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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丰融价值先锋一年持有混合C(015304)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420429
基金代码 015304
公告日期 2023-07-29
编号 1
标题 鹏扬丰融价值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信息全文
鹏扬丰融价值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4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2
十一、基金费用 ................................................................................................... 4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9
十五、禁止行为 ................................................................................................... 5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十七、违约责任 ................................................................................................... 5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8
二十、其他事项 ................................................................................................... 5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9
鉴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鹏扬丰融价值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扬丰融价值先锋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鹏扬丰融价值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扬丰融价值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鹏扬丰融价值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基金托管人提供托管服务不构成对基金本金或收益的任何承诺
或保证,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基金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责,不承担对托
管财产所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
性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设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法定代表人: 夏平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2日
注册资本: 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14]6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
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可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
等)、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
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
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0)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
约类信用衍生品;
②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
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③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2)、(5)⑤、(10)、(15)、(16)项情形及上述条款中另
有约定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
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
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
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
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
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并不相同,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
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
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
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
账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
构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因有权机关对专项计划账户查封、划扣、冻结造成的损失均由
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如无过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具体开户
事项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本基金的银行开户预留印鉴为基金管理
人公章、法人/被授权人名章及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开户预留印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
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
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资金账户名称应与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银行账户名称一致,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建
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
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
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
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
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
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
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文件,该
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
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
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传真件为准。授权文件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若托管人收
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的签字。
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基金管理人下达的
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附注相应
的说明后及时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
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
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
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
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
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
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
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
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完整和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并且相关付
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
保证划账成功。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
于银证转账类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付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
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
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过错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
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
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
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过错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
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基金托管人对其依据管理人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而执行的操作所导致的对基金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
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
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
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
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
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
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
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
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
协商解决。
(3)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
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
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
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
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4)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
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
托管户事宜。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同时与证券
经纪机构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并与证券经纪机
构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并
与证券经纪机构提供的对账单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账目相符。
(4)实物券账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
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
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
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
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
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
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
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
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
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收日15:0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
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
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
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
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
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
负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
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
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
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
规定估值。
7、汇率: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
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
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
10、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应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
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各自分别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基金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
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
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
报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
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
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
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
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80%。销售服务费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
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因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
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
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
定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
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
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
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
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相关限
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
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过错承
担各自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
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
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证券资金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等)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约定履行必要的审查、披露及报告义务,导致基金托管人未能
有效履行监督行为的,基金托管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托管协议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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