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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锐灵活配置C(00618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2920216
基金代码 006182
公告日期 2022-08-11
编号 3
标题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格林伯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 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提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2年8月12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网站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000-501)咨询相关事宜。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五、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 券托 管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证 券
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 银行存 款账
户、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 立
期货资金账户。
五、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 业 机 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 场内交 易
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 付
赎回 金额、支 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 通 过 本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五、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四)基金 证券 交 收 账 户 、资 金 交 收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
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 券交收 账户 、 资金
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 资金的 结算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托 管人 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的二 级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3.证券 账 户 开 立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对 应的
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通过证券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证券资金账户用于 本基金
证券交 易的 结算以 及证券 交易 结算资 金 的 记 录 ,并
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 账对应
关系, 证券经 纪机构 对开 立的证 券资金 账户 内 存 放
的资金 的安 全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负责 保 管 证
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 持基 金管理 人与证 券经 纪机构 签订
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 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 未经基金 托管人 书面
同意,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 定银行 结算
账 户(即 本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变更 为其 他 账 户 ,否
则, 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 损失全
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本基金 证券账 户和 证券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 转让本 基
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 金
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 运用 基金财 产开展 场 内 证 券 交 易 前 ,
应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 的第三
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 户之 间
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
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发送指 令应采 用 电 子 传 真 、邮
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七、 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 的证券 、期货 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 被选择 的证 券经营
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 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 露公告 中披 露相关 内
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 构
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 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就 基金参 与场
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七、 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 的场内 、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 算交割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通过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 的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结算协议》 约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办
理。 但本 基金 场内证 券投资 涉及 t+0 日非 担
保、RTGS 交收 的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t+0
日 15:00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交 收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保 证 相 关 清 算 交 割 成
功。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 身原因 在清 算上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
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 为基 金管理 人违反 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而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后应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 的配合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 记结算 公司 通知的
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基金 无法 按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 按照 登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 为券商
结算模式。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以 下简称 中国 结算)的 相 关 规 则 ,
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
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 清算交
收。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的相
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 动成为 本条
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 构就本 基金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的 具 体 事 项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 券买卖 中
的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 收过程 中
的职责和义务。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 账户 的
资金安全和完整, 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导致
本 基 金 清 算 交 收 业 务 无 法 完 成 给 本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 求,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 账指 令,将资 金从本 基金 银行
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 或将资金从 证券资 金
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 , 通过 银
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 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 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
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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