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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阳领先混合A(519019)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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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358947 | ||||||||
基金代码 | 519019 | ||||||||
公告日期 | 2023-07-08 | ||||||||
编号 | 6 | ||||||||
标题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4 九、基金收益分配 ..................................................................................................................17 十、基金信息披露 ..................................................................................................................17 十一、基金费用 ......................................................................................................................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2 十五、禁止行为 ......................................................................................................................2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3 十七、违约责任 ......................................................................................................................2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2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5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 -2-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 人和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 产的5%-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4-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本基金将相应变更 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5-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6-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变更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7-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原封闭式基金的银行账户资料。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 管协议第三条所述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设存款账户,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 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 和协助。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8-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法律法规对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变更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本基金 从其规定。 (五)债券交易账户和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账户的资料,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但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2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1份正本的原件。 上述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 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 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 指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 式或其他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 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确认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 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 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 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并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 -10- 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 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 及本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需暂缓执行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澄清和确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后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 (六)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 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 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 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 -11-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席位。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席位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对于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所发生的场内交易,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 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场外交易,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 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 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12-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该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 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 媒介。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 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 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 账务处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各代销机构应按照注册登记机构要求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基金托管账户 与“结算备付金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多边净额结算”的原则。 4、T+2日12:00前,销售机构将申购资金划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在结 算备付金账户汇总。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在T+2日16:00前从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 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有关收款凭证传真给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人按注册登记机构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2日16:00前划到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 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管理。 5、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申购资金全额、及时汇至其“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 -13- 人承担;注册登记机构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 的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销售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 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内发生差错时, -14-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人 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1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2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 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 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 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 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 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 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出。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 -17- 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 人泄露。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 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 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 5、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信息批露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规定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 和复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 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18- 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在 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管理费的计算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的管理费。 在首期支付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管理费 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按月划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确认托管费的计算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 -19- 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已确认的托管费。 在首期支付托管费前,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托管费 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托管人应 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获得 监管机构的豁免、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 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对于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费用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20- 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少于 15年。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合格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时,可委托该注册登记 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续存期内,应采用电 子或者书面的形式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年中持有人名册和年度持有人名 册。当年的年中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6月3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当年的 年度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12月31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于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在相 关名册生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 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 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 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只能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托管协议约定 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为15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托管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 的文件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22-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23-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违约方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4- 2、在没有欺诈、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托管协议的 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托管协议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本托管协议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 同一日起失效。 (二)本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协议双方各执2份,上报监管部门2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 (本页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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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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