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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交元债券(00615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613178
基金代码 006151
公告日期 2023-12-07
编号 1
标题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983号文注册募集的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月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表决方式详见本公告“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2月7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月8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755- 82763829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基金)、官方APP(APP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5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4年1月8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12月7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相应产生的净值波动风险。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7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
  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投资范围的具体调整内容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此外,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投资范围
  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国债期货,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文件条款。调整后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如下: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准则等陆续颁布和实施,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变更后的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15日证监许可[2018]983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1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国债期货,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变更方案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估值核算系统、投资风控系统等方面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技术障碍。
  附件五: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条款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
和原则
原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修订后表述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符合《证券法》规定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
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交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的日期(即20XX年XX月XX
日),持有人大会决议及经过持有人大
会审议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于该
日起生效,原《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第 五 部 分
基金备案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一、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托
管人
九、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四、基金登
记机构的义

二、投资范

三、投资策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
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
定代表人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
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
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18]983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
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交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
12月13日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
《关于准予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南方交元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及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交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授权基金
管理人相应修订《南方交元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修订
后的《南方交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
务。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
务。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易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
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
证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
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
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
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
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部
分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四、投资限

二、估值对

四、估值方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九、特殊情
况的处理
一、基金费
用种类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1、组合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2)、(5)、(6)、(11)项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
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
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除上述第(2)、(5)、(6)、(11)项另
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国债期货、其他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
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
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
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
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
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
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
间未能体现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
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
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托管人
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
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
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
信息。
2、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按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4、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
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3、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目标。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由中国证监会
注册,经 20XX 年 XX 月 XX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自 20XX 年
XX月XX日起生效。
  注:上表中部分日期留空(即“20XX年XX月XX日”),依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情况而定,届时将根据实际日期补充。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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