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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债券发起(FOF)(01708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151050
基金代码 017085
公告日期 2023-02-03
编号 1
标题 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息全文 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22日证监许可[2022]2229号文注册。
  2、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个月,在3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对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发售。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公司将结束本次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含40亿元人民币),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7、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在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n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和《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10、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1、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网站上列明。
  12、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持有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份额设定3个月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南方浩祥3个月持有债券发起(FOF);基金代码:017085)。
  2、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个月,在3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对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募集期募集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实行限量销售,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接近或达到4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2、自募集首日起至T日(含首日),若募集金额超过40亿元,本公司将于T+1日刊登公告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自T+1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对T日的认购申请采取按比例确认的方式给予部分确认。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方式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有效净认购总金额不超过40亿元(含40亿元),则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净认购总金额超过40亿元,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规模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出适当调整。
  三、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
M<100万
100万≤M<500万
M≥500万
认购费率
0.6%
0.4%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5、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3个月,在3个月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具体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销售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763905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4008898899
  联系人:古和鹏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5层
  负责人:刘胤宏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经办律师:戴瑞冬、黄忆莹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薇瑶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发行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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