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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A1(96801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18838
基金代码 968012
公告日期 2024-04-22
编号 3
标题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2024 年 4 月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
说明书》;
(2)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
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4 年 4 月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各方名录 ........................................................................................................................................... 1
一、 前言.................................................................................................................................... 2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 3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3
2. 相关税收安排 ......................................................................................................................6
3. 货币兑换安排 ......................................................................................................................7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8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20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20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20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20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
待的声明...................................................................................................................................21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21
1. 境外投资风险 ....................................................................................................................21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25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28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30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36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38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 39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 39
1. 登记服务............................................................................................................................39
2. 资料查询和发送.................................................................................................................39
3. 查询、建议或投诉.............................................................................................................39
4. 网上交易服务 ....................................................................................................................40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40
1. 名义持有人安排.................................................................................................................40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40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42
4. 收益分配政策 ....................................................................................................................44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44
6. 拒绝或延迟赎回.................................................................................................................44
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之概述 ...........................................45
1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中环花园道 1 号
中银大厦 40 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叶文佳 谭明辉
沈华 陈立邦
卢景华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香港
太古城英皇道 1111 号
15 楼 1501-1507 室及 1513-1516 室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
花园道 1 号
中银大厦 14 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添美道 1 号
中信大厦 22 楼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 18 号
历山大厦 5 楼
内地代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26、27、45 层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2
一、 前言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本基金”)是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
金的子基金。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伞子单位信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和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4 日订立信托契约,在香港法
律下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子基金”)。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2 月 7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
可。尽管香港证监会给予认可,但对本基金的财政稳健状况或任何在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
明书(定义见下文)中作出的声明或发表的意见,香港证监会概不承担任何责任。香港证监会
的认可不等同于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伞子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
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伞子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保证伞子基金及本
基金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
本基金于 2016 年 2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8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
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各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
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
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的法律管辖,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被
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信托契约载有关于若干情况下各方获得补偿及解除其各自责
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不应获豁免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
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责任,亦不应就该等责任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负担)补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基金说明书及其附表(“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中银香港盈荟系列所有子基金。同时,基金说明
书的附录二(“附录二”)载明本基金及其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
本关于中银香港盈荟系列-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3
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
言,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
补充说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
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
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
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
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
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
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
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
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所
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
书与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互
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
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4
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i. 本基金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
港证监会监管,并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
至今。
ii. 本基金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运作至今,成立
时间不低于 1 年。
iii.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信托契约成立之日起 80 年(依据信托契约提前终止
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
i. 基金管理人,即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依
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并存续至今,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取得香港证
监会颁发的九号牌资产管理牌照。
ii. 自本基金设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始终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
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iii.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
会的任何处罚。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受托人和保管人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开放式。本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托管制度,基金的受
托人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1999 年 10 月 11 日在香港
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 条的规定,获香港公
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根据香港《银行业条
例》第 16 条的规定而获发牌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
及互惠基金守则》(“《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本基金的
保管人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宝生银行有限公司成立于1964
年 10 月 16 日,于 2001 年 10 月 3 日更名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基金
保管人已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基金受托人
5
委任,保管本基金资产。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与保管人资
质均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的类别为常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会将其至少 7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
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或位于上述
地区或在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开展重大业务/经济/运营活动的上市或非
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本基金适用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
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规定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
此,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
核心规定”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
规的债券型基金。在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的一般投资范围要求情况
下,部分资产可投资掉期、期货及可交割与不可交割远期货币合约用于有效的
组合管理和进行货币及汇率对冲。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i.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均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ii. 虽然根据基金说明书“投资策略”披露,本基金会将其至少 70%的资产
净值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发
行的,或位于上述地区或在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开展重大业务/经
济/运营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但基金说明
书“投资目标及政策”披露到: 为达成投资目标,本基金将直接投资于在
中国内地以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以及通过投资于获香港证监会认可
的 QFI 基金而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且
对于 QFI 基金的投资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由于“投资策
略”应以遵守“投资目标及政策”为前提,本基金即使会将 70%的资产
投资于债务证券投资组合,但依然会遵守通过 QFI 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
不超过 20%的要求。本基金投资于内地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iii.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
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
告会在每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7%,基金管理人便有权停止接受
6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
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
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
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
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
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
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
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
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中“税务”一节。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
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
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
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
政策(“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
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7
ii. 利息及股息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税收政策,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
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
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
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投资者
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根据财税
[2016]36 号,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内地单位
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
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
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 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
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
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
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
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
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 A1(人民币)类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
回。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
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
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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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
唯一代理人(“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签署了
关于本基金的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受中国
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 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
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
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
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
金和(如适用)重新注册;
ii. 自行或委托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如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与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且内地代理人接受
的,内地代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范围内与销售机构就销售协议
展开磋商;
iii.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销售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在办
理销售业务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方面
情况进行监督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评估报告;
i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与基金管
理人、内地销售机构共同办理本基金的资金交收,确保销售结算资金的独
立性和安全性;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结算,与内地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业务数据传输,转委托中国结算的,销售业务数据传输遵守中国结算
的最新业务规则;
9
vi.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以及代理协议,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办
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定期公告、临时公告和净值等各项信息披露;
vii. 根据基金说明书及本补充说明书所要求的内容和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
行通信联络、报告必要信息;
viii.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
需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报告、解释说明及时以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方式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ix. 根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及销售协议的约定,自行或促使内地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工作;
x.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国结算作为本基金的名义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基金
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持有
人大会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和/或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委托的其他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
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
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内地销售机构应视为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授权销售机构,基金说明书涉及授权
销售机构的规定亦适用于内地销售机构,但本补充说明书涉及内地销售机构的
规定另有规定的,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
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10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但美国人士(“美国人士”的含义参
见基金说明书)除外。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 A1(人民币)类基金份额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
况在内地销售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或增设其他类别份额以进行内地销售,具体
销售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本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
申购和赎回。其中本基金在内地发售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1(人民币)类,A1(人
民币)类份额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份额,
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转换费和赎回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1%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不超过相关
类别申购价的 5.25%
转换费 不适用(由于目前本基金仅有 A1(人民币)类基金
份额在内地销售,且现时暂不允许本基金的
A1(人民币)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其他类别的基
金份额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获中国证监会
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
之间进行转换,此收费项目不适用)
赎回费 无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11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在
前述费率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并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
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
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
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
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
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
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交易日。
香港交易日是指香港营业日,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不时决定并公告的其他
日期。
香港营业日是指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
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同意的其他日期,但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讯号、黑色
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的银行的营业时段缩短,则该日不当
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释义”
一节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
内地投资者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12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内
地代理人或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例如不同的收取申请
及/或已结算资金的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
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
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
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接纳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
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申请一经提出即不可撤回。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本基金于每个交易日的每个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的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
购费用)和赎回价应为该类别份额于相关交易日的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
该类别的已发行份额数目所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按四舍五入)。
任何调整数额应保留为本基金所有。
在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征收附加费,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
所依据的价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其他相关开支,如税项、政府
费用、经纪佣金等)之间的差额。
在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实施扣减,以补偿本基金资产估值时所
依据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时可能获得的净款项之间的差额(扣除有关开
支,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基金份额的确认通常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但受限于
内地销售的技术条件,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余下尾数去掉。
13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1(人民币)类份额,
假设 A1(人民币)类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2.15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净申购金额 = 50,000 / (1 + 1%) =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504.95 = 495.05 元
申购份额 = 49,504.95 / 12.15 = 4074.48 份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有效基金份额将计至小数点后第二位,余下尾
数去掉,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余额将由本基金予以保留。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1(人民币)类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2.15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15 = 121,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1,500.00 元
vi.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相关
14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
(即,中国结算或内地代理人不时委托的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
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在 T+5
日(包括该日)在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在遵守上述前提下,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通常情况下赎回款项
将于 T+5 日内(或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可不时协定之其他日期,并且在任
何情况下于有关交易日起一个公历月内或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的一个公
历月之内(取较后者)),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 T+6 日内,内地代
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
账户。赎回款将于通常情况下 T+9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
户。T+n 日中的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其他方
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另外,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本基金亦不接受以
支票方式支付申购、赎回价款。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A1(人民
币)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或有关类别货币等值)、最低
赎回金额如下:
A1(人民币)类 单位: 人民币
最低申购金额 10,000
最低持有额 10,000
最低赎回金额 10,000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基金份额将导致赎回后其持有上述类别的基金
份额的价值少于上述最低持有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的基金份额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纳比上述金额
15
更低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额及最低赎回金额。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 A1(人民币)类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最低持
有额和最低赎回要求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
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的情形的;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交易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虑
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
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
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
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d) 如果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基金总资产的 47%,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暂停本基金在内地市场的申购;
(e)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
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
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ix. 暂停赎回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x. 巨额赎回
为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
何交易日赎回本基金的份额数量(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
16
方式)限制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0%。届时,相关限额将按比例分
配,使得已在该交易日提出有效申请,要求赎回本基金份额的所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相同比例的份额。但是,倘若申请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超
过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 1%,那么,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
制将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不公平,经受托人批准,
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未能赎回的任何份额(指如果没有此项规定便可赎
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下一个紧接着的交易日及所有
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同权力),直至原有赎
回申请完全得到满足。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须在该交易
日后 7 天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名下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
内地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内地代理人作为内地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撤销,不支持顺延处理。内地投资者应就触发前述赎回
限制情形时的详细安排咨询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
xi. 份额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内地投资者可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某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其他类别基金
份额进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
为伞子基金的另一子基金同一类别(以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由基金管理人或内
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i. 其他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说明书“购买份额”、
“赎回份额”、“类别之间转换”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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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
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交收和销售数据传输。
本基金将使用中国结算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具体传输流程如下:
T 日(申请日)19:30 前,内地销售机构将 T 日申购、赎回申请发送至中国结算。
T 日 20:00 起,中国结算启动 TA 系统处理内地销售机构的 T 日申请数据后,
对数据进行格式检查,并将内地投资者 T 日申请数据按基金代码、内地销售机
构、手续费率等信息分类汇总的总金额数据/总份额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中国结算自 T 日 TA 系统启动或接收到内地销售机构数据时间孰晚起的 2 个小
时内将内地销售机构的数据分批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T 日 20:00 后,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
基金管理人收到 T 日申请数据后,在半小时内返回预确认数据至中国结算。
预计 T+1 日 12:30 后至 17:00 前或(在可允许延后的情形下)更迟的时间,基金
管理人将确认数据直接或间接发送至中国结算。
T+2 日 12:00,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确认数据。
T+2 日 13:30 前,中国结算接收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份额对账数据。
T+2 日 15:00 前,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数据对内地投资者的申购份
额和申购费用、赎回份额和金额进行明细分摊处理、对明细基金份额进行过户
登记处理,并将内地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数据、交易确认、对账数据、分红数据
发送至内地销售机构。
T+2 日 15:00 前,中国结算向内地代理人发送内地投资者的交易确认、对账数
据、分红数据。
T+5 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请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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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的商业银
行为本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
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
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 T+3 日 9:00 至 16:00,内地销售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有效的
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
账户。
预计 T+3 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内地代理人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
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
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5 日 9:00 至 16:00,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
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为本基金在内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6 日,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
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7 日前,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香港基金代
销账户划入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完成赎回资金交收。
预计T+9日前,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划往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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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b) 由于差错给内地投资者、本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
接责任人赔付;
(c)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d) 差错导致的损失低于一定限额时,可不作调整;
(e)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ii. 申购、赎回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a)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由
基金管理人重新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系统)投资基
金平台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b) 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内
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结
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地代理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
规定的时点内,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系统)投资基
金平台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iii. 申购、赎回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a)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由
基金管理人重新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系统)投资基
金平台向中国结算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b) 在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
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中国结算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国
结算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地代理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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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规定的时点内,通过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 系统)投资
基金平台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iv. 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内地代理人应及时联系
中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
国结算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
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结算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国结算发送交易确
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国结算不能重新进行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
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国结算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
构进行资金调账处理。
如中国结算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
理人应与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条“适用于
内地投资者的程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条“强制赎回
份额或转让份额”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第 3 条“查询、建议或投
诉”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27、45 层
法定代表人: 章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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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戴荻
联系电话: 010-88006621
传真: 010-88000588
网站: www.bocim.com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
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
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和附录二“特定风险因素”一节所述风险。除此之外,
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
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及债务
证券(“债务证券”),提供长远的资本增值及人民币收益。为达到该投资目标,本
基金将直接投资于一个由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组成的管理资产
组合。债务证券发行人不一定在中国内地注册。本基金会将其至少 70%的资产净
值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机构发行的,或位
于上述地区或在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开展重大业务/经济/运营活动的上市
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本基金也可投资于其他获香港证监会认
可并有资格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基金(“QFI 基
金”)而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但对 QFI 基金的
投资将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属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
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
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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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
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
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
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
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
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
要求本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
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本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
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及/或投资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包括中国境外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
(“人民币债务证券”)、中国境外发行的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QFI 基金、
掉期、远期货币合约。
本基金可随时将其超过 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较高收益的非投资级债务证券
及未评级债务证券。但是,为减少对手方风险,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 10%的
23
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任何被评级为非投资级和/或未评级的单一国家或地区(包
括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及公共或地方部门)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QFI 基金的投资将合计共占本基金资产净值最多 20%。
尽管有上述投资限制,本基金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投资方式仍然涉及以下
风险:
i. 中国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务证券及中国境外发行的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

尽管近年来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的发行已大幅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该
等证券可能供不应求。因此,本基金可购入的债务证券可能相对有限,而
该等工具的剩余存续期可能较短。尽管基金管理人预期会有足够的债务证
券发行项目可供本基金构建投资组合,但投资选择可能不如其他类型的基
金多样化。本基金持有的证券可能只由少数发行人或金融机构发行,因此
会有额外的信贷风险。
本基金集中投资于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市场,而相比其他基础广泛的基金,
其投资组合可能并不多样化。
本基金可能对非投资级债务证券或未评级债务证券作出重大投资。一般来
讲,信贷评级较低(或未评级)的证券涉及的风险较高,因为相比投资级证
券,通常前者的信贷可靠度及流动性较差,价值波动较大,违约几率较高。
倘若发行人违约或信贷评级下调,本基金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而投资
者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损失。由于该等发行人可能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并受
境外法律管辖,本基金亦可能在对该等发行人行使权利时面临困难或延迟。
本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定,而独立定价信息并非时刻
可获得。如果该等估值被证明为不准确,则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
利影响。
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受到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其他影响估值的重大市场
事件的影响。例如,倘若发行人评级下调,相关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迅速
下跌。
本基金持有的债务证券不一定已上市或交易活跃,因此流动性可能较低。
此外,积累和处置某些投资的持仓可能耗费时日,并可能必须接受不利的
24
价格。本基金亦可能因不利的市场情况导致流动性受限,难以按合理价格
出售资产。亦不保证会有做市安排为本基金的所有投资创立市场及报价。
ii. QFI 基金
人民币计价证券相关的风险: QFI 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内
地证券。目前,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
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机制相关的风险: QFI 基金将资金汇出中国内地,目
前不受资金汇出限制(如锁定期),亦无须取得事先批准,但 QFI 保管人将
会进行真实性及合规性审查,并向外管局提交资金汇入及汇出的月度报告。
然而,并不保证日后不会实施相关限制。对投资资本汇出中国内地的任何
相关限制,都可能影响 QFI 基金应付本基金赎回申请的能力。资金汇出过
程可能须遵守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若干要求(例如提交若干文件),并且完成
资金汇出过程可能会有所延误。应注意,完成相关资金汇回所需的实际时
间并非基金管理人(或 QFI 基金的管理人)所能控制。因此,由于本基金投
资于 QFI 基金,本基金可能须承受流动性风险。
QFI 的相关规定的适用可能视相关中国内地监管部门所给予的解释而定。
相关规定的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对 QFI 基金作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因而
影响本基金的表现。现行 QFI 规定及法规可能会作出变更,变更亦有可能
具有追溯效力。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如果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变更导致相
关 QFI 基金的运作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行,则相关 QFI 基金可能被终止。在
上述终止情况中,本基金持有的相关 QFI 基金的份额将会变现,而本基金
在该基金的初始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中国内地税务: 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可能涉及中国内地税
项负债。中国内地税法存在不确定性,而该等法律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某些 QFI 基金的做法可能是就潜在中国内地税项负债作出拨备。该等拨备
可能过多或不足以满足实际的税项负债。即使作出税务拨备,拨备与实际
税项负债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 QFI 基金的资产中扣除,而 QFI 基金的价
值及继而本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 投资于其他基金(如 QFI 基金)可能涉及另一
重在基础基金层面收取的费用。原因在于,除了在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应
由本基金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外,本基金还将间接承担基础基金的管理人及
其他服务提供商收取的费用,或者会在申购或赎回基础基金份额时产生费
25
用。基金管理人在挑选基础基金时将考虑多项因素,例如: 该等基金的投
资目标及策略、费用及收费水平、该等基金的赎回频率及流动性。然而,
不保证某基础基金将会成功实现其投资目标或策略。
iii. 远期货币合约、掉期等衍生工具
倘若本基金购入衍生工具用作对冲用途,则将承受额外风险。不保证任何
对冲技术会全面、有效地减少本基金面临的风险。衍生工具可能欠缺流动
性,并具复杂性质。在不利情况下,本基金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可能
不奏效,而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衍生工具的价格可以波动剧烈,可
能导致本基金产生超出衍生工具投资金额的亏损。衍生工具须承受其交易
对手不履行对本基金的义务的风险,而这可能会导致本基金蒙受损失。
就远期货币合约而言,未必可以在所有情况下都进行合适的对冲交易,且
不保证本基金将在任何特定时间或不时地从事该等交易。远期合约并非在
交易所买卖,并且未标准化。
期权交易亦附带高风险。出售(“沽出”或“授出”)期权一般远比买入期
权风险更大。尽管卖方收取固定数额的期权金,但卖方可能蒙受远远超过
该数额的损失。卖方亦将承受买方行使期权时卖方必须以现金结算期权,
或者购入或交割相关投资品的风险。如果期权有卖方“备兑”,即卖方持
有相关投资的对应头寸,则可能减少风险。
2.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
互认基金的条款。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
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
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
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交易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受托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销售给
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
个香港交易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
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7%,基金管理人便有权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
26
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
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
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的,基金
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
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
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
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内地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
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基
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取消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
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交易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
的交易日为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金在内地接
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
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
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
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
27
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
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
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
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
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
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
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
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
构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平台和香港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投资基金平台进行传
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
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
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28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投资回报可能
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bocim.com)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规定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信息披露与其在香港的信息披露在披露时间、内容、格式、时限、
频率、事项等方面保持一致,并无差异,以确保两地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一致性。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文件包括基金说明书及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附录二、
本补充说明书、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
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账目及其后的
中期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及经审计账目登
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财政年度于每年 6 月 30 日截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12 月 31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
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的份额净值,将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29
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若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一节所规定的暂停计算资产净值的情形而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的,基金管理人将尽快通过规定报刊或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并且在暂停期间每个月至少公告一次。
4. 其他公告事项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或法律规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销售文件的约定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5.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
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
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
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
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
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可在内地代理人网
站(www.bocim.com)查询。
6.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及其补充契约;
(4) 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附录二及本补充说明书;
(5)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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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
代理人的前述地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
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基金法律文件的条款(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和管辖。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
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所述的权利及义务概要只供参考,详细条款根据基金法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为
准。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
利: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决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2)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其他各方提供资料,以确定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
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
申购申请。
(5)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
(6)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收到申购款项的,有权拒绝该笔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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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赎回费并有权决定对不同的
投资者收取不同的赎回费。
(8)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并收取转
换费并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基金份额转换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10)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或得到所需的同意(如有)后更改信托
契约约定的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11)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由基金管理人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
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12)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服务费。
(13)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
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
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基金管理费和服务费及其他根据信托契
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14)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可无理地拒绝批准)的其他符
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15)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和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
决定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各份额类别。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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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备置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
金的账目和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人士(包括内地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基金契约,并在支
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4) 在本基金成立后,在受托人同意下,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基金委任审计师。
(5) 暂停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应创设或发行或出售
该类别基金份额。
(6) 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信托契约项下本基金的交易和暂停确定其资产净
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作出宣布后尽快通知香港证监会,并根据信托契
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出通知。
(7)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
(8) 除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明确规定须承担的责任外,基金管理人不应
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亦无须就受托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9) 在不损害基金管理人在信托契约项下应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应在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的职责时,遵守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
的投资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条款。
(10) 终止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方式向有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发出终止通知。
(11)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售被终止的基金的所
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12) 基金管理人应就任何对信托契约或基金说明书的修订建议书面通知香
港证监会并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备案。
(13)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本基金和/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基金管理人均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本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已遵守香
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33
(14) 关于《单位信托守则》第 4 章所载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尽合理谨慎确
保受托人就保管构成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
而言,具有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并承担其义务的适当资格。
(15)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任命的或为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和代理人在处
理本基金的底层投资方面具有足够的技巧、专业知识和经验。
(16)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系统,以有效监控和计量本基
金持仓的风险及其对本基金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状况的影响,包括《单位
信托守则》规定的内容。
(17)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是公平的,并根据其产品设计持
续运作,包括(除其他事项外)经考虑本基金的规模及费用和开支水平以
及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本基
金。
(二)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1) 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本基金有关的责任或
职责时可能遭受或被主张的任何及全部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
费用或要求(根据香港法律而施加的或因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雇
员、代理人或代表因其欺诈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所导致的(根据信托契约,
受托人须对此负责)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或要求除外)从
本基金的资产中获得赔偿。
(2)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根据信托契约条
款从基金资产中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 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
务:
(1)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并应保管或
控制构成本基金基金资产一部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并以信
托形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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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受托人名义的方式或按受托人指示登记现金和
可登记资产,并应以受托人认为就提供妥善保管而言属合适的方式处理
构成基金资产一部分的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受托人就本基金性
质上不能保管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应在本基金的账簿内对该等投资
或资产进行适当记录。
(3) 受托人应
i.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选择、任命和持续监督被任命保管及/或
妥善保管构成本基金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现金、资产或其他财产
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联合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各自称为“联
络人”);
ii. 在各联络人的任职期间,负责使其确信各联络人保持适当的资格并
有能力向本基金持续提供相关服务;及
iii. 对任何属于受托人关联人士的联络人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犹如其
是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其在信托契约第
21.1(a)款和第 21.1(b)款中规定的义务,则受托人不应对不属于受
托人关联人士的任何联络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
或破产负责。尽管有前述规定,受托人应对不属于受托人关联人士
的 QFI 保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负责。
(4) 受托人必须制定受托人合理认为充分的适当措施以核实本基金财产的
所有权。
(5) 受托人应将下列人士的财产与本基金的财产隔离:
i. 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
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联络人;及
iii. 受托人及于整个保管过程中的任何联络人的其他客户,除非有关财
产由已根据国际标准及最佳方案设置充分保障的综合账户所持有,
以确保本基金的财产得到适当记录,并且已进行频繁和适当的对账。
(6) 尽合理谨慎确保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办理基金份额的销
售、发行、赎回、回购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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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尽合理谨慎确保依据信托契约条款及/或基金说明书进行估值,计算基金
份额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8)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除非该等指令违反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
或《单位信托守则》的规定。
(9) 根据基金管理人所作的投资项目,执行结算工作。
(10)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11) 在本基金被终止后,受托人应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该基金中所拥
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供分配的资产。
(12) 因应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要求而向该等部门提供任何与本基金和/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关的资料的,受托人无须因遵守上述要求而给本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受托人仍应遵守香港《个人资
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13) 尽合理谨慎确保本基金的现金流获得适当监控。
(14) 履行《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应履行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要求;及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
符的责任和职责。
(15) 建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义务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
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情况。在不影响前述一般性原
则的情况下,受托人应(i)向基金管理人更新并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无论直
接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可能影响其作为本基金受托人的资格/能力的任何
重大事项或变更;及(ii)如知悉基金管理人未另行向香港证监会报告本基
金的任何重大违反《单位信托守则》的情况,及时告知香港证监会。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权利:
(1) 分享基金资产产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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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
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3)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
文件。
(4)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等与基金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
(2)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价款及费用。
(3)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如有任何更改,应立即通知基
金登记机构以便修改其登记注册信息。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
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
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
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
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
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
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
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
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
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根据信托契约附表 3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 10%或
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出不少于 21 天的通知。
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即构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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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关会议的法定人数,如属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则属例外。拟通过特别决议
的会议,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 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任代表
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
有关会议应延至不少于 15 天后举行。如属须另发通知书的延期会议,则亲自或委
任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在以举手方式表决
中,亲自出席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应有一票; 在以投票表决
方式中,亲自出席或委任代表或由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为
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应有一票。如属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由其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上的排名次序以排名较先者(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的投票将获接受,如此
类推。会议主席或一名或以上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
以投票方式表决。
2.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程序
本基金采用“名义持有人”安排。目前,名义持有人为内地代理人(即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因此内地投资者不
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附表 3 中“前述持有人会议”相关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投资者参与投票的安排如下: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
公告投票安排;
(2) 内地代理人提供网上投票和纸质方式投票两种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
网上投票将采用中国结算提供的网上投票系统,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投票服务。
网上投票的内地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的内地
投资者,可使用网上投票系统打印纸质表决票或者剪裁、打印内地代理人公
告中所载明的表决票样式,按内地代理人公告的投票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或
者通讯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
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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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伞子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计,有效期为 80 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为
止。伞子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受托人可于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伞子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是
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议终止:
(1) 如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破产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且在 60 日内并未
解除职务; 或
(2) 如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责,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
人将作出有损基金声誉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或
(3) 如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
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或
(4)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30 日内,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或
(5) 受托人发出有关拟退任的通知后 6 个月内并未委任新的受托人。
如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或本基
金的份额类别:
(1) 就伞子基金而言,于任何日期,伞子基金已发行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500 万美元,或就本基金而言,相关已发行类别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 500
万美元(或基金说明书附录二披露的其他金额); 或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并不切实可行或不
明智(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本基金不再是经济可行的情况); 或
(3)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子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
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伞子基金或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如果以通知作出终止,须提前不少于 1 个月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本基金或本基金份额类别可由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基金份额
持有人(视情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予以终止,而终止将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该
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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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子基金、本基金或本基金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人认
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支付有关款项或其他现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时上缴法院,
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该等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的信托契约适用香港法律。基金当事人因信托契约相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 对内地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本基金由受托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同时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
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
户开立、基金份额的登记和托管、基金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
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
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
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
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 021-38834788 400-888-5566
内地代理人客服传真: 021-68680676
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 www.bocim.com
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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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网上交易服务
若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
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
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
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
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
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
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
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
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政策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务证券(即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固
定收益及债务证券),提供长远的资本增值及人民币收益。本基金亦可能投资于人
民币存款。
为实现其投资目标,本基金将直接投资于一个由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及买卖的债
务证券组成的管理资产组合。
本基金亦将通过投资于其他 QFI 基金而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市或买
卖的债务证券。相关债务证券可能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中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买卖。对 QFI 基金的投资将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需遵守的投资限制详见基金说明书“投资限制”一节、基金说明书附表一
和附录二“额外的投资与借款限制”一节。
41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由诸如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企业、
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的票据、债券、浮息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存单、
商业票据、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不一定在中国内地注册。本基金会
将其至少 7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
府支持机构发行的,或位于上述地区或在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开展重大业
务/经济/运营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债务证券及以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就非人民币计
价的债务证券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文的投资配置(依据货币投资),积极地进
行货币对冲,将非人民币货币风险与人民币对冲。基金管理人亦可积极对冲任何
债务证券的利率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衍生工具(例如掉期、期货及可交割与不
可交割远期货币合约)进行货币及利率对冲。本基金不会出于投资目的而投资于衍
生工具。本基金不会出于任何目的而投资于结构性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本基金可随时将其超过 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较高收益的非投资级债务证券及
未评级债务证券。但是,为减少交易对手风险,本基金不会将其超过 10%的资产
净值投资于由任何被评级为非投资级和/或未评级的单一国家或地区(包括该国家
或地区的政府及公共或地方部门)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非投资级”指标准普尔给予的 BB+或以下、穆迪给予的 Ba1 或以下的信贷评级
或由某家国际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尽管有关评级机构提供的该等信贷
评级可作为参考基准,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多项因素自行就信用质量进行评估。
在挑选未评级债务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其内部信贷评级来确定信用质量。
本基金的投资将配置(依据货币投资)如下:
i. 至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投资(包括以人民币计价的
集合投资计划)及/或以其他货币计价并与人民币对冲的投资;
ii. 不超过 30% 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非人民币计价的投资,而不会进行任何人民币
货币对冲。
可能使用不同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贷策略、
行业配置策略:
存续期策略: 当利率及/或通胀率变动而市场并未完全反映相关变动时,本基金可
能投资于不同到期日的证券,旨在以较高的再投资利率将本金及票息款项进行再
42
投资。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人民币收益率曲线年期结构形状的预期改变,对
不同债券进行增持或减持配置。
信贷策略: 如果某类债券比到期日相似的其他债券更高的额外收益率(即是信贷差
价)足以弥补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的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则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该
类债券。
行业配置策略: 如果某类投资的相关风险调整回报形态预期比其他类投资更有吸
引力,本基金可对该类投资(例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市场进行增持配置。
本基金可随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任何附加及/或替代方法或策略,把握出
现的任何投资机会,但须遵守投资目标及适用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本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本
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50%。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的费率安排是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和本基金香港
销售文件执行,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本基金在内地收取的费率与在香港
收取的费率一致,以确保费用收取的公平合理。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如下:
类型 每年收费率(占基金总值百分
比)
备注
管理费 现行费率为 1.25%,最高为
2.5%,最低为 0% 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内地投
资者公告后,可将管理费/
受托人费用/保管费调升
至准许的最高收费。
受托人费用 现行费率为 0.125%(此数据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数据,
仅供参考),具体实际费率会根
据本基金每日的资产净值按波
段 收 费 计 算 , 费 率 范 围 为
0.0875%至 0.125%,最低为每
月人民币 15,000 元
43
保管费 现行费率为 0.02%(此数据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数据,
仅供参考,具体费率会根据本
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所涉市场
及投资工具、交易频率等的变
更而变更),最高为每年 0.3%,
最低为 0%
其他费用 本基金须承担或(若无法确定归属于伞子基金下的某个子
基金)按资产净值比例承担信托契约规定的其他成本及开
支,包括(但不限于): (i)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
府收费、经纪费用、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
户费及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出、受托人、保管人或次保管
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表费用及支出、收款费用及支出、
保险及证券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
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而支付的费用、
收费或支出(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相关的收益或其他权利,
并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在提供服务或进
行交易时所征收或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或支出); (ii)审计师
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及支出; (iii)受托人对本基金的资产
或其任何部份进行估值,计算本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
格,以及拟备财务报表所收取的费用; (iv)由基金管理人或
受托人产生,并与本基金相关的各项法律费用; (v)受托人
履行职责时,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用; (vi)拟备信托
契约的补充契约的支出或其附带支出; (vii)举行份额持有人
会议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 (viii)为取得和维持
本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交易
所上市,以及/或者取得和维持本基金的任何批准或授权,
或遵守任何承诺,遵守与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相关的协
议或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的规定而产生的成本及费
用; 以及(ix)在不减损上述条文通用性的前提下,公布本基
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价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根据信托契
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各
项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 拟备及印刷任何
基金说明书的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
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部
门的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推行,或因
44
遵照与单位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准则条文所产生的任何其
他费用。
4.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分配频率及分配金额。倘若基金
管理人决定作出分配,只有归属于有关份额类别的净收入将予分配(经扣除收费及
开支后)。
就在内地销售的 A1(人民币)类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拟每季(即三月、六
月、九月和十二月)或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频次(须向内地投资
者发出一个月事先公告)宣布及分配收益。投资者应注意,并不保证于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份额期间会作出定期分配。
A1(人民币)类份额,无论在内地销售还是在香港销售,基金管理人均维持同一收
益分配政策,不会对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的香港资者或内地投资者采用不同的收益
分配政策,以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5. 强制赎回份额或转让份额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留意到基金份额持有人: (i)违反任何国家或地区、任何政府
机构或份额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 或(ii)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
人认为可能导致伞子基金及/或本基金就该份额类别产生其原应不会产生的任何
税务负债或遭受其原应不会产生或遭受的任何其他罚金之情况(不论直接或间接
影响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与任何其他人士(有关联或无关联)
的情况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可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该等份额,或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额。
6. 拒绝或延迟赎回
如发生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可绝对酌情决定拒绝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该等情况包括: (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
定)怀疑或知悉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或会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
有关司法管辖区违规,或违反任何反洗钱法例,或者导致任何人士于任何有关司
法管辖区违反其他法例或规例,或者相关拒绝被视为必要或适当的行为,以确保
伞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供货商遵照任何有关司法管辖区的任
何该等法例或规例; 或(ii)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准备任何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
人或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理就核实身份目的所要求的数据或文件时,出现延误或
45
失误。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延迟收到有关本基金的投资变现款项以应付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延迟须就赎回份额而支付的部分相关款项。如任何相关司法
管辖区的法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从应付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
项中作出预扣,该预扣金额应从本应向该人士支付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7. 基金说明书与本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之概述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
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例
如:
(1) 份额设置及销售
基金说明书附录二中提及本基金可供购买的类别有: A1(人民币)类、A2(美元)
类、A3(港元)类、A4(澳元-H)类、A5(新西兰元-H)类、A6(加拿大元-H)类、
A7(英镑-H)类、A8(美元-H)类、A9(欧元-H)类、A10(新加坡元-H)类、
A11(日元-H)类、A12(瑞士法郎-H)类、A13(港元-H)类、C1(人民币)类、
C2(美元)类、C3(港元)类、C4(美元-H)类、C5(港元-H)类、I1(人民币)类、
I2(美元)类、I3(港元)类、I4(美元-H)类、I5(澳元-H)类、I6(新西兰元-H)类、
I7(加拿大元-H)类、I8(英镑-H)类、I9(欧元-H)类、I10(新加坡元-H)类、
I11(日元-H)类、I12(瑞士法郎-H)类、I13(港元-H)类、X1(人民币)类、X2(美
元)类、X3(港元)类、X4(美元-H)类以及 X5(港元-H)类。目前在内地公开销
售的仅是 A1(人民币)类份额。因此在基金说明书及其附录二中关于除 A1(人
民币)类以外其他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2) 转换
基金说明书中“类别之间转换”一节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
分的现有类别份额转换至其他类别份额。但由于目前仅有 A1(人民币)类份额
在内地公开销售,内地投资者并不能将其持有的 A1(人民币)类份额转换为本
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份额。
当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时,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
人将就转换安排发出公告。
46
(3) 申购、赎回流程
基金说明书“购买份额”、“赎回份额”等章节系对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相
关程序做出的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
金的有关程序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
(4) 支票支付
基金说明书中“购买份额”、“赎回份额”等章节有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
售允许以支票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规定,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现
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接受以支票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5) 实物赎回
基金说明书中“赎回份额”一节有关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允许基金管理人
酌情决定以实物(而非以现金)向任何或所有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项,该等规定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现时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允许以实物
作赎回付款。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
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及附录二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
晓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应优先适用。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基金说明书
2023年7月
(于2020年1月重述,
经2020年5月第一份补编、
2020年6月第二份补编、
2020年12月第三份补编、
2021年6月第四份补编、
2021年10月第五份补编、
2021年12月第六份补编、
2022年6月第七份补编、
2022年9月第八份补编、
2022年11月第九份补编、
2022年12月第十份补编、
2023年7月第十一份补编
修订后的整合版本)
1
对 投 资 者 的 重 要 资 料
本《基金说明书》包含有关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的资料。中银香港盈荟系列是依照香港法律,
并通过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作为基金管理
人)与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作为受托人)
于2012年6月4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以伞子单位信托基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金。
基金管理人愿就本《基金说明书》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后确认,据其所知及确信,并无遗漏其他事实,以致使本《基金说明书》的任何陈述有所误
导。然而在任何情况下,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任何《产品资料概要》或提议发
售或发行基金份额,均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任何《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信息
在刊发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均属正确的陈述。本《基金说明书》及子基金的任何《产品资料
概要》可不时予以更新。有意认购/申购份额的人士应向基金管理人咨询本《基金说明书》
有否刊发任何补充文件或任何新版的《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说明书》必须与子基金的最新《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的最新年度报告及账目(如
有)和任何后续中期报告一并派发。份额的提议发售仅以本《基金说明书》、子基金的最新
《产品资料概要》以及上述年度报告、账目(如适用)和中期报告所载的资料为根据。若任
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在各情况下)提供未刊载于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
《产品资料概要》的任何信息或陈述,均应当作未经认可,故此不应加以依赖。
本基金及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子基金属于香港证
监会《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章所指的基金。香港证监会的认可不等于对该计划作
出推介或背书,亦不是对该计划的商业利弊或其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计划适合所有投资
者,或保证该计划适合任何个别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有关方面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以便获准在香港境外任何必须采取相关行动的司法管辖区提
议发售份额或派发本《基金说明书》(或子基金的任何《产品资料概要》)。因此,在发售
或招揽认购/申购未经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内或未经认可的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及
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不得用为发售或招揽认购/申购份额的用途。
特别是,意向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宜:
(a) 份额并未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非交易不违反该《证券法》,
本基金的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地、属地、司法管辖属区或为美国人
2
(详见该《证券法》规例S的定义)的利益募集或销售;
(b) 本基金并未,亦不会根据《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登记。
有意申请认购/申购份额的人士,必须自行了解自身注册成立、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
在国家/地区的法例关于认购/申购、持有或处置份额而可能面临的(a)税务后果;(b)法
律规定及(c)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蒙受损失。不保证实现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尤其是“风险因素”一节,以及相关附
录中“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重要提示-如您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您应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意见。
向基金管理人咨询及投诉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所有查询及投诉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寄往下列地址: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40楼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书面回复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
进一步资料
投资者可浏览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chkam.com,以了解本基金及子基金的进一步资料。
请注意,该网站并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且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3
目 录
标题 页码
行政管理
4
释义
5
本基金 10
投资目标 11
本基金的管理 12
份额类别 16
交易日及截止交易时间 17
购买份额 18
赎回份额 21
类别之间转换 24
估值 27
投资及借款限制 30
风险因素 39
费用与收费 54
税务 57
报告与账目 65
收益分配 66
表决权利 67
公告价格 68
份额转让 69
强制赎回或转让份额 70
信托契约 71
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止 72
反洗钱法规 74
利益冲突 75
传真或电子指令 77
遵守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认证 78
向税务部门披露资料的权力 79
个人资料 80
备查文件 81
附录二 82
附表一
– 投资及借款限制 100
附表二
– 证券融资交易政策概要 113
附表三
–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115
4
行 政 管 理
基金管理人/QFI持有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BOCHK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40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叶文佳
谭明辉
沈 华
陈立邦
卢景华
受托人兼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BOCI-Prudential Trustee Limited
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
15楼1501-1507室及1513-1516室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
中银大厦14楼
审计师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香港中环添美道1号
中信大厦22楼
QFI保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69号
邮政编码:100005
基金管理人的律师
的近律师行
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5楼
5
释 义
本《基金说明书》使用定义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6月30日,或者基金管理人不时就任何子基金指定并通知受托
人及该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每年其他日期
“会计期间” 从相关子基金成立日期或相关子基金会计结算日的后一日
起算,直至该子基金下一个会计结算日为止的期间
“授权销售机构” 受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意向投资者销售若干或所有子基金份额的任何
人士
“营业日” 香港银行正常办理银行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或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可不时商定的其他日期,但若由于悬挂8号台风讯号、
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银行的营业时间缩短,
则该日不当作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A股”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发行,以人民币交易
及可供内地投资者、持有合格境外投资者(QFI)资格的投资者,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外国战略投资者投资的股份
“《守则》” 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经修订)
“关联人” 就基金管理人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基金管理人普通股股本20%或以上或可直
接或间接行使基金管理人表决权总数20%或以上的任何人士、公
司或基金;或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士、公
司或基金;或
6
(c) 任何与基金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d) 基金管理人或上文(a)、(b)或(c)段所述的任何关联人的任何董事
或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管人”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交易日” 认购、申购或赎回份额的日子,参见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截止交易时间” 交易日下午5时整(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可不时决
定的其他时间,参见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说明书》(包括各附录),该等文件不时修订、更新或补

“本基金”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
共证券”
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目,
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定息投资项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认购价/申购价” 各子基金的份额认购价格/申购价格,更多详情参见“购买份额”一

“基金管理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内地”或“内
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
“资产净值” 下文标题为“估值”一节所简述,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计算的本基
金或子基金或份额(视乎文意所指而定)的资产净值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QFI” 根据相关中国内地法律及法规(可能不时颁布及/或修改)批准的合
格境外投资者
“QFI保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QFI持有人” 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
金”
以下交易所交易基金:
(a) 获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8.6或8.10条认可;或
(b) 在国际认可并向公众开放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
及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
合《守则》第8.6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
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8.10
条的内容一致或相当
“逆回购交易” 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
价格返售该等证券的交易
“销售及回购交易” 子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并同意在未来按约定
价格和融资成本购回该等证券的交易
“证券融资交易” 证券借贷交易、销售及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的统称
“证券借贷交易” 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的交易
“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赎回价” 将予赎回的份额价格,更多详情参见“赎回份额”一节
8
“基金登记机构” 作为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外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通及深港通
“子基金” 本基金旗下与本基金其他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的独立资产组合
“具有规模的金融机
构”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第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
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且其资产净值最少为20亿
港元或等值外币
“信托契约”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于2012年6月4日为成立本基金而订立的信托
契约(经修订)
“受托人” 担当本基金受托人的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份额” 份额涉及的子基金不可分割份数,除非用以指某份额类别,否则凡
提及份额,即包括所有类别的份额
“份额持有人” 任何登记成为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元”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各交易日,或者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日子,参见相关子基
金的附录
“估值点” 各估值日最后一个收盘的相关市场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或基金管理
人可不时决定的计算资产净值的其他日子中的其他时间,详情参见
9
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10
本 基 金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是一个根据信托契约,以伞子基金形式成立的开放式单位信托基
金,并受香港法例管辖。所有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因信托契约而受益,受其约束,并
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
中银香港盈荟系列目前提议发售的子基金载于本《基金说明书》的附录。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将来再设立其他子基金。投资者应联络基金管理人,以取得有关可供认购
或申购的子基金的最新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就每个子基金发行多个份额类别,而基金管理人则可全权酌情决定在将来
为任何子基金设立更多份额类别。各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分开投资
及管理。子基金及/或现正要约发售的新份额类别或相关份额类别的详情载于本《基
金说明书》的附录。
11
投 资 目 标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主要风险及其他重要详情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12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0月2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获发牌照可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
附表5所定义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
管理)受规管活动。该等受规管活动包括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及提供资产管
理。
基金管理人是BOCHK Asset Management (Cayman) Limited(“BOCHK AM
(Cayman)”)的全资子公司。BOCHK AM (Cayman)是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全资子公司。
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本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为指定子基金委任次基金管理人
或投资顾问。该等次基金管理人及投资顾问的薪酬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受托人
本基金的受托人是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信托公
司。受托人是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与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成立的联营企业。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银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拥有,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则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受托人的主要业务是提供受托人服务。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保管或控制构成各子基金资产一部
分的所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并以信托的形式为相关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
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等投资、现金及可登记资产
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或按受托人的指示进行登记,并且相关子基金的该等投资、现金
及其他资产应以受托人认为就妥善保管该等投资、现金及其他资产而言适当的方式
进行处理。受托人可不时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包括关联人),作为任何子基金的
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的保管人或联合保管人,并可授权任何该等保管人或联合保管
人(在受托人无书面反对的情况下)委任次保管人。该等保管人、联合保管人及次
保管人或受托人就相关子基金委任的任何人士的费用及开支(如获基金管理人批准)
应从相关子基金中支付。
受托人应(A)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选择、任命和持续监督被任命保管及/或妥善
13
保管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现金和其他资产的代理人、代名人、保管人、联合保管人
或次保管人(各自称为“联络人”);及(B)在各联络人的任职期间,负责使其确信
各联络人保持适当的资格并有能力向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持续提供相关服务。受托
人应对属于受托人关联人的任何联络人的作为及不作为负责,犹如其是受托人的作
为或不作为,但如果受托人已履行其在上述(A)项及(B)项中规定的义务,则受托人不
应对不属于受托人关联人的任何联络人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清算或破
产负责。
受托人不对欧洲清算银行有限公司(Euroclear Bank S.A./N.V.)、明讯银行
(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其他中央存管或清算系统与存放于该等中央存
管或清算系统的投资有关的作为、不作为、资不抵债或破产负责。
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无须就本基金或子基金所作投资的表现导致的损失
负责。
受限于信托契约的规定,受托人有权就其在履行与本基金或子基金有关的责任或职
责时可能遭受或被主张的任何及全部诉讼、成本、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或要求(根
据香港法律而施加的或因受托人或其任何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因其欺诈
或疏忽而违反信托所导致的(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须对此负责)诉讼、成本、索
赔、损害赔偿、费用或要求除外)从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的资产中获得赔偿。
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做出有关本基金及/或各子基金的投资决定。受托人应采取合理
谨慎的措施以确保本《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投资及借款限制”一节所载的投资及
借款限制,以及相关附录所载的与某只子基金有关的任何特定投资及借款限制及相
关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被认可的条件获得遵守。除上述情况外,受托人不对
基金管理人做出的任何投资决定负责,亦无须就此承担责任。
受托人不对本《基金说明书》的编制或刊发负责,因此不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
的任何资料(本“受托人”一节所载的资料除外)负责,且受托人或其任何子公司、
关联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股东、服务提供商、雇员、代理人或获许可的代
表不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任何资料(本“受托人”一节所载的资料除外)负
责,亦无须就此承担责任。
基金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亦被委任为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
负责保存份额持有人登记册,而该登记册将保存于基金登记机构在香港的注册办事
处。
14
基金登记机构亦将负责向本基金及子基金提供过户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份
额的认购/申购、转换及赎回申请。
基金登记机构不对本《基金说明书》的编制或刊发负责,因此不对本《基金说明书》
所载的任何资料(本“基金登记机构”一节所载的资料除外)负责,且基金登记机
构或其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人员、股东、服务提供商、雇员、
代理人或获许可的代表不对本《基金说明书》所载的任何资料(本“基金登记机构”
一节所载的资料除外)负责,亦无须就此承担责任。
保管人
受托人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担当本基金的保管人。
保管人于1964年10月16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保管人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持牌银
行,2001年10月1日后合并中银集团香港12家银行中10家银行的业务而重组为现有
架构。此外,保管人持有中银信用卡(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份。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1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持有其主要运营
的子公司中银香港的全部股权。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成功在全球首次公开招
股后,其股份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买卖,股份
代号2388,并在2002年12月2日纳入恒生指数成分股。
保管人是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及为机构客户
提供与基金相关的服务。
根据保管人协议,保管人将担任本基金资产的保管人,本基金的资产将由保管人或
通过其代理、次保管人或授权代表根据保管人协议直接持有。
QFI保管人
就通过QFI直接投资于中国内地境内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及工具的子基金而言,相关
QFI须根据相关法律及法规在中国内地委任一名保管人托管资产。根据适用法律及
法规,QFI保管人负责保管相关子基金在中国内地通过QFI持有人的QFI资格获得的
及/或与QFI持有人的QFI资格有关的资产。保管人将监督通过QFI机制开展的投资运
作、办理资金汇出及汇入,并向中国内地相关部门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行”)已获委任担当相关子基金所持有投资项目
15
的QFI保管人(通过QFI机制)。
农行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70年代末以来,农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
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年1月,农行
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随后于2010年7月,农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商业银行的跨越。
作为中国内地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农行向广大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企
业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资金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其业务范围亦
涵盖(其中包括)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及人寿保险等领域。
作为首批经营托管业务的合格持牌银行,农行是中国内地的第三大托管银行。该银
行的托管服务部门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拥有300多名员工及30名行政主管,平均
具有20年工作经验。农行的托管能力已进一步扩大到开放式基金、保险资产、证券
公司、QFI、(R)QDII、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QFLP/QDLP/QDIE、信托产
品、银行金融产品、交易产品、特殊流通性产品、股权基金和退休基金等。此外,
农行与各监管机关一直保持着深厚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有效沟通及提供更佳的
服务。
授权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个或多个授权销售机构,代表基金管理人销售一个或多个子基
金的份额,并接收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申请。
16
份 额 类 别
每只子基金可发售不同份额类别。虽然可归属某只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成
为单一集合资产,但各份额类别可采用不同货币计价,或者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
可归属某只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有可能不同。此外,各份额类别的最低认
购及申购金额、最低持有金额及最低赎回及转换金额可能各有不同。关于可供认购/
申购份额类别及适用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酌情接受
申请,同意若干类别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金额低于适用的最低金额。
某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将显示于份额类别的名称。此外,子基金可提供“货币对冲”
份额类别(以后缀H标示)。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进行的对冲,是将份额类别的计价
货币与(i)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ii)主要投资的资产货币进行对冲。并不保证对冲有
效。因货币对冲导致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应计入相关货币对冲份额类别的价值。
17
交 易 日 及 截 止 交 易 时 间
经受托人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决定份额在
交易日或其他营业日可不时出售的时间。应在该期限前收到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才能在特定交易日加以处理。各子基金的交易日及相关截止交易时间载于相
关附录。
投资者应注意,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可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不时决定的其他认可及/或电子方式进行。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或其他认可电子方式
进行交易,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并可能实施在接收指示的交易截止时间之前
的较早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相关授权销售机构确认相关安排。
18
购 买 份 额
基金募集
基金募集详情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基金申购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份额将以现行份额申购价发行。任何交易日的申购价,将为
子基金的相关类别份额在相关交易日估值点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已发行的该等类
别份额数量,取整至两位小数点(按0.005进位)。任何数字取整将以有利于相关子
基金的方式予以保留。在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征收附加费,以补偿相关
子基金资产估值时所依据的价格与购入该等资产的总成本(包括其他相关开支,如
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之间的差额。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另有披露,基金管理人在截止交易时间前收到的某只子基金任何
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连同已结清资金的申请款项)将在该交易日处理。相关交易
日的截止交易时间后收到的申请将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份额不得在任何暂停确定某只子基金份额类别相关资产净值的期间内发行(详情请
参阅下文“暂停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申请手续
投资者如欲购买份额,可向授权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索取并填妥申请表格(“申
请表格”),并将申请表格正本交回相关授权销售机构(相关详情载于申请表格)
或基金管理人。进一步的证明文件(申请表格所指的文件)也应连同申请表格一并
提供。
一般而言,结清款项必须在发行份额的相关交易日或之前收讫,申请才会在该交易
日获接纳。尽管有上文所述,即使在收讫申请款项前,子基金亦可依赖所收到的申
请指示,并根据该等指示向投资者发行份额,并投资预期的申请金额。若款项未能
在相关交易日后4个营业日(或基金管理人获得受托人批准后,在收到申请时确定并
通知相关申请人的其他日期)内付清,则基金管理人保留取消交易的权利。在该等
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须清偿相关份额发行时与取消时之间的差价,以及适当的取消
费用及收费(即处理申请涉及的行政费用)。
投资者也可通过传真方式发出认购申请表格。除非受托人另行同意,以传真方式发
19
出的任何申请表格正本必须随后尽快提交。至于任何申购申请,申请表格亦可通过
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可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发出,除非要求提交正本。
每位获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将会获发确认所认购份额/申购份额详情的成交单据,但
将不会获发凭证。
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征收不超过份额认购价/申购价5.25%的认购费/申购费,目
前的认购费率/申购费率载于各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保留该等收费作自
身用途及归其所有,或可酌情将全部或部分认购费/申购费(及收取的任何其他费用)
再转拨或付给中介人,但该等费用及收费是基金管理人有权为本身利益而收取的款
项。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也可酌情豁免全部或部分任何认购份额/申购份
额的相关认购费/申购费。
最低投资限额
适用于各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最低认购额、最低持有额、最低申购额及最低赎回金
额的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均有酌情权豁免、更改或接纳比上述金额更低的最
低认购金额、最低持有量、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金额(例如就任何月度储蓄计
划而言)。
付款程序
认购款项/申购款项通常以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并于相关附录披露的该份额类
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支付。除非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有注明,并获得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同意,才可为申请人作出安排,以其他主要货币支付份额的认购
款项/申购款项,但须受适用外汇限制的规定限制。在此情况下,货币汇兑费用全部
由申请人承担。
所有款项应以支票、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支票及银行汇票应划
线注明“只准存入收款人账户,不得转让”,支票抬头为“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
有限公司”,注明将认购/申购的相关子基金名称,并随申请表格一并递交。以支票
方式付款,将可能延迟取得结清款项,份额一般不会在支票结算完成之前发行。将
认购款项/申购款项拨付子基金的任何费用将由申请人支付。货币汇兑将受到相关货
币的可得情况限制。
以电汇方式付款的详情载于申请表格。
20
所有认购款项/申购款项必须源自一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概不接受第三方支
付。申请人有责任提供其认购款项/申购款项来源的证明文件。
任何款项均不应支付予未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发牌照或注册,可进行第
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任何香港中介人。
一般规定
全部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不会签发凭证。份额的所有权将以列入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作为凭据。因此,份额持有人应知悉,必须确保将登记数据的任
何变动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本基金可发行向下取整至三位小数点的零碎份额。较小零碎份额的相关申购款项将
由相关子基金保留。基金管理人保留拒绝任何全部或部分申请的权利。如果申请被
拒,则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以邮寄支票方式退还给申请人或以电汇方式(或以基金
管理人及受托人决定的其他方式)转账至款项来源银行账户,相关风险及开支概由
申请人承担。份额如以联名方式登记,最多只可登记四位持有人。
21
赎 回 份 额
赎回手续
如份额持有人拟赎回其份额,可于任何交易日在相关附录确定的相关子基金截止交
易时间之前,将赎回申请呈交授权销售机构或受托人。除非相关子基金的附录另有
订明,否则截止交易时间后收到的赎回申请将转入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实施部分赎回可能会受相关附录披露或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不时确定
的某只子基金各份额类别任何最低赎回金额的规定限制。
如赎回申请将导致份额持有人所持类别份额的价值少于某只子基金相关附录所载的
该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则基金管理人可视同该份额持有人就所持类别的所有份额提
出赎回申请。无论在一般或特定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均可酌情放弃最低份额持有额
的规定。
赎回申请必须注明:(i)子基金名称及拟赎回的份额价值或数量;(ii)拟赎回的相关份
额类别;(iii)登记持有人姓名/名称;及(iv)支付赎回款项的指示。投资者应注意,如
其选择以传真方式发出赎回申请,则须自行承担未能收到该等申请或申请模糊不清
的风险。
一旦发出赎回申请,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可撤销。
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
任何交易日的赎回价,应为该交易日估值点子基金相关类别的资产净值,除以当时
已发行该类别份额数量所得的份额价格,取整至两位小数点(0.005进位)。任何数
字取整额将由相关子基金保留。相关价格将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
计算并以该基础货币报价,或按其酌情决定(须已预先通知受托人)的其他货币计
算及报价(须按基金管理人在估值点计算资产净值使用的相同汇率,将相关价格换
算成该等其他货币的等值款项)。在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实施扣减,以
补偿相关子基金进行资产估值时依据的价格与出售该等资产时可能获得的净款项之
间的差额(扣除相关开支,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赎回费,不超过将予赎回的相关类别份额赎回价的5.25%。赎
回费(如有)已载于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在任何日子全权酌情决定向不同份额
持有人收取不同赎回费(但须在准许限额之内)。
22
从计算赎回价之时至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转换为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时,
如果官方公布该其他货币减值或贬值,原本会支付给进行赎回的份额持有人的该笔
款项,应按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扣减,以反映该项减值或贬值的影响。
根据上文各段,赎回任何份额而须付给份额持有人的款项,应为每份额的赎回价减
去任何赎回费,以及与此相关的数字取整额。上述相关赎回任何份额的数字取整额,
应由相关子基金保留。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自用并归其所有。
赎回款项将不会付给任何赎回份额的份额持有人,直至(a)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
有所要求,并且已收到份额持有人签妥的赎回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正本,及(b)如
果以电汇支付赎回款项,份额持有人(或每名联名份额持有人)的签署已被核实,
并达到受托人满意的要求。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可完全酌情决定,拒绝
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该等情况包括:(i)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
定)怀疑或知悉向该份额持有人支付任何赎回款项,可能会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
关司法管辖区违规,或违反任何反洗钱法例,或者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
辖区违反其他法例或规例,或者相关拒绝被视为必要或适当的行为,以确保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遵照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例或
规例;或(ii)赎回份额持有人在准备,任何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或其各自的正式授
权代理出于核实身份目的而要求提供的数据或文件时,出现延误或失误。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延迟收到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变现款项以应付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延迟须就赎回份额而支付的部分相关款项。如果任何相关司法
管辖区的法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应从应付给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中作
出预扣,该预扣金额应从本应向该人士支付的赎回款项中扣除。
如果遵守上述规定并已提供了相关账户的资料,赎回款项通常在相关交易日后5个营
业日(或相关子基金的附录指明的其他日期)内,并无论如何均会在相关交易日后
一个公历月内或基金管理人收妥正式赎回份额申请之后的一个公历月内(取较后者),
以相关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直接转账或电汇支付,除非相关子基金进行
大部分投资的市场受相关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限制,以致无法在上述期
间内支付赎回款项。在此情况下,延长的付款时段应反映根据相关市场的特殊情况
所需的额外时间。
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约定,否则赎回款项只会支付到进行赎回的份额持有
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如果份额持有人未能提供相关账户资料,赎回款项通常将按相
关份额类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支票方式支付给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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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首位的联名份额持有人),并寄往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内最后所知的地址,相
关风险全部由该份额持有人承担。
除非相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行指明,经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如果份额持有
人提出要求,可以按份额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款项,但
须受适用的外汇限制规定限制,相关费用由该份额持有人承担。在此情况下,受托
人或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其不时确定的货币汇率。货币汇兑将受相关货币可得情况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各自的代理人或代表均不就任何人士因上述货币汇
兑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向任何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
信托契约也规定赎回款项可以实物形式支付,但须经相关份额持有人同意。
24
类 别 之 间 转 换
份额持有人有权向授权销售机构或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将任何类别的全部或部分
份额转换成任何其他类别的份额,但须遵守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可能施加的
限制。如果转换申请会导致相关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少于相关附录所规定的相关
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或根据相关附录,相关份额持有人不准持有相关类别的份
额,则相关转换申请将不会执行。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某一类别的份额
只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中同一类别(按相同类别货币计价)的份额。
在暂停计算任何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期间内,不得转换份额。
在某个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时间之前收到的转换申请将在该交易日办理。基金管理人
或受托人均无须就未收到转换申请,或在收到转换申请前作出任何修正所导致的任
何损失,对任何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同意,不可撤销转换通知。
某一类别(“原有类别”)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新类别”)
份额所依据的转换比率,将根据下列方程式确定:
N =
(E x R x F)
S + SF
其中:
N 指将予发行的新类别的份额数量。
E 指将予兑换的原有类别的份额数量。
F 指基金管理人为相关交易日确定的货币汇兑因数,相当于原有类别份额的类
别货币及新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汇率。
R 指适用于相关交易日的原有类别的份额赎回价,减去基金管理人征收的任
何赎回费。
S 指新类别在相关交易日当天,或紧接其后的交易日所适用的份额认购价/申
购价。但是,倘若新类别份额的发行必须满足该项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则S
应为新类别于该等条件满足时或满足后首个交易日所适用的新类别份额认购
价/申购价。
25
SF 指转换费(如有)。
基金管理人有权征收转换费,不超过转换份额所涉及的新类别份额认购价/申购价的
5.25%,现行费率载于相关附录。
取决于相关子基金的估值点及汇入转换所得款项需要的时间,投资转换为新类别的
日子可能会迟于原有类别投资被转换的日子或发出转换指示的日子。
从计算原有类别的份额赎回价之时,到根据需要将原有类别相关子基金的资金转入
新类别相关子基金之时的任何时候,如果原有子基金用于投资计价或通常进行买卖
的货币减值或贬值,则基金管理人根据该减值或贬值的影响,按其认为适当的做法
减少原有类别的份额赎回价,而因转换而产生的新类别份额的数量将重新计算,犹
如减少后的赎回价为原有类别的份额在相关交易日的赎回价。
赎回及转换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考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并咨询受托人后,在任何暂停确定相
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期间,暂停赎回或转换份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详见“暂停
计算资产净值”一节)。
任何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宣布暂停确定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后至取消相关暂停前的
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授权销售机构或受托人撤销任何赎回该类别份额的申
请。
为了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任何交易日赎回
任何子基金的份额数量(不论通过售予基金管理人或注销份额的方式)限制为相关
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额的10%。届时,相关限额将按比例分配,使得已在该交易日
提出有效申请,要求赎回相同子基金份额的所有相关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赎回相同
比例的该子基金份额。但是,倘若申请赎回的任何份额总额不超过任何子基金已发
行份额总额的1%,那么,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用上述限制将对相关份额持有人造
成不必要的麻烦或不公平,经受托人批准,该等份额可被全数赎回。未能赎回的任
何份额(指如果没有此项规定便可赎回的份额)将按照相同限额结转赎回,并将于
下一个紧接着的交易日及所有后续交易日获优先赎回(就此而言,基金管理人具有
相同权力),直至原有赎回申请完全得到满足。如按此规定结转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须在该交易日后7天内通知相关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认可与市场择时交易相关的做法。基金管理人在怀疑份额持有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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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做法时,有权拒绝受理该份额持有人提出的任何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
申请,并采取自身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保护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市场择时交易可视为一种份额持有人利用时差及/或确定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方法
存在瑕疵或不足之处,系统地在短时间内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份额的套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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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值
每只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将会按照信托契约在每个估值点确定。信托契约规定(其
中包括)如下:
(a) 除了属于(b)段适用的集合投资计划的任何权益或大宗商品,以及下文(f)段另
有规定外,如果相关投资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证券市场(“证
券市场”)挂牌、上市或买卖,其价值应参照估值点之时或紧接估值点之前,
该项投资在主要证券市场的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可用收市价格计算。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主要证券市场以外的证券市场价格,在所有情况下可为
任何该等投资提供更公平的价值标准,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受托人批准后采用该
等价格。在确定相关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有权使用及依赖其不时决定
的一个或多个资料来源提供的电子价格数据(无须核实),即使其采用的价格
并非最后交易价格或最新可用收市价格;
(b) 除非下文(c)及(f)段另有规定,任何集合投资计划中各项权益的价值,应为同日
的份额或权益单位资产净值;如果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在同日估值,则相关价
值应为估值点之时或紧接估值点之前,该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的最
后公布资产净值(如可提供)或相关份额或权益单位最后公布的赎回或买入价
(如未能提供资产净值);
(c) 如果未能提供上文(b)段规定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应按基金管
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不时决定的方式确定相关投资的价值;
(d) 任何未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普遍买卖的投资的价值,应相当于子基金购入
相关投资项目所用款项的初始价值(在每种情况下,均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其
他购入支出),但基金管理人在获得受托人批准后,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可安
排由受托人核准的具备该项投资估值资格的专业人士作出价值重估;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其面值(连同累计利息)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
认为须作出调整以反映其价值(须获受托人批准);
(f) 尽管有前文所述,如果基金管理人在考虑相关情况后,认为须调整任何投资的
价值,或须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相关投资项目的公平价值,则经受托人同
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作出相关调整或准许使用其他估值方法;及
(g) 以子基金基础货币以外货币计算的价值(不论是借款或其他负债、投资或现金
的价值),须按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考虑任何相关溢价或折价及汇兑费用的情
28
况后认为适当的汇率(不论官方或其他汇率)兑换为基础货币。
暂停计算资产净值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宣布暂停确
定某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a) 普遍买卖相关子基金重大投资部分的任何大宗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停市、买卖
受限或暂停买卖,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普遍用作确定投资
价格、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工具发生故障的;或
(b) 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不能合理、尽快或公平地
确定基金管理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的大部分投资的价格的;或
(c)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没有合理的可行方法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
的任何投资变现,或不可能在不严重损害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
现相关投资的;或
(d) 变现或支付该子基金的投资,或发行或赎回子基金相关类别份额涉及或可能涉
及的汇款或汇出款项发生延误,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无法以正
常汇率迅速汇入或汇出资金的;或
(e) 通常用以确定该子基金大部分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
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工具出现故障,或者基金管理人经咨
询受托人后认为基于任何原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
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或无法
尽快或以准确的方式加以确定的;或
(f) 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后认为须按法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定作出相关暂
停的;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且任何相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代
表子基金资产的重大部分)变现被暂停或受到限制的;或
(h)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任何其与该子基金运营相关的授权代表的业务运作由于
或源于瘟疫、战争、恐怖活动、叛乱、革命、暴乱、骚乱、罢工或天灾而受到
重大中断或结束的;或
29
(i) 份额持有人已议决终止该子基金的。
暂停计算估值事宜应于公告后立即生效,此后直至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事宜结束为
止,不会为相关子基金确定资产净值;但在(i)产生暂停事宜的状况不再存在,以及
(ii)不存在其他可导致暂停事宜的情况后的首个营业日,暂停事宜均须终止。
凡基金管理人宣布该等暂停事宜,基金管理人须在宣布后,切实尽快地在《南华早
报》及《香港经济日报》刊登公告,并在暂停期间内每月至少一次在该等报章刊登
公告。
在暂停期间,不得发行、赎回或转换相关子基金的任何份额。
30
投 资 及借款 限 制
信托契约列出基金管理人购入若干投资的限制及禁止以及借款限制。除非各子基金
的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各子基金均须遵守本《基金说明书》附表一所载的投资限制
及借款限制。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如果违反子基金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是考虑相关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纠正相关情况。
证券融资交易
除非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另有披露,基金管理人不会代表任何子基金进行证券融资交
易。倘若日后改变该项做法,将会向香港证监会寻求事先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
向受影响的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如在相关附录进行披露,子基金可进行证券融资交易。子基金可进行证券融资交易,
但进行有关交易必须符合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
所涉及的风险。相关子基金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信息将载于子基金的年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有关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载于本《基金说明书》附表二。
31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
部分子基金可能通过QFI机制投资于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及工具。
QFI机制受中国内地政府部门(即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则
及法规监管。此等规则及法规可经不时修订,并包括(但不限于):
(i) 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外管局于2020年9月25日联合颁布并于2020年
11月1日生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ii) 由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iii)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外管局于2020年5月7日颁布并于2020年6月6日生效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及
(iv) 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上述现行QFI法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机制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RQFII)机制已合并,并受同一套法规监管,而以前分别对QFII及RQFII资格
的要求已统一。中国内地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QFI牌照。已持有
QFII或RQFII牌照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再申请QFI牌照。由于基金管理人已获得中
国证监会颁发的QFII牌照及RQFII牌照,因此应被视为QFI持有人,并可自主选择使
用可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定义见下文)交易的外币资金及/或汇入离岸人民币资金
以进行中国内地证券及期货投资(但须妥为开立单独的现金账户以收取有关现金)。
就汇入外币而言,基金管理人(作为QFI持有人)应就汇入的外币资金开立外汇账户,
并为每一个相关的外汇账户开立相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就汇入离岸人民币资
金而言,基金管理人(作为QFI持有人)应就汇入的离岸人民币资金开立人民币专用
存款账户。QFI持有人不受投资额度的限制。
在QFI机制下,QFI持有人可依据其投资计划自主选择投资资本汇入中国内地的时间
及币种,币种可以是离岸人民币及/或外币。
受托人已委托保管人保管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基金管理人以QFI的身份,已与保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QFI证券委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QFI保管人。
32
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及工具将由QFI保管人,以中国内地法律所准许或规
定的名义,根据中国法规通过在中国内地相关证券存管处开立的证券账户保存。
沪港通及深港通
沪港通是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
算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通是由香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国
结算建立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及深港通旨在实现中国内地与香
港两地投资者直接进入对方股票市场的目标。
沪港通的框架载于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
2014 年 4 月 10 日发布的有关原则上批准沪港通的联合公告。深港通的框架载于由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发布的有关原则上批准深港通的联合
公告。两地交易所继续不时制定沪港通及深港通计划的细节,例如操作规则。
上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将允许沪港通投资者通过本
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对方市场上市的合格股份。沪港通包括沪股通(投资于中
国内地股份)及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份)。根据沪股通,投资者通过其
香港的经纪商及由香港联交所建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传递买卖盘,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合格股票。根据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合格投资者通过
中国内地的证券公司及由上交所建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传递买卖
盘,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合格股票。
深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将允许深港通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对方市场
上市的合格股份。深港通包括深股通(投资于中国内地股份)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投资于香港股份)。根据深股通,投资者通过其香港的经纪商及由香港联交所建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交所传递买卖盘,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深交所上市的合格
股票。根据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合格投资者通过中国内地的证券公司及由深交所建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传递买卖盘,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合格股票。
所有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可获准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分别通过
沪股通或深股通)买卖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如下文所述),但须遵守不时颁布
的规则和法规。
以下概述沪股通及深股通的部分重点:
33
沪港通的合格证券
香港与境外投资者将可买卖上交所市场上市的某些股票(即“沪股通股票”),包括
不时确定的上证 180 指数成份股、上证 380 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属上述指数成份股
但有 H 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上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沪股通股票的名单须不时审定。
深港通的合格证券
香港与境外投资者将可买卖深交所市场上市的某些股票(“深股通股票”),包括深证
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所有市值不少于人民币 60 亿元的成份股,以及有相
关 H 股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深交所上市 A 股,但不包括下列股票:
(a) 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深股;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或纳入除牌安排的深股。
深股通开通初期,能通过深股通买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仅限于有关香港规
则及规例所界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
深股通股票的名单须不时审定。
交易日
由于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公众假期有所差异,故两地市场的交易日可能存在差异。即
使中国市场于某一天开盘,相关子基金不一定能够通过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作出中
国 A 股投资。例如,香港市场每年在复活节和圣诞节期间休市,但这些日子在中国
内地是交易日。
同样,在农历新年和国庆黄金周期间,中国内地将通常会重新编排工作日和周末,
以便放连续 7 天的假期。即使在两地市场均开盘的日子,仍可能基于其他原因(例
如恶劣天气条件)而存在交易日差异。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
将只允许在两地市场均开盘的日子进行交易,而两地市场的银行服务在相应的结算
34
日可获提供。
交易额度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达成的交易分别遵守不同的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沪股通
及深股通交易须遵守不同的每日额度,而相关额度由香港联交所监控。
每日额度限制沪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买盘净额。
香港联交所将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定时刊发每日额度的余额。
结算及托管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亦为香港交易所全资子公司)将负责为执
行交易的香港市场参与者及投资者进行结算及交收,并提供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
他相关服务。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买卖的中国 A 股均以无纸化形式发行,因此投资者将不会持
有任何实物中国 A 股。香港与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购入沪股通股票
或深股通股票,应将沪股通股票或深股通股票存放于其经纪商或托管商在中央结算
系统开设的股票账户。中央结算系统是由香港结算就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
之结算而运行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企业行为及股东大会
尽管事实上,香港结算不会对其通过中国结算的综合股票账户持有的沪股通股票及
深股通股票提出所有权主张,但中国结算作为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机构,
在处理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时,会将香港结算视为该等沪股通股票
及深股通股票的股东之一。
香港结算将监测影响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企业行为,并会通知参与中央结算
系统的相关经纪商或保管人(“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需要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
采取行动,以便参与其中的所有企业行为。
上交所上市及深交所上市的公司通常在举行年度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的日期前
约两至三个星期公布有关会议的详情。该等会议上的所有决议案须经投票表决。香
港结算将会告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所有股东大会的详情,例如会议日期、时间、
地点和决议数目。
35
外资持股限制
中国证监会规定,当香港及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持有中国 A 股时,须遵
守以下持股量限制﹕
单一境外投资者(例如某一相关子基金)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10%;及
所有投资于某一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即,所有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所持的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的已发行中国 A 股股份总数的 30%。
当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根据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如果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中国 A 股上市公司股票超过上述限定比例,该投资者可能
被要求在指定时限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予以平仓。上交所
或深交所(视情况而定)及香港联交所将在持股比例总和接近上限时发出警示或限
制有关中国 A 股的买盘。
货币
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将仅以人民币买卖及结算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因此,相关
子基金将需要使用其人民币资金进行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交易及结算。
交易费
除须支付买卖中国 A 股的交易费及印花税外,相关子基金可能须缴交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买卖中国 A 股所产生的新费用。有关交易费及征费的其他资料可浏览以下网
站:http://www.hkex.com.hk/chinaconnect(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
投资者赔偿范围
香港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旨在向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因持牌中介人或认可金融机
构在香港进行交易所买卖产品的交易时的失责行为而招致的金钱损失作出赔偿。失
责例子包括无力偿债、破产或清算、违反信托、亏空、欺诈或不法行为。
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发生的失责事件,投资者赔偿基金亦涵盖与在上交所或
深交所营运的股票市场交易的证券及允许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安排下的北向交易传
36
递买卖指令的证券有关的投资者的损失。
另一方面,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能包括
“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
监管措施时,按照中国内地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或“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用途”。就相关子基金而言,由于子基金通过香港的证券经纪商而非中国内地的
经纪商进行北向交易,因此该等交易不受中国内地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
有关沪港通及深股通的其他资料可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naconnect(此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核)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参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受中国内地政府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规则及规
例规管。有关规则及规例可不时修订,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i) 2016年2月24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ii)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
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iii) 外管局于2016年5月27日颁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
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iv)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8年6月19日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v) 中国人民银行和外管局于2019年9月30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vi) 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任何其他适用法规。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法规,有意直接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可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进行投资,该结算代理人将负责向相关政府部门作出有关备
案并开立账户。并无额度限制。
37
就资金汇出及汇入而言,境外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可以人民币或外币将投资本
金汇入中国内地,用于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如相关子基金将资金从中国内地
汇出,人民币兑外币的比率(“货币比率”)应与投资本金汇入中国内地时的原货
币比率大致相同,并允许出现最高10%的偏差。
债券通
债券通是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
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于2017年7月推出的新机制,旨在实现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
互联互通。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获准通过债券通的北向交易(“北
向通”)投资于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债券。“北向通”将不设投资额度限
制。
在“北向通”下,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须委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机构作为代理备案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备案。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境外托管机构(现为香港债务工具
中央结算系统)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托管机构(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开立汇总名义持有人账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交易
的所有债券将被登记在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名下,即香港债务工具中央结算
系统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该等债券。
流动性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让其可识别、监察及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并确保各子基金的投资的流动概况将有助于遵守子基金满足赎回申请的义
务。该项政策连同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亦寻求在大量赎回的情况下,让
份额持有人获得公平待遇,并保障余下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计及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策略、流动概况、赎回政
策、交易频率、执行赎回限制的能力及公平估值政策。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所有投资
者获得公平待遇及透明度。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涉及持续监察相关子基金所持投资的概况,以确保该等投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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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标题为“赎回份额”一节所述的赎回政策是恰当的,并将有助于遵守各子基金满
足赎回申请的义务。此外,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正常及特殊市况
下,为管理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定期压力测试的详情。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职能独立于投资组合管理职能,是负责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对各子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持续监察及定期压力测试。与流动
性风险事宜相关的例外情况会提交至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处理,并
将所采取的适当行为予以妥善记录。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以下工具管理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暂停确定相关子基金资产净值的期间,暂停赎回或转换份
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标题为“类别之间转换”一节
下标题为“赎回及转换限制”分节;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申购价及赎回价时,可征收附加费或实施扣减,以作为购入
或出售资产的费用(包括相关开支,例如税项、政府费用、经纪佣金等)。有关
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标题为“购买份额”一节下标题为“基金申购”分节及标题
为“赎回份额”一节下标题为“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分节;
基金管理人可借取款项应付赎回申请,但借款以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为限。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附表一标题为“9. 借款与杠杆”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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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因 素
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前,投资者应当考虑下列风险,以及相关附录列明的与任何特定
子基金相关的任何附加风险。投资者应注意,投资决定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如
果投资者对自身是否适合投资某只子基金存在疑问,应咨询独立专业人士的意见。
并不保证子基金都会实现其投资目标。各子基金都会受到市场波动及各项投资的固
有风险。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及由此产生的收益会有升跌。
(i) 市场风险-投资价值及收益会有升跌,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当初投资于子基金
的金额。具体而言,投资价值可能受到各项不明朗因素影响,例如国际、政治
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改变。股票市场下滑时,波动性可能上升。在此情况下,
市场价格可能与理性分析或长期期望不符,并可能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
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巨额资金流动的影响。
(ii)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须承受中国内地市场相关的特定风
险。
1978年以来,在发展中国经济方面,中国政府已实施强调权力下放及利用市场
机制的经济改革措施,逐步从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型。然而,许多经济措施
均处于试验阶段或从未实施过,仍须接受调整及修正。解释和执行监管商业合
同和保证的法律法规经验可能有限。中国内地颁布新法律法规及解释现有法律
法规,可能受制于反映中国内地政治或社会发展状况的政策变动。随着中国内
地的法律体制不断发展,法律或法律解释的变动可能对子基金所投资公司的业
务造成不利影响,这可能令相关子基金产生亏损。中国内地的会计标准及实务
可能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重大差异。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结算及交收系统可能
并未接受完善测试,可能须承受较高的误差或低效率风险。
可通过中国A股、B股及H股投资中国内地公司的股权。中国内地股票市场过去
经历重大股价波动,因此不保证今后不会出现该等波动。整体而言,相较大型
公司股票,小型/中型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较低且其价格更容易因不利的经济发
展而波动。
可在中国内地及境外投资于人民币计价债券。由于与较发达的市场相比,该等
证券的数量及其合计总市值相对较少,因此投资于该等证券可能须承受更大的
价格波动及较低的流动性。
投资者应知悉,中国内地税务法例改变可能影响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可产生的收
40
益金额,以及相关子基金的投资可获返还的资本金。税务法律也将继续更改,
并可能存在冲突和含糊之处。
(iii) 人民币外汇管制风险-人民币目前为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施加
的外汇管制。该等货币汇兑管制及人民币汇率变动可能对中国内地公司的运营
及财务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子基金的资产投资于中国内地,该子基金须承
受中国政府限制资金或其他资产汇出境外的风险,这会限制相关子基金向投资
者偿付款项的能力。
(iv) 人民币货币风险-自2005年起,人民币汇率不再与美元挂钩。人民币目前已转
而采取参考一篮子外币,由市场供求调控的浮动汇率机制。人民币在银行间外
汇市场兑换其他主要货币的每日交易价格,允许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央平
价的狭窄幅度内浮动。由于汇率主要基于市场动态,人民币兑换其他货币(包
括美元及港元)的汇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响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应注意,由于
受中国政府外汇管制政策的规管,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不能排除人民币
加速升值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亦无法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如果子基金的资
产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资产,人民币的任何贬值将对子基金的投资价值造成不
利影响。中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政策可能改变,子基金的仓位因
而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人民币为中国的唯一官方货币。境内人民币(“CNY”)及离岸人民币
(“CNH”)虽为相同货币,但分别在不同市场买卖。由于两个人民币市场独
立运作,两者之间的人民币流动受到严格限制,境内和离岸人民币的买卖汇率
不同,两者的走向也不尽相同。基于离岸人民币的需求强劲,以往CNH相对于
境内人民币会有溢价,但有时亦会出现折价。如果适用,在计算非人民币计价
或结算资产的价值或非人民币计价类别份额的价格时,基金管理人将通常采用
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H汇率”)。正如上文所述,CNH汇率可能
相对于中国内地的境内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Y汇率”)产生溢价或折价,
并可能存在重大买卖差价。因此,所计算的相关子基金价值可能会波动。
(v) 新兴市场风险-子基金可投资被认为属新兴市场的国家/地区。投资于新兴市
场涉及在较发达经济体或市场的投资一般不会涉及的较高风险及特定考虑因
素,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和经济的不确定性、法律和税务风
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及可能具有较高的波动性。
新兴市场投资将对区域内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发展的任何变动表现敏感。许多
新兴市场国家/地区过去曾陷入政局动荡,该等动荡很大程度上可能影响新兴
市场证券的价值。
41
由于新兴市场往往比发达市场更具波动性,在新兴市场的任何持仓会面临更高
的市场风险。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某些尚未发展完善的新兴市场国家/地
区的证券市场。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导致潜在流动性不足。发展中国家/地区
的证券市场不如成熟证券市场规模庞大,成交量也远低于成熟证券市场。投资
于该等市场会涉及市场暂停、外资投资限制及资金汇回管制等风险,也有可能
发生国有化、征用或没收性征税、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法规、社会动荡
或外交动态事件,可能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子基金投资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vi) 会计及披露标准风险-子基金可能投资的某些国家/地区适用的会计、审计及
财务报告标准、实务及披露规定可能有别于发达国家/地区适用的标准。例如:
投资者可获得的资料较少,且该等资料可能过时。
(vii) 结算风险-新兴市场国家/地区的结算程序通常尚未发展完善且可靠性较低,
并且可能要求本基金在收到出售证券付款前先交割证券或转移证券所有权。如
果证券公司在履行责任时违约,子基金可能须承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如果子基
金的交易对手未能就子基金已交割的证券作出付款,或者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履
行其对子基金的合约责任,则子基金可能招致重大损失。另一方面,某些市场
进行证券转让登记可能会出现重大结算延误。该等延误可能导致子基金错失投
资机会,或子基金无法购入或处置某项证券,从而蒙受重大损失。
(viii) 货币风险-某些子基金可能部分投资于以其基础货币以外的货币报价的资产。
该等子基金的表现因此将受所持资产的货币及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之间的汇率
变动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旨在使该等子基金产生最大回报(以其基础货币计
价),因此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者可能会承受额外货币风险。
(ix) 利率风险-利率变动可能会对证券的价值及整体金融市场造成影响。债务证券
(例如债券)更易受利率波动影响,其价值也可能在利率变动时下跌。一般而
言,该等债务证券的价格会在利率下降时上升,而在利率上升时下跌。较长期
债务证券一般对利率变动及收益率曲线更为敏感。
(x) 信贷评级下调风险-信贷评级机构给予固定收益证券的信贷评级是公认用作
量度信贷风险的指标,但受到若干限制。例如,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根据
过去的发展加以衡量,未必反映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为响应最近期信贷事件
而更新信贷评级时通常会出现时滞。投资级证券可能须承受评级被调低至投资
级证券以下的风险。当证券或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的信贷评级被调低时,子基金
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视乎相关子基金的投
资目标决定是否出售证券。如果投资级证券被下调至投资级以下,子基金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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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承受以下段落概述的投资级以下证券的风险。
(xi) 投资级以下及未评级证券的风险-子基金可能投资于投资级以下或未评级证
券。投资者应注意,相对于评级较高的证券,该等投资级以下或未评级证券一
般被认为具有更高的信贷风险及更大的违约几率。如果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
等证券未能变现或表现不佳,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
更为不活跃,更难出售证券。该等证券的较难进行估值。因此,相关子基金的
价格可能更具波动性。
尤其是,评级较低或未评级企业债券的价值会受到投资者看法的影响。当经济
状况看似转差时,评级较低或未评级企业债券的市值可能因投资者更加担忧和
关注信贷质量而下跌。
(xii) 信贷风险-发行人财务状况的不利变动可能令证券的信贷质量下降,导致证券
价格波动加剧。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贷评级下降也可能对证券的流动性造成影
响,令其更难出售。子基金的投资也须承受发行人可能无法就其发行的证券支
付款项的风险。如果子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子基金的表
现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xiii) 主权债务风险-子基金投资政府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可能承受政治、社会和经济
风险。在不利情况下,主权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意在到期时偿还本金及/或利
息,或可能要求相关子基金参与债务重组。当主权债务发行人违约时,相关子
基金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xiv) 场外交易市场风险-场外交易(OTC)市场(通常买卖多种金融衍生工具及结
构性产品的市场)受到的政府监管及交易监督比有组织交易所要少。此外,OTC
市场进行的交易未必可获得某些有组织交易所参与者能够得到的许多保障(例
如交易结算所的业绩保证)。因此,在OTC市场订立交易的子基金将承受其直
接交易对手不履行交易规定的责任,以及子基金因此蒙受重大亏损的风险。
此外,场外交易市场买卖的某些投资工具(如定制金融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
可能流动性不足。买卖流动性相对较低投资的市场,比买卖流动性较高投资的
市场更具波动性。
(xv) 集中风险-某些子基金可能只投资于某个特定国家/地区/市场/行业。以其可
能投资的持仓数量及证券发行人数量而言,各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多样化不
足。投资者也应注意,该等子基金很可能比基础广泛的基金(例如:全球或区
域股票基金)更具波动性,因为持仓数量有限或相应国家/地区的不利状况,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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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更容易遭遇价值波动。
(xvi) 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使用对冲技术
来试图抵销市场及货币风险,包括将子基金相关资产的计价货币与子基金基础
货币或子基金主要投资的资产的计价货币对冲。但不保证可获得想要使用的对
冲技术,亦不保证对冲技术会取得预期效果。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
币对冲策略会全面、有效地降低子基金的货币风险。
为对冲目的投资于衍生工具,须承受下文“交易对手风险”风险因素中列明的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就货币对冲份额类别进行的对冲,是将份额类别的计价货币与(i)子基金的基础
货币;或(ii)主要投资的资产的计价货币对冲。对冲效果将反映在对冲类别的资
产净值。同样地,因该等对冲交易产生的任何费用(视乎当时市况,金额可能
重大),将由产生相关费用的对冲类别承担。
还应注意,无论对冲类别计价货币相对子基金基础货币升值或贬值,均可订立
对冲交易,因此,如果采用对冲,当子基金基础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的类别货
币贬值时,则相关对冲可极大地保障对冲类别的份额持有人,但当子基金的基
础货币升值时,亦可能妨碍份额持有人从中获利。
(xvii) 流动性风险-子基金投资的某些市场可能比全球主要股票市场流动更差及更
具波动性,这可能导致在该等市场买卖的证券价格产生波动。某些证券可能难
以或无法出售,这可能会影响子基金以其内在价值购入或变现该等证券的能力。
如果收到大规模赎回申请则存在流动性风险,因为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
折价变现其投资以满足该等赎回申请,相关子基金在交易该等投资时可能遭受
损失。
(xviii)保管风险-为在某市场安全保管该市场的资产,可能在该市场委任保管人或次
保管人。如子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尚未发展成熟的市场,子基金的资
产可能须承受保管风险。倘若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出现清算、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情形,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收回其资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法律的追溯
适用、欺诈或所有权登记不当,子基金甚至有可能无法收回其全部资产。子基
金投资于及持有该等市场的投资所承担的成本一般高于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xix) 衍生工具及结构性产品风险-子基金可投资于衍生工具,例如期权、期货及可
转换证券,以及预托证券、参股权,另外还可能通过其他与证券或指数表现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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钩的工具进行投资,如参与票据、股票掉期及股票挂钩票据,上述产品有时统
称为“结构性产品”。如该等工具并无交投活跃的市场,在该等工具的投资可
能会缺乏流动性。该等工具性质复杂,因此存在定价错误或不恰当估值的风险,
而上述工具不一定始终完全跟踪其设定跟踪的证券、利率或指数的数值。不恰
当估值可导致向交易对手支付更高额款项,或相关子基金的价值损失。该等工
具还将承受发行人或交易对手无力偿债或违约的风险。此外,与基金直接投资
于类似资产相比,通过结构性产品进行投资可能会摊薄该等子基金的投资表现。
再者,许多衍生工具和结构性产品包含嵌入式杠杆,这是因为该等工具提供远
比订立交易时已支付或已存入款项更大的市场敞口。因此,市场出现相对较小
的不利变动,便可使相关子基金可能面临超过原来投资金额的亏损。
(xx) 税务风险-子基金的投资可能缴纳某些市场中政府部门征收的特定税项或收
费。投资者应注意,在某些市场出售证券所得款项或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
可能要或将要缴纳该市场政府部门征收的税项、征费、关税或其他费用或收费,
包括来源地预扣税项。此外,新兴市场和欠发达市场对非居民所获利息及资本
利得的征税情况各不相同,某些情况下征税额相对较高。新兴及欠发达市场的
税收法律及程序亦可能不太明确,该等法例可能允许追溯征税,导致相关子基
金日后可能须缴纳当地税项,而在开展投资活动或资产估值时并未预期会有该
等税项。
(xxi) 受限制市场风险-子基金可能会投资于对外资拥有权或持仓设立限额或限制
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的证券。在这种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需要直接
或间接投资于相关市场。无论哪种情况,由于资金汇回限额、交易限制、不利
税务待遇、较高佣金成本、监管报告规定以及依赖本地保管人和服务提供商的
服务依赖等因素,法律及监管的限制或限额可能会对该等投资的流动性及表现
造成不利影响。
(xxii) 交易对手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不履行对子基金负有的
义务的风险。子基金进行债券、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等投资时,可能面
临交易对手风险。倘若交易对手违反义务,且子基金无法行使与投资组合投资
相关的权利,则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下跌并产生与投资附带权利相关的费用。
(xxiii)终止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子基金可能会被终止,“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的终
止”一节概述了该等情况。倘若子基金被终止,该子基金须向份额持有人按比
例分配持有人在子基金资产中的权益。在变现或分配时,相关子基金持有的某
些投资的价值可能低于购入该等投资的初始成本,致使份额持有人蒙受亏损。
此外,任何与相关子基金相关的未全数摊销组织开支(例如成立费用)届时将
从子基金的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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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iv)与沪港通及深港通相关的风险 - 相关子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投资。
除了“中国内地市场风险”及“人民币货币风险”外,相关子基金还须承受以
下的额外风险:
根据沪港通及深港通机制,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可通过香港经纪商直接投资
于合格中国 A 股。沪港通及深港通受到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及中国内地与
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实施细则(例如交易规则)的管辖。
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不时就沪港通及深港通的跨境交易运作及跨境执法颁布
新规则。
应注意,相关规定未经测试,如何应用规定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应用可能
具有追溯效力。此外,现行法规可能会变更,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不保
证沪港通及深港通不会被取消。可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资于中国内地市
场的相关子基金,可能会因该等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额度限制
沪港通及深港通受到额度限制。特别是,一旦沪股通或深股通每日额度余
额降至零,或在开盘集合竞价时段沪股通或深股通超出每日额度,新买盘
指令将会被暂停或拒绝(不过,不论额度结余多少,投资者将可出售其跨
境证券)。因此,额度限制可能会限制子基金及时地通过沪港通及深股通投
资于中国 A 股的能力,而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其投资策略。
暂停风险
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及审慎管理风险,香港联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视
何者适用而定)均保留暂停沪股通或深股通及/或南向交易的权利。启用暂
停交易机制前须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果沪港通及深港通的沪股通
或深股通交易实施暂停,则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继而实现其投
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交易日差异
沪港通及深港通将只会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地市场均开盘进行交易的日子
运作,而两地市场的银行会在相应结算日办理业务。因此有可能出现以下
情况﹕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正常交易日时,香港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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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进行任何中国 A 股交易。在沪港通及深港通并不进行交易的时间,相关
子基金可能须承受中国 A 股价格波动的风险。
操作风险
沪港通及深港通为香港及境外投资者提供一个直接进入中国内地股票市场
的渠道。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投资的先决条件是相关市场参与者的操作系统须
能配合。市场参与者可以参与此机制,但须符合相关交易所及/或结算所制
定的某些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应知悉,两地的证券机制及法律制度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为了配合机制
的运作,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持续解决因上述差异导致的问题。
并不保证香港联交所及市场参与者的系统将正常运作或将继续适应两地市
场的变化和发展。如果有关系统未能正常运作,两地市场通过沪港通及深
港通进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扰。相关子基金进入中国 A 股市场(继而执行
其投资策略)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前端监控对沽出的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法规,投资者在出售任何股份前,账户须有足够的股份,否
则上交所或深交所将拒绝有关卖盘指令。香港联交所将于交易进行前检查
其参与者(即股票经纪商)的中国 A 股卖盘指令,以确保不会发生超卖情
况。
倘若相关子基金拟沽出所持有的中国 A 股,基金必须在不晚于沽出当天
(“交易日”)开盘前把中国 A 股转至其经纪的相关账户。如果错过了此
期限,基金将不能在交易日沽出该等股份。由于此项要求,相关子基金可
能无法及时出售所持有的中国 A 股。
然而,在升级版前端监控模式下,相关子基金可能要求保管人在中央结算
系统开立一个特别独立账户来保管其持有的中国 A 股。每一个特别独立账
户将由中央结算系统分配一个唯一的“投资者身份识别码”,以便于中华证
券通系统核验投资者(如相关子基金)的持有情况。如经纪商输入相关子
基金的出售订单时显示特别独立账户中的持有量充足,则相关子基金可出
售其持有的中国 A 股(与根据非特别独立账户现行交易前核查模式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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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划转到经纪商账户的做法相反)。为相关子基金开立特别独立账户将使
其能够及时出售持有的中国 A 股。
合格股票的调出
当原本为沪港通及深港通合格股票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时,该股票
只能被卖出而不能被买入。这对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合或策略可能会有影
响,例如当管理人拟买入被调出沪港通及深港通范围的某只股票时。
结算及交收风险
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已建立沪港及深港结算通,并互相为对方的参与者,
为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的跨境交易提供结算与交收服务。在各自市场
达成的跨境交易,本地结算所将与其结算参与者进行结算与交收,同时承
担及履行其结算参与者与对方结算所涉及该跨境交易的结算与交收责任。
作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中央交易对手,中国结算经营全面的清算、结算
及持股基础设施网络。中国结算已建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由中国证监会
监管的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所以,中国结算失责的几率很小。
如果在罕见情况下,中国结算违约及中国结算被宣布为失责人,香港结算
与其结算参与者在沪股通交易的市场合约中的责任只限于协助其结算参与
者向中国结算追讨相关赔偿。香港结算将尽可能通过可用的法律途径或通
过中国结算违约后的公司清算程序,向中国结算追讨所欠的股票和款项。
在该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可能在追讨过程中遭受延误,或无法向中国结算
追讨全数损失。
参与企业行动及股东大会
香港结算将会告知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相关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企
业行为。倘若上市公司章程中并未禁止其股东委派代理人/多位代理人,香
港结算在收到委派指令后,将做出安排,委派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作为其代
理人或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此外,投资者(持有量达到中国内地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阙值)可由其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
则通过香港结算向上市公司提交其对有关决议的提案。如相关法规及要求
允许,香港结算将以在册股东的身份向上市公司提交该等决议。香港及境
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将需要遵守各自的经纪商或保管人(即中央
结算系统参与者)指定的安排和最后期限。就沪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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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类型企业行为采取行动的时间可能很短。因此,相关子基金可能无法及
时参与某些企业行为。
投资者赔偿基金
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机制作出的投资是通过经纪商进行,并须承受该经纪
商未能履行其责任的风险。
正如“沪港通及深港通”一节所披露,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相关子基
金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进行沪股通或深股通交易的投资,受香港的投资者
赔偿基金保障,但不受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因此,相关子基金
承受其经手买卖沪港通及深港通项下中国 A 股的经纪商违约的风险。
税务风险
尽管根据《第 79 号通知》、《第 81 号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中国内
地政府部门暂免对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 QFI 资格及沪港通及深港通转让中国 A 股所得收益征税,但向香港及境
外投资者支付的中国 A 股股息仍须缴纳 10%的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而派
息的公司具有预扣义务。此外,投资者应注意,《第 79 号通知》、《第 81 号
通知》及《第 127 号通知》所述关于买卖中国 A 股所得收益的免税规定仅
属暂时性质,并不保证相关子基金将继续长期享受免税。
(xxv) 与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相关的风险-相关子基金可通过沪港通及深港通投
资于创业板市场及/或科技创新板(“科创板”)。投资于创业板市场及/或科
创板可能导致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以下额外风险将适用:
股价波动较大及流动性风险
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的上市公司通常具有新兴性质,经营规模较小。相比
其他板块,创业板市场及科创板的上市公司价格波动限制较宽,而且由于投资
者的准入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有限。因此,相较于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在该
等板块上市的公司的股价波动及流动性风险较大,且面临更高的风险,换手率
亦更高。
估值过高风险
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估值可能过高,而该等极高估值可能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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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由于流通股较少,股价可能更容易被操控。
监管差异
与在创业板市场及科创板上市的公司有关的规则及法规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
面可能不及主板的有关规则及法规严格。
除牌风险
在创业板市场及/或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发生除牌可能更为普遍及迅速。创业板
市场及科创板的除牌条件相比主板更为严格。如果相关子基金投资的公司被除
牌,可能对相关子基金构成不利影响。
集中风险
科创板是新成立的板块,初期的上市公司数量可能有限。于科创板的投资可能
集中于少数股票,导致相关子基金承受较高的集中风险。
(xxvi)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债券通相关的风险-由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若
干债务证券的交投量较低导致市场波动性及潜在缺乏流动性,可能导致在该市
场买卖的某些债务证券出现重大价格波动。投资于该市场的相关子基金因此将
承受流动性及波动性风险。该等证券价格的买卖价差可能较大,因此该等相关
子基金可能产生重大的交易及变现成本,甚至在出售有关投资时可能蒙受损失。
如果相关子基金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相关子基金亦可能面临与结
算程序及对手方违约相关的风险。已与相关子基金订立交易的对手方可能无法
履行通过交付有关证券或支付价值款项结算交易的责任。
由于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备案及账户开立必须通过境内结算代理
人进行,相关子基金须承受境内结算代理人一方发生违约或错误的风险。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面临监管风险。关于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
规则及法规可能会变更,并可能具有潜在追溯力。若有关中国内地政府部门暂
停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账户开立或买卖,相关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能力将受到限制,且在用尽其他买卖替代方式后,该等相关子基金仍可
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通过债券通下的“北向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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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通过债券通进行的投资,必须通过境内结算代理人、境外托管机构、代理
备案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视情况而定)进行备案、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备案以
及账户开立事宜。因此,子基金可能承受该等第三方违约或出现差错的风险。
通过债券通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亦须承受监管风险。对于这些机制的相
关规则和条例可能发生变化,且可能具有潜在追溯力。倘若相关中国内地政府
部门暂停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户或交易,相关子基金投资于中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在该等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实现其投资目标的
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债券通的有关交易是通过新开发的交易平台和操作系统进行的。不保证该等系
统能够正常运行或持续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如相关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
过债券通进行的交易可能会中断。子基金通过债券通进行交易(并进而实现其
投资策略)的能力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子基金通过债券通投资于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可能承受下单及/或结算系统固有的延迟风险。
税务风险
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并未就符合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通在中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应付所得税和其他税项的处理方式提供具体的书面指导
意见。因此相关子基金就通过债券通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税项负
债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参阅“税务”一节的“中国内地”部分了解中国内
地税务及有关风险的进一步详情。
(xxvii)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收入法典》(简称《国内收入
法》)第1471至1474条(简称“FATCA”)实施申报机制,并可能就向某些
人士(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作出的某些付款(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发行人的证
券支付的利息及股息,以及销售该等证券的所得款项总额)征收30%的FATCA
预扣税。除非相关付款的收款人符合旨在帮助美国国内税务局(简称“IRS”)
识别在该等付款中拥有权益的美国人士(按《国内收入法》的含义)的规定,
否则可能须缴纳30%的FATCA预扣税。为避免就收到的款项缴纳该等预扣税,
境外金融机构(简称“FFI”)(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并一般包括美国境外
设立的其他投资基金)通常必须签订协议(称作“FFI协议”),此外还须:
(i)识别属于美国人士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ii)向IRS报告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基
金权益的美国人士的姓名、地址及纳税人识别号,以及与该等权益有关的其他
信息;及(iii)就向某些账户持有人的某些付款征收美国FATCA预扣税。根据FFI
协议或适用的政府间协议(简称“IGA”)FFI通常会被要求提供遵守该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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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条款所需的非美国法的信息、陈述及豁免,包括有关其直接和间接美国账户
持有人的信息。
一般而言,如果FFI未签订FFI协议或未另行获得豁免,则其源自美国的所有
“应扣税付款”均须缴纳30%的惩罚性FATCA预扣税,“应扣税付款”包括股
息、利息以及2014年7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某些衍生性付款,亦包括从2019年1
月1日起产生美国来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和债券的销售所得款项总额,还包括
2018年12月31日或IRS对外国过手付款进行定义(目前留待今后界定)之日(取
较迟者)后的外国过手付款。
香港已于2014年11月13日就FATCA的实施订立IGA,并采用“第二种模式”
的IGA安排。根据上述“第二种模式”的IGA安排,香港的FFI(例如本基金及
子基金)必须与美国IRS签订FFI协议,在美国IRS登记,并遵守FFI协议和IGA
的条款。否则,香港不合规的境外金融机构将须就其收取的相关美国来源款项
缴纳30%的FATCA预扣税。
遵从“第二种模式”IGA条款的香港FFI(例如本基金及子基金)(i)一般无须缴
纳上述30%FATCA预扣税;且(ii) 无须对向不合作账户(即其持有人不同意向
美国IRS作出FATCA申报及披露的账户)支付的款项预扣税款或关闭这些不合
作账户(前提是已向美国IRS报告有关该等不合作账户持有人的资料),但可
能需要对向违规FFI支付的某些款项预扣税款。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已成立的各子基金已
经与美国IRS签订FFI协议,并在美国IRS登记。本基金已取得的税务意见认为,
本基金无须在美国IRS登记。
本基金及各子基金将竭力满足FATCA及FFI协议规定的要求,以避免任何
FATCA预扣税。倘若本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未能遵守FATCA或FFI协议规定的要
求,且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因违规而导致其投资缴纳美国预扣税,则本基金或该
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本基金或该子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
损失。
倘若份额持有人未提供规定的资料及/或文件,无论实际上是否导致本基金或
相关子基金违规,或导致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须缴纳FATCA规定的预扣税的
风险,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及各相关子基金保留权利,可采取由其支配的任
何行动及/或作出由其支配的一切补救,包括但不限于:(i)向美国IRS报告该份
额持有人的相关资料(只限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准许的范围);(ii)在适用法律及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该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所得款项或分配中作出预扣或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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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或 (iii)视同该份额持有人已发出赎回其相关子基金的所有份额的通知。基
金管理人应本着真诚及基于合理的理由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或作出任何该等补
救,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
对于FATCA对自身税务状况造成的潜在影响,各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应
咨询自身的税务顾问。
(xxviii)与担保物管理及现金担保再投资相关的风险-如子基金订立证券融资交易或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或证券融资交易,可能会从相关对手方收取担保物或向相关
对手方提供担保物。
尽管子基金只可接受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担保物,但相关子基金仍可能承受无法
将向其提供的担保物变现以弥补对手方违约的风险。相关子基金亦须承受内部
流程、人员及系统不足或缺失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
如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相关子基金将承受现金担保所投资的相关
证券的发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违约的风险。
在子基金向相关对手方提供担保物的情况,如对手方无力偿债,相关子基金可
能须承受无法取回担保物的风险,或如相关对手方的债权人可取得担保物,则
担保物可能需要时间退还。
子基金在证券借贷交易下收取的财务费用可以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类似
地,子基金收取的现金担保亦可再投资,以产生额外收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
相关子基金将承受与任何该等投资有关的市场风险,并可能因对其收取的融资
费用及现金担保进行再投资而导致损失。有关损失可能因所作投资的价值下跌
而导致。现金担保投资的价值下跌将导致证券借贷合约到期时,相关子基金可
退还证券借贷对手方的担保物金额减少。相关子基金将被要求支付最初收取的
担保物价值与可退还对手方的担保物金额之间的差额,从而使相关子基金蒙受
损失。
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相关子基金保留其向对手方出售的证券的经济风险及回
报,因此如相关子基金必须以事先确定的价格从对手方购回该等证券,在该事
先确定的价格高于购回时证券价值的情况下,相关子基金须承受市场风险。如
子基金选择将其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收取的现金担保再投资,其亦须就有关投
资承受市场风险。
如子基金向逆回购交易的对手方收取的财务费用所产生的额外收入被再投资,
53
相关子基金将就该等投资承受市场风险。
鉴于以上因素,投资于任何子基金应认为具有长期性质。因此,子基金只适合有能
力承担相关风险的投资者。
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了解与特定的子基金有关的任何额外风险详情。
54
费 用 与 收 费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各子基金征收管理费,按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末支付,费率为子
基金的各份额类别每个估值日资产净值的百分比(相关子基金的费率参见附录),
最高比例为每年2.5%。
基金管理人须向其委任的任何次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支付费用。任何该等次投资
管理人及投资顾问不会向任何子基金直接收取任何酬金。
倘若管理费从目前水平上调至最高水平,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业绩表现费
基金管理人可向某些子基金收取业绩表现费,业绩表现费将根据相关子基金的资产
净值计算,并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拨付。如果收取业绩表现费,相关子基金的附
录将列明进一步详情,包括应付业绩表现费的现行费率及该等表现费的计算标准。
受托人费用
受托人有权收取受托人费用,该费用将从各子基金的资产中拨付。该费用按子基金
相关附录列明的费率,根据相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最高费率为每年0.5%,并
且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约定的每月最低费用。受托人费用应每日累计,并
在每月末支付。
受托人亦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
倘若受托人费用从目前水平上调至最高水平,将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份额持有人发出
通知。
保管费
就各子基金而言,保管人至少有权按惯常市场费率收取交易手续费,并按不同费率
收取保管费,费率主要取决于保管人需要在哪个市场持有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保管
人的费用及收费每日累计,并应于每月期末支付。保管人亦有权获相关子基金偿付
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现付费用。
55
附录列明的保管费现行费率代表相关子基金应支付的该等保管费的上限。
对于通过QFI进行投资的子基金,QFI保管人收取的费用已含在保管费内。
成立费用
本基金及以下子基金的成立费用已全数摊销:中银香港全天候环球投资基金、中银
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中银香港全天候香港股票基金、中银香港全天候在
岸人民币股票基金和中银香港全天候亚洲债券基金。投资者可参阅相关附录,了解
关于其他子基金的成立费用金额的资料。倘若将来成立后续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
受托人可决定将基金的未摊销成立费用或其一部分再分配给该等后续子基金。
成立后续子基金产生的成立费用及付款将由该等费用及付款涉及的子基金承担,并
将在三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决定的该等其他期间)内摊销。
一般费用
各子基金将承担信托契约列明并直接归属该子基金的费用。倘若该等费用无法直接
归属某只子基金,则该等费用将根据所有子基金相应的资产净值,按比例在子基金
间作出分配。
各子基金将承担下列费用(a)所有印花税及其他征费、税项、政府收费、经纪费用、
佣金、汇兑费用及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支出、登记费用及支出、受托人、保
管人或次保管人的交易费用及委托代表费用及支出、收款费用及支出、保险及证券
费用以及任何其他应就购入、持有及变现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
贷款而支付的费用、收费或支出(包括申索或收取与其相关的收益或其他权利,并
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任何关联人在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时所征收或产生的任
何相关费用或支出);(b)审计师及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及支出;(c)受托人对子基金
的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进行估值,计算子基金份额的发行及赎回价格,以及拟备财务
报表所收取的费用;(d)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产生,并与子基金相关的各项法律费
用;(e)受托人履行职责时,完全由受托人产生的现付费用;(f)拟备信托契约的补充
契约的支出或其附带支出;(g)举行份额持有人会议并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
(h)为取得和维持子基金份额在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受托人批准的任何交易所上市,
以及/或者取得和维持子基金的任何批准或授权,或遵守任何承诺,遵守与该等上市、
批准或授权相关的协议或管辖该等上市、批准或授权的规定而产生的成本及费用;
以及(i)在不减损上述条文通用性的前提下,公布子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价格所产
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拟备、印刷及派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
各项费用(包括审计师费用及受托人费用);拟备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的费用;
56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因遵守或涉及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或
其他监管部门的指令(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的任何变更或推行,或因遵照与单位
信托基金相关的任何准则条文所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在本基金及该等子基金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期间,不得从获认可的子基金中扣除任何
广告或宣传费用。
现金回佣与非金钱利益
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不得因将子基金的交易转交予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而
向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现金或其他回佣。
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保留权利,可
由或通过与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订
立安排的经纪商或交易商开展交易。根据相关安排,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将不时向
或促使向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提供
不涉及直接支付款项的商品或服务,而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
有)及/或其任何关联人须承诺与该经纪商或交易商开展业务往来。基金管理人应促
使不得订立该等安排,除非(i)据此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明显对份额持有人(作为一个
整体并以其身份)有利,无论是协助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如
有)能够管理相关子基金或以其他方式;(ii)交易执行符合最佳执行标准,而经纪佣
金费率则不超过通行机构全面服务的经纪佣金费率;(iii)以声明的形式在本基金或相
关子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进行定期披露,说明基金管理人或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如有)的软佣金政策和做法,包括说明其收取的商品及服务;及(iv)软佣金安排
并非与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或安排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该等商品及服务可
能包括研究和咨询服务、经济及政治分析、投资组合分析(包括估值和业绩表现衡
量)、市场分析、数据及报价服务,以及与上述商品及服务有关的电脑软件和硬件、
清算及托管服务以及和投资有关的刊物。为避免疑虑,该等商品和服务不包括旅行、
住宿、娱乐、一般行政性商品或服务、一般办公设备或处所、会费、员工薪金或直
接金钱付款。
57
税 务
有意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各位人士必须自行了解其国籍国、居住地及住所地法律就其
购入、持有及赎回份额规定的适用税项,并在适当情况下征求相关意见。
香港
在本基金及任何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期间,
根据现行的香港法律及实务:
(a) 本基金及其子基金无须就任何认可活动在香港纳税。
(b) 香港份额持有人无须就任何认可子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益分配,或因出售、赎
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子基金份额所产生的任何资本利得在香港纳税,但如果
该等交易构成在香港经营贸易、专业或业务的一部分,则可能须缴纳香港利得
税。
倘若注销份额或将份额售予或转让予基金管理人,而基金管理人在随后两个月内转
售份额,则销售或转让份额无须缴纳香港印花税。
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条例》”)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这是为
香港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信息”)准则订立的法律框架。《条
例》要求香港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自2018年起就自动交换信息的目的收集
份额持有人的特定信息,并向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就属于与香港签订主
管当局协定(“主管当局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统称“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
居民的份额持有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年度报告。香港税务局通常将与申报税务管辖区
的主管机关交换有关信息。一般而言,仅会向与香港签订主管当局协定的申报税务
管辖区交换税务信息;然而,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可进一步
收集与除申报税务管辖区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税务居民有关的信息。
本基金及每一子基金(作为香港金融机构)须遵守《条例》,即本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须收集及向香港税务局提供与属于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
居民的份额持有人有关的信息。
《条例》要求本基金(其中包括):(i)向香港税务局登记其自身为“申报金融机构”
的身份;(ii)对其账户(即份额持有人)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任何此类账户是否根
58
据《条例》被视为“须申报账户”;及(iii)向香港税务局申报有关该等须申报账户的
信息。预计香港税务局每年会将向其申报的所要求的信息转交予相关申报税务管辖
区的主管机关。总体而言,《条例》要求香港金融机构应就以下各项作出申报:(i)作
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个人或机构;及(ii)作为申报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
非自然人的控制人(定义见《条例》)。根据《条例》,份额持有人的下述详细信
息可能会向香港税务局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其名称、出生地(仅就个人而言)、地
址、税务居住地、税务编号(如有)、账户详情、账户余额/价值以及收入或出售或
赎回款项,并随后与和香港签订生效的主管当局协定的相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主管
机关交换上述信息。
为协助识别根据《条例》属于应申报人士的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
理人及/或其代理人可要求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填写自我证明表格,以确定其各
自的税务居民身份及《条例》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条例》,所有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购入或以其他方式受让份额的份额持有
人均须作出自我证明。本基金及/或其子基金保留权利于该日期前要求现有份额持有
人核实其各自的税务居住地。意向投资者如未能提供填妥的自我证明,将导致份额
认购/申购被拒绝。同时,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保留权利于2017
年1月1日之前要求现有份额持有人确定其各自的税务居住地及《条例》要求的其他
信息。
投资于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及/或继续投资于本基金及/或子基金,即表示份额持有人
知悉其可能须向本基金、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或其代理人提供额外信息,使本基
金及/或子基金得以遵守《条例》。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以及并非自然人的份额持有
人的控权人(定义见《条例》)的有关信息)可由香港税务局与和香港签订生效的
主管当局协定的相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主管机关交换。
各份额持有人及意向投资者对于其现时或意向对本基金及/或子基金作出的投资,应
向其专业顾问咨询《条例》对该等现时或意向投资的行政及实质影响。
中国内地
以下的中国内地税务概要为一般性质,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拟详述决定购买、持有、
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份额时可能考虑的一切相关税收因素。本概要不构成法律或
税务意见,亦无意应对所有类别投资者适用的税务后果。意向投资者应咨询专业顾
问,以了解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和实务及各自相应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实务,自身认
购/申购、持有、赎回或处置份额的税务影响。以下资料依据本《基金说明书》日期
当时有效的中国内地法律和实务而提供。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实务可能会变更
59
及修订(而相关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不能保证下文提供的概要在本《基
金说明书》日期后仍然适用。此外,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并不保证相关税务
部门不会就下文所述税务处理方法持相反的见解。
本基金/子基金将投资于证券,包括 i)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债务
证券;ii)中国内地发行及买卖的债务证券;iii)中国内地上市的中国 A 股及 B 股;iv)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v)股指期货;或 vi)可通过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投资的中国内地其他准许投资产品(统称“中国内地证券”)。
通过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本基金/子基金可能须缴纳预扣所得税及在中国内地征收
的其他税项。
本基金/子基金
(a) 企业所得税:
如果本基金/子基金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则须就其全球应纳税收入按 25%
的税率缴纳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基金/子基金被视为在中国内地设有机构或
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的非税务居民企业,则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将按 2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意图通过适当方式管理本基金/子基金,使得本基金/子基金应当不会在
企业所得税方面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内地构成常设机构的非税务
居民企业,但不能保证做到这一点。因此,预计本基金/子基金无须按照核定征收方
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当本基金/子基金通过其证券投资直接产生源自中国内地的所
得时,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即“预扣所得税”)。
(i) 利息/股息
财政部发行的政府债券,或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中央政府直辖市或国家计
划单列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中国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内地预扣所得税。
除非适用特定豁免,在中国内地无常设机构的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包括本基金/子
基金)一般须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发行的债务工具(包括中国内地境内成立的企业
发行的债券)支付的利息,以及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A 股
或 B 股取得的股息收入缴纳内地预扣所得税。内地预扣所得税的一般适用税率为
10%,但可根据相关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有)获得减税。分派该等利息/股息的
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必须预扣该税项。因此,子基金可能须就内地证券投资中取得的
任何现金股息、分配和利息缴纳内地预扣所得税及/或其他中国内地税项。
60
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并未就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买卖所得利息
的应付税项颁布具体指引,因此,上述一般原则应适用。
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法规,如果境外投资者(例如本基金/子基金)通过 QFI 投资于债
务证券及中国 A 股,任何中国内地税务负担(如产生)可能应由 QFI 支付。然而,
根据 QFI 与本基金/子基金之间的安排条款,QFI 会将任何税务负担转予本基金/子
基金。因此,本基金/子基金将最终承担中国内地相关税务部门征收的任何中国内地
税项的相关风险。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
排》”),香港税务居民从中国内地债务工具获取的利息,将按利息总额的 7%征税,
前提是香港税务居民是利息收入的实益拥有人,并经中国内地税务机关的评估。
尚无法确定本基金/子基金能否有权根据《安排》享受 7%的优惠预扣所得税率。如
果本基金/子基金无法享受优惠税率,则本基金/子基金的利息将适用 10%的一般税
率。
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联合颁布的《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第 108 号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资本利得
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布《关于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 号)
(“《第 79 号通知》”)。根据《第 79 号通知》,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QFI 处
置权益性投资(包括中国内地企业的股份)所获资本利得暂免征内地预扣所得税。
《第 79 号通知》亦规定,QFII 及 RQFII 在 2014 年 11 月 17 日前处置权益性投资
所变现的收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内地预扣所得税。《第 79
号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内地未设立常设机构,或在中国内地虽设立常设机构,但处
置权益性投资所获收益与该常设机构并无实际联系的 QFI。
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监会亦联合颁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第 81 号通知》”)。《第 81 号通
知》规定,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 A 股所得收
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此外,财政部、国税局及中国证
61
监会已联合颁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号)(“《第 127 号通知》”),《第 127 号通知》规定,香港及境外投
资者(包括相关子基金)通过深港通买卖中国 A 股所得收益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及个人所得税。
尚无关于 QFI 或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直接买卖产生的来源于
买卖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获资本利得征税的具体税务规定。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
下,企业所得税处理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通行税收条文的规管,
并将取决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解释。根据国税局及地方税务机关的当前解释,QFI 及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直接买卖产生的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务证
券所得的收益不应被视为源自中国内地的所得,故无须缴纳内地预扣所得税。如相
关解释在日后变更,本基金/子基金仍可寻求适用于香港税务居民的若干税务协定宽
免。根据《安排》,香港税务居民转让由中国政府或中国内地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而
获得的资本利得应可根据税务协定获得宽免,并且应无须在中国内地缴税。
根据相关中国内地税务法规,为享有《安排》下的税务协定宽免,香港税务居民应
将申请文件(包括香港税务局(“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香港税
务居民凭证”))呈交相关中国内地税务部门以供其评核。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
期,子基金均尚未获得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如果中国内地税务部门要
求子基金提供香港税务居民凭证才能获得预扣所得税豁免,则基金管理人将代该子
基金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
《第 79 号通知》、《第 81 号通知》、《第 127 号通知》及《第 108 号通知》授予的税
务豁免属暂时性。适用的税务法律、规例及惯例可能不时改变,以及可能追溯过往
税项。因此,在中国内地税务机关公布豁免的到期日或更改现有的解释时,本基金/
子基金可能需要作出拨备,以反映应就在豁免到期日后自处置内地证券所得的已变
现及未变现收益须缴付的税项(如适用)。因此,本基金/子基金面对将招致税务负债
的风险,其可能会令本基金/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而本基金/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
需要作进一步调整,以考虑任何新税务法规及发展的追溯性适用,包括中国内地税
务机关更改对相关法规作出的解释。
尽管国税局的通知确认征税适用于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利润分配及利息,目前的
中国内地税务法规并无对出售中国 B 股所得的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处理作出具体
规定。在没有该等规则的情况下,适用通行税务条文。目前根据有关惯例,中国内
地税务机关并未严格实施就境外投资者(包括本基金/子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
于中国 B 股所得的收益收取预扣所得税。如国税局表达其他观点及/或颁布新的正式
税务通知以提供进一步指引,则其行事立场可能会有所改变。
62
相关子基金的税务拨备政策,请参阅相关子基金的“中国内地税务风险”或“子基
金的中国内地税务考虑”两节。
(b) 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
经修订并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
税法》”)规定,纳税人买卖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须按 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5]155 号》规定,QFII 通过买卖内地证券(包括中国 A 股及其他中国内
地上市证券)获得的收益免征营业税。本《基金说明书》刊发之时,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营业税法》并未改变上述豁免待遇。由于 QFI 均为符合资格获准投
资于中国内地资本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此应当有理由参照《财税[2005]155 号》
给予 QFI 的豁免待遇。
《第 81 号通知》规定香港及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中国 A 股所得收益将暂免
征营业税。
至于并非根据 QFI 及沪港通买卖的有价证券,应适用《营业税法》,即就该等有价证
券买卖差价的 5%征收营业税。
在一般情况下,中国内地权益性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无须缴纳中国内地营业
税。
在实务中,地方税务局并未严格对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交易(即买入和卖出)
中国 B 股所获的资本利得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法》并无明文规定非金融机构通过债券投资赚取的利息免征营业税。因此
理论上,除政府债券外,债券的利息应按 5%缴纳营业税。源自中国内地的股权投资
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不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须在相关营业税应纳税款基础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目前税率介乎 1%至 7%)、教育费附加(目前税率为 3%)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目前税率为 2%)。
在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后,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自内地证券投资所得的收入
将须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前,营业税(如适用)将仅适
用于子基金产生的收入。
63
(c) 增值税(“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
由于有关增值税改革最后阶段的财税[2016]36 号(《第 36 号通知》)将于 2016 年 5
月 1 日生效,故由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自买卖内地证券所产生的收益将须缴纳增
值税而非营业税。
根据《第 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70 号(财政部及国税局就财税[2016]36 号颁布
的有关金融业的补充通知(《第 70 号通知》)),由 2016 年 5 月 1 日起,QFI 自转让
内地证券所得的收益获豁免缴纳增值税。《第 70 号通知》也规定,由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
场、债券市场及衍生品市场)所得的收益获豁免缴纳增值税。根据《第 36 号通知》
及《第 127 号通知》,通过沪港通转让中国 A 股所得的收益由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获豁免缴纳增值税,及通过深港通转让中国 A 股所得的收益由 2016 年 12 月 5 日
起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然而,除上段所载增值税豁免外,《第 36 号通知》应适用于就买卖该等有价证券的
买卖差价征收 6%的增值税。如转让境外投资(例如 H 股)产生的资本利得,在一
般情况下不会征收增值税,原因是有关购买及出售往往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达成及
完成。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规则,是否就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企业自买卖(即买入和卖出)
中国 B 股所得的资本利得豁免增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可能就子基金的中国
B 股交易征收增值税。根据当前的实践,就非居民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购买和出售中
国 B 股不征收增值税。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表明其他观点及/或发布新的官方税务通知
以提供进一步指导,实际情况可能发生变化。
除非特别豁免适用,否则 QFI 自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投资所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 6%
的增值税。根据《第 36 号通知》及财税[2016]46 号,就存款利息收入无需缴纳增值
税,而中国政府债券所赚取的利息收入可获豁免缴纳增值税。
除《第 36 号通知》及《第 70 号通知》外,金融机构就其持有的于中国内地注册成
立的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
亦可获豁免缴纳增值税。然而,该豁免在严格意义上并不适用于除上述以外的债券
产生的利息。因此,除上述以外的债务证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可能需要缴纳 6%增值
税。
根据财政部及国税局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联合颁布《第 108 号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64
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披露,鉴于《第 108 号通知》以及采纳及考虑独立专业税务意见
并根据该意见行事,在 2021 年 11 月 7 日之前,将不会就子基金收取的/应收取的
源自在中国内地发行或销售的债务证券的未变现利息收入作出预扣所得税或增值税
拨备。
源自中国内地的股权投资的股息收入或利润分配并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如增值税适用,还须缴付其他附加税(其中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
方教育费附加),可能相当于高达应缴纳增值税的 12%。
(d) 印花税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签立和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明的各种应
课税文件,一般须缴纳印花税。在中国内地签立或收取某些文件须征收印花税,包
括在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中国 A 股及 B 股的销售合约以及贷款合同。如属中国
A 股及 B 股的销售合约,该印花税现按 0.1%税率向卖方而非买方征收。
根据《第 127 号通知》,由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及
深港通参与股份担保及卖空涉及的股份借入及归还获豁免缴纳印花税。
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多项税收改革政策,而现有税务法律及法规亦可能会在今后
修改或修订。中国内地现行的税法、法规及实务可能会在今后变更,变更可能具追
溯效力,而任何该等变更均可能对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亦无
法保证目前向境外公司提供的税务优惠(如有)将不会废除,亦不保证现有税务法
律及法规不会在今后修改或修订。税务政策的任何变更均可能减少子基金投资的中
国内地公司的税后利润,因而降低份额的可得收益及/或份额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的中国内地税项负债作出拨备。基金管理人的现行税务拨备
政策披露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中。
65
报 告 与 账 目
本基金的财务年度于每年6月30日结束,首个财务年度于2013年6月30日结束。年报
及经审计账目的(中英文)副本将尽快提供给份额持有人,且无论如何必须在财务
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供。
基金管理人亦会在每年12月31日后两个月内向份额持有人提供未经审计的半年度
报告(中英文)。
该等报告(纸面及电子形式)备妥时,基金管理人将通知份额持有人可索取相关报
告的地点。就经审计年度账目而言,该等通知将在相关财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发
出;而就未经审计的中期报告而言,相关通知将在该中期报告涉及期间结束后两个
月内发出。份额持有人将获知取得相关报告和账目的途径及时间。如有需要,基金
管理人的注册办事处亦可提供报告和账目的纸面文本。
66
收 益 分 配
除非相关附录中另有说明,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拟进行任何收益分配。
正如相关附录所述,就中期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期间公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将
根据相关份额类别的份额持有人在该中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的
相关记录日期持有的份额数量,按比例在份额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为避免疑虑,
只有在该等记录日期列入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份额持有人,才符合资格获得就相关中
期会计期间或会计期间(视乎情况而定)公布的收益分配。
任何分配款项将以相关类别的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由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决定)
直接转账至适当的银行账户,或在份额持有人承担风险的前提下,以支票形式支付
(或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商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六年后尚未申领的任何分
配款项将予以没收,并归入相关子基金的资产。
67
表 决 权 利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召开份额持有人会议,而持有已发行份额总值10%或以上的
份额持有人,亦可要求召开相关会议。如果召开会议,必须至少提前21天向份额持
有人发出通知。
如果代表当时已发行份额10%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即构成各类会议
的法定人数,但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除外。对于拟通过特别决议的会议,如果代
表当时已发行份额25%或以上的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
如果在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相关会议应延期至不少于15
天后举行。如属须另发通知的延期会议,则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将构
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如果采取举手表决,亲自或通过代表人出席的份额持有人,
每人拥有一票;如果采取投票表决,亲自出席、委托代表或通过代表人出席的份额
持有人,每人就持有的每个份额拥有一票。如属联名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
表)投票的较资深者将获认可,资深程度由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排名次序确定。会议
主席或一名或多名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的份额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68
公 告 价 格
每个估值日各子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将至少每月一次公告于香港的《南华早报》
和《香港经济日报》。
69
份 额 转 让
在遵守下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如属法人团体,则须代
表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并由其盖章)的普通格式文书转让份额,加盖适当印花(付
足印花税),随后将表格交给受托人。转让人将依然被视为所转让份额的持有人,
直至该等份额相关受让人的名称记入份额持有人登记册。
每份转让文据只可处理单一类别的份额。如果转让任何份额会导致转让人或受让人
持有的份额价值低于相关附录列明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额(如有),则不得
进行该项转让。
70
强 制 赎 回 或 转 让 份 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注意到,份额持有人持有相关份额:(a)会违反任何国家或
地区、任何政府部门或份额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规定;或(b)在基金管理
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及/或涉及该份额类别的任何子基金产生其原应不
会产生的任何税务负债或遭受其原应不会产生或遭受的任何其他罚金之情况(不论
直接或间接影响该等份额持有人,及不论是单独或联同与任何其他人士(有关联或无
关联)的情况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则基金管理人或受
托人可要求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该等份额,或根据信托契约赎回该等份额。
71
信 托 契 约
本基金是根据中银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与中银国际英国保诚
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2012年6月4日订立的信托契约,依照香港法律成立。
信托契约包含某些情形中双方获得赔偿及解除责任的条文。然而,受托人及基金管
理人不得免除根据香港法律或因欺诈或疏忽违反信托而应对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任何
责任,亦不得就该等责任获得份额持有人(或由份额持有人承担费用)的赔偿。份
额持有人及有意申购的人士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信托契约(连同任何补充契约)
的副本,亦可于正常办公时间前往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
72
本 基 金 或 任 何 子 基 金 的 终 止
本基金自信托契约日期起算,有效期为80年或直至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终止。
受托人可在以下情况以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基金,但受托人须证实其认为是
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议终止:
(a) 基金管理人遭遇清算、破产或已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且在60日内并未
解除职务;或
(b)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或未能完满履行职责,或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
人将作出有损基金声誉或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或
(c)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受托人在咨询相关监管部门(香港证监
会)后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
(d)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30日内,而尚未委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或
(e) 受托人发出相关拟退任的通知后6个月内并未委任新的受托人。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通过发出书面通知,可终止本基金及/或任何子基金
或子基金的份额类别:
(a) 就本基金而言,在任何日期,本基金所有已发行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
万美元;或就子基金而言,相关已发行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少于500万美
元(或附录披露的其他金额);或
(b)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子基金及/或子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并不切实可行或
不明智(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子基金不再经济可行的情况);或
(c) 通过的任何法律令本基金成为非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相关监管部门(香港
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作本基金或子基金并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如果以通知作出终止,须给予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个月的通知期。
另外,子基金或子基金类别可由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份额持有人(视情况
而定)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予以终止,而终止将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该日期生效。
73
本基金、某只子基金或某一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终止时,受托人持有的任何无
人认领的款项或其他现金可在应支付有关款项或其他现金之日起12个月届满时上缴
法院,但受托人有权从中扣除其在作出该等支付时可能产生的任何开支。
74
反 洗 钱 法 规
作为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防止洗钱责任的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可能要求
详细核实投资者身份及支付认购款项/申购款项的来源。视乎每项申请的情况而定,
如有以下情况,则无须开展详细核实工作:
(a) 申请人使用以自身名义在认可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付款;或
(b) 通过认可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只有上文提述的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位于确认设有充分反洗钱规例的国家或地区,
才能适用上述例外。然而,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保留权利,可要求提供核实申请人
身份及款项来源所需的资料。倘若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具核实用途所需的任何资料,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受理申请及相关认购款项;如果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能
出具核实身份或资金来源所需的任何资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可拒绝支付任何赎
回款项。
75
利 益 冲 突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保管人及其各自的关联人可不时出任其他基金和客户的受托
人、行政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管理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代表
或可能不时要求的其他职位,或以其他方式与该等基金和客户存在关联,包括与任
何子基金投资目标相似的基金和客户,或与子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投资者或其股份
或证券构成子基金一部分的公司或机构或可能在有关合同或交易中享有利益的公司
或机构签订合同或订立财务、银行或其他交易的基金和客户。因此,任何上述人士
可能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与本基金及子基金产生潜在利益冲突。如出现该等冲突,
各人均须时刻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行事,顾及自身对本基金、子基金及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责任,并在考虑相关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整体利益后,尽力确保在合理可行
的范围内管理该等冲突及将该等冲突最小化,并采取措施确保以公平方式解决该等
冲突。已经实施执行合规程序及措施(例如职责区分,以及不同的汇报路线),以
尽量减少潜在利益冲突。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须确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资机会。
基金管理人可能为子基金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的其他客户的账户进行交
易(“交叉交易”)。该等交叉交易仅可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出售和购买决定符合
所有客户的最佳利益,并且满足所有客户的投资目标、限制和政策;交叉交易按照
公平原则以当前市场价值执行;及在执行交易前记录该等交叉交易的原因。交叉交
易也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在自有账户(即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拥有并可控
制和影响的账户)和客户账户之间进行。
受限于不时适用的限制及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任何被转授投
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人可以当事人的身份与任何子基金进行交易,
但该等交易须按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协商的最佳可得条款并以符合相关子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善意地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能委任的被转授投资
管理职能的机构或其任何关联人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子基金进行的任何交易,必须事
先取得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所有该等交易必须在子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在基金管理人为任何子基金与和基金管理人、该子基金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
构或其关联人有关的经纪商或交易商进行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遵守以下规
定:
(a) 该等交易应按公平合理条款达成;
(b) 基金管理人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选择经纪商或交易商,确保他们在当时的情况下
具备合适的资格;
76
(c) 交易的执行必须符合适用的最佳执行标准;
(d) 就某项交易向任何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支付的费用或佣金,不得高于同等规模
及性质的交易按当前市价应付的费用或佣金;
(e) 基金管理人必须对该等交易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履行义务;及
(f) 该等交易的性质及该等经纪商或交易商收取的佣金总额及其他可量化利益应
在相关子基金的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77
传 真 或 电 子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通常根据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指令处理认购/申
购、赎回或转换,但也可能要求提交签署的指令正本。然而,基金管理人、受托人
及基金登记机构在收到书面指令正本之前均可拒绝执行传真或任何电子指令。基金
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均可全权酌情决定申请人或投资者以传真或任何其
他电子形式发出的后续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或请求是否也需要提交指令正本。
申请人或投资者应注意,如其选择以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形式发送认购/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或请求,其应自行承担未能收到该等申请或请求或该等申请或请求模糊
不清的风险。申请人或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
构及其各自的代理人和代表对由于未收到以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形式发送的任何申
请或请求或对该等申请或请求的任何修改,或该等申请或请求或对该等申请或请求
的任何修改模糊不清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就善意相信该等传真或任何其他
电子指令由适当授权的人士发送而造成的损失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发出该传真
或任何其他电子指令的人士出具的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指令发出报告显示已发出有
关传真或任何其他电子指令也不例外。因此,申请人或投资者应为其自身利益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登记机构已妥为收到申请或请求。
78
遵 守 F A T C A 或 其 他 适 用 法 律 的 认 证
每个投资者(i)须应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任何表格、认证,或者受托人或基金管理
人为实现本基金或子基金的下列目的而合理要求,并可为其接受的其他必要资料:
(A)为避免预扣(包括但不限于FATCA规定缴纳的任何预扣税),或者在本基金或相
关子基金收取或借以收取支付款项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有资格享受更低的预扣税率
或预留税率;及/或 (B)履行《国内收入法》及根据《国内收入法》颁布的《美国财
政部规例》规定的报告或其他义务,或者履行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与任何司
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或财政部门签订的任何协议相关的任何义务;(ii)须根据其条款
或后续修订,及时更新或更替该等表格、认证或其他资料;以及(iii)须在其他方面遵
守美国、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施行的任何报告义务(包括有关自动交换信息
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包括今后的法例可能施行的报告义务。
79
向 税 务 部 门 披 露 资 料 的 权 力
在遵守香港适用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相关子基金、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
或其任何获授权人士(如适用法律或法规允许)可能需要向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
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或税务或财政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美国IRS和香港税务局)报告
或披露与某份额持有人相关的某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份额持有人的姓名、地址、
税务居住地、纳税人识别号码(如有)、社会保障号码(如有),以及与份额持有
人的持仓相关的某些资料,使得本基金或相关子基金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或
者与税务部门签订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自动交换
信息的任何法律、规则及规定)、法规或根据FACTA签订的协议)。
80
个 人 资 料
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或各
自的任何授权代表(各称为“资料用户”)可收集、持有或使用本基金及子基金个
人投资者的个人资料,但仅可用于收集该等资料所针对的目的,并须遵守《个人资
料(私隐)条例》订明的个人资料保障原则及规定,以及不时管辖在香港使用个人
资料的所有其他适用法规及规定。因此,各数据用户须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
确保其收集、持有及处理的个人资料不会在未经授权或意外情况下被调取、处理、
删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81
备 查 文 件
下列文件的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并可在支付合
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副本:
(a) 信托契约,以及任何补充契约;
(b) 所有重大合约(如有)(在相关附录列明);及
(c) 本基金的最新财务报告。
82
附录二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
本附录包含有关本基金的子基金“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的资料。
基础货币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人民币。
投资目标及政策
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或其他货币计价的固定收益及债务证
券(以下在本投资目标及政策中统称为“债务证券”),提供长期资本增值及人民
币收益。子基金亦可能投资于人民币存款。
为实现其投资目标,子基金将直接投资于一个由在中国内地以外发行及买卖的债务
证券组成的管理资产组合。
子基金亦将通过投资于其他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并有资格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直接投
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基金(“QFI基金”)而间接投资于在中国内地证券市场上
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相关债务证券可能在中国内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中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买卖。对QFI基金的投资将合计共占子基金资产净值最多20%。
投资策略
子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由诸如政府、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企
业、金融机构及银行等发行人发行的票据、债券、浮息票据、货币市场工具、存单、
商业票据、可交换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不一定在中国内地注册。子基金会将
其至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由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或台湾的政府或政府支持
机构发行的,或位于上述地区或在上述地区产生大部分收益或开展重大业务/经济/运
营活动的上市或非上市企业发行的债务证券投资组合。
子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人民币债务证券”)及非人民币计价的
债务证券。就非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下文的投资配置(依
据货币投资),积极地进行货币对冲,将非人民币货币风险与人民币对冲。基金管理
人亦可积极对冲任何债务证券的利率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衍生工具(例如掉期、
期货及可交割与不可交割远期货币合约)进行货币及利率对冲。子基金不会出于投
83
资目的而投资于衍生工具。子基金不会出于任何目的而投资于结构性产品或结构性
存款。
子基金可随时将其超过 5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较高收益的非投资级债务证券及未
评级债务证券。但是,为减少交易对手风险,子基金不会将其超过 10%的资产净值
投资于由任何被评级为非投资级和/或未评级的单一国家或地区(包括该国家或地区
的政府及公共或地方部门)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非投资级”指标准普尔给予的 BB+或以下、穆迪给予的 Ba1 或以下的信贷评级或
由某家国际认可评级机构给予的同等评级。尽管有关评级机构提供的该等信贷评级
可作为参考基准,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多项因素自行就信用质量进行评估。在挑选
未评级债务证券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其内部信贷评级来确定信用质量。
子基金的投资将配置(依据货币投资)如下:
i. 至少 7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及结算的投资(包括人民币计价的集
合投资计划)及/或以其他货币计价并与人民币对冲的投资;
ii. 不超过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非人民币计价的投资,而不会进行任何人民币货
币对冲;
可能使用不同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存续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贷策略、
行业配置策略:
存续期策略:当利率及/或通胀率变动而市场并未完全反映相关变动时,子基金可能
投资于不同到期日的证券,旨在以较高的再投资利率将本金及票息款项进行再投资。
收益率曲线策略:子基金可根据人民币收益率曲线年期结构形状的预期改变,对不
同债券进行增持或减持配置。
信贷策略:如果某类债券比到期日相似的其他债券更高的额外收益率(即信贷差价)
足以弥补子基金在投资组合的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则子基金可能投资于该类债
券。
行业配置策略:如果某类投资的相关风险调整回报形态预期比其他类投资更有吸引
力,子基金可对该类投资(例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或市场进行增持配置。
子基金可随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任何附加及/或替代方法或策略,把握出现
的任何投资机会,但须遵守投资目标及适用的投资限制。
84
衍生工具的使用
子基金仅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子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为子基
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50%。
85
额外的投资与借款限制
根据当前或预期的市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暂时将子基金相当部分资产投资于现金
或现金等价物、人民币存款、存单及/或货币市场工具、短期票据及/或类似短期工
具。在此情况下,子基金持有的单一实体发行的人民币计价证券、工具及银行存款
的总值,不可超过其资产净值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i. 如果该实体是一家大型金融机构,且总额不超过该实体股本及未分配资本公积
的10%,则该限额可增至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25%;或
ii. 若属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不超过30%的资产净值可投资于同一发行类
别;或
iii. 对于任何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存款,受规模所限,子基金无法再行
分散投资。
* “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须具有《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释义”一节
定义的相同含义
另外,子基金不会就收购投资项目借款。
特定风险因素
投资者应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人民币货币风险”及“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以及下
列相关子基金的特定风险因素:
与人民币相关的风险
不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如果人民币贬值,子基金的投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目
前,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施行的外汇管制政策及资金汇出
限制的管辖。如果该等政策日后改变,子基金或投资者的仓位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因素“人民币
货币风险”及“人民币外汇管制风险”。
倘若投资者认购以非人民币货币计价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投资前将该等认购
款部分或全部按适用汇率兑换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兑换
亦受制于相关时间的人民币可供量(即大量认购非人民币类别的情况下,可能没有
86
足够的人民币可供货币兑换)。倘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足够的人民币可供货币兑
换,基金管理人可以完全酌情拒绝任何以非人民币货币资金作出的认购(不论该等
认购是否涉及人民币类别)。
投资者应注意,倘若将其他货币兑换为人民币以投资于子基金的人民币类别,并随
后将任何人民币赎回款项兑回该其他货币,如果人民币对该其他货币贬值,投资者
可能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为人民币,并且/或者其投资主要
以人民币计价,如果投资者通过非人民币(例如美元)计价的类别份额投资于子基
金,应注意在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投资者亦可能蒙受损失。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人民币计价,但以其他货币(例如美元或港元)结算的证券。其
表现可能受到人民币与该等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
在计算非人民币计价或结算资产的价值,或非人民币计价类别份额的价格时,基金
管理人将通常采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H汇率”)。CNH汇率相对于
中国内地人民币市场的汇率(“CNY汇率”)可能会产生溢价或折价,而且可能存
在重大买卖差价。因此,计算得出的子基金价值可能会波动。
信贷风险
投资于债务证券须承受发行人的信贷风险,该等发行人可能无法或不愿及时偿还本
金及/或利息。债务证券一般不提供任何抵押品作担保,并与相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抵
押债务地位相同。因此,如果发行人破产,发行人资产清算所得款项只有在悉数偿
付全部有抵押申索后,才能支付给相关证券的持有人。因此,子基金作为无抵押债
权人,将完全面临交易对手的信贷/无力偿债风险。
如果任何证券的发行人拖欠支付,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主体部分中有关“信贷风险”及“信贷评级下调风险”的风险因素。
高收益/非投资级/未评级债务证券
子基金可能对非投资级债务证券或未评级债务证券作出重大投资。一般来讲,信贷
评级较低(或未评级)的证券涉及的风险较高,因为相比投资级证券,通常前者的
信贷可靠度及流动性较差,价值波动较大,违约几率较高。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主体部分中有关“投资级以下及未评级证券风险”的风险因素。
倘若发行人违约或信贷评级下调,子基金的价值将受到不利影响,而投资者可能因
而蒙受重大损失。由于该等发行人可能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并受境外法律管辖,子
87
基金亦可能在对该等发行人行使权利时面临困难或延迟。
投资项目有限的风险
尽管近年来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的发行已大幅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该等证券可
能供不应求。因此,子基金可购入的债务证券可能相对有限,而该等工具的剩余存
续期可能较短。尽管基金管理人预期会有足够的债务证券发行项目可供子基金构建
投资组合,但投资选择可能不如其他类型的基金多样化。子基金持有的证券可能只
由少数发行人或金融机构发行,因此会有额外的信贷风险。
中国内地市场风险
倘若子基金投资于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或以中国内地为居住地、或在中国内地开展
业务及运营的实体发行的证券,子基金可能承受中国内地市场的特定风险。请参阅
《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有关“中国内地市场风险”的风险因素。
新兴市场风险
投资于新兴市场涉及在较发达经济体或市场的投资一般不会涉及的较高风险及特定
考虑因素,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的不确定性、法律及
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及可能具有较高的波动性。请参阅《基金说明书》
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因素“新兴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子基金集中投资于离岸人民币债务证券市场,而相比其他基础广泛的基金,其投资
组合可能并不多样化。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有关“集中风险”的风险
因素。
估值风险
子基金的投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定,而独立定价信息并非时刻可获得。
如果该等估值被证明为不准确,则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受到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其他影响估值的重大市场事件的影
响。例如,倘若发行人评级下调,相关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迅速下跌。
流动性风险
88
子基金持有的债务证券不一定已上市或交易活跃,因此流动性可能较低。此外,积
累和处置某些投资的持仓可能耗费时日,并可能必须接受不利的价格。子基金亦可
能因不利市况导致流动性受限,难以按合理价格出售资产。亦不保证会有做市安排
为子基金的所有投资创立市场及报价。
由于缺少活跃的二级市场,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投资直至到期日。如果收到大量赎
回要求,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价出售其投资,以满足该等要求,而子基金可能
在买卖该等投资时蒙受损失。即使建立起二级市场,子基金投资的买卖价格可能由
于多项因素(包括现行利率)而高于或低于认购价。另外,子基金投资的债务证券
的买卖差价可能较高,因此可能导致子基金出售该等投资时产生重大交易成本,甚
至可能蒙受损失。
QFI基金相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通过QFI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证券市场,因此可能须承受以下风险。
人民币计价证券相关的风险:QFI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内地证券。目
前,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受到中国政府实施的外汇管制及资金汇出限制。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因素“人民币
货币风险”及“人民币外汇管制风险”。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机制相关的风险:QFI基金将资金汇出中国内地,目前不受资
金汇出限制(如锁定期),亦无须取得事先批准,但QFI保管人将会进行真实性及合
规性审查,并向外管局提交资金汇入及汇出的月度报告。然而,并不保证日后不会
实施相关限制。对投资资本汇出中国内地的任何相关限制,都可能影响QFI基金应付
子基金赎回申请的能力。资金汇出过程可能须遵守相关法规所规定的若干要求(例
如提交若干文件),并且完成资金汇出过程可能会有所延误。应注意,完成相关资
金汇回所需的实际时间并非基金管理人(或QFI基金的管理人)所能控制。因此,由
于子基金投资于QFI基金,子基金可能须承受流动性风险。
QFI的相关规定的适用可能视相关中国内地监管部门所给予的解释而定。相关规定
的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对QFI基金作出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影响子基金的表现。
现行QFI规定及法规可能会作出变更,变更亦有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在最糟糕的情况
下,如果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变更导致相关QFI基金的运作变得不合法或不可行,则
相关QFI基金可能被终止。在上述终止情况中,子基金持有的相关QFI基金的份额将
会变现,而子基金在该基金的初始投资可能蒙受损失。
89
通过QFI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子基金可能通过投资于QFI基金而投资中国
内地债券市场。中国内地债券市场(包括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处于发展阶段,
交易量可能低于较发达的市场。由于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债券的流动性会更低。
因此,投资于该等市场的QFI基金须承受流动性风险,并可能在买卖中国内地债券时
蒙受损失。中国内地债券价格的买卖价差可能较大,因此可能产生大额交易及变现
成本。
中国内地债券市场亦须承受监管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动存在不规范行
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结算公司)已暂停办理特定类别产品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新账户。尽管属于向公众发售的互惠基金的QFI基金没有受到
影响,但不保证未来的监管行动不会影响该等基金。如果账户被暂停或者无法开立,
QFI基金以及子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能力将受到限制,因而可能蒙受重大
损失。
中国内地税务: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投资所产生的收入可能涉及中国内地税项负债。
中国内地税法存在不确定性,而该等法律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某些QFI基金的做
法可能是就潜在中国内地税项负债作出拨备。该等拨备可能过多或不足以满足实际
的税项负债。即使作出税务拨备,拨备与实际税项负债之间的任何差额,将从QFI基
金的资产中扣除,而QFI基金的价值及继而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投资于其他基金(如QFI基金)可能涉及另一重在基础
基金层面收取的费用。原因在于,除了本《基金说明书》所披露的应由子基金支付
的费用和收费外,子基金还将间接承担基础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收取的
费用,或者会在申购或赎回基础基金份额时产生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挑选基础基金
时将考虑多项因素,例如:该等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费用及收费水平、该等基
金的赎回频率及流动性。然而,不保证某基础基金将会成功实现其投资目标或策略。
如果子基金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管理的基础基金,则将免除
该基础基金的所有认/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不可就该基础基金或其基金管理人收取
的任何费用或收费获取回佣。倘若出现潜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力求确保公平
解决该等冲突。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利益冲突”一节。
利率风险
一般而言,债务证券对利率敏感。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
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因素“利率风险”。
衍生工具风险
90
倘若子基金购入衍生工具用作对冲用途,则将承受额外风险。不保证任何对冲技术
会全面、有效地减少子基金面临的风险。衍生工具可能欠缺流动性,并具复杂性质。
在不利情况下,子基金为对冲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可能不奏效,而子基金可能蒙受重
大损失。衍生工具的价格可以波动剧烈,可能导致子基金产生超出衍生工具投资金
额的亏损。衍生工具须承受其交易对手不履行对子基金的义务的风险,而这可能会
导致子基金蒙受损失。过去数年来,离岸人民币可交割及不可交割远期合约市场持
续发展,流动性已见提升。但受到市况所限,相比发达国家/地区的其他主要世界货
币,可供子基金作对冲用途的人民币远期合约可能有限且成本高昂。因此,基金管
理人使用的对冲技术能否奏效,可能受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所局限。
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风险因素”一节列明的相关风险因素“交易对
手风险”及“与对冲及对冲类别相关的风险”。
货币风险/对冲风险
由于子基金的资产和负债可能以有别于子基金基础货币(人民币)的货币计价,子
基金可能受子基金基础货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汇率变动的不利影响。货币汇率是由外
汇市场的供求、国际收支平衡、政府干预、投机及其他经济和政治状况决定。货币
汇率改变可能影响子基金的投资价值,继而影响份额以子基金基础货币计算的价值。
投资者可能因子基金所持投资的货币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策略,使用对冲技术来试图抵销货币风险,包括将子基金的
相关资产的计价货币与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对冲。但不保证想要使用的对冲工具可获
提供,或对冲技术会取得预期效果。不保证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任何货币对冲策略将
全面、有效地减少子基金的货币风险。
子基金的中国内地税务考虑
子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务证券,可能须缴纳在中国内
地征收的预扣所得税(“预扣所得税”)及其他税项。投资者应参阅“税务”一节的
“中国内地”部分了解进一步详情。
税务拨备
基金管理人拟按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就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而言不是中国内地税务
居民企业及在中国内地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点(“常设机构”)的方式经营基金管
91
理人及子基金的事务,但并不能作出此保证。
子基金可投资于由中国政府或在中国内地注册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债务证券(统称
“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根据国税局及当地税务机关的现有解释,境外投资者(包
括子基金)自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投资所得的收益不应被视为源自中国内地的收益,
故无须缴纳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如相关解释在日后变更,本基金/子基金仍可能会
寻求适用于香港税务居民的若干税务协定宽免。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
排》”),香港税务居民适用某些宽免。《安排》规定的宽免之一是:香港税务居民转
让中国政府及企业发行的中国内地债务工具所获的资本利得,应当无须在中国内地
纳税。香港税务居民要享受《安排》规定的宽免,应当先就此目的将香港税务局(“税
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呈交相关中国内地税务部门。截至本《基金说明
书》日期,子基金尚未获得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如果中国内地税务部
门征收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并规定子基金必须提供香港税务居民凭证才能获得
预扣所得税宽免,则基金管理人将代该子基金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
鉴于有关资本利得的所得税处理存在不确定性,为了应对资本利得的上述潜在税项
负债,基金管理人保留权利,可就该等利得或收益作出预扣所得税拨备,并为子基
金预扣税款。经审慎考虑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听取、考虑子基金是否有资格享受《安
排》项下利益的独立专业税务意见,并根据该等意见,基金管理人认为子基金属《安
排》规定的香港税务居民,根据《安排》应当就出售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获的资本
利得总额缴纳预扣所得税享受宽免。在此方面,基金管理人听取、考虑了独立专业
税务意见后,根据该意见决定不就处置中国内地债务证券产生的已变现及未变现资
本利得总额作出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拨备。
谨请注意,基金管理人对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拨备的决定存有不确定性,包括:
《安排》在日后可能会变动,子基金可能最终须就资本利得支付中国内地预扣
所得税。
截至本《基金说明书》日期,子基金尚未获得税务局发出的香港税务居民凭证。
如果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征收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并要求子基金提供香港税
务居民凭证,则基金管理人将代该子基金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基金管理人
是否能代子基金取得香港税务居民凭证,须取决于香港及/或中国内地税务部门
当时的做法。子基金可能需要每年向税务局申请香港税务居民凭证,相关申请
须经税务局评审。如果香港及/或中国内地的适用税务规定或现行实务及执行方
式日后发生变动,则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代子基金取得香港税务居民凭证的
92
风险。
迄今为止,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尚未要求对境外投资者买卖中国政府及在中国内
地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中国内地以外买卖的人民币债务证券所获的资本利得
征收预扣所得税。如果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开始征收资本利得的预扣所得税,《安
排》规定的宽免仍须待中国内地税务部门的评定。即使基金管理人根据独立专
业税务意见,认为子基金应符合资格享有该等宽免,但中国内地税务部门可能
会最终持有不同看法。
基于上述理由,基金管理人不就子基金的资本利得作出中国内地预扣税拨备的评估
结论,可能会导致与子基金的实际税项出现差异。
亦请注意,中国内地税务规则可能会变更,而税项可能追溯适用。为符合份额持有
人的最佳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评估预扣所得税拨备方法。
如果国税局对处置中国内地债务证券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征收中国内地预扣所得税,
且基金管理人未对此部分税款做出拨备,则将会导致税务拨备金额不足,投资者应
注意子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会减少,因为子基金将最终承担全部税项负债。在此情况
下,额外的税项将仅影响相关时间的发行份额,而当时的原份额持有人及后续的份
额持有人将受到不利影响,原因是该等份额持有人通过子基金所承担的税务将超乎
比例地高于投资子基金之时承担的税务。
一旦获得确定评税结果,或者颁布确定评税规则的相关部门发出公告或颁布法规,
基金管理人将会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对税务拨备金额作出其认为必要的相关调整。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取决于最终税务、拨备水平及份额持有人申购及
/或赎回其份额的时间。份额持有人应就自身在子基金的投资,咨询关于其税务状况
的税务意见。
93
可供认购/申购的类别
以下份额类别已设立,并不时可供销售。基金管理人有绝对酌情权不时决定向任何
投资者发售任何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查询任何类别份额目前是否
可供认购/申购。
类别 类别货币 可认购/申购的投资者
A1(人民币)类 人民币 公众零售投资者
A2(美元)类 美元 公众零售投资者
A3(港元)类 港元 公众零售投资者
A4(澳元-H)类 澳元(对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5(新西兰元-H)类
新西兰元(对
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6(加拿大元-H)类
加拿大元(对
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7(英镑-H)类 英镑(对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8(美元-H)类 美元(对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9(欧元-H)类 欧元(对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10(新加坡元-H)

新加坡元(对
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11(日元-H)类 日元(对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12(瑞士法郎-H)

瑞士法郎(对
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A13(港元-H)类 港元(对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C1(人民币)类 人民币 公众零售投资者
C2(美元)类 美元 公众零售投资者
C3(港元)类 港元 公众零售投资者
C4(美元-H)类 美元(对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C5(港元-H)类 港元(对冲) 公众零售投资者
I1(人民币)类 人民币 机构客户
I2(美元)类 美元 机构客户
I3(港元)类 港元 机构客户
I4(美元-H)类 美元(对冲) 机构客户
94
I5(澳元-H)类 澳元(对冲) 机构客户
I6(新西兰元-H)类 新西兰元(对
冲)
机构客户
I7(加拿大元-H)类 加拿大元(对
冲)
机构客户
I8(英镑-H)类 英镑(对冲) 机构客户
I9(欧元-H)类 欧元(对冲) 机构客户
I10(新加坡元-H)

新加坡元(对
冲)
机构客户
I11(日元-H)类 日元(对冲) 机构客户
I12(瑞士法郎-H)

瑞士法郎(对
冲)
机构客户
I13(港元-H)类 港元(对冲) 机构客户
X1(人民币)类 人民币 供基金管理人本身及管理独立投资组合使用
X2(美元)类 美元 供基金管理人本身及管理独立投资组合使用
X3(港元)类 港元 供基金管理人本身及管理独立投资组合使用
X4(美元-H)类 美元(对冲) 供基金管理人本身及管理独立投资组合使用
X5(港元-H)类 港元(对冲) 供基金管理人本身及管理独立投资组合使用
就子基金募集期之后发行的份额类别而言,该等类别的份额的募集将按以相同货币
计价的A类份额或以基础货币计价的A类份额的现行申购价(不包括申购费)处理。
95
最低投资限额
类别 A1
(人民
币)

A2
(美
元)

A3
(港
元)

A4
(澳元
-H)

A5
(新西兰
元-H)

A6
(加拿大
元-H)

A7
(英
镑-
H)

A8
(美
元-
H)

A9
(欧
元-
H)类
A10(新
加坡元-
H)类
A11(日
元-H)

A12(瑞
士法郎-
H)类
A13(港
元-H)

C1
(人民
币)

C2
(美元)

C3
(港元)

C4
(美元-
H)

C5(港
元-H)

最低认购金额 人民币
10,000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1,000
澳元
2,000
新西兰元
1,000
加拿大元
1,000
英镑
1,000
美元
1,000
欧元
1,000
新加坡元
100,000日

1,000瑞士
法郎
10,000
港元
人民币
10,000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最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0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1,000
澳元
2,000
新西兰元
1,000
加拿大元
1,000
英镑
1,000
美元
1,000
欧元
1,000
新加坡元
100,000日

1,000瑞士
法郎
10,000
港元
人民币
10,000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
10,000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1,000
澳元
2,000
新西兰元
1,000
加拿大元
1,000
英镑
1,000
美元
1,000
欧元
1,000
新加坡元
100,000日

1,000瑞士
法郎
10,000
港元
人民币
10,000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最低赎回金额 人民币
10,000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1,000
澳元
2,000
新西兰元
1,000
加拿大元
1,000
英镑
1,000
美元
1,000
欧元
1,000
新加坡元
100,000日

1,000瑞士
法郎
10,000
港元
人民币
10,000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1,000
美元
10,000
港元
类别 I1(人
民币)

I2(美
元)类
I3(港
元)类
I4(美
元-
H)类
I5(澳
元-
H)类
I6(新西
兰元-
H)类
I7(加
拿大元
-H)类
I8
(英
镑-
H)

I9(欧
元-
H)类
I10(新
加坡元-
H)类
I11(日
元-H)

I12(瑞
士法郎-
H)类
I13(港
元-H)

X1(人
民币)类
X2(美
元)类
X3(港
元)类
X4(美
元-H)

X5(港
元-H)

最低认购金额 人民币
8,000,00
0元
1,000,0
00美元
8,000,0
00港元
1,000,0
00美元
1,000,0
00澳元
1,000,000
新西兰元
1,000,00
0加拿大

1,000,
000英

1,000,0
00欧元
1,000,000
新加坡元
100,000,0
00日元
1,000,000
瑞士法郎
8,000,000
港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最低申购金额 人民币
1,000,00
0元
120,000
美元
1,000,0
00港元
120,000
美元
120,000
澳元
120,000新
西兰元
120,000
加拿大元
120,0
00英

120,00
0欧元
120,000新
加坡元
12,000,00
0日元
120,000瑞
士法郎
1,000,000
港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最低持有额 人民币
8,000,00
0元
1,000,0
00美元
8,000,0
00港元
1,000,0
00美元
1,000,0
00澳元
1,000,000
新西兰元
1,000,00
0加拿大

1,000,
000英

1,000,0
00欧元
1,000,000
新加坡元
100,000,0
00日元
1,000,000
瑞士法郎
8,000,000
港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最低赎回金额 人民币
800,000

120,000
美元
1,000,0
00港元
120,000
美元
120,000
澳元
120,000新
西兰元
120,000
加拿大元
120,0
00英

120,00
0欧元
120,000新
加坡元
12,000,00
0日元
120,000瑞
士法郎
1,000,000
港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96
费用
应由投资者支付的费用
类别 A1
(人民
币)

A2
(美
元)

A3
(港
元)

A4
(澳元
-H)

A5
(新西
兰元-
H)

A6
(加拿
大元-
H)

A7
(英镑
-H)

A8
(美元
-H)

A9(欧
元-H)

A10
(新加
坡元-
H)类
A11
(日元
-H)类
A12
(瑞士
法郎-
H)类
A13
(港元
-H)类
C1
(人民
币)

C2
(美
元)

C3
(港
元)

C4
(美元
-H)

C5(港
元-
H)类
认购费/申
购费(占
认购价/申
购价之百
分比)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赎回费
(占赎回
价之百分
比)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转换费
(占新类
别认购价/
申购价之
百分比)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类别 I1(人
民币)

I2(美
元)类
I3(港
元)类
I4(美
元-
H)类
I5(澳
元-H)

I6(新
西兰元
-H)类
I7(加
拿大元
-H)

I8(英
镑-H)

I9(欧
元-H)

I10(新
加坡元
-H)类
I11(日
元-H)

I12(瑞
士法郎
-H)类
I13(港
元-H)

X1(人
民币)

X2(美
元)类
X3(港
元)类
X4(美
元-H)

X5(港
元-
H)类
认购费/申
购费(占
认购价/申
购价之百
分比)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赎回费
(占赎回
价之百分
比)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97
转换费
(占新类
别认购价/
申购价之
百分比)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最多
5.25%
应由子基金支付的费用
(占子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比)
类别 A1
(人民
币)

A2
(美
元)

A3
(港
元)

A4
(澳元
-H)

A5
(新西
兰元-
H)

A6
(加拿
大元-
H)

A7
(英镑
-H)

A8
(美元
-H)

A9(欧
元-H)

A10
(新加
坡元-
H)类
A11
(日元
-H)类
A12(瑞
士法郎
-H)类
A13(港元
-H)类
C1
(人民
币)

C2
(美
元)

C3
(港
元)

C4
(美
元-
H)

C5
(港
元-
H)

管理费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每年
1.25
%
每年
1.25
%
每年
1.2
5%
受托人
费用
最多每年0.125%,最低月费为人民币15,000元
保管费 最多每年0.3%
类别 I1(人
民币)

I2(美
元)类
I3(港
元)类
I4(美
元-
H)类
I5(澳
元-H)

I6(新
西兰元
-H)类
I7(加
拿大元
-H)

I8(英
镑-H)

I9(欧
元-H)

I10(新
加坡元
-H)

I11(日
元-H)

I12(瑞
士法郎
-H)类
I13(港元
-H)类
X1(人
民币)类
X2(美
元)类
X3
(港
元)

X4
(美
元-
H)类
X5
(港
元-
H)

管理费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
每年
0.875%
每年
0%
每年
0%
每年
0%
每年
0%
每年
0%
受托人
费用
最多每年0.125%,最低月费为人民币15,000元
保管费 最多每年0.3%
成立费用
“中银香港全天候中国高息债券基金”的成立费用已全数摊销。
交易日
98
各营业日。
截止交易时间
相关交易日下午5时整(香港时间)。
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或其他认可电子方式进行交易,可能涉及不同的交易程序,而且可
能采取在接收指示的截止交易时间之前的较早截止时间。投资者应与相关授权销售机
构确认相关安排。
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份额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换程序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主体部分中“购买
份额”、“赎回份额”及“类别之间转换”项下的内容。
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是否作出任何收益分配、分配频率及分配金额。如果基金管
理人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将仅分配归属于相关类别的净收益(扣除收费及费用后)
A1(人民币)类、A2(美元)类、A3(港元)类、A4(澳元-H)类、A5(纽元-
H)、A6(加元-H)类、A7(英镑-H)类、A8(美元-H)类、A9(欧元-H)
类、A10(新加坡元-H)类、A11(日元-H)类、A12(瑞士法郎-H)类及A13
(港元-H)类:
就上述份额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目前意向是每季度(即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
月)或按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频率(须提前一个月向相关份额持有
人发出通知)宣布及支付收益分配。
投资者应注意,并不保证投资者持有子基金份额期间会作出定期分配。
C1(人民币)类、C2(美元)类、C3(港元)类、C4(美元-H)类、C5(港元-H)
类、I1(人民币)类、I2(美元)类、I3(港元)类、I4(美元-H)类、I5(澳元-H)
类、I6(新西兰元-H)类、I7(加拿大元-H)类、I8(英镑-H)类、I9(欧元-H)
类、I10(新加坡元-H)类、I11(日元-H)类、I12(瑞士法郎-H)类、I13(港元
-H)类、X1(人民币)类、X2(美元)类、X3(港元)类、X4(美元-H)类及X5
(港元-H)类:
99
目前,基金管理人不拟就上述类别份额作出任何分配。
估值
估值日将为相关交易日,而估值点为各估值日最后一个收盘的相关市场的营业结束
时间。
100
附表一 – 投资及借款限制
1.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限制
子基金不可持有或增持任何与实现该子基金投资目标不符或将导致以下情况
的证券: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
总价值(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超过相关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
净值的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问,本附表一第1(a)、1(b)及4.4(c)款所列明关于对手方的限制
与限额将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A) 其交易在某家由清算所担当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进行;及
(B) 其金融衍生工具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
足保证金。
本第1(a)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表一第6(e)及(j)款所述的情况。
(b) 除本附表一第1(a)及4.4(c)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
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价值超过相关
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
(i) 对该等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等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附表一第1(b)及1(c)款而言,“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是指为按照国
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
101
本第1(b)款下的规定也适用于本附表一第6(e)及(j)款所述的情况。
(c) 子基金存放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现金存款的价值超
过相关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20%
的上限: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额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理
期间所持有的现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
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支付赎回款项和履行
其他付款责任而持有的现金,而在此情况下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
金融机构将会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并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损
害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第1(c)款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
取,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子基金持有的任何普通股(与所有其他子基金持有的该等普通股合并计
算时)超过由任何单一实体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10%。
(e) 子基金所投资的并非在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
品或工具的价值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5%。
(f) 子基金持有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的总价值超过该子
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30%(但子基金可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最少6种
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为免生疑问,如果政府证
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保证人身份
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主
体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g) (i) 若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相关计划”),而该等相关
计划是非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且未
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子基金于该等相关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投资的价
值合计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及
(ii) 子基金于属于合格计划(“合格计划”的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确定)
102
的相关计划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的份额或权益单位投资的价值超
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30%,除非相关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相
关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该子基金的销售文件内披露,
但是:
(A) 不得投资于任何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作
为其投资目标的相关计划;
(B) 若相关计划是以主要投资于《守则》第7章所限制的投资作为目标,
则该等投资不可违反有关限制。为免生疑问,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
《守则》第8章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计划(《守则》第8.7条所
述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100%
的合格计划及符合本附表一第1(g)(i)及(ii)款规定的合格交易所交
易基金;
(C) 相关计划的目标不可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D) 如相关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人管理,则就相关计划而征收的
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须全部予以豁免;及
(E)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不可就相关
计划或其管理公司所征收的费用或收费收取回扣,或获得与任何相
关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为免生疑问:
(aa) 除非《守则》另有规定,否则本附表一第1(a)、(b)、(d)及(e)款下的
分布要求不适用于子基金对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
(bb) 除非子基金的附录中另行披露,子基金对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
投资将被当作及视为上市证券(就本附表一第1(a)、(b)及(d)款而言
及受限于该等条款)。尽管如前所述,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
易基金须遵守本附表一第1(e)款,并且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
易基金所须符合的相关投资限制应贯彻执行;
(cc) 本附表一第1(a)、(b)及(d)款下的规定适用于对上市REITs作出的投
资,而本附表一第1(e)及(g)(i)款下的规定则分别适用于对属于公司
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REITs作出的投资;及
103
(dd) 子基金如投资于指数型金融衍生工具,就本附表一第1(a)、(b)、(c)
及(f)款所列明的投资限制或限额而言,无须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的
基础资产合并计算,前提是有关指数符合《守则》第8.6(e)条下的
规定。
2. 适用于各子基金的投资禁止
除非《守则》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资于实物商品,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
有必要)是否具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
(b) 投资于任何类别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任何期权
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及REITs权益);
(c) 进行卖空,除非(i)相关子基金有责任交付的证券价值不超过其最新可用
资产净值的10%;(ii)将予卖空的证券在准许进行卖空活动的证券市场上
有活跃的交易;及(iii)卖空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进行任何证券的裸卖空或无交割保障卖空;
(e) 除本附表一第1(e)款另有规定外,借款、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
直接地或者或有地为任何人的义务或债务承担责任或因与任何人的义务
或债务有关而承担责任。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表一第5.1至5.4款所列规
定的逆回购交易,不受限于本第2(e)款所列限制;
(f) 购买任何可能使相关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或从事任何可能使相关
子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交易。为免生疑问,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责任
限于其在该子基金的投资额;
(g)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机构任何类别的任何证券,而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
或高级人员单独拥有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0.5%以上,或
合计拥有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5%以上;
(h) 投资于任何将被催缴任何未缴款项的证券,除非有关催缴款项可以子基
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或近似现金全额支付,而在此情况下,该等现金或
近似现金的数额并未根据本附表一第4.5及4.6款为因金融衍生工具的交
易而产生的未来或或有承诺提供交割保障而分开存放。
3. 联接基金
104
属于联接基金的子基金可根据以下条款将其总资产净值的90%或以上投资于
单一集合投资计划(“相关计划”)–
(a) 相关计划(“主基金”)必须经香港证监会认可;
(b) 如果联接基金所投资的主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管理,
则由份额持有人或该联接基金承担并须向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支
付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及开支的整体总额不得
因此而提高;及
(c) 尽管本附表一第1(g)款但书(C)另有规定,主基金可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
计划,但须遵守本附表一第1(g)(i)及(ii)款及第1(g)款但书(A)、(B)及(C)所
列明的投资限制。
4.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4.1 子基金可为对冲目的取得金融衍生工具。就本第4.1款而言,如金融衍生工具
符合下列所有标准,一般会被视作是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
(a)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b) 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或风
险;
(c) 该等工具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
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d)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与被对冲投资的价格变动呈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调整对冲安排
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相关子基金在紧张或极端的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
目标。
4.2 子基金也可为非对冲目的(“投资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但与该等金
融衍生工具有关的净敞口(“衍生工具净敞口”)不得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用
资产净值的50%,但是在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守则》、手册、守则及/或指
引允许或由香港证监会不时允许的情形下,可以超过该等限额。为免生疑问,
对于根据本附表一第4.1款为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只要不会因该
105
等对冲交易产生任何剩余衍生工具敞口,则计算本第4.2款所述的50%限额时
不会将该等金融衍生工具计算在内。衍生工具净敞口应根据《守则》及香港证
监会发布的要求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4.3 除本附表一第4.2及4.4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但该等
金融衍生工具基础资产连同子基金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本附表
一第1(a)、(b)、(c)、(f)、(g)(i)及(ii)款、第1(g)款但书(A)至(C)及第2(b)款所列
明适用于该等基础资产及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4.4 子基金应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交易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
并应遵守以下的条款:
(a) 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
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具有规
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包
括黄金、白银、铂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
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保证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或香
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实体;
(c) 除本附表一第1(a)及(b)款另有规定外,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
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
10%,但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子
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
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
用)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须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须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
人的估值代理、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代表(视情
况而定)通过如建立估值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
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
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进行平仓。此外,估值代理/行政管理人应具备足
够的必要资源独立地按市价估值,并定期核实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结果。
4.5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为对冲或投资目
的)下产生的所有付款及交付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在其风险管理过程中进行监
控,确保子基金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持续地获得充分交割保障。就本第4.5
款而言,用于为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付责任提供交割
106
保障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
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近似现金,以及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4.6 除本附表一第4.5款另有规定外,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来承
诺或者或有承诺,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交收,子基金无
论何时都应持有充足的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付基础资产,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基
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
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提供交割保障,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
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付责任,前提是子基金应采取保障措施,
例如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估值折扣,以确保所持有的该等替代资产足以供
其履行未来责任。
4.7 本附表一第4.1至4.6款下的规定应适用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就本《基金说
明书》而言,“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是指内置于另一证券的金融衍生工具。
5. 证券融资交易
5.1 子基金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该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而且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应为
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5.2 子基金应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的担
保,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5.3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
易所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子基金。
5.4 只有当证券融资交易的条款赋予子基金可随时收回证券融资交易所涉及的证
券或全部现金(视情况而定)或终止其已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的权力,子基金
方可订立证券融资交易。
6. 担保物
为限制本附表一第4.4(c)及5.2款所述就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子基金可向有关
107
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担保物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交易性,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
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且定价透
明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
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时,
该担保物应立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
体及/或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在遵守本附表一第1(a)、1(b)、1(c)、1(f)、
1(g)(i)和(ii)款及第1(g)款但书(A)至(C)项及第2(b)款所列明的投资限制及
限额时,子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应被考虑在内;
(f) 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
券融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
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对手方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
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被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
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 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代表持有;
(i) 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方进
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或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相关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投资须遵守以下
规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被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
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
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
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
额。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
108
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
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优质时,至少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
信用质量及流动性特征;
(ii) 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通过现金担保再投资得到的资产投资组合须符合本附表一第7(b)
及7(j)款的规定;
(iv)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当所收取的现金担保被再投资于其他投资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不
得涉及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的产权负担的限制;及
(l) 担保物在一般情况下不包括(i)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
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化产品;(ii)由特殊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
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iii)证券化产品;或(iv)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有关本基金及/或子基金的担保物政策的进一步详情已于附表三披露。
7. 货币市场基金
当基金管理人对属于根据《守则》第8.2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行使其投资权力时,须确保本附表一第1、2、4、5、6、
9、10.1及10.2款所载的核心规定(连同以下修订、豁免或额外规定)将会适
用:-
(a) 除下文所载的条款另有规定外,货币市场基金仅可投资于短期存款及优
质货币市场工具(即通常在货币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
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资产支持证券(如资产支持
商业票据))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
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
金;
(b)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到期日不可超过60天,并且其加权
平均期限不可超过120天。货币市场基金亦不可购买剩余到期日超过397
天的金融工具(或如果购买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则其剩余到期日
不可超过两年)。就本款而言:
109
(i) “加权平均到期日”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有底层证券距离到期日的
平均时限(经加权处理以反映每项工具的相对持有量)的计量方法,
并用以计量货币市场基金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及
(ii) “加权平均期限”是货币市场基金所持有的每项证券的加权平均
剩余期限,并用以计量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但为了计算加权平均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因重设可变票据或
可变利率票据的利率而缩短证券的到期日,但若是为了计算加权平均到
期日则可允许这样做;
(c) 尽管本附表一第1(a)及1(c)款另有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所
发行的金融工具连同在同一发行人存放的任何存款的总价值,不可超过
该货币市场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但以下情况除外:-
(i) 如果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则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由单一实体
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及在该实体存放的存款的价值可增至其最新可用
资产净值的25%,但该持仓总价值不得超过该实体的股本及未分配
资本公积的10%;或
(ii) 货币市场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最多30%可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
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或
(iii) 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任何少于1,000,000美元
的存款或按相关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等值存款;
(d) 尽管本附表一第1(b)及1(c)款另有规定,货币市场基金通过金融工具及存
款投资于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的总价值,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
的20%,但是:
(i) 前述的限额不适用于因规模所限而无法以其他形式分散投资的少
于1,000,000美元的存款或按该货币市场基金的基础货币计算的等
值存款;
(ii) 如果实体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而有关总额不超过该实体的股本
及未分配资本公积的10%,则有关限额可增至25%;
(e) 货币市场基金所持有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
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总值,
110
不可超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f) 货币市场基金以资产支持证券方式持有的投资的价值,不可超过其最新
可用资产净值的15%;
(g) 除本附表一第5及6款另有规定外,货币市场基金可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
以及逆回购交易,但须遵守以下额外规定:
(i) 货币市场基金在销售及回购交易下所收取的现金款项合计不可超
过其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0%;
(ii) 向逆回购交易的同一对手方提供的现金总额不可超过货币市场基
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的15%;
(iii) 只可收取现金或优质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担保物。就逆回购交易而言,
担保物也可包括在信用质量方面取得良好评估的政府证券;及
(iv) 持有的担保物连同及货币市场基金的其他投资,不得违反本附表一
第7款的其他条文所载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h) 货币市场基金只可为对冲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i) 货币市场基金的货币风险应得到适当管理,而且应适当地对冲货币市场
基金内并非以其基础货币计价的投资所产生的任何重大货币风险;
(j) 货币市场基金的最新可用资产净值必须有至少7.5%属于每日流动资产,
并且至少15%属于每周流动资产。就本款而言:
(i) 每日流动资产指(i)现金;(ii)可在一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
具或证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及(iii)
可在出售投资组合的证券后一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
项;及
(ii) 每周流动资产指(i)现金;(ii)可在五个营业日内转换为现金的金融工
具或证券(不论是因为到期还是通过行使要求即付的条款);及(iii)
可在出售投资组合的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无条件收取及到期的款
项。
8. 指数基金
111
8.1 如子基金的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金融指数或基准(“标的指数”),
从而提供或实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吻合或对应的投资结果或回报(“指数基
金”),则基金管理人就该子基金行使其投资权力时,须确保本附表一第1、
2、4、5、6、9.1、10.1及10.3款的核心规定(连同下文第8.2至8.4款所载的修
订或例外)将会适用。
8.2 尽管本附表一第1(a)款已有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指数基金可将其最新可用资
产净值的10%以上投资于由单一实体发行的成份证券:-
(a) 该等成份证券只限于占标的指数的比重超过10%的成份证券;及
(b) 指数基金持有任何该等成份证券的数量不会超过该等成份证券在标的指
数中各自占有的比重,但如因为标的指数的组成出现变化而导致超过有
关比重,并且该等超过有关比重的情况本质上是过渡性及暂时性的,则
不在此限。
8.3 在下列情况下,本附表一第8.2(a)及(b)款的投资限制将不适用:
(a) 指数基金采用的代表性抽样策略,并不涉及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在
该标的指数内的准确比重而进行全面模拟;
(b) 有关策略在指数基金的相关附录内予以清楚披露;
(c) 指数基金持有的成份证券的比重高于有关证券在标的指数内的比重,是
由于实施代表性抽样策略导致的;
(d) 指数基金的持仓比重超过在标的指数内的比重的程度必须受限于该指数
基金在咨询香港证监会后合理确定的上限。指数基金在确定该上限时,
必须考虑到相关成份证券的特性、其在标的指数所占的比重及标的指数
的投资目标,以及任何其他合适的因素;
(e) 指数基金依据第8.3(d)款确定的上限,必须在其相关附录内予以披露;及
(f) 指数基金必须在其中期及年度报告内披露其是否已全面遵守该指数基金
依据本附表一第8.3(d)款自行施加的上限。
8.4 如获香港证监会批准,本附表一第1(b)及(c)款的投资限制可予修订,而且可以
超出本附表一第1(f)款所述的30%限额,尽管本附表一第1(f)款另有规定,指数
基金仍然可以将其所有资产投资于不同发行类别的任何数目的政府证券及其
他公共证券。
112
9. 借款及杠杆
各子基金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如下:
现金借款
9.1 如果借款将导致为子基金作出的所有借款当时的本金数额超过相当于相关子
基金最新可用资产净值10%的金额,则不得就子基金作出借款,但背对背贷款
不视为借款。为免生疑问,符合本附表一第5.1至5.4款所载规定的证券借贷交
易和销售及回购交易不视为本第9.1款所述的借款且不受限于本第9.1款的限
制。
9.2 尽管本附表一第9.1款另有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仅可为满足赎回申请或支付运
营成本而暂时性借入款项。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杠杆
9.3 子基金亦可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实现杠杆化,而其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
达到的预期最高杠杆水平(即预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载于相关附录。
9.4 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须将为投资目的而取得及会在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组
合层面产生递增杠杆效应的衍生工具换算成其基础资产的对应持仓。衍生工具
风险净敞口应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指引(可不时更新)进行计算。
9.5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及/或投资价格突然变动,则实际杠杆水平可能高于预
期水平。
10. 子基金的名称
10.1 如果子基金的名称显示某个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子基金在一
般市场情况下最少须将其资产净值的70%投资于证券及其他投资,以反映子基
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
10.2 货币市场基金的名称不可产生货币市场基金相当于现金存款安排的歧义。
10.3 指数基金的名称必须反映指数基金的性质。
113
附表二 – 证券融资交易政策概要
本附表二所载的证券融资交易政策的概要仅适用于可从事证券融资交易的子基金。
证券融资交易仅可按照一般市场惯例执行,但从事有关交易必须符合相关子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且已适当减轻及处理所涉及的风险。
证券融资交易
在证券借贷交易下,子基金按约定费用将其证券借给借入证券的对手方,而该对手
方承诺将于特定未来日期或于相关子基金要求时退还同等证券。预期子基金将保留
对借出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包括投票权及享有利息或其他收益分配的权利,并一般
有权重新获得借出证券的记录所有权,以行使该等实益权利。
若子基金进行销售及回购交易,其会出售证券(如债券)以换取现金,同时同意在
预先确定的未来日期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向对手方购回该等证券。销售及回购交易在
经济上与抵押贷款类似,即相关子基金的对手方收取证券作为其向相关子基金借出
现金的担保物。
在逆购回交易下,子基金从销售及回购交易的对手方购买证券,并同意在特定未来
日期按约定价格向对手方返售相关证券。
子基金必须有权随时终止证券融资交易及要求退还所有借出的证券。
收益及开支
所有因证券融资交易而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间接开支(作为就证券融资交易所
提供的服务支付的合理及正常补偿)后,应退还予相关子基金。该等直接及间接开
支应包括向相关子基金不时聘任的托管银行、国际清算组织或执行或管理有关交易
的代理支付的费用及开支。相关子基金聘任的任何该等执行主体的该等费用及开支
将按一般商业利率计算,并将由聘任相关主体的相关子基金承担。
有关该等交易产生的收益的信息应在相关子基金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连
同获得支付该等交易的直接及间接营运成本及费用的实体一并披露。该等实体可包
括基金管理人、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人或其任何关联人。
合资格对手方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附表三。
114
担保物
子基金必须就其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取得至少相当于对手方风险敞口100%的担保,
以确保不会因该等交易产生无担保的对手方风险敞口。
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附表三。
证券融资交易的最高及预期水平
可供进行证券融资交易的子基金资产的最高及预期水平载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
受限于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类别
受限于证券融资交易的资产类别包括股本证券、固定收益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货
币市场工具及现金。使用该等资产须受限于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
关联人安排
受限于相关子基金的附录披露的政策,基金管理人可就任何子基金进行任何证券融
资交易,该等交易可由或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关联人进行。若通过关联人进
行证券融资交易,该等交易应按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协商的正常商业条款进行。有关
详情(包括子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在年度报告的关联方交易一节披露。
保管安排
收取的资产
子基金在所有权转让安排下收取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应由受托人或任何子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保管人、联合保管人、次保管人、代表、代名人或代理(各
称“联络人”)持有。
提供的资产
在所有权转让安排下向对手方提供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不再归属于子基金。
并非在所有权转让安排下向对手方提供的资产(包括任何担保物)应由受托人或联
络人(可能包括有关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持有。当对手方行使再次使用的权利
时,该等资产将不再由受托人或联络人安全保管,而该对手方可全权酌情使用该等
资产。
115
附表三 – 担保物估值及管理政策
基金管理人就为子基金订立的证券融资交易及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收取的担保物实施担保
物管理政策。
子基金可向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收取担保物,以降低其对手方风险敞口,
但须遵守附表一所载适用于担保物的投资限制及规定。
担保物的性质及质量
子基金可从对手方收取现金担保及非现金担保物。现金担保可能包括现金、近似现金及货币市场
工具。非现金担保物可能包括政府债券或公司债券(无论投资级别/非投资级别/无评级、长期/短
期债券、在任何受监管市场上市或交易)。
挑选对手方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具有对手方挑选政策及控制措施,以管理证券融资交易及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
方的信贷风险,其中包括基本信用状况(如所有权结构、财务实力)及特定法律实体的商誉,以
及拟进行的交易活动的性质及结构、对手方的外部信贷评级、适用于有关对手方的监管监督、对
手方的来源地及对手方的法律地位等考虑因素。
证券融资交易的对手方必须为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的金融机构。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为具有法人特征且通常位于经合组织司法管辖区(但亦可位于该等
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地区)并受监管机构持续监督的实体。
证券融资交易及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必须具有Baa2/BBB或以上的信贷评级(穆迪或标准
普尔的评级,或国际认可信贷评级机构的任何其他同等评级);及具有AAA或以上信贷评级(中
国内地有关机构认可的其中一家当地评级机构的评级)的中国内地对手方。基金管理人亦将监控
及定期审查对手方在特定市场的能力与实力(例如通过参考对手方的股本)。
担保物的估值
收取的担保物由独立于对手方的实体每日以市价估值。
担保物的强制执行
担保物(进行任何抵销或对销后(如适用))可由基金管理人/子基金随时全部强制执行,而无
116
须向对手方进一步追索。
估值折扣政策
子基金制定估值折扣政策,并以书面形式记录,详细列明子基金为降低就对手方承担的风险而对
收取的每个资产类别实施的估值折扣政策。估值折扣是对担保物资产的价值作出的折让,以说明
其估值或流动性状况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差。适用于所提供的担保物的估值折扣政策将与
对手方协商而定,并将根据相关子基金收取的资产类别而有所不同。估值折扣将在经适当考虑紧
张期间及市场波动后,按照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来确定,以此涵盖为了将交易
平仓而进行变现时担保物价值可能出现的最高预期跌幅。估值折扣政策考虑被用作担保物的资
产所出现的价格波动和担保物的其他具体特点,其中包括资产类别、发行人的信用、剩余期限、
价格敏感度、可选择性、预计在紧张期间的流动性、外汇影响,以及被接受为担保物的证券与有
关交易涉及的证券之间的关联性。
有关各资产类别适用的估值折扣安排的进一步详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获取。
担保物的多元化及关联性
担保物必须充分多元化。子基金对担保物发行人承担的风险将按照附表一所载就单一实体及/或
同一个集团内的实体所承担的风险的有关限制进行监控。
所收取的担保物必须由独立于有关对手方的实体发行。
现金担保再投资政策
子基金不得出售、质押或再投资所收取的任何非现金担保物。
受限于附表一所载有关担保物的适用限制,子基金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可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
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
管而且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
最多可将子基金收取的100%的现金担保进行再投资。
担保物的安全保管
子基金以所有权转让的方式从对手方收取的任何非现金资产(无论是就证券融资交易或场外衍
生工具交易而言),应由受托人或联络人持有。如不存在所有权转让,此项安排将不适用;在此
情况下,担保物将由与担保物提供者无关的第三方保管人持有。
117
各子基金将须按照《守则》附录E的规定在其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内披露所持有担保物的详情。
子基金以所有权转让的方式提供的资产不再归子基金所有。对手方可全权酌情使用该等资产。并
非以所有权转让的方式向对手方提供的资产应由受托人或联络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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