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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C(01858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349887
基金代码 018580
公告日期 2023-07-07
编号 4
标题 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2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违约责任 ..................................................................................................................... 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 3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0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鑫元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90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设立日期:2013年8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07558.9027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计算)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
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在本基金投资期货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本基金参与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
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20)条约定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
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开始证券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三方一同就证券交
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经纪操作协议》(如需),
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托管账户开立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该笔
存款所在的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
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证券账户开户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上述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
立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
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
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选定的存管银行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资金账户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
存款银行应尽量选择基金资金账户所在银行,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
相关账户开立业务,相应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
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在所选择的证券公司下属营业机构以基金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资金账户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相
应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
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
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
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章的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通知的格式可参考托管人服务平台公
告的模板样式,具体格式以管理人实际发送的版本为准(但应包含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以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等基本要素)。
2、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并经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收、付款人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3、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以及证券账户开户费,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基金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提前至少2个工作小时且不晚于15:00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没有按时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
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
上午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4、电子化指令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管理人服务平台或深证通等电子渠道
进行指令及其他业务处理时,相关业务流程及规则以相应电子渠道协议内容为准,
协议内未约定的内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权文件扫描件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
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托管人接收划款指令
的邮箱以及传真号参见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的公告信息,如有变更参见托管人电
子服务平台的最新通知。
(八)其他事项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
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
纪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席位租用协议以及变更情况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
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
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
算规则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本基金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专用
交易席位,本基金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
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本基金的经纪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本基金的经纪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2、资金结算的注意事项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本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催收,
在此过程中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本基
金财产的损失。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
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基金托管人每日提供资金调节表给基金管理人。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签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
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基金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定基金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
金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
金资金账户;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0:00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资金
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基金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2、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已上市或
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
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值(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10)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单位、证券/
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相关信息、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基金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信息
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
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资金足额,因资金账户内留存的现金不足造
成的划款延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规定的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规定的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害的赔
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
直接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
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签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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