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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00127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34860
基金代码 001276
公告日期 2023-10-11
编号 2
标题 关于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订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10月1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
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
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 记载交易
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
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
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4.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
式, 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负责。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开展场内证券交
易前,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专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
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约定方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
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
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
二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
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
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
寸,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
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
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
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
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
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
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
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
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
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
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
为2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
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
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及
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
用。基金管理人对选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范要
求的证券经纪机构及期货经纪机构负有责任。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
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
内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b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
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
容。
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基金财产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
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
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十七、 违约
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
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但是如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
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
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造成延迟或无法完成结算、交收、影响估值核
算及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我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我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11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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