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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51122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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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426459 | ||||||||
基金代码 | 511220 | ||||||||
公告日期 | 2023-08-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城投债指数。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修订中证港股通互联网指数等6条指数编制 方案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决定修订上证城投债指数的 编制方案,修订内容包括:(1)临时调整规则修订为“满足条件的新发债券自 上市次日起进入指数。若样本发生摘牌等事件,视情况自事件生效之日起剔除出 指数”;(2)删除“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样本选取条件。编制方案其余部分 保持不变。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公司将据此修改《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以下 内容: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收益率,上证城投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城投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指数样本由沪市剩余期限 1年以上、债项评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信用债券样本组成,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 标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收益率,上证城投债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重要提示 1、本公司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进行 修改。上述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向证 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本公司网站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上 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前述修改内 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咨询相关情 况。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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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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