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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C(美元现汇份额)(01287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33474
基金代码 012871
公告日期 2023-10-10
编号 1
标题 关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降低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于2017年6月23日成立。《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公司旗下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纳指ETF易方达”,基金代码“159696”)已于2023年8月17日成立,并于2023年8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10月17日起,将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以下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同时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根据上述事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当日,基金份额简称调整如下:
1.原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A(人民币份额)”调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A(人民币份额)”,场内简称“纳斯达克100LOF”不变,基金代码“161130”不变。
2.原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场外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A(美元现汇份额)”调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A(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代码“003722”不变。
3.原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场外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C(人民币份额)”调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C(人民币份额)”,基金代码“012870”不变。
4.原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场外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C(美元现汇份额)”调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C(美元现汇份额)”,基金代码“012871”不变。
前述调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二、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经调整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三、修订后的《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和《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自2023年10月17日起生效。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联接基金而作出,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同时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2023年10月10日)在网站(www.efunds.com.cn)上同时公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相应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
3.变更生效后,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保持不变,同时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的日常赎回业务照常办理,继续暂停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4.变更生效后,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5.变更生效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仍将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2023年非交易日(2023年11月23日、12月25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6.本公告仅对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QDII-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联接(QDII-LOF)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
7.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8.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前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0日
附件: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前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一、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修改章节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前言 三、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认购、申购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均以美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四、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者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申购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基金份额均以美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四、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本基金由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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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目标ETF: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10、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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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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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标的指数
纳斯达克100指数(价格指数)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五、目标ETF及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简称“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100指数(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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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是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买卖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或进行A类人民币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场外申购与赎回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C类美元份额。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变更前: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变更后: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目标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将针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其中,美元基金份额在场外发售,人民币基金份额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发售。
(1)场外发售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发售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发售。
(3)通过场外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美元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而来。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根据2016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20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23日正式生效。
根据《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将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同时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的实际运作对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据此修订《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2023年10月17日起,《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变更前: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变更后: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美元金额需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删除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7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7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自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10月17日起正式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后,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继续上市交易。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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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1、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0、11、12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增加:
8、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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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增加: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ETF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加: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
(8)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以及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以及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同时,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法律法规限制投资某只股票、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公募基金、其他衍生品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在进行替代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8)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1、组合限制”(9)-(11)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美国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赎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ETF的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同时,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7)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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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1、组合限制”(8)-(10)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纳斯达克1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此外,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纳斯达克100ETF间接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估值方法
增加:
1、目标ETF基金份额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除目标ETF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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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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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6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三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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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删除
增加:
22、目标ETF变更;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于2023年10月17日生效,原《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
二、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前后托管协议对照表
修改章节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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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将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7)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8)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8)项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7)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删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1)-(7)项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删除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3.估值方法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3.估值方法
增加:
(1)目标ETF基金份额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除目标ETF基金外,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外期货投资的具体产品及相关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外期货投资的具体产品及相关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增加: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五)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四)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五)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备案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变更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易方达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失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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