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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混合A(00089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25864
基金代码 000894
公告日期 2023-06-13
编号 1
标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7月12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16层
  联系人:昂思梦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6月26日,即在2023年6月26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上海中心大厦16层
  联系人:昂思梦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大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6月26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昂思梦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9
  传真:021-33830351
  网址:www.zofund.com
  2、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3日
  附件一:《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变更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并将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调整基金费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内容,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方案实施前预留至少20个工作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关于变更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四《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
  附件二: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
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7月1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的合同条款如下: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由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
体内容。
七、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资的可能。
八、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
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
动风险等。
九、本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为6个月,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 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
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
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
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的期间开放期定期开放
34、运作周期: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
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
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
35、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
以外的期间。 在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
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
本基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
的开放期分为期间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7、到期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到期开放期。 第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36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 第二个及以后的到期开放期的首
日为上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本
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
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原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存续期:指《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
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
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4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指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对由原中欧睿达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
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
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
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若该月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

35、开放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
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 每份基金份额
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 )由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六、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
体内容。
七、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
投资的可能。
八、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
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
动风险等。
九、本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为6个月,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 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
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因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
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38、期间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中,本基金设立5个期间开放
期,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6个月后的
月度对日, 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
首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
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
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30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
个期间开放期为1至5个工作日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
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4、《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
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
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4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
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
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52、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新增)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0、《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其中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44、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
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
险保护的一方
5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
险保护的一方
60、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一笔信用衍生品
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
基准
6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
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
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
期。 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
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 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
方式运作,共包含为6个封闭期和5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 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
周期首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
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三个期间开放期
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四个期
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30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1至5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 在期间开放期
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
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
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
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其持有期限的承诺
不受影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一、基金名称
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
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6个月,锁定持有期到期
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
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
历史沿革与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认购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4、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
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睿达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4年12月1日
生效。
2023年XX月XX日,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变更中欧睿
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 并将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并调整基金费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内容。 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23年XX月XX日为
份额转换基准日,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基金
转型之日)起,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正式转型为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
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别基金合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基金合并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
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
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
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以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
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
期。 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期
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 在到期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
方式运作,共包含为6个封闭期和5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 第一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
周期首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
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三个期间开放期
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四个期
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24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30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1至5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期前公告说明。 在期间开放期
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上市交
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始。 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
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前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
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
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6个月,锁定持有期到期
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
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对由原中欧睿达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为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
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
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
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
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
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 期间可以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
回和转换转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
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至当期开放期结
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六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
5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
8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
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
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
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
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
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
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
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
第八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固定收益类资
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
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
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但在
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 到期开放
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
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
制。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
期前确定大类资产初始配比,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每个运
作周期的前3个月为建仓期,力争在建仓期结束前达到大类资
产初始配比目标, 达到初始配比目标后除证券价格波动等客
观因素影响大类资产配比, 不做频繁的主动大类资产配置调
整。 通过上述投资方法,一方面使得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征较为明晰, 另一方面通过期初较大比例投资于债券类
资产为权益投资的波动提供安全垫, 以争取为组合实现本金
安全, 同时以有限比例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而保有对股票市场
一定的暴露度,以争取为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取“匹配增强” 策略。
(1)“匹配” 指组合平均久期与投资运作周期基本匹配,
核心头寸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
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增强” 指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
积极投资。 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
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
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
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
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投资。 具体为:①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
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基本面
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券
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
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③利用历史
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
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 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 如担
保、抵押、质押、银行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⑤综合
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
衡,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力求分享股票市场
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
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
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过程中,由
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带来的对成长型上
市公司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股票投
资策略,精选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
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
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 到期
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50%;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开放期,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
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6) 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
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周期起始日起6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
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5%。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基金产品,每个运作周期为36个月。以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1.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
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
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50%)、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
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10%-3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
置,确定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的投资比例,重点通过跟踪宏
观经济数据(包括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
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来做前
瞻性的战略判断。
2、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
动的、推动经济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为主, 重点关注公司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
业模式。
1)行业选择与配置
行业的选择与配置方面,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经济运行所
处的周期、产业运行周期、行业成长空间。 寻找新的驱动力,重
点关注行业所处的成长周期,行业的增速以及未来的空间。
2)竞争力分析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分析公司的现有竞争优势, 并判断
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本基金强调通过核心竞争力判断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潜
力。
3)管理层分析
在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 判断上市公司对管理团
队的稳定性及其能力的依赖度, 强调对管理层的经营纪录以
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4)财务指标分析
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对公司盈利增长的持续性、回报率
相对于资本成本的差异和公司的财务稳健性进行判断。
5)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
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
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 就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
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 个股研究方式,精选出具有投资
价值的优质标的。 其筛选维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与
管理层(例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
层等)、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例如: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
优势,如产品优势、成本优势、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等)、公司
业绩表现(例如: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
力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将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市公
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
率的变化趋势,采取利率预期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投
资策略、时机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回报。
(1)利率预期策略
1)久期策略,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
评估,并考虑在运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
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
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
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
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
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
策略。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 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
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 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
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
方法,“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
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
防范。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和信用风险历史情况,判
断当前信用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从而确定信用债
券整体投资比例。 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前景、行
业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信用债
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同时根据信用债券的特别条款,评估信
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基于目前的外部评级结果, 本基金将投资于信用等级不
低于AA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除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对于没有债
项评级的上述信用债,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比例为:
1)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
比例为50%-100%;
2)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
比例为0%-50%。
3)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
例为0%-20%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评级)所出具
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 如
出现同一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或没
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 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
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判断结果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债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则本基金不得主动新增该信用债持仓。。
上述信用债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
(4)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
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
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
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
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
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
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
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
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5)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
析,具体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考量包括正
股基本面、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
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
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
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
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
和票面利息; 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 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
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5、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
国债期货的交易。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
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
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
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
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
衍生品交易。 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
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
投资金额、期限等。 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
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
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
理。
8、融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参与融资业
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择机为投资者创造
确定性高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10%
-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
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
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
券面值的100%;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
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1)、(12)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
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7)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
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
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
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2)、(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7%+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
益率*3%+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其选样债券信用类别覆
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
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人民币)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选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
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或市场发生
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
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
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
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
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
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
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
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
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
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
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
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
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
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
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
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
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
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8、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
理人需确保指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上述估值数据的准确、 公允、
完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10、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
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
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
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中欧睿达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
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
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审议《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股指期货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
交易目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
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参与融资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合并、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别
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应选择同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清算并终止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
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
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
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批准。
5、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失败:
(1)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合并失败的,本基金继续存续。
7、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的,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本基
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
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
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
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
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
台立法)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修改后的内容自202X年X月
X日生效。
三、其他修改方案要点
(一)调整基金的申购费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优惠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0.1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1.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调整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优惠申购
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0.08%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万元 0.8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
将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费率
N≤1 2.50%
N=2 2.00%
N=3 1.50%
N=4 1.00%
N=5 0.50%
N≥6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费率
N<1 1.5%
N≥1 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封闭期数为4期,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3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20=13,200.00元
赎回费用=13,200.00×1.00%=132.00元
净赎回金额=13,200.00-132.00=13,068.00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3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3,068.00元。 ”
调整为: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6个月锁定期限,6个月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
收取赎回费。 ”
(3)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中欧睿
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
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4)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
少于20个工作日的变更选择期。
变更选择期期间,办理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
出业务,但不办理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实施变更前可选择赎回,不受《基金合同》关于持有期、开放期的限
制。 变更选择期期间赎回的,变更选择期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A类)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 0%
赎回费率(C类)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日≤N 0%
注: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
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
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注:1个月以30日计
算)
对于在变更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将默认变更为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将连续计算。
在变更选择期期间, 由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变更选择期豁免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此外,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
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提前结束当期封闭期,本基金进入变更选
择期;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
意提前结束当期开放期,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次日进入变更选择
期。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具
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23年8月11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基金转型之日)起,本基金正式转型为中欧睿达6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以上变更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变更方案。
五、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欧睿达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1日
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事项时,应当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
处理、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六、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
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七、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021-68609700
传真:021-33830351
网站:www.zofund.com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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