.34
7 其他各项资产 52,843.89 0.02
8 合计 259,828,689.17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
1、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期间(近 1 年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在近一年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026.58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46,817.31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52,843.89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债。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20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四)《平安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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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9 日
2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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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24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
25
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26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最低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27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28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
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
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29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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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基金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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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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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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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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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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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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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
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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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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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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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包括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
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不主
动投资于上述投资范围以外的资产,但若因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而被动获得相
应港股的认购权利凭证,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
则,在其可变现或可处置之日起 10 个港股通交易日内进行卖出或相应处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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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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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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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4)、(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如因港股通额度不足原因导致基金持仓比例超限,基金将在额度可用
后 5 个工作日内调整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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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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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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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上市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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