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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发起式C(02012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04773
基金代码 020121
公告日期 2023-11-27
编号 4
标题 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发起式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信息全文 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发起式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24日
送出日期:2023年11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
基金简称基金主代码020120
发起式
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
下属基金简称下属基金代码020121
发起式C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股票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
理的日期基金经理蔡丹
证券从业日期2010-07-19
注: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流动性不足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者可以阅读《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了解详细情
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
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投资范围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金
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
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可交换债券)
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策略、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等。其中,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介绍如下: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进行股票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
调整。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
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主要投资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
整,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等进行替代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因法律法规的限制而无法投资某只成份股;(2)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构成严重制约等。基金拟参与非指数成份股投资的,应当坚守产品定位,符合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跟踪误差等要求,具有充分的投资依据,并履行适当决策程序。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审慎评估投资风险,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有关成份股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持有期限(N)收费方式/费率
N<7天1.50%
赎回费
N≥7天0%
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费用由认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0.50%
托管费0.10%
C类销售服务费0.25%
注:本基金其他运作费用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等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等各项合理费用。本基金证券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
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人员流失风险、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投
资风险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终止风险、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股
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yfunds.com);投资者也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300)咨询有关信息。
1、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宝盈华证龙头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5、基金份额净值
6、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7、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1、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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