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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LOF)A(16311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595107
基金代码 163116
公告日期 2023-11-15
编号 1
标题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自2023年11月16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及基金实际运作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及基金实际运作,拟对《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修改章节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修改前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
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号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
管。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
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
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
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
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
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
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
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
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
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
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按以上
(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管人。
(5)到期兑付
到期兑付时,相关人员前往基金托
管人处自取存款证实书原件;也可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
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
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
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
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
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
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
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
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
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
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
资金账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
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修改后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
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11层
邮政编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时间: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号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
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
管。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
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
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
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
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
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
存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
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
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并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
书或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
文件,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托
管人。
(5)到期兑付
到期兑付时,相关人员前往基金托
管人处自取存款证实书原件;也可由基
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
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
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
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
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
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
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
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
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
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存款
账户预留印鉴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
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
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
户。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经纪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申万菱信中证
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预留印鉴需包含基金托管人印
章。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
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
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
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
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
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
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
内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
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
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
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
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
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
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 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
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基金托管
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
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
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
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
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
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
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
除外。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
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
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
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
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
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
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
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
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
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
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委托财
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
职责按照基金托管人《托管银行证券资
金结算规定》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
内证券交易前,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
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在其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
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
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
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
日的10:00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 指令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在发送指令后与基金托管人以录音电话
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
以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
收之时视为送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
“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
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正确执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
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
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
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
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
除外。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
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
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
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
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
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
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
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
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
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
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
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
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
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
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金管
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
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
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
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
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
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
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
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
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
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
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
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
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
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
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
指令。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
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
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
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
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时间紧急,管理
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管理人需在
交易完成后及时向托管人补发书面通
知。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
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15:00之
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合,
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
电话确认。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
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
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
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
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
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
付的,托管账户与该基金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
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账户的之外,
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基金在托
管账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
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6)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
并非确保)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
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中
的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
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
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
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
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
行账实核对。
  三、重要提示
  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披露。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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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5日
基金信息类型 其他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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