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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银国际国策主导股票(968009)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21410
基金代码 968009
公告日期 2023-01-19
编号 1
标题 关于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的提示公告
信息全文 1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 敬请即时关注。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
咨询专业顾问或内地代理人。 投资涉及风险, 有关风险因素等详情, 请仔细阅读《建
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
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
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规定了内地个
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
税税收安排。据此, 将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建银国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
基金(“本基金” )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一. 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 号)、《关
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
号)和《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 内地个人投
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2 号), 前述豁免继续执行, 即,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
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5]125 号)执行, 并参见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建银国
际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之补充
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之“2. 相关税收安排” 一节的相
关内容。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2
(http://www.ccb.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建银国际
基金系列之建银国际–国策主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要》” )
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守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
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
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告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本文件仅为向投资者进行公告。投资者无须采取任何行动。若投资者对上述事
宜的后果有任何疑问, 应咨询专业顾问, 并可通过以下方式与内地代理人联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533
网站: www.ccb.com
客服邮箱: ccbkf.zh@ccb.com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
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
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
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9 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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