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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01670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04473
基金代码 016700
公告日期 2023-11-27
编号 1
标题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信息全文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1月2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670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11月2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
赎回起始日 2023年11月29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本基金已于2022年12月29日开放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2.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该份基金份额,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2)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于认购所得份额的投资者,本基金首个赎回起始日为2023年11月29日。
(4)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
3.2申购费率
-
3.2.1前端收费
-
3.2.2后端收费
-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前述单笔赎回份额及余额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一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服务
(1)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6
直销业务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齐朝晖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1717
(2)网上直销系统
个人投资者届时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s://www.bhhjamc.com)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7.1.2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2场内销售机构
-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s://www.bhhjamc.com)的《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渤海汇金低碳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资料。
(2)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511717)垂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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