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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收高收益债券2X类人民币累积(美元风险)(9681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689806
基金代码 968121
公告日期 2022-03-11
编号 3
标题 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第| 1 页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
(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022年3月
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本基金”)是香港互认基金。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销售使用。
本概要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基金的重要信息。
本概要是本基金销售文件的一部分,必须与《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招募
说明书》一并阅读。
投资者请勿单凭本概要作投资本基金的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HK) Limited)
受托人: 花旗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 花旗银行香港分行
内地代理人及名义
持有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频率: 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
基金类型: 常规债券型
基础货币: 人民币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
类别及计价货币:
2X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 – 人民币
2X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 – 人民币
2XA类(分派)份额(美元) – 美元
2XA类(累积)份额(美元) – 美元
2XB类(分派)份额(人民币) – 人民币
2XB类(累积)份额(人民币) – 人民币
2XG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 – 美元
2XG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 –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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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
(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收益分配政策: 累积份额类别:
不进行收益分配。
分派份额类别:
2X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类(分派)份额(美元)、2XB类(分
派)份额(人民币)及2XG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将按月进行收益分配,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决定。
就分派份额类别而言,收益分配可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基金管理人亦可
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全部或部分
费用及开支,从而导致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
本基金可能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任何该等收益分配可能导致本基
金的份额净值即时减少。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可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及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修订本段所载
事项的政策。
本基金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作出其他收益分配,相当于退还或提取一部
分投资者对于本基金的原始投资金额或可归属于原始投资金额的任何资本收
益。
若任何收益分配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
本中支付收益分配(视情况而定)的收益分配,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
率:
2X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1.84%+
2X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1.84%+
2XA类(分派)份额(美元):1.84%+
2XA类(累积)份额(美元) :1.84%+
2XB类(分派)份额(人民币) :1.84%+
2XB类(累积)份额(人民币) :1.84%#
2XG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 :1.84%+
2XG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 :1.84%#
本基金的财年结束
日期: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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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
(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最低投资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2X类(分派)份
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类(分派)份
额(美元)、2XA类(累积)份额(美元)、2XB类(分派)份额(人民币)、2XB类(累
积)份额(人民币)、2XG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及2XG类(累积)份额(美元对
冲)的最低首次申购额和最低后续申购额如下: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上述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申购额和最低后续申购额
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
构进行查询。
最低首次申购额 最低后续申购额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 人民币 1,000 元 人民币 1,000 元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 人民币 1,000 元 人民币 1,000 元
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 200 美元 200 美元
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 200 美元 200 美元
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 1,000 元 人民币 1,000 元
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 1,000 元 人民币 1,000 元
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 200 美元 200 美元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 200 美元 200 美元
# 经常性开支数据是将相关份额类别自在内地公开销售之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的开支除以相关份
额类别同期平均资产净值计算所得,考虑了自相关份额类别在内地公开销售之日至2022年1月31日
期间的实际开支。此数据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 该份额类别的经常性开支数据仅为预估值。经常性开支数据是依据本基金其他已在内地销售的份
额类别自在内地公开销售之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的实际经常性开支数据预估所得。实际经常性开
支数据可能与预估值不同,并每年均可能有所变动。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是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而弘收策略基金是根据香港法律以伞子基
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本基金已于2021年2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8号文注册,准予在中国内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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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主要通过投资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高收益债务工具而获得最大限度的投
资总回报,包括资本增值及利息收入。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主要投资(即不少于资产净值的三分之二)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高收益债务工
具。然而,在特殊情况(如市场崩盘或重大危机)或不利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可暂时性地最多将其资
产净值的100%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券、短期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或现金等价物。
债务证券可能是企业及/或主权国家发行的非投资级别证券及/或未获评级的债券。“非投资级别”
指被标准普尔评为BBB-以下或被穆迪评为Baa3以下或被惠誉评为BBB-以下或被其他国际公认的评
级机构评为同等级别的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被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指定),或BB+或以下的评级
(如果信用评级被中国内地的信用评级机构指定)。“未获评级的债券”指债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并无
信用评级的债券。然而,本基金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任何单一主权发行人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债
务证券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40%投资于债务工具,该等债务工具(i)由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包括中国内地(定义见基金说明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政府及/或政
府相关的机构所发行或全面担保,及/或(ii)由符合下述条件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上市或非上市公
司所发行或全面担保:在中国注册,或于中国取得大部分收入或在中国开展重大商业性经济/运营
活动。本基金投资组合意在维持高度多元化,涵盖众多行业及发行人。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本基金对于以下项目的投资将均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i)于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或通过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债券通计划(“债券通计划”)买卖的债务证券,及
(ii)“城投债”(即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并在中国内地的上市债券市场及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务工具)。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公司出于为
公益性投资或基建项目融资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为免生疑,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寻求通过主动管理的投资组合令波幅低于更广泛的高收益市场,从而创造高收益回报。基金
管理人运用定量与定性方法管理本基金的波幅,旨在令整体投资组合的波幅低于基金管理人的目标
水平。波幅是整体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时的关键及重要指标。
在定量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每日密切监测本基金投资组合内各个别债券的波幅。此外,基金管理人
基于自身对各债券的信用观点,主动调整各债券的权重,致力于确保本基金整体投资组合的加权平
均波幅不会超过其为本基金事先设定的年化波幅目标。例如,假如本基金的波幅上升至接近波幅目
标的水平,基金管理人可卖出某些波幅较大的债券及买入波幅较小的债券,以控制整体投资组合的
波幅。
总体而言,信用风险较低的债券通常波幅较低。基金管理人用于控制投资组合波幅的定性措施包括
进行自下而上的信用选择,及优先选择信用质量稳定或正在改善的发行人。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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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能更好地控制各个别债券的违约风险及管理波幅。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可将其最多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或银行存
款,以管理流动性及分散投资组合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及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高收益债务证券。本基金
亦可将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及存款,以及将不超过
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除或有可转换债券外,本基金不会投资于任何其他具有吸
收亏损特点的工具。由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是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将非人民币投资全面或部
分对冲为人民币。
本基金亦可将其不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投资基金。
使用衍生工具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
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本基金于2021年2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8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
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
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
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
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
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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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定义如下)及基金管理人、行政管
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
务、监控、外汇管理和账户管理、税费代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
联系邮箱: lihuanjie@fsfund.com
联系人: 李欢劼
联系电话: 021-38505974
传真: 021-50499663
网站: www.fsfund.com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及结算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
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
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本基金不可向未
经认可发售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招募说明书之
基金说明书))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
营业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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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
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2.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1
(不包括申购费)
2X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 人民币100.0000元
2X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 人民币100.0000元
2XA类(分派)份额(美元) 100.0000美元
2XA类(累积)份额(美元) 100.0000美元
2XB类(分派)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0元
2XB类(累积)份额(人民币) 人民币100.0000元
2XG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 100.0000美元
2XG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 100.0000美元
其后,本基金各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和赎回价将参照该类别
截至与该交易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
3.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该等进位调整
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本基金所有。若前述进位调整方式因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中登”))业务规则变更而相应调整,届时将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4.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应以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1 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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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应以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
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T+2日(包括
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中n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预计于T+6日内(但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超过以下较迟者之后一个日历月:(i)有关赎回日,及(ii)处理代理人收到填妥的赎回表格及
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处理代理人可能要求的该等其他文件及信息当天),由基金管理人将
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预计于T+7日内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
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预计将于通常情况下T+8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
的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
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日中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招募说明
书之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
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若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流程因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调整其业务规则而相应调整或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流程的,将在调整前向内地投资者
公告。
7.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
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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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
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46%时,本基金可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
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
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8.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9.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将在任何赎回日赎回
的本基金的份额数量(无论通过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注销份额)限制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
的10%。在此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分配,则在该赎回日有效申请赎回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相同的比例赎回基金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
行的情况下,并未赎回(但在没有限额的情况下本会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将按照相同的限额
顺延赎回,并将于下一个赎回日及其后所有赎回日(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获优先赎
回,直至原赎回申请得到全部处理为止。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赎
回日起7个香港营业日内通知有关内地投资者。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
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
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10.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
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
获准在内地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11.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
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
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
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
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
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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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
代理人委托中登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1. 申购资金交收
(a) 人民币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2日内,申购资金完成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划至内地代理人于中登开立的内地代理人
备付金账户,再由该内地代理人备付金账户划至内地代理人在内地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香港
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内,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
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b) 美元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T+2日内,申购资金完成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划至内地代理人在内地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内,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
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2. 赎回资金交收
(a) 人民币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6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
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7日内,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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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预计T+7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于中登开立的内
地代理人备付金账户,再从内地代理人备付金账户划向各内地销售机构。
预计T+8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到账时
点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
(b) 美元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6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
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7日内,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
预计T+8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预计T+9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到账时
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
投资有风险。请参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了解风险因素详情。
1. 投资风险
本基金所持投资的价值可能会因以下任何主要风险因素而下跌,因此您在本基金的投资可
能会蒙受损失。无法保证可取回本金。
2. 货币及外汇风险
本基金的底层投资可以本基金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此外,份额类别可指定以本基金
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资产净值可能会受到该等货币与基础货币之间汇率波动及汇率
管制变化的不利影响。
3. 有关债务证券的风险
高收益(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高收益(低于投资级别及未获评级)的债务证券。相较于评级较高的债务证
券,该等债务证券一般面临较高程度的对手方风险和信用风险,流动性较低,波幅较大,
且损失本金及利息的风险较高。
信用/交易对手方风险
本基金面临其可能投资的债务证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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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某些高收益固定收益证券或工具,可能以没有担保物担保的方式发售,而该
等工具将与有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担保债务享有同等地位。因此,如果发行人破产,通过清
算发行人的资产所得的收益,会优先清偿所有有担保索赔,如有余款才会支付给相关工具
的持有人。因此,本基金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完全暴露在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无力偿债风险
之下,并可能会因交易对手方违约而承受证券的全面损失。
信用评级风险
债务工具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可能在随后被调低,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不利影
响。基金管理人可能能够或可能无法出售评级被调低的债务工具。
评级机构授予的信用评级是受到限制的,不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于任何时间的信誉。
中国内地的信用评估体系及中国内地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不同于其他市场。中国内地的信
用评级可能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授予的信用评级没有直接的可比性。
主权债务风险
本基金对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政治、社会及经济风险。在不利的情况
下,主权发行人可能在到期时无力或不愿偿还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会要求本基金参与重
组该等债务。如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本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或投资并非全部上市或获得评级或交投活跃,因而流动性可能较低。无
法保证会有做市安排来做市以及为所有固定收益工具报价。
利率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利率风险。一般情况下,当利率下跌时,债务工具的价格上升,而当利
率上升时,其价格则下跌。
估值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如被证实为不正确,这将影响资
产净值的计算。
4. 国家及地区风险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中国的政府、政府相关机构或公司所发行或全面担保的债务工具,涉及
集中风险。因此,本基金尤其依赖该地区及该地区的个别或相互依存的国家的发展,以及
依赖有关国家/地区的政府及总部位于有关国家/地区的企业或于有关国家/地区经营的企业
的发展。
5. 投资于中国内地的风险
投资于中国内地须承受新兴市场风险,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监管及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资产的价值可能受到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或转变、外币及货币政策的颁布以及税务法规
的影响。该等措施可能对中国内地的经济造成相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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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民币货币风险
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受制于外汇管制及汇出限制。该等人民币汇兑管制及人民币汇
率波动可能对中国内地公司的运营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增加本基金与货币汇
兑有关的交易成本,从而对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非人民币投资者面临外汇风险,且无法保证人民币兑投资者的基础货币(如港元)的价值不
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计算非人民币投资的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一般采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离岸人民币”)的汇率。尽管离岸人民币
与在岸人民币(“在岸人民币”)是同一货币,但其汇率不同。离岸人民币与在岸人民币的
任何汇率差异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如投资者将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以便投
资于人民币类别份额并于其后将人民币赎回款项兑换回其他货币,则如果人民币兑该等其
他货币的汇率贬值,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类别货币为非人民币的投资者应注意,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延迟支付
以有关类别货币计价的赎回款项及收益分配。
7. 波幅管理策略风险
波幅管理策略可能无法在所有情况及市场情况下实现期望的业绩。尽管基金管理人将尽力
管理本基金,令其不超过预先确定的年化波幅目标,但无法保证可于所有市场情况下达成
此等目标。投资者应注意,经管理的波动不一定意味着风险下降,而本基金仍可能会蒙受
亏损。
8. 衍生工具及对冲风险
本基金可为对冲目的而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例如掉期、期货及远期合约。无法保证可于任
何时候使用对冲策略、技巧及衍生工具,或使用对冲策略、技巧及衍生工具可消除本基金
的风险敞口。对冲有可能变得效率低下或无效。在不利情况下,本基金甚至可能会蒙受重
大损失。
9. 收益分配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这相
当于退还或提取投资者的一部分原始投资金额或可归属于该金额的任何资本收益,这可能
会导致相关份额的份额净值减少。
对冲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额及份额净值可能受到对冲份额类别的参考货币与本基金基础货
币之间的利率差异的不利影响,导致从资本中支付的收益分配金额增加,继而使资本被侵
蚀的程度高于其他非对冲份额类别。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
基金的税务风险、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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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
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本基
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本基
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46%,内地代
理人可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
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
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
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
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
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可能会根据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
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
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
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
港销售的香港营业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
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
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
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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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
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
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
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
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招募说明书之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
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
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
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
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
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
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
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
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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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过往业绩
过往业绩表现信息并非预测日后业绩表现的指标。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回全部投资本金。
业绩表现以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准进行计算,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上述数据显示2B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的价值在有关日历年内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数据以人
民币计算,其中反映了本基金的经常性开支,但不包括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认/申购费及赎回
费。
如没有显示过往业绩,即代表当年没有足够数据可用来提供业绩表现。
本基金发行日:2011年7月27日。
2B类(累积)份额(人民币)发行日:2011年7月27日。
基金管理人认为,2B类(累积)份额(人民币)(即本基金向香港公众人士发售且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
价及运作时间最长的份额类别)是最适合的份额类别代表。但该等份额类别不在内地销售。
2X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B类(累积)份额(人民币)、2XA类(累积)份额(美元)及
2XG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于内地的发行日:2021年7月。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
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所投资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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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收费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以下费用:
费用 投资者须支付
申购费
(占申购金额的百分比)
所有类别
目前: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转换费
(占被转换的总金额的
百分比)
所有类别
暂不适用(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后方会开放转换安排)
赎回费
(占赎回金额的百分比)
所有类别
目前:无
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最高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 2%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支付,有关收费会使得投资者所得的投资回报减少,因而对投资者有
所影响。
年费率(占资产净值百分比)
管理费 每年 1.5%
受托人费用 每年 0.0075%,最低年费为 10,000 美元*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行政管理人费用 每年 0.1%,适用于资产净值的 0 至 2.5 亿美元的部分
每年 0.08%,适用于资产净值超过 2.5 亿美元的部分
最低月费为 6,000 美元^
保管人费用 每年按本基金市值的最多 0.075%收取保管费(包括保管人就提供与中国债
券通计划有关的保管服务按本基金市值的 0.06%收取的保管费),最低月费
为 2,500 美元
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
代理人费用
按惯常市场费率收取交易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最低月费为 500 美元
? 如管理费、受托人费用或行政管理费由现有水平上调至招募说明书所载的最高水平,应至少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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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 行政管理人亦会每年收取本基金资产净值0.01%的合规监察费用(最低年费为1,500美元),以及每
份财务报表5,000美元的财务报表编制费。
其他费用
投资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本基金亦将承担招募说明书所载的直
接归属于本基金的费用。
其他信息
本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www.fsfund.com、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
他媒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向内地投资者发售的份额类别的经审计报表、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fsfund.com上。
就分派类别而言,过去12个月本基金分红或其他收益分配的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
本中支付的相对值)(如有)将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fsfund.com上。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400-700-5588、400-820-5050或021-38924558
内地代理人客服传真:021-38505777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fsf@fsfund.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其他公告。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作出任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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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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