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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沣泰(009054)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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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905088 | ||||||||
基金代码 | 009054 | ||||||||
公告日期 | 2022-07-23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17:00止,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因此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8000元,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次大会召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3日 公证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4306号 申请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02单元之175。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委托代理人:张鸿铭,男,1998年4月6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6月17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2年6月20日、6月21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俞博文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林成的监督下,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刘潇、张佳优进行计票。截至2022年7月21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0份,占2022年6月21日权益登记日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1,461,580.60份的0%,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2022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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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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