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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景源纯债A(00402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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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631145 | ||||||||
基金代码 | 004027 | ||||||||
公告日期 | 2023-12-27 | ||||||||
编号 | 3 | ||||||||
标题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D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6〕289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正式成立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463),原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 D 类基金份额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在本基金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原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保持不 变。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C 类和 D 类三种不同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2.D 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5% 300 万元≤M<600 万元 0.35% M≥600 万元 每笔 1500 元 (2)赎回费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7 天 0 (3)管理费、托管费 D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 A 类、C 类基金份额相同。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分别公布 A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 金份额、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6.D 类基金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 售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非直销销售机构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关于本基金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事项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外,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于公告当 日在本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自 2023 年 12 月 28 日生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D 类基金份额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 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 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 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 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全文 A 类份额 C 类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 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广发景源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 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产品资料 概要编 制 、 披 露 与 更 新 要 求 ,自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实 施 之 日 起 一 年 后 开 始 执 行。 (删除 ) 一、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以下 简称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 法》(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办法》(以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以下 简 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 三、 广发景源 纯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注册 。 …… 第二部分 释 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修 改 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 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中 国 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9、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基 金合同规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确认后 予以公告的 日期 51、 基金份额类 别: 本基金 将基金份额 分 为 A 类 和 C 类 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 基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53、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全 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 网网站 (包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 等媒介 56、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 件 9、《基 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三十 次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定》 修 正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 售 办 法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布 、同 年 9 月 1 日 实 施 ,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 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 部分 证 券 期 货 规 章 的 决 定 》修 正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5、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国 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 19、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 内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规 定 使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资 金 进行 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 境 外 投 资 者 , 包 括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20、投 资 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的合称 29、基金合同终 止日: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后予以公 告的日期 51、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C 类和 D 类三种不 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申 购 A 类及 D 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申 购费用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在 投资 者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时 不收取申购 费用, 而 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 53、规定媒介:指 符合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用 以 进 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规 定 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托 管 人 网 站、中国 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 介 56、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申购 费用收取方 式的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时 收取认 购、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 费 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产净值/计 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 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可 自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 费 率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 理 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符 合法律法 规且不损害 已有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可 以 增 加 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 或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围内 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 别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 或者停止 现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售等, 调 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 时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本基 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 之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八、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C 类 和 D 类 三 种 不 同 的 类别。 在投 资者申购 A 类 及 D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 申购费用,不 计提销售 服务费;在投 资者申购 C 类 基 金份额 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本 基 金 A 类 、C 类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有关基金份 额类别的 具体 设 置 、 费 率 水 平 等 由 基 金 管理 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根 据基金销 售 情况, 在符合 法律法规 且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增加新 的基金份 额类别 、 或 者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现有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 方 式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份额 类别的销 售等, 调整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 的发售时 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一、基金份额 的发售时 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详 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6、 本基金 A 类份 额收取申 购费用,C 类份 额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 收取申购费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 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一、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或基金中的 某一类别 份 额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或其他 类别份额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之间暂 不允许进行 相互 转换。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披露 。 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披 露。 2、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有 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对于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 费 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3、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位为元 。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承担 。 6、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 费。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 费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法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 公告。 十一、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或基金 中 的 某 一 类 别 份 额 与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或 其 他 类 别 份 额 之 间 的 转换 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构。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 49848(集 中办公区 ) ……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珠海市横 琴新区环 岛 东 路 3018 号 2608 室 ……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低 于 法 律法 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王江 …… (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8)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不 低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最 低 期 限;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 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八、生效与公 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规 定媒 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机 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 公告。 ……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由基金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 后,由基金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 托管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3、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 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换 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规定媒介 公告; (三)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3、公 告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 …… 4、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 九、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 应根据本 部分 的 约 定 对 主 袋 账 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份 额净值,暂 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 净值。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市 后,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 总数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承担。 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每个估值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披 露。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 人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管 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 性。 当任一 类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七、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净 值 信 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 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 的, 应 根 据 本 部 分 的 约 定 对 主 袋账 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 露主 袋 账 户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暂停 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0%。 ……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 分红; 2、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3、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 同。 本基金同 一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比 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 额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2、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 额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3、 由于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D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售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分配 方式等内 容。 六、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 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有证券、 期 货相关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立的 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基金净值 信息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 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 其指定 网 站 、基 金 销售 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 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 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 月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 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 期 货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七)临时报告 16、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五 ;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报 刊 )及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规 定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四)基金净值 信息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 每 周 在 规 定 网 站 披 露 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其 规 定 网 站 、 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 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不晚 于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次 日 , 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中 期 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 束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 报 告 登 载 在 规 定 网 站 上 , 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 公告登 载 在 规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 过 符 合 《证 券 法 》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 (七)临时报告 16、 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 人 员 。 4、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确 认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确 认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以 上。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后两日内 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 的清算 2、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符 合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 保存 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 期限。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效力 2、《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结 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之日止。 2、《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根据上述修 改内容同 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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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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