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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A(00439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20382
基金代码 004393
公告日期 2024-03-07
编号 1
标题 关于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24年3月7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0964),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基金实际运作、完善表述等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事宜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与本公司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进行转换,并适用已公告的基金转换费用及转换份额计算规则。
  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如下:
  1、本基金A类份额收费模式(基金简称: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A;基金代码: 004393)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a)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M<100万元
1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0.15%
0.10%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养老目标基金及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养老金客户需在认购、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等,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b)本基金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用)
M<100万元
1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1.50%
1.00%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T〈7天
7天≤T〈30天
30天≤T〈180天
180天≤T〈365天
365天≤T〈730天
T≥730天
赎回费率
1.50%
0.75%
0.50%
0.20%
0.10%
0.0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简称:安信企业价值优选混合C;基金代码:020964)
  (1)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T〈7天
7天≤T〈30天
T≥30天
赎回费率
1.50%
0.50%
0.00%
  3、投资者可自2024年3月7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适用已公告的对应业务规则。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数额限制和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1、直销机构
  (1)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0755-82509820
  传真:0755-82509920
  联系人:江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安信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联支付支持的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C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其他销售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基金实际运作、完善表述等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因新增C类基金份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实际运作、完善表述等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做出的修订均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原文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当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
规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
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
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
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内容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增加: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的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
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后面序号顺延
增加: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当
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并进行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
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除未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
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
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定最低期限;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
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任一类基
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按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后面序号顺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按
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相关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
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
有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式;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
行收益分配,收益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
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
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
中支付。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088-08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7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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