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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ETF(15998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047627
基金代码 159986
公告日期 2022-11-08
编号 1
标题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信息全文

一、重要提示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602号《关于准予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募集注册,于2019年12月19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2年10月19日,自2022年10月20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清算期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由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0月20日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986)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2月19日
4、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5、投资策略: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3%。当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超过上述目标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6、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国证消费100指数收益率。
7、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8、基金管理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财务会计报告
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2年10月19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银行存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中:股票投资
资产总计
负债:
应付管理人报酬
应付托管费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净资产: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净资产合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最后运作日
2022年10月19日
344,129.96
5.86
33,636,300.01
33,636,300.01
33,980,435.83
5,639.07
1,879.70
223,228.26
230,747.03
32,152,218.00
1,597,470.80
33,749,688.80
33,980,435.83
注:报告截止日2022年10月1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0497元,基金份额总额32,152,218.00份。
四、清盘事项说明
1、基本情况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602号《关于准予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募集注册,由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11,126,972.00元(含募集股票市值),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743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11,152,218.0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5,246.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证消费100指数收益率。
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触发《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清算起始日
根据《关于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本基金自2022年10月2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于2022年10月27日终止上市。
4、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基金管理人编制本清算报表是为了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送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因此,本清算报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五、清算情况
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1月4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1、清算费用
按照《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银行存款为人民币344,129.96元,其中银行托管户230,059.75元,证券户113,697.61元,包含应计利息人民币372.60元,其中银行托管户利息345.42元,证券户27.18元。清算期间,银行托管户共计提利息人民币14,693.04元,证券户共计提利息人民币1,618.19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应计银行托管户存款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5,038.46元,应计证券户存款利息余额为人民币1,645.37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在结息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托管账户,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清算备付金为人民币5.86元,其中深交所ETF清算备付金应计利息为人民币5.86元。投资者于10月19日申请赎回100万份基金份额,10月20日确认份额,10月21日从银行托管户划至清算备付金账户现金替代73,057.31元,10月24日由清算备付金账户划至托管户现金差额24,913.69元,清算期间ETF清算备付金计提利息人民币3.36元。截至清算期结束日,清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9.22元,该款项由基金管理人在结息划出前以自有资金垫付至托管账户,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人民币33,636,300.01元,全部为股票投资。该股票投资已于10月20日处置变现,其中卖券变现产生的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32,255,121.53元,资金已于10月20日划入证券户,10月21日缴纳红利税5,961.19元。赎回变现股票合计1,001,541.00元,已划付投资者。合计变现金额33,256,662.53元。
3、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费为人民币5,639.07元,该款项将于清算期间结束后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879.70元,该款项将于清算期间结束后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223,228.26元,其中应付指数使用费112,228.26元,应付审计费用30,000元,应付信息披露费用50,000元,应付IOPV计算费用16,000元,应付律师费用15,000元,该款项将于清算期间结束后支付。
4、申赎变动情况
投资者于10月19日申请赎回100万份基金份额,合计减少实收基金1,000,000.00元,损益平准金49,684.62元,合计赎回金额1,049,684.62元
5、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一、清算期间收益(损失以“-”填列)
利息收入(注1)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净收益(注2)
股息红利税(注3)
其他收入(注4)
清算期间收益小计
二、清算期间净损失
2022年10月20日
至2022年11月4日
止清算期间
16,314.59
-379,637.48
-5,961.19
73,668.95
-295,615.13
-295,615.13
注1:利息收入系清算期间计提的银行托管户存款利息、证券户存款利息及清算备付金利息。
注2: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净收益系清算期间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减去卖出股票最后运作日的股票估值总额并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差额。
注3:股息红利税系根据《股息红利差别化纳税会计核算细则》(中基协发[2012]21号),于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根据中登公司按投资者实际持股期限计算的应缴税额计提应缴税款而确认的红字股利收益。
注4:因基金合同终止进入清算期,故向指数公司申请降低指数使用费收费标准,经沟通协商可冲回73,668.95元。
6、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一、最后运作日2022年10月19日基金净资产
加:清算期间净赎回
加:清算期间净损失
二、2022年11月4日基金净资产
金 额
33,749,688.80
-1,049,684.62
-295,615.13
32,404,389.05
注: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2022年11月4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32,404,389.05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的资金将于清算款划出前划入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基金管理人垫付的资金以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自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22年11月5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等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在支付清算款时将一并计算并支付给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备查文件目录
(1)《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2、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3、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查阅。
弘毅远方国证消费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22年11月8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清算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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