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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富信纯债债券A(00841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90482
基金代码 008411
公告日期 2023-11-07
编号 1
标题 博时富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富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博时富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8411,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9977。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将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基金费率
  (1)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Y)
Y<7日
Y≥7日
赎回费率
1.50%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内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此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3、上述修订自2023年11月9日起生效。
  4、如有疑问,请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7日
  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原基金合同内容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
金份额,即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
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第 十
四 部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第 十
五 部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第 十
六 部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
其进行部分或全部延期办理(被延期赎
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特殊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精度(即提高净值计算结果小数
点后保留的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
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部
分或全部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
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提高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精度(即提高净值计
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的位数),以维护基
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当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次月初的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
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部
分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三、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四、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八、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原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
定代表人职权)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
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
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3、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
管人、登记机构协商提高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精度(即提高净值计算结果
小数点后保留的位数),以维护基金投
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
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3、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提高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精度(即提高净值计
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的位数),以维护基
金投资人利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基金
收 益 分

十、信息
披露
十一、基
金费用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
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
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清算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资情况、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
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
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
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
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
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
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次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
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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