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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A7(96803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776732
基金代码 968031
公告日期 2022-04-22
编号 3
标题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1
(仅供内地销售使用)
产品资料概要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
2022年4月
发行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 本概要仅供中国内地发售使用。
? 本概要提供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的重要资料。
? 本概要是销售文件的一部分, 并必须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
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一并阅读。
? 请勿仅凭本概要作出投资决定。
资料概览
基金管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受托人﹕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类别: 股票型基金
交易频率﹕ 每交易日
基础货币: 港元
在内地发售的份额类别: A7(人民币-H)类
计价货币﹕ 人民币
收益分配政策﹕ 目前不分配收益2
全年经常性开支比率: A7(人民币-H)类﹕1.68%*
*经常性开支比率根据该份额类别在截至2021
年12月31日之前6个月期间的年化经常性开支
计算, 并以该份额类别在相应期间的平均资产
净值的百分比表示。该比率每年均可能有所变
动。
本基金财政年度终结日﹕ 6月30日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A7(人民币-H)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赎回金额如下: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基金的A7(人民币-H)类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和最
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A7(人民币-H)类 单位: 人民币
最低申购金额 10,000
最低持有额 10,000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
本基金是什么产品?
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本基金”)是由香港法律监管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伞子单位信托基金的子基金。
目标及投资策略
目标3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的权益性证券, 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投资策略
本基金旨在将其不少于70%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以实现其投资目标。
本基金亦可投资于: (i)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ii) 其
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或证券; 以及(iii) 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证券。
本基金进入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可通过投资于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
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认可有资格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
场的基金(“QFI基金”), 或有关监管机构不时准许的其他途径, 包括沪港通及深港
通(“沪港通及深港通”)。本基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对中国A股作出的直接投资不
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20%。对QFI基金的投资将合计共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最多20%。
QFI基金如为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本基金于每个该交易所
交易基金的投资, 将不会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可投资于跟踪某中国内地市场指数的香港证监会认可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s), 包括合成ETFs(即通过主要投资于衍生工具以跟踪某指数的ETFs)。本基金
亦可将其不超过10%的资产净值直接投资于中国B股。如果改变此项投资政策, 将
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发出公告, 而销售文件将作出相应更新。
本基金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中国A股、中国B股及通过QFI
基金作出的间接投资), 将合计共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最多20%。
在不利的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可持有固定收益工具、现金及银行存款作管理下跌风
险用途, 最多不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亦可投资于美国国库券、
票据及债券, 以及通货膨胀保值债券。
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任何单一国家或地区(包括其政府及该
国或地区的公共或地方部门)发行或保证且评级为非投资级别的证券。
本基金(i)将订立远期货币合约、掉期、金融期货及期权合约, 并且(ii)可使用期权策4
略, 但只用作对冲目的。本基金不会为投资目的而投资于任何衍生工具。
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本基金开展证券融资交易。倘若日后改变该项做法, 将会向香
港证监会寻求事先批准, 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资产配置范围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范围如下:
资产配置* 最高 最低
股票 100% 70%
REITs 30% 0%
QFI基金 20% 0%
固定收益 30% 0%
现金及银行存款 30% 0%
*仅供参考性用途, 在市况极为波动或非常严峻时可能有所不同。
地区分布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及REITs, 以及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公司股票。
衍生工具的使用
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本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关于本基金在内地的注册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2018年4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743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5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 不代表
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各子基金均已
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
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
开销售。
本基金应满足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及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
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认
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
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的条件。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
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关于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 将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 包括
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
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
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
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6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27、45层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联系人: 戴荻
联系电话: 010-88006621
传真: 010-88000588
网站: www.bocim.com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见基金说
明书)除外。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的日期, 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合称“沪深交易所”)7
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
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
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 除以该类别
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 并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按四舍五入)。任何调整数额
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的确认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但受限于内地
销售的技术条件,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余下尾数去掉。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8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余下尾数去
掉, 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vi.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
投资者可在T+5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 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将于
T+5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 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于
有关交易日起一个公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公历月之内(取较
后者)), 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
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于T+6日内,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
下T+9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T+n日中的n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除此之外, 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 本
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支票方式支付
申购、赎回价款。9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
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 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本基
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 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可能会通过公告
方式, 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
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
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 47%,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
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e)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
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
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viii.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ix. 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经受托人批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
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量(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方式)限
制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 相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 使得已在该
交易日提出有效申请, 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
例的份额。但是, 倘若申请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超过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
的1%, 那么,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将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10
不必要的麻烦或不公平, 经受托人批准,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未能赎回的
任何份额(指如果没有此项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 并
将于下一个紧接着的交易日及所有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 基金管
理人具有相同权力), 直至原有赎回申请完全得到满足。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须在该交易日后7天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尽管有
前述安排, 目前内地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 内地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 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应就触发前述赎
回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x. 份额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一类
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进
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 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伞子基金
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 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公告。
x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购买份额”、“赎
回份额”、“类别之间转换”各节。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
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
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销售资金交收11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为本
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
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 00前, 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
申购资金。
预计T+3日9: 00至16: 00, 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申购
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3日,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4日, 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
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日(申请日)15: 00前, 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T+5日9: 00至16: 00, 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
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T+6日,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
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T+7日前, 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销账
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预计T+9 日前, 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基金有哪些主要风险?12
投资涉及风险。请参阅招募说明书, 了解风险因素等资料。
市场风险
? 本基金为投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价值可能下跌, 故投资者在本基金中的
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集中风险
?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香港/中国内地市场。相比基础广泛的其他基金, 其投资组合
的多样化程度可能较低。本基金可能须承受额外的集中风险。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 本基金可能承受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涉及的风险。
新兴市场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 新兴市场可能涉及在较发达市场的投资一般不会涉及
的较高风险及特定考虑因素, 例如, 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
的不确定性、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及可能具有较高的波动性。
股票投资 / 波动性风险
? 股票投资须承受股票市值升跌的风险。权益性证券的价格可能波动。如果本基
金所投资的权益性证券市值下跌, 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小型 / 中型公司风险
? 整体而言, 相较大型公司股票, 小型/中型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较低且其价格更容
易因不利的经济发展而较为波动。
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13
? 本基金可能直接投资于或通过投资于QFI基金而投资于中国A股市场。中国A股
市场正在发展中, 其流动性可能受限、成交量较低及波动性较高。这可能导致
在该等市场交易的证券价格出现重大波动, 因而可能对本基金的价值造成影
响。
? 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可能会遭受暂停交易。暂停交易将使本基
金或QFI基金无法平仓, 或当解除暂停交易后, 本基金或QFI基金或许无法以有
利价格进行平仓。因此, 本基金可能就其投资蒙受损失。
有关债务证券的风险
? 投资于债务证券须承受发行人的信贷风险。该等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及时偿
还本金及/或利息。倘若发行人违约, 本基金的表现将受到不利影响。投资级别
证券可能涉及评级下调风险。如果评级下调, 违约风险可能增高。
? 债务证券对利率变动敏感。一般来讲, 利率下跌时, 债务证券的价格会上升, 反
之亦然。较长期的债务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更为敏感。
人民币货币风险 / 与人民币证券相关的风险
? 以人民币计价的类别一般参考离岸人民币(即“CNH”)而非境内人民币(即
“CNY”)进行估值。虽然CNH与CNY均为相同的货币, 但它们在不同及独立运
作的个别市场交易。因此, CNH的汇率不一定与CNY相同, 而且走势方向可能
与CNY 不尽相同。
?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证券。目前, 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并受到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无法保证人民币不会贬
值。如果人民币贬值, 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有关QFI基金的风险
有关人民币计价证券的风险14
? QFI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内地证券。目前, 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
换货币, 并受到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无法保证人民币不
会贬值。如果人民币贬值, 本基金可能蒙受损失。
有关QFI机制的风险
? 不保证不会实施相关措施, 限制QFI基金将资金汇出中国内地。对投资资本汇出
中国内地的任何限制, 都可能影响QFI基金应付本基金赎回要求的能力。因此,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QFI基金, 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流动性风险。
? QFI相关规则及法规的适用可能视相关中国内地监管部门所给予的解释而定。
相关规则及法规的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对QFI基金作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因
而影响本基金的表现。
有关QFI ETFs的风险
? QFI交易所交易基金(“QFI ETFs”)寻求跟踪中国A股市场指数, 须承受跟踪误
差风险。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相对其资产净值出现大幅溢价或折价。此外,
QFI ETFs可能比投资于非中国内地市场的传统交易所交易基金风险更高。QFI
ETFs的运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QFI ETFs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母公司)的专
业知识。
通过QFI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
? 本基金可能通过投资于QFI基金而投资中国内地债券市场。由于中国内地债券
可能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 通过QFI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须承受流动
性风险。买卖价差可能较大, 因而可能产生高额交易成本。
中国内地税务
? QFI基金在中国内地的投资涉及中国内地税项负债。即使作出税项拨备, 倘若拨
备与实际税项负债之间出现差额, QFI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风险15
? 有关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有关规则及规例可能变更, 并可能具有潜在追溯效力。
沪港通及深港通受到额度限制。如通过该机制进行交易被暂停, 本基金通过该
机制投资于中国A股或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该情况下,
本基金达到其投资目标的能力会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 ETF的份额/权益单位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对于其资产净值出现折价或溢价。
ETF份额/权益单位的估值将主要参考最后交易价格。如果本基金以溢价买入,
则可能蒙受损失, 本基金亦可能在ETF终止时无法全额收回其投资。
? ETF与其理应跟踪的指数可能脱节。因此, 投资于ETF的回报可能偏离其跟踪指
数的回报。
? 跟踪市场指数的ETF并没有进行“积极管理”。因此当相关指数下跌时, ETF的
价值亦将会减少。ETF可能不会对市场下跌采用任何临时性防御性头寸。本基
金可能损失其在ETF的部分或全部投资。
? 无法保证会存在一个活跃的ETF份额/权益单位交易市场。
? 合成ETFs将须承受发行用以跟踪相关指数的衍生工具的对手方之信贷风险。倘
若对手方违约, 本基金在相关ETFs的投资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投资于中国内地的税务风险
? 关于QFI及/或本基金通过中国内地投资获得的资本利得, 中国内地现行税务规
定及惯例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中国内地税务规定及惯例的变动可能具有追溯
效力, 并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在听取及考虑独立专业税务意见后, 基金管理
人已(根据该意见行事)决定不会就投资中国A股、中国B股及中国内地政府和中
国内地企业发行的债务工具而获得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本利得总额, 为本基金
作出任何预扣所得税拨备(但属不动产公司的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发行的中
国B股产生的资本利得除外, 该利得将作出10%拨备)。
? 倘若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须缴交的税项负债大于税项拨备, 则税项拨备与实际税
项负债之间的任何差额, 将从本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并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16
成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 现有及日后的投资者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原因是他们
将承担的税务负债, 将超乎比例地高于投资本基金当时的税务负债。另一方面,
实际税务负债可能低于税项拨备。在此情况下, 确定实际税项负债前已赎回份
额的人士将不享有或无权就该等超额拨备的任何部分提出申索。
REITs
? 本基金所投资的REITs不一定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而该等REITs的收益分配
政策可能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不同。
? REITs的价格受到REITs拥有的相关物业价值变动的影响。
? 房地产投资相对缺乏流动性, 这可能影响REITs因应经济条件、国际证券市场、
汇率、利率、房地产市场或其他条件的变化, 调整其投资组合或将部分资产变
现的能力。
? REITs的回报取决于其管理能力。REITs一般不会进行多样化投资, 并可能会承
受相关房产行业的不利发展动向所附带的风险。
? REITs涉及借款人或租户违约的风险。如果发生违约, REITs可能在行使其权利
时遇到阻延, 并可能因此蒙受损失。
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
? 并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可以全面、有效地降低本基金的
货币风险。如果用作对冲的衍生工具的对手方违约, 非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在没
有进行对冲的情况下可能承受货币汇兑风险, 并可能因而蒙受损失。
? 对冲效果将反映在对冲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同样地, 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
何费用(视乎当时市况, 金额可能重大), 将由产生相关费用的对冲类别承担。
? 虽然对冲策略可能保障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免受本基金的基础货币相对于对冲
类别的类别货币贬值的影响, 但当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升值时, 亦可能妨碍投资
者从中获利。17
衍生工具风险
? 本基金可使用衍生工具(即远期货币合约、掉期、金融期货及期权合约)用作对
冲用途。不保证任何对冲技术会全面、有效地减少本基金面临的风险。
? 衍生工具的价格可能剧烈波动。衍生工具须承受其交易对手方不履行对本基金
的义务的风险, 而这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蒙受损失。
? 衍生工具可能欠缺流动性, 并具有复杂的性质。在不利情况下, 本基金为对冲目
的而使用衍生工具可能没有效果, 而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除上述风险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
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 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
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基金的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2.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
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 包括但
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 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 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
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内
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
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
如果百分比达到47%, 基金管理人便有权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
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50%的上限, 内地代理人将采用
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 确保不超18
过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 导致内地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50%的,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
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
回到50%以下, 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
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
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 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 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3.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 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内地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
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 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金管
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 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4.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 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
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 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
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 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
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 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受申购、
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 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
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19
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
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 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
此情况下, 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
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 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
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 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
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 内地投
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
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5.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
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
分考虑前述差异。
6.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 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原因可能引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输
和交换, 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 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
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8. 税收风险20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 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 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
生的影响。
本基金过往的业绩表现如何?
? 过往业绩并非预示日后的业绩表现。投资者未必能收回全额投资本金。
? 基金业绩表现以历年末的资产净值作为比较基础, 收益会滚存再作投资。
? 上述数据显示A1(港元)类总值在相关年份的升跌幅度。业绩表现以港元计算, 其
中反映出基金的持续费用, 但不包括基金可能向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及赎回
费。
? 如某个年份没有显示相关业绩表现, 即表示当年没有足够数据用于提供业绩表
现。
? 本基金发行日﹕2013年
? A1(港元)类发行日﹕2013年
? 基金管理人认为A1(港元)类(即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零售份额类别)是最合
适的份额类别代表。21
本基金是否提供保证?
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全额收回投资本金。
投资本基金涉及哪些费用及收费?
内地投资者可能须支付的费用
销售费用
销售本基金A7(人民币-H)类份额时, 目前向内地投资者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
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1.5%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转换费 不适用(由于目前本基金仅有 A7(人民币-H)类基金
份额在内地销售, 且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 A7(人民
币-H)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
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此
收费项目不适用)
赎回费 无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中扣除, 投资者会受到影响, 因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会因而减
少。
每年收费率(占基金总值的百分比)
管理费 现行费率为1.25%, 最高为2.5%, 最低为0%22
受托人费用 现行费率为0.125%(此数据为2021年12月31日的
数据, 仅供参考), 具体实际费率会根据本基金每日
的 资 产 净 值 按 波 段 收 费 计 算 , 费 率 范 围 为
0.0875%至0.125%, 最低为每月20,000港元
保管费 现行费率为0.109%(此数据为2021年12月31日的
数据, 仅供参考, 具体费率会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
规模、所涉市场及投资工具、交易频率等的变更而
变更), 最高为每年0.3%, 最低为0%
业绩表现费 不适用
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后, 可将管理费/受托人费用/保管费调升至准许
的最高收费。
其他费用
在买卖本基金时, 投资者可能须支付其他费用及收费。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费用
与收费”的内容。
其他资料
?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
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
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 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重要提示
投资者如有疑问, 应咨询专业意见。23
中国证监会对本概要的内容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
声明。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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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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