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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永兴混合发起式A(01075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428739
基金代码 010756
公告日期 2023-08-09
编号 1
标题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8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发布了《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9月7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9月11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2号楼8层
  联系人:卓维庆
  联系电话:400-067-881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事项为《关于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8月8日,即2023年8月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8月9日起,至2023年9月7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通过纸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6、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3)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即2023年9年7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审议事项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请见附件一。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67-8815(国内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9日
  附件一:《关于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方案见附件四《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同时,为实施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
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
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的方案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注册方案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增加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二)修改投资组合比例
  根据变更注册后基金的特点,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修改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修改投资策略
  根据变更注册后基金的特点,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融资投资策略。
  (四)修改投资限制
  根据变更注册后基金的特点,调整部分投资限制条款,同时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融资、存托凭证等投资限制。
  (五)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原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修改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
  (六)变更基金的估值方法及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由于基金投资范围的调整,据此修改基金的估值方法,并增加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其他情况
  配合上述修改内容,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收益分配等主要方面不发生变化。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附件《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改基金投资策略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过,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二)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二)修改基金合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基金合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修改基金合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修改基金合同对本基金规模的影响。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067-8815(国内免长途话费)
  兴华永兴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注册前 拟变更注册后
第一部分前言
六、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
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
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
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
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
的特有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
62、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香港联合交易
所” )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通” )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深港通” )
6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
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
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9、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
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66.99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86.97亿元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二级资本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
(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二级资本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及存
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受到内地、 香港市场行情和整体估值水平影
响,部分港股与行业内同类型 A(股相比估值较低,
形成价值洼地。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这类与A(股相比
有明显估值优势的行业和公司,通过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分析方法,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
质量、成长能力、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的
数据,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成长性和估
值水平等,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挖掘香港市场资产增值机会。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照上述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
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出具有比较优势
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8、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
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
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
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关于基金参与融券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的实施进展,待允许
本基金参与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规
定颁布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
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 同时结合对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研究,在充分考虑风险和
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A+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
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
深两市统一指数,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
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
债券网公开发布, 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
性,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是目前市
场上具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数之一。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20%+恒生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5%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
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
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作为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中债综合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
网公开发布, 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
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是目前市场上具
有较强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基准指数之一。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
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
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第十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
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
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
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
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
然日计提利息。
9、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摊余成本列示,按合同
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10、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费用;
第十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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